付勇:从五权分立的角度重建中国监察制度

發佈時間 : 2017-2-7 23:15:59

(民主转型与十字方针征文)

201726wuquan.jpg (250×177)

孙中山的五权思想(网络图片)

尽管自古以来中国就已建立御史监察制度,但由于国家权力都被一种政治势力控制,因此效用有限。到了民主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借鉴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借助五权分立的政治主张,专门把监察设为权力机构,以便充分发挥监察的作用,以至后来通过五权宪法,把监察院确立为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不仅行使弹劾权,也行使纠举权,还行使审计权。

按照五权宪法的规定:监察院由监察委员组成,而监察委员分别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会议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而其监督功能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是又与西方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而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会的是,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而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另外,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产生,选举时由全体监察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者当选。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

可悲的是,中共夺取国家政权后,仅仅仿效御史监察制度,只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根据首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而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监察部,原职能改由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复设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而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内部设办公厅、预防腐败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法规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外事局等26个职能厅(室、局)。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此外,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再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

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然而,由于一党专政致使国家权力集中在一种政治集团手上,掌握在一个政党手中,导致权力极度集中统一,因此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不管是司法,还是军队;不管是新闻出版单位,还是国有厂矿企业,从中央到地方,都被一种政治势力操控,以致既无横向互相制约,又无纵向互相制约,结果不但形成一党专制,也形成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还致使各级领导都由上级委任,而非民主选举产生,只受上级管制,不受其它约束,因而导致各级干部动不动就滥用职权,动不动就以权谋私,动不动就贪污受贿,动不动就买官卖官,动不动就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民族利益,损害人民利益!

尽管当局不断采取各种方式加强监察,但在一党专制的情况下,权力非但不受有力制约,反而既排斥来自党外力量的制约,又排斥来自党内及其下级组织及党员的制约;非但不受有效监督,反而既排斥来自党外力量的监督,又排斥来自党内及其下级组织及党员的监督;总之非但不受纵横监管,反而既排斥来自党外纵横监管,又排斥来自党内纵横监管。因此,不但导致各项方针常常失灵,也导致各项政策常常走样,还导致各项措施常常变形,进而致使改革开放不断发生变异,结果不仅导致发展方式畸形,也导致发展道路曲折坎坷,以至于不仅在政治上导致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还在经济上导致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不仅导致改革成本不断递增,还导致开放支出不断攀升;不仅导致社会剧痛不断蔓延,还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不仅导致社会道德不断滑坡,导致国家不断大量失血;不仅导致社会污水不断乱流,还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惨重;不仅导致富国穷民,还导致腐败层出不穷,既席卷全国,又上下泛滥!……

尽管中共当局十八大以来,不仅开始全面清理腐败存量,也开始全面遏制腐败增量,为此不但整顿党风,也限制公款消费,还采取上巡查下举报的策略,以至迄今既拍了100多万苍蝇,又打了以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为代表的200多个省部级老虎,还在2015年10月22日高调发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在2016年7月19日高调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还在2016年10月27日高调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可是仅以这些来评价反腐败成效,来惩治腐败,来防治腐败,那不但贻笑大方,还只是治标而不能治本。殊不知,自己岂能监督自己,一把刀的刀刃怎么能砍到刀把和刀背,而只有实现从权力反腐转向以宪政民主制度反腐,才能从根本上防治腐败,让各级官员不能腐,不敢腐,不易腐。

尽管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可到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而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修宪后,监察委员(包括监察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根据有关法规,监察委员必须年满35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1)曾任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委员6年以上,或者省(市)议员8年以上,声誉卓著者;(2)曾任简任司法官10年以上,并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上司法机关司法官,成绩优异者;(3)曾任简任公务员10年以上,成绩优异者;(4)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者;(5)国内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执行业务15年以上,声誉卓著者;(6)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经验或主持新闻文化事业,声誉卓著者。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而所谓公职,包括各级民意代表、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者,如公营事业机关的董事、经理。所谓执行业务,是指民营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医务人员等。从监察委员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可以看出,其要求比较高且需要专司其职。

尽管1947年选出的第一届监察委员180名,任期6年,但1949年随蒋介石去台湾的监委只有104人。而到台湾后,它和国代、立法委员一样遇到不能改选第二届监委的危机,于是采取如下变通办法:

(1)释宪。1954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以释字第31号解释,使第一届监察委员仍继续行使其职权,成为终身监委。

(2)补选和增选。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规定,于1969年12月,增选监委2人。以后又从台湾和侨居国外的华侨中增补监委,如1973年12月增选15名,1980年12月,又补选32人。1991年4月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重新规定52个名额中台湾选出45人,侨选2人,“余国不分区”5人,取消了大陆地区蒙藏等少数民族、职业团体、妇女团体的名额。但规定妇女有一定的名额。

