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忠告全球华人书——请你声援揭露大陆特大司法集体腐败案件

發佈時間 : 2017-5-20 14:52:17

亲爱的朋友,这里是我给中纪委王岐山书记的挂号信。如果你有空闲时间,而且感兴趣,热烈欢迎你耐心地看完它,然后请你作出判断。期待着你的道义上的支持和声援。请你努力让更多的海内外华人知道这个案件或看到我的这封信。谢谢。

陈世忠5.18.

陈世忠告全球华人书——请你声援揭露大陆特大司法集体腐败案件

陈世忠致电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揭发检举特大司法集体腐败案件

追忆李植荣惨绝人寰的一生

血海深仇  冤沉海底  呼唤当代包公  严惩司法贪腐

第一部分–导读:仅仅介绍事情梗概吸引眼球而已。

1969年4月在黑龙江省的劳改农场,两名解放军战士在执行警戒任务时当着百余名劳改犯人的面悍然故意杀害无辜犯人李植荣。时隔将近20年,1989年1月,这个案件被法庭定性为故意杀人案。但是,凶手王忠全在被判刑后,在其罪行从未获得平反的情况下,居然被偷偷释放,不仅逍遥法外,而且当上法官,官升三级,转而进行反攻倒算,要求反坐检举人陈世忠的诬告罪,这一切的背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多名最高领导和中央军委、武警总队高官的介入和批示,其理由竟然是因为“此案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而已被查明和确认并非企图越狱逃跑的屈死者李植荣至今得不到平反昭雪,那位从未见过自己父亲的遗孤始终背着被镇压的反革命子弟的黑锅,一辈子抬不起头来。明明已经查明李植荣不是逃跑,而是被个别军中败类故意杀人邀功的无辜牺牲者,他的家属却至今听不到一句道歉和安慰的话,没有得到哪怕一分钱的慰抚,而理由竟是他当年的军阶即“官职太小”。难以置信吗?信不信由你!

1957年反右期间,起义投诚的国民党军官、复员后担任体育教员的李植荣被判刑15年,服刑12年余,历尽苦难,到头来被解放军故意杀死,而他原来被判刑的冤案也已被北京市法院宣布平反。这就更加增添了这个人在中共统治下苦难一生的悲剧色彩。

当年也在服刑的目击者陈世忠,在1981自己的冤案获得平反之后,立即揭发检举这件与己无关的冤案,并为此奋斗了整整三十六年,曾得到七张法院判决书,到头来浑身是理的我却落得一个生命和安全毫无保障、妻离女散,无家可归,有国难回的境地。谁能相信,朗朗乾坤,神州大地竟然会有如此荒唐事?仰首问苍天:谁之错,谁之罪?再问:谁共我,舞倚天长剑,扫此荒唐?(借用胡乔木词)

支撑我不懈斗争的动力无他,仅仅是相信邪不压正、真理必胜,奉行“成败未必在我,凡事我曾抗争”的人生哲学。尽管我已年逾八旬,依然坚信“赖有人心未泯灭,唤回正气满乾坤!”一息尚存,奋斗不已!

如果这段导读引起了你的好奇心,就请你继续往下读。。。

 

 

第二部分—-浓缩版

如果你没有很多时间,那么就请你看这个浓缩版,不讲细节,简单扼要。。。

被害人李植荣是何许人?

李植荣,1930年出生于北京市郊区顺义县的一个贫农家庭,一家五个兄弟和一个妹妹。李植荣排行第四,在家务农。国共内战期间,不满十八岁的他和三哥一起被国民党军队抓壮丁,强征入伍,他俩试图逃跑,被抓回来,遭到严惩痛打。军官并且威胁他俩说,下次再逃,当即正法!李植荣不得已留在军中,熬上了一个排长的官阶。平津战役中,傅作义将军率部起义投诚,李植荣也随军接受改编,成为解放军的一员。不久后复员回乡,在家乡的学校担任体育教员。

