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信访是公民追求“宪法”赋予人权基本的权利

發佈時間 : 2017-3-27 23:38:04

一、信访是公民的其本人权所衍生出来的权利;它本身不构成犯罪。

二、信访是实践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囯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釆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八、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所谓信访就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并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权利来源于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信访的权利是实践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障;但我看到的却是相反现象;信访人、举报人、控告人、检举揭发腐败之人、现却成了犯罪。

第九、公民的正常表达成了刑事追责的依据;言论自由成了一句空话,权力的滥用却成了常态;而本河北崇礼区王兰就是其中一个例证奇葩怪案;王兰上访实名举报、控告的权利不但没有得到保护、保障、调查、解决问题、“相反”;王兰却多次被崇礼区政府、信访局、驿马图乡政府、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驿马图派出所所长“杨文亮”“涉黑”串联、造假、伪证、后又以维稳的名义采取拘禁、轻禁、《限制出外反腐》;又利用《公权力》的《行政手段》;不出任何合法的“传唤证”、之下拘留、刑拘、等手段打击报复陷害等方式限制王兰人身自由。

这就是赤裸裸的流氓行政公权力!!!!!

2017年3月27日

河北崇礼区王兰

来源: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