修宪后,监察院设监察委员29人,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院长的职责有:担任监察院会议主席;提请任命秘书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 监察院设审计长1人,负责审核全国会计事务,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职责是在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审核结果,编成报告,提交立法院,供立法院下年度预算参考。监察院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另有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负责院内事务。审计部,掌握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财务的审计事务,为院直属机构。监察院还设10个委员会,包括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边政和侨务委员会。目前,边政委员会和任务委员会实际上合并为1个委员会,各委员会的职权是,对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的施政工作进行调查、审议,注意有否违法及失职;对其违法或失职之处,提出纠正案,由监察院移送行政院或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进。 此外,监察院还设立下列委员会:监察院会议程序委员会、整饬纪律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纠弹案件委员会、决议案办理进度监察委员会、法规研究委员会及公报编审委员会等。

修宪后,监察院的性质改为准司法机构。依宪法规定,监察院的职权包括:“同意权、调查权、纠正权、纠举权、弹劾权,审计权和法律提案权”,而主要的是“同意权、纠举权、弹劾权和审计权”。

同意权,即由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而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必须经监察院同意后才能任命。而修宪后,此同意权移转给国大。

纠举权,是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纠举案。

弹劾权,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司法院和考试院人员,乃至总统、副总统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弹劾。而修宪后,已将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赋予了立法院,并将弹劾权的行使范围适用于监察院人员。

审计权,是指对政府各级机关财务收支的稽核权。

另外,监察院还有巡察和监试权。所谓巡察权,即由监察委员若干人组成小组,分区巡回监察。所谓监试权,即考试院在举行考试时(除监核外)应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

司法权为五个治权之一。按宪法的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惩戒,此外,它还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审判权,即关于民事上法律关系的纠纷,目的在于确定私权关系界限。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各级普通法院。刑事诉讼审判权,即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是凡人民行为触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别刑事法规的行为。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的各级普通法院。

台湾的审级管理制度分三级三审制。所谓三级,台湾方面定之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谓三审依其规定,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最高法院,是为终审。可见,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实际上是由其各级法院行使。

行政诉讼审判权,指人民因受台湾政府的违法处分,致损害其利益,经依诉愿法提出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逾3个月不为决定时,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务员惩戒权。指公务员有违法、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由监察院或各院部会首长或地方行政长官,向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案。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其审查并作出决议,决议案由司法院呈请总统转令有关机关执行,或者由司法院迳函被付惩戒人所在机关执行。

对其宪法的解释,以及法律命令的统一解释,实际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对申请解释案,由大法官会议接受审查,并做出解释决议,由司法院公布。

2004年底,陈水扁提名的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被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长期处于缺位状态。

立法院国民党与亲民党搁置总统提出监委名单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是认为总统为提名适当人选组成的审荐委员会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认为正式提名名单包括审荐委员会委员张建邦,萧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长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单似具有较强的党派偏向,与国会朝野结构不尽呼应。第三是针对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大陆工程公司董事长,也是台湾高速铁路公司董事长殷琪担任审荐委员表示不满,认为殷琪女士于2000年总统大选涉入较深,担任陈水扁总统候选人的国政顾问团成员,党派色彩强烈。国亲联盟之意见是否足以正当化搁置该案,现由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进行审查中。

2008年中国国民党重新上台,监察院又重新得以运转,而关于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事程序是否违宪,目前正提付大法官解释中。

由此可见,自从台湾修宪以后,监察院已经名存实亡,由于修宪后监察委员(包括监察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因此已丧失了独立性,不再具有制衡功能,也就起不到制约作用。

尽管我国民主革命的化身孙中山先生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通过制度创新,创建“五权分立”的政治思想,不仅把国家权力明确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五种权力,还使之彼此分立,各自均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虽然这一政治主张不但扩展了西方的分权制衡理论,还使分权制衡体系更加完善,可付诸实施后,各方面都表现不佳,尤其是不但检察的作用没发挥出来,考试的功效更差,以致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

因此,只能再通过制度创新,不断弥补这一政治创见的缺陷,而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健全,更加完备,以至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运用权力制约权力,利用社会监控权力,进而确保权力安份守已,避免权力兴风作浪,防止权力为非作歹。