1957年,他响应号召,向党提意见,帮助党整风,竟被打成右派。一查档案,原来此人曾经是国民党军官,于是新账老账一起算,从右派升级为反革命,逮捕判刑十年。李植荣不服判决,进行上诉的结果却是撤销原判,改判十五年徒刑,押赴黑龙江农场劳改。临行前他那结婚才六天的妻子胡凤兰殷殷劝勉他好好接受改造,争取早日获释,回家团聚。因此李植荣在劳改期间表现积极,接受改造。几年以后,胡凤兰千里迢迢来到兴凯湖劳改农场探监。农场领导考虑到李植荣的良好表现,实行宽大,允许李植荣白天劳动,收工后和妻子团聚了一个月。胡凤兰回到家后告诉李植荣,她已经有孕,1964年生下男孩,小名小早,有盼望父亲早点回来的含义。于是,李植荣的劳动干劲儿就更大了。他长期担任犯人小组长。

几年后,李植荣被调到嫩江农场七分场,1969年4月14日,在集体执行打草的劳改任务时被看押犯人的解放军武警开枪击毙,劳改队通知家属说是企图逃跑被击毙。1986年北京市法院下达再审判决书,宣布撤销原判,宣告此人无罪。已经服刑劳改了12年余的李植荣的原案在他死后17年得到了平反。家属还得到了少量的补助金。可是他那企图越狱而被解放军当场击毙的罪名依然存在,没有得到国家的昭雪和慰抚。

那么,被解放军击毙的李植荣究竟是不是企图逃跑呢?请看下面的七份判决书摘要以及当年相关的部分报道。

、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1989年1月24

。。。经本院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在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步兵九团二营服役期间,曾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执行看守犯人任务。1969年4月14日下午,100余名犯人在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以及农场管教干部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劳动现场四角各插一面红旗为警戒标志,形成一个南北长约300余米,东西宽约二百米的警线区。马洪财站在西北角,另一名战士站在东南角,形成对角哨位,王忠全当时为代理班长,负责巡逻。被害人李植荣在警区西侧附近因只顾低头打草而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在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迳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将李当场击毙,之后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曾经对李鸣枪警告的假象。 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财曾多次供认,足以认定。本庭认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的规定,错误地使用武器,将误出警戒区已被喊住的李植荣开枪打死的行为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被告人王忠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洪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又系未成年,应予从轻处理,但鉴于案发当时的历史背景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对二被告给予减轻处罚。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四项、第九条、第132条、第23条、第24条、第14条第三款、第59条第二款、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被告人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88年9月26日起至1991年9月25日止。二、认定被告人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1989年2月8日起至1992 年2月7日止。  1989年1月24日(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摘要)

1989年6月23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全,男,现年40岁,汉族,籍贯辽宁省法库县,捕前系法库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洪财,男,38岁,汉族,籍贯辽宁省沈阳市,捕前系航空工业部601研究所保密检查科干事,现取保候审。 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24日,……认定被告人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马洪财服判,不上诉;王忠全不服,以属于过失杀人,发案时已做过处理,不应重新处理和已过追诉期,不应追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上诉人王忠全、被告人马洪财于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步兵九团二营七连四排服役期间,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执行看守犯人任务。1969年4月14日下午,王忠全、马洪财同管教干部等五人,在野外执行看押百余名犯人割草任务时,王忠全当时任代理班长,负责巡逻,马洪财为西北角固定岗哨。被害人李植荣靠警区西侧附近割草,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忠全迳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马洪财开枪将李植荣当场击毙,之后王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先鸣枪警告,后击毙的假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庭认为:此案发生在1969年4月14日,至1986年6月13日立案侦查时,时过17年零两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字第5号认定被告人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刑事判决。王忠全、马洪财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判决为终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1989年6月23日

 

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

1990年4月5日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全,男,现年41岁,汉族,籍贯辽宁省法库县,系法库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审被告人:马洪财,男,现年39岁,汉族,籍贯辽宁省沈阳市,系航空工业部601研究所保密检查科干事。 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24日。。认定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马洪财服判,不上诉;王忠全不服,以属于过失杀人,发案时已做过处理,不应重新处理和已过追诉期,不应追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1989年6月23日以〔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撤消原判,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王忠全仍不服,以构不成犯罪为由申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申诉人王忠全与原审被告人马洪财于1969年4月14日执行看守犯人职务期间,王忠全指使马洪财开枪打死越过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消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 撤消王忠全、马洪财案件。 本裁定为终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 1990年4月5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刑监字第37

