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新闻线索:51位律师吁两部委勿带头拒斥艾滋求职者

發佈時間 : 2017-4-27 23:06:25

(参与2017年4月27日讯)

律师指两部委文件致艾滋就业歧视

劳动节前夕,51律师吁两部委勿带头拒斥艾滋求职者

湖南106在校学生染艾滋,毕业求职或将遭歧视

2017年4月27日

4月26日,来自北京、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地的51名律师联名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建议删除导致艾滋就业歧视的有关规定(快递单见附件)。

人社部和卫计委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18条明确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该规定被政府部门和其他许多用人单位所采用或参照使用,直接导致艾滋感染者求职遭受拒录。数月前江西省上饶市信洲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名艾滋病感染者,因体检时查出系艾滋抗体阳性,被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18条,不予录取。”,该案诉至法院后,引起了国内外媒体广泛的报道。

在给两部委的建议信中,律师们指出,艾滋病患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即平等就业权却还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而这主要因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有对艾滋病患者的拒斥条款。

致信人之一、江西上饶艾滋就业歧视案代理律师刘书庆(13355415256)表示:“我代理了江西上饶艾滋病就业歧视案,深知这一群体的就业困境,现在的症结集中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18条,所以这条亟需修改。国家人社部和卫计委不应带头实施就业歧视。”

致信人之一、江西上饶艾滋就业歧视案代理律师周世敏表示,上饶艾滋就业歧视案件绝非个例,但许多艾滋感染者遭到行政部门的就业歧视之后无奈选择了忍气吞声。“近日媒体曝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有106名学生感染了艾滋病毒,这些学生毕业求职时,都有可能遭受到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

[背景链接]:湖南长沙岳麓区报告发现有106名学生感染艾滋

http://news.sina.com.cn/c/2017-04-22/doc-ifyepnea4554318.shtml

代理律师:

刘书庆 13355415256

周世敏 13979987295

常玮平13581716984

广东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仲裁请求被驳回

http://www.ngocn.net/news/2016-06-23-5168781b82cdbd23.html

代理律师邱恒瑜:13631370119

51律师关于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以保护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权之

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

我们是一些关注公益的律师,在有同仁律师代理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过程中,经由媒体报道和个案交流,我们逐渐了解到艾滋病患者这一群体的严峻的生存状况。

尽管国家领导人对艾滋病高度重视,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均在不同场合就艾滋病人的权益问题发表讲话,而“第一夫人”彭丽媛更亲自担当了世界卫生组织(WHO)艾滋病防治亲善大使,积极倡导消除恐惧不要歧视;在政策层面,对艾滋病患者的“四免一关怀”政策也基本落实到位,在政府与民间共同努力下,中国对艾滋病的流行控制是颇为成功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艾滋病患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即平等就业权却还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而这主要因为贵部于2005年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对艾滋病患者的拒斥条款。从“试行”到正式标准,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性规定一直没有被废止。

根据该“标准”第18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我们认为这条明显违法,亟需修改,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随着艾滋病感染者权利意识的提高,自2010年之后,全国已经有多起艾滋病反就业歧视的案件立案,国际国内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报道。这些只要按照医嘱吃药就能正常工作的艾滋病患者在遭遇歧视后,不再如以前一样躲在无人的角落独自舔舐伤口然后假装一切都没有发生。他们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如果这个“标准”不能及时修改,该类案件会持续出现,消耗大量社会资源,而艾滋病患者的受挫心态会显著加深。而这无论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社会,都是一种巨大的成本付出,对政府形象显然也是不利的。

我们说“标准”18条应当修改,不仅是从息讼止争降低社会成本维护政府形象角度讲,而是它根本上违法,理由如下:

第1, 我们不知这份“标准”是否算部委“规章”,但从形式上看,其缺乏一些要件,比如字、号,比如部长的签名、生效时间等。即便把“标准”看成具备法律效力的规章,其18条也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前身卫生部参与制定的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并生效)和《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生效)及《就业促进法》(2008年生效)相抵触;与中国已经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反就业、职业歧视公约》相违背,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不符。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 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由上述法律可知,除了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在就业中不得被歧视。

而考虑到艾滋病与乙肝的传播途径完全相同,对艾滋病患者,应当参照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设置就业禁止的工作岗位。