不管是基于现状,还是从其他方面来看,不管是大陆的一党专政制度,还是台湾的民主模式,都不仅存有弊端,还不适合中国国情,因此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构建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一方面在政治上废除专制,而以民主为基础,以宪政为支柱,以法治为准绳,以人权为核心,以自由为媒介,以平等为纽带,以多党竞争为枢纽,以分权制衡为中枢,以地方自治及其军队国家化为前提;另一方面在经济上既废弃私有制,也废止公有制,而以公私混合所有制为本,以公有经济为主,以私有经济为辅,以经济竞争为媒介,以市场经济为纽带,并废弃哈耶克倡导的反对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而进一步弘扬和完善新凯恩斯主义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场经济主张,最终把国家权力横向分为:立法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监察管理机构,司法管理机构,也就是把国家权力横向分为立法,政务,公务,监察,司法五个权力机关。

由于五个权力机关构成新型五权分立,各自不仅职能明确,权力均等,而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因此既提高了制衡水平,又加强了制衡功效;既富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中国国情;既超越三权分立,又具有普世功效。

此外,把国家权力纵向分解到各省、各市、各县,以至于各省、各市、各县基本实行自治,不受上面管制,只受法律约束;不对上面负责,只对当地百姓负责,所以拥有自主权力。

再则,立法机构议员(不管是参议员,还是众议员)全都通过普选产生,不管哪个政党的席位,都不能超过三分之一。这样不但防止立法机关被一党控制,也避免引起纷争混乱,从而确保各项重要立法、各项重大决策、各项重大裁决科学、公正、无误,完全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

再则,政务管理机关、公有经济管理机关、监察管理机关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政党控制,不对立法机构负责,而对人民负责;不受立法机构管制,而受法律约束,受其他权力机关制约,受社会全面监督。而其领导都通过全民选举产生,任期都是五年,期满全都改选,顶多能任两届。不管哪个政党,只能推选一个候选人,要么竞选政务机关的首脑,要么竞选公有经济管理机关的领导,要么竞选监察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只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这样不但公平公正,还能避免政务管理危机、公有经济管理危机、监察管理危机,不象国外那些多党联合政府那样危机四伏,内讧不断,更迭频繁。

再则,不管是立法委员,还是政务高官;不管是公务要员,还是司法官员;不管是监察要员,还是高级军官,任期内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必须遵纪守法,维护公德,讲求礼仪,严禁争闹斗殴,否则,不仅遭到罢免,还会遭到严惩;而不管是立法委员,还是政务高官;不管是公务要员,还是司法官员;不管是监察要员,还是高级军官,任期内如果营私舞弊,如果腐化堕落,如果触犯法律,那么不仅遭到罢免,还要遭到法律制裁。对此,决不姑息,严惩不殆!

尽管以上浅见只是框架而没完全细化,但可以看出这种新型民主制度不但是根据人类发展规律绘制的政治蓝图,也是从各种促进人类发展的政治思想中提取的政治结晶,既能削弱资本主义的不公,又能清除社会主义的僵化;既能弥补社会民主主义的不足,又能消除中国以公有生产要素为主的公私混合制的专制缺陷;既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能促进生产关系完善;既符合社会客观要求,又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因此,不仅切实可行,也便于操作,更便于实施,尤其易在中国培植,易在中国生长,易在中国开花结果。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设置公有经济管理机关,原因不仅在于中国公有经济规模庞大,至少占社会总资产的六成左右,也在于公有经济不但是国家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还是国家财政收支重要的来源;既肩负调整宏观经济运行的使命,又担负调整微观产业结构的重任,不但要为社会提供一多半的就业岗位,还要通过发展公有经济每年向全民分红,调节社会分配,并为社会缩小贫富差距,为社会保障系统输送给养,为失业人员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福利,以至促进社会消费,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沉淀,从而既达到促使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又能为多数人牟利,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设置公有经济管理机关,原因还在于公有经济能集中社会大量经济资源,混同私有经济资源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科学配置,投入国家各项建设。尽管公有成份超过私有份额,可两者享有平等权利,谁都不能铸就垄断,只能控股经营,因为限制公有资本高度集中,迫使公有资本化整为零,只能混同私有资本组成股份制企业。而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公有股份至少占有一半;对于一般行业,公有经济或控股或参股或不介入。这样既有助于提高生产力的水平,也有利于生产关系的完善;既有助于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既有助于创造各种就业门路,也有利于提升社会福利的标准;最终以公有资本为龙头,借助股份制吸纳私有资本,在共同利益驱动下,与私有资本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实现共同增殖,从而促使国家健康发展,促使社会繁荣文明,促使生活蒸蒸日上!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监察管理机关是国家最高监督管理机构,象政务管理机关、公有经济管理机关一样,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之一,代表社会监控其它权力机构运行,全面管理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媒体,负责制定新闻出版系统的发展方略及其运行机制,负责监管私营传媒运作,有权依法调查任何权力部门、任何政治团体、任何社会组织、任何企业、任何公民,以便净化社会空气,强化社会道德,美化社会环境。