         驳回杀人案主犯王忠全要求平反的申诉的通知书   1998年4月15

王忠全: 你对我院〔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不服,向省委政法委提出申诉,省委政法委以黑政法案转字〔1997〕196号函要求我院阅处。 经审理认为此案发生在1969年4月14日,至1986年6月13日立案侦查时,时过17年零二个月。当时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此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撤消王忠全、马洪财案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1998年4月15

 

(说明:与此同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函驳回杀人案从犯马洪才要求平反的申诉的通知书)

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1999年9月2日 经审理查明,1969年4月14日,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劳改犯在武警战士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作业。武警班长王忠全下令让马洪财开枪打死越过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现已平反)。当时原告陈世忠就在该劳改队服刑(现已平反)。陈世忠于1981年平反出狱后,向有关机关上访,状告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是故意杀人。1985年由刘宾雁撰写的《第二种忠诚》一文发表在《开拓》杂志创刊号。该文前部引用了由陈世忠提供的该案的事实。1986年该案由黑龙江省司法机关立案。1989年1月24日由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马洪财服判,不上诉;王忠全不服,提起上诉。1989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杀人罪,但已过追诉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4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撤消一、二审判决书,并撤消王忠全、马洪财案件。由于王忠全、马洪财的继续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1997年11月10日《沈阳晚报》、1997年11月11日《黑龙江晨报》、1997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1997年12月15日《新安晚报》、1998年1月10日《老年报》,分别以不同标题(标题有改动)刊登了由李占恒撰写的《大作、大家、大手笔、大冤案──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该文以武警战士不是故意杀人,是职务行为,是忠于职守为基本观点论述了上述事件,并评论由于陈世忠的上访及提供案件素材,刘宾雁的一篇《第二种忠诚》使二位武警战士获罪入狱。文章结尾写道:“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以后,他怎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他起码应该给我们道个歉吧?”。1998年5月9日,刊登了由陈世忠撰写的《陈世忠声明:对“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的质疑》”一文。该文说在刘宾雁被开除党籍、远在美国的情况下,批判刘宾雁是转风使舵的风派风格。 以上是本案的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笔录记录在卷,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和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1969年发生在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的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案,已经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撤消了该案,但并未宣布王忠全、马洪财无罪。即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李占恒的《悲剧》一文在事实的叙述过程中,与法院认定完全相反,是以武警战士执行公务,忠于职守的论点报导了该事件,其事实报导完全失实,违背了有关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该文结尾说:“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此话李占恒说是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但此种说法是以李占恒署名文章首次在报纸上公开发表。陈世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陈世忠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表现,这不仅不能受到批评和指责,而是应大力提倡和发扬的。况且仅凭陈世忠的检举,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李占恒在报纸上以贬义的词语,评论陈世忠的检举犯罪的行为,是对陈世忠名誉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恒应在相同的场合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由此给陈世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它五名被告均系报社,在刊登《悲剧》一文时缺乏必要的审核,其行为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影响,均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陈世忠请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占恒的反诉,因《质疑》一文基本属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故不构成对李占恒名誉权的侵害,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34条第一款(9)、(10)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李占恒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世忠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需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刊登)。 被告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原登载《悲剧》一文的报纸的相应版面刊登上刊登李占恒赔礼道歉的声明。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李占恒赔偿原告陈世忠人民币5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各赔偿原告陈世忠人民币40,000元。 驳回反诉原告李占恒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李胜凯代理审判员 张昭富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1999年9月2日                  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函(〔1999〕民终字第128号)2000年10月18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世忠与李占恒、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双方均不服你院〔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本案系一起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案件,为慎重起见,本院在审理期间将此案报最高法院请批。