在乙肝携带者已经被允许考公务员的背景下,继续限制艾滋病感染者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社会进步潮流相违背。

第二、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之所以遭人诟病,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卫计委前身卫生部和多年来在卫生部领导下培养教育出的医生职业群体的医学伦理和医生职业伦理都存在问题。他们普遍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把艾滋病当作一个纯粹的科学问题看待,或者只持一种国家本位、集体本位,而没有看到背后是个体的权利问题,而这决定一个人的幸与不幸,甚至生与死。

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是这个社会文明进步的目的而非手段,在科学已经证明与艾滋病患者共事不会导致疾病的传播,在实践已经证实只要艾滋病患者正常服用抗病毒药物就可以长期生存正常工作,在主流国家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都充分尊重的时代背景下,仅仅为了照顾多数人的某种“因无知引起的担忧”而将小部分人排斥于社会的主流,让他们陷于困顿和绝望,既是反文明的,效果反而也更可疑。

控制艾滋病快速传播的关键是消除歧视,只有在一个没有歧视的环境中,艾滋病患者才会坦然去体检,对自己身体情况更了解,也只有在一个没有歧视的环境下,人才有自尊,有自尊的人也才会相互关爱,也才会对自己的行为更负责任。

行政机关不仅负有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职责,也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领社会发展潮流的道德要求,而带头保护艾滋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是应有之义。而现实是一方面他们号召全社会都要关心爱护艾滋病患者,不要歧视艾滋病患者,要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却制定出与上位法相违背的各种行政细则赤裸裸带头排斥他们、伤害他们,给世人以相当虚伪的印象。

在现代西方的主流国家,艾滋病如乙肝一样属于个人隐私,是否检测AIDS完全取决于个体意愿。医生只对艾滋病患者个人负责,不会将涉及隐私的信息透露给第三人。应聘单位如果要求应聘者检测AIDS,会被课以重罚,而如果以应聘者系艾滋病患者为由拒绝录取,则是一宗重大的宪法案件。

另外,从现实利益权衡角度,我国对艾滋病患者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实施,也相当于为工作单位解除了后顾之忧,单位无需担心艾滋病患者成为一个财政负担。

综上,我们希望贵部负起责任,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立法法》原则,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18条予以修改,给艾滋病感染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同的就业权利。

顺颂夏祺

2017年 4 月 26 日

联署人:

联署名单:(以姓名拼音字母为序)

常伯阳河南律师 18837183338

常玮平陕西律师 13581716984

陈进学广东律师 13826002506

葛文秀广东律师 18028627307

房一宁北京律师 18501215975

黄汉中北京律师 13911038369

黄沙 广东律师 18948355837

黄溢智北京律师 18575686192

黄辉城湖南律师 13907318185

纪中久浙江律师 13735439911

李方平北京律师 13901360413

李威达河北律师 18903377119

梁小军北京律师 13501092285

蔺其磊北京律师 18639228639

刘金湘山东律师 18654659989

刘书庆山东律师 13355415256

刘潇虎广东律师 13129556640

刘明 湖南律师 15874214168

刘国征湖南律师 13873806080

刘长中湖南律师 13973807141

吕方芝湖南律师 15874236137

罗立志湖南律师 15575180099

雷志锋湖南律师18670006660

吕洲宾浙江律师 13968096061

李大伟甘肃法律人 15379893953

马连顺河南律师 18703697951

庞琨 广东律师 13530112348

彭勃 湖南律师 13875945600

任全牛河南律师 18937638020

司徒一平山东律师 13905322169

宋鑫 江西律师 18684656866

覃臣寿广西律师 18277156542

唐招峰湖南律师 15116446269

王磊 河南律师 13938512893

王清鹏河北律师 13785423512

王胜生广东律师 18899775990

王乐 湖南律师 18807319981

王俊岩江西律师13786103622

文东海湖南律师 13574884106

吴魁明广东律师 13006888128

吴 莉 山东律师 13980850720

徐红卫山东律师 13375580013

许兴华云南律师 13108511187

燕 薪 北京律师 15110279280

杨 璇 湖南律师 18573159906

余文生北京律师 13910033651

张科科湖北律师 18627193027

张玉娟湖南律师 15973137189

郑继能安徽律师 15955138855

周世敏江西律师 13979987295

朱宝 黑龙江律师 18045010929

来源: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