总督是监察管理机关最高的长官,全面负责监察管理,有权任免直属部门领导,有权提名最高法院法官,不过必须经过参议委员会同意;还有权与国外跨国媒体签署有关协议,要是重大的必须经过参议委员会批准。另外,有权下令依法调查涉嫌立法委员、政务高级官员、公务高级管理人员、司法高级官员、军政高级要员。再者,总督通过各种咨文,向参众委员会提出政策建议,并要求参议委员会或众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借此同立法委员沟通交流。另一方面,总督的指令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跟法律相同的效力,并且不对参众委员会负责,而直接对社会民众负责;不受参众委员会管制,而直接受法律约束,直接受其它权力执行机构制约,直接受社会全面监督。

简括而言,监察管理机关不仅代表社会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等权力,而监控其它权力机构运行,还全面管理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媒体,负责制定新闻出版系统的发展方略及其运行机制,监管私营传媒运作,并与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公有经济管理机关、司法管理机关构成新型五权分立,以至提高监察地位,扩大监察权力,拓展监察空间,从而充分发挥监察的威力,不仅扫除贪污腐败,围剿行贿受贿,震慑腐化堕落,而且严防权力越轨,严打营私舞弊,严惩各种败类,这样不但进一步加强分权制衡的功效,还使分权制衡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最主要的是,不论是立法机构,还是行政管理机构;不论是公有经济管理机构,还是监察管理机构;不论是司法管理机构,还是军队武警,都不隶属哪个政治团体,而隶属人民;都不受哪个政治组织控制,而只受人民管束;都不许哪个政治势力操纵,而只有人民才能掌控,以防政治垄断,以防专制复燃,以防强权践踏民主、宪政、法治、人权、自由、平等、多党竞争、分权制衡、地方自治和军队国家化;以便所有权力竭尽所能,不但齐心为人民着想,也齐心为人民服务,还齐心为人民造福!

尽管这种新型五权分立体制,既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新的政治思想,可不但建立完善的分权制衡体系,还使国家权力之间相互横向制约,还使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纵向相互制约,还严禁权力高度统一,以至于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不仅加强分权制衡的功效,还使分权制衡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健全,更加完备,从而不仅确保监察充分发挥效用,也确保监察独立自主,以至于挣脱行政机构的束缚。

由于监察机构的领导由全民选举产生,而其干部则由监察机构的领导任免,以便充分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等权力,因而完全发挥监察的作用,不仅扫除贪污腐败,还围剿行贿受贿;不仅震慑腐化堕落,还严防权力越轨;不仅严打营私舞弊,还严惩各种败类。

进一步说,由于监察机构脱离行政完全独立自主,因此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公正严密的社会监察制度,而其运作的制度保证就在于监察管理机构独立自主,既不受行政机关节制,又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约束。而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机构独立,二是人事独立,三是财政独立,四是执法办案独立。而上述四个独立性,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因而使“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还需要说明的是,如同行政管理机关,如同公有经济管理机关,监察管理机构也只受法律约束,只受其它权力机关制约,只受社会全面监督,而不受任何权力机构管制,更不受哪个政党操纵,因此不但有权调查立法代表,也有权调查行政官员;不但有权调查公有经济管理机构领导,也有权调查司法干部;不但有权调查军队将领,也有权调查警官及所有公务员。而其首脑完全通过普选产生,任期有限,到期更迭。如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或是渎职包庇,或是栽赃诬陷,或是以权谋私,或是违法乱纪,或是执法犯法,那么一经立法机关查实,必将受到严厉惩罚。

综上所述,由于同行政管理机构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一样,监察管理机构也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不仅代表社会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等权力,而监控其它权力机构运行,还全面管理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媒体,负责制定新闻出版系统的发展方略及其运行机制,监管私营传媒运作,并与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公有经济管理机关、司法管理机关构成新型五权分立,从而使国家权力不能高度集中在一个政治团体身上,不但横向分解到五个职能不同的权力机关,分解到不同的政党身上,分解到多数人手里,而且纵向分解到地方权力机构,分解到地方各个党派身上,分解到地方多数人手中,加上五个权力机关完全独立,彼此职能迥异,各自能量均等,以至于相互制约有力,相互监控有效,因此不仅达到分权制衡目的,还提高监察地位,扩大监察权力,增强监察作用,加大监察力度,拓展监察空间,进而迫使权力安份守已,防止权力踏入禁区,促使权力强国富民,以至于从根本上不仅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也给权力涂上防腐剂,还给公共权力戴上紧箍咒,最终不但规范政治行为,也确保社会和谐安定,更确保国家沿着正确的航道乘风破浪!

2017年1月15日

来源:民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