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如下; “经研究认为,《悲文》涉及陈世忠的一段话虽含有贬义,作者和有关报社有损害陈世忠名誉行为,但鉴于文章发表后未造成对陈世忠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故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根据最高院的答复精神,此案以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定案为宜…… 综上,此案发回你院重审。由于本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请你院处理本案时,主动向当地党委请示,争取对本案妥善处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2000年10月18日  (下面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转达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对这一民事诉讼案件重审的结果。人们注意到,这份判决书和同一家法院原来的判决书在时间上,从1999年9月到2004年3月,相隔四年半即54个月,而按民法规定,再审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开庭与结案!)                   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4年3月18日  原告陈世忠与被告李占恒、被告沈阳日报社、四川日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关于侵犯名誉权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2日以〔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六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错列主体、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1969年4月14日,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劳改犯在武警战士的看押下,在野外进行打草作业。武警班长王忠全下令让武警战士马洪财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现已平反)。陈世忠于1982年平反后,向有关机关上访,状告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是故意杀人。1985年由刘宾雁撰写的《第二种忠诚》一文发表在《开拓》杂志创刊号,该文前部引用了由陈世忠提供的该案的事实。1985年该案由黑龙江省司法机关立案,1989年1月由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判后,马洪财、王忠全不服,提起上诉。1989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杀人罪,但已过追诉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4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书,并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杀人案件。马洪财、王忠全不服,继续上诉,要求平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王忠全、马洪财的申诉。 1997年11月10日《沈阳晚报》、1997年11月11日《黑龙江晨报》、1997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1997年12月15日《新安晚报》、1998年1月10日《老年报》分别以不同标题刊登了由李占恒撰写的《大家、大作、大手笔、大冤案一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该文以武警战士不是故意杀人,是职务行为,是忠于职守为基本观点论述了上述事件,并论述由于陈世忠的上访及提供案件素材,刘宾雁的一篇《第二种忠诚》使二位武警战士获罪入狱。文章结尾写道:“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他起码应该给我们道个歉吧?”。 1998年5月9日,《黑龙江晨报》刊登了由陈世忠撰写的《陈世忠声明:对〈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的质疑》一文。该文说在刘宾雁被开除党籍、远在美国的情况下被批判,是看风使舵的风派风格。 另查,原告陈世忠与邱冰于1998年12月20日在道里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因一起侵犯男方名誉权的案件,男方坚持告到底,女方则认为此案已耗费大量钱财和精力,继续上告势必严重影响家庭共同的经济利益,并担心家庭安全没有保障,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导致感情破裂,婚中住房归女方。”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发生在1969年嫩江劳改农场武警战士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虽经司法机关立案并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其结论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故依法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李占恒根据自己调查和采访的材料,按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观点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批评刘宾雁当年仅凭陈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实,即撰写了《第二种忠诚》一文,文中不存在事实失实的情况,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因此,《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该文结尾部分说: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这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此话的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故此话也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陈世忠能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嫌疑行为是正确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关于李占恒反诉陈世忠撰写的《质疑》一文侵犯其名誉权问题,双方在不同的报纸,对同一事件公开发表个人观点,均不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本案的五家新闻单位,只是如实载登了李占恒和陈世忠的文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陈世忠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李占恒的反诉请求。 审 判 长 李全文审 判 员 杨庆明代理审判员 周丽 2004年3月18日                   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7月22日 陈世忠与李占恒、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四川日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日作出〔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1999〕民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0〕哈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 陈世忠、李占恒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69年4月14日,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劳改犯在武警战士的看押下,在野外进行打草作业。武警班长王忠全下令让武警战士马洪财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因反革命罪被判刑,现已平反)。陈世忠于1981年平反后,向有关司法机关上访,状告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是故意杀人。 1985年,由刘宾雁撰写的《第二种忠诚》一文发表在《开拓》杂志创刊号上,该文前部引用了由陈世忠提供的该案的事实。1985年,该案由黑龙江省司法机关立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作出〔1989〕刑一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判后,王忠全、马洪财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1989年6月作出〔1989〕刑一上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犯杀人罪,但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4月作出〔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由于王忠全、马洪财继续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王忠全、马洪财的申诉。 1997年11月10日《沈阳晚报》、1997年11月11日《黑龙江晨报》、1997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1997年12月15日《新安晚报》、1998年1月10日《老年报》分别以不同标题刊登了由李占恒撰写的《大家、大作、大手笔、大冤案──刘宾雁笔造悲剧》(以下简称《悲剧》)一文。该文以武警战士不是故意杀人,是职务行为及忠于职守为基本观点论述了上述事件,并论述由于陈世忠的上访及提供案件素材,刘宾雁的一篇《第二种忠诚》使二位武警战士获罪入狱。文章结尾写道:“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他起码应该给我们道个歉吧?”。1998年5月9日,《黑龙江晨报》刊登了由陈世忠撰写的《陈世忠声明:对〈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的质疑》(以下简称《质疑》)一文。该文称在刘宾雁被开除党籍、远在美国的情况下被批判,是看风使舵的风派风格。 另查明,1998年12月20日,陈世忠与邱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注明:因一起侵犯男方名誉权的案件,男方坚持告到底,女方则认为此案已耗费大量钱财和精力,继续上告势必严重影响家庭共同的经济利益,并担心家庭安全没有保障,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导致感情破裂,婚中住房归女方。为此,陈世忠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发生在1969年嫩江劳改农场武警战士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虽经司法机关立案并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其结论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故依法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李占恒根据自己调查和采访的材料,按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观点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批评刘宾雁当年仅凭陈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实,即撰写了《第二种忠诚》一文,并由该文导致二个武警战士获罪入狱的后果。此行为应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文中不存在事实失实的情况,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因此,《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该文结尾部分称: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这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此话的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陈世忠能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嫌疑行为是正确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关于李占恒反诉陈世忠撰写的《质疑》一文侵犯其名誉权的问题,双方在不同的报纸,对同一事件公开发表个人观点,均不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本案的五家新闻单位,只是如实转载刊登了李占恒和陈世忠的文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原告陈世忠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李占恒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130.00元,由陈世忠负担;反诉费190.00元,由李占恒负担。 上诉人陈世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1、原审重审判决程序违法,显失公正。(1)原审法院审理此案历时三年零七个月,严重超审限。(2)原审法院当庭宣读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哨兵王忠全、马洪财击毙越出警戒线犯人事件的调查结论,上诉人当庭提出其证据违法、无效,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原审重审判决认定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未予认定错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刑三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及〔1998〕黑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王忠全、马洪财的行为构成犯罪,因已过   时效期限,撤销了该案,但始终未宣告王忠全、马洪财无罪。上述法律文书证明王忠全、马洪财其刑虽免,其罪仍在。 3、原审重审判决认定李占恒在《悲剧》一文中写到“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冤假错案”这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故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即使这段话是王忠全、马洪财所说,但李占恒将这段话作为“点睛”之笔,写进自己署名的文章,并加以发表,其贬损陈世忠之意显而易见,故应承担责任。 4、原审重审判决认定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四川日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报业集团等五家新闻单位,只是如实载登李占恒及陈世忠的文章,无主观上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因凡是新闻单位刊登发布了失实文章,只要有损于被涉及者的人品人格、社会形象,不管新闻媒体和撰稿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重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李占恒答辩称: 1、陈世忠主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哨兵王忠全、马洪财击毙越出警戒线犯人事件的调查结论,未经当庭质证,违反程序与事实不符。该证据已经当庭质证,陈世忠对该证据持有异议,异议未被采纳不等于未进行质证。2、关于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对犯罪事实是否认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已被人民法院撤销,未进入审判程序,何来定罪?3、李占恒文章不存在失实问题,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事实证明,失实的是陈世忠而不是李占恒,陈世忠在王忠全、马洪财一案至关重要的多处环节说了假话,李占恒只不过通过认真调查采访,纠正了陈世忠的谬误,同时,引用王忠全、马洪财二人的一些话语,真实地反映了他们的心情,故构不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综上,陈世忠均以无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及结论作为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项,即驳回陈世忠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沈阳日报社答辩称:(1)原审重审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显失公正。原审法院在庭审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当庭进行质证,庭审程序合法。(2)原审重审判决认为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已被人民法院撤销,即对王忠全、马洪财“犯罪”事实未予以认定,原审重审判决正确。(3)李占恒是在进行调查和采访后撰写《悲剧》一文,报社对此予以认真审核,原审法院认定《悲剧》一文不存在失实情况正确。(4)《悲剧》一文主要批评对象是刘宾雁,报社如实刊登了这篇文章,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该文结尾部分那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因此,《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综上,原审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黑龙江晨报社答辩称:我报刊登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系转载,同时应陈世忠要求,又刊载了陈世忠撰写的《质疑》一文,我报的行为是善意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 被上诉人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答辩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将王忠全、马洪财案件撤销,并未认定王忠全、马洪财构成犯罪。因此,李占恒撰写的《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悲剧》一文批评的对象为刘宾雁,假如《悲剧》一文失实,应由刘宾雁或李植荣提起诉讼,而不应由陈世忠提起诉讼。《悲剧》一文中李占恒未对陈世忠使用侮辱性语言及人格贬损,我集团所属的老年报在发表《悲剧》一文时,并未转载“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这段话。因此,我集团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不应承担责任。 上诉人李占恒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陈世忠撰写并发表的《质疑》一文,称李占恒在刘宾雁被开除党籍,远在美国的情况下被批判,是看风使舵的风派风格。众所周知,“风派风格”是“文革”特定背景下的政治贬意词,李占恒是正在服役的军队干部,中共党员,不但“文革”中无政治问题,至今也未有任何不良纪录,显然陈世忠使用贬损语言,通过媒体广为散布,是对李占恒政治面貌的丑化,对人格的损害,客观造成我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我名誉权的侵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重审判决第一项,即驳回陈世忠的诉讼请求;撤销第二项,即驳回李占恒的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陈世忠答辩称:李占恒主张发表在黑龙江晨报的《质疑》一文,使用了“看风使舵”与“风派风格”词语,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不能成立。李占恒没有具体论述“风派风格”是如何造成他政治面貌丑化、人格受损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其反诉不具有任何说服力。相反,“风格”是褒意词,“发扬风格”、“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发扬助人为乐的风格”等等,可见“风格”是褒意词。陈世忠在《质疑》一文中使用了“风派风格”一词,是指李占恒的“文品”而非“人品”,是仅就“文风”而言的。“文风”如何,是任何一个记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开评论已发表文章的话语权,是读者认知作品的权利,无论陈世忠指出李占恒的文章具有“风派风格”还是“雨派风格”,讨论文风属百家争鸣,应受宪法保护,原审重审判决对李占恒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正确。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重申判决认定的事实。 根据各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案各方上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世忠、李占恒就同一历史事件所发表的文章是否构成相互侵害名誉权,以及刊载李占恒文章的其他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通过对社会评价是否受到明显降低、是否存在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认定,且缺一不可。 关于李占恒是否侵害陈世忠名誉权问题。李占恒根据自己的调查采访撰写的《悲剧》一文,主旨在批判刘宾雁根据陈世忠提供线索撰写的《第二种忠诚》造成的后果,并未对陈世忠的名誉进行侮辱和诽谤,其仅在文章结尾引用了当事者对陈世忠的评价语言。李占恒的文章是其根据自己对客观存在历史事件的理解和判断所发表的言论,其对王忠全、马洪财是否有罪的观点正确与否,不能否定历史事件的客观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即“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综上,李占恒撰写文章的内容基本真实,主观亦不存在侮辱、诽谤陈世忠的过错,且陈世忠亦无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李占恒撰写的文章而被贬低,即未能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陈世忠关于李占恒构成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世忠、李占恒各自己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玉岩代理审判员 常丽代理审判员 王广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2日  (编后说明:这里收集的主要是围绕着无辜犯人李植荣被杀害一案所做出的一系列法律文书的摘要。我故意不加任何评论。凡是没有时间阅读更多材料的读者仅仅阅读这些文书就足以得出各自的结论。)            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和尊敬的读者们,谢谢你们有耐心看到这里,说明你们起码对于这件千古奇案是感兴趣的。那么就先请继续看以下这些补充材料。

附件九    目击证人马超元的证言材料

 

证明人:马超元,男,47岁。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六三农场二分场,工人

 

证明事实:1969年4月份,我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七分场服刑。亲眼目睹看押劳改犯人执行打草任务的解放军战士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事。这是一起冤假错案。事隔16年,现在应该恢复事情本来面目,依法处理这个案子。

 

那天下午三时许,我们一百多名犯人打草。带队的是知识青年李队长。他大概冷了,到较远的昨天打好的草垛那儿去了。三个看押的解放军,在那面一个,这面一个。有一个好像来回巡逻的。李植荣是一个积极超额完成任务的犯人。他在警戒线附近打草,并未出线。但看押战士说他出了警戒线,他解释说没有出线。那战士就令他放下镰刀往前走,李植荣服从命令走到警戒线外约五米左右的地方。过一会另一名看押的解放军,大概是班长过来了,跟战士说了几句话,然后问李植荣:“你过去是干什么的?”回答:“我过去在国民党青年军208师当过排长”。“你犯的什么罪?”“反革命。”“杀过人没有?”“杀过。”班长叫李植荣向后转,往前走。李植荣又服从了,朝前走了五六步,站住了。班长小声跟战士说”打”。战士就推子弹,李植荣听到子弹上膛声就转过身来。这时李植荣与两名战士相距20米左右,面对面。战士举枪就打,李植荣中弹往后倒下去了。班长又对战士说”再打一枪!”战士有点慌了手脚,不知怎的子弹掉在草地上。他拣起来推上,枪口较高朝天打出第二枪。这一枪很响,不像第一枪打到李植荣的腹部枪声不怎么响。我当时离现场七十米左右。开头的谈话我没注意听,只顾自己打草,我是听陈文勋说的。后来打枪前后我可认真的看和听,因为西北风,我在下风头。班长叫李植荣往前走,又小声叫战士“打”,“再打一枪。”这些话我确听到了。后来班长对犯人说”叫你们带工组长集合,找队长来。”李队长来了,解放军对他说了几句话。他又到李植荣倒下的地方,用脚踢了李植荣一下。李植荣未死,我见到他翻身滚了一下。说什么话可都听不到,因为这时我们已集合站队在草垛旁,离现场有100多米远了。李队长到队前宣布:“犯人李植荣逃跑,解放军鸣枪警告不听,还往前跑,被解放军击毙了。现在收工。”我当时想,你李队长在很远的地方、前天打的草垛睡觉。既没看见也没听见。明明第一枪把李植荣打倒。第二枪才朝天打的。你们真是颠倒黑白。

 

收工回监,两个解放军跟着,留下一个在现场。六小时左右以后,犯人李伯海、郑宝春奉命用小牛车去埋葬李植荣。据他们回来说,李植荣还未全死。警戒的红旗被移动到离死者好几十米远的地方。因为当时两名解放军生怕别人说李植荣未出警戒线,在100多名犯人收工走后,有一个留下,把旗往里移动好几十米。又据说带工犯人组长刘德元第二天带犯人打草还要用红旗,他去拔红旗时发现红旗已被移进现场五六十米左右。可见这两名解放军是在伪造现场,掩盖故意打死人之罪。

 

以上事实所见者不止几人,而是一百多名犯人。当然不能人人都像我亲眼见开枪的情形。但开两枪,人打死了,离警戒线很近这一点是谁也不能抹杀的。回监舍后,石干指导员问我们犯人当时现场怎么回事。有的犯人就如实告诉了他。但那时是文化大革命军管时期,法制遭到破坏,解放军随便打死人,犯人们又能怎么样呢?但人们心里是永远记住这桩极不公正的事的。现在法制日趋健全,我迫切希望公正的法律机关、正直负责的共产党员们,把这个冤假错案尽快查清处理,让死者的亲人得以平愤,让违犯法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全国关心此案的人见到裁处。

 

我对自己的证言负法律责任,随时准备出庭对质与作证。

 

据我回忆,当时在场的还有戴有让、胡三江、陈蔚森、郑维、陈世忠、段学礼、魏家庆、李才、李维政、刘德元、陆宇辉、郑远志、张磐、陈文勋、刘永发、王洪、宋光汉、陈月宦、王培良、崔梦庚等等,特供政府参考。

 

证明人马超元(1985年)(完)

 

 

附件十

 

含冤十九年今朝见光明—-陈世忠仗义为冤案追诉60

(见《民主与法制》杂志1988年第7期)

《黑龙江法制报》记者白金龙

《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楼有闻

 

(本刊特稿)19年前茫茫北国荒原的一声枪响,一个活生生的人倒下了。一个屈死的冤魂在漫漫岁月中游荡,而那个开枪杀人的凶手,反而有功受奖。这一沉埋19年之久的冤案,有一个人,当年一一看在眼里,时时记在心中。他,就是陈世忠。当时,他也沉在“四人帮”的冤狱中,凭着一颗正义的心,一个知识分子正直的良知,他为民鸣冤,为法争理,要抓出那双血污的手。然而,这又谈何容易!在长达60个月的不断访告的劳苦奔波中,陈世忠不折不挠,透过岁月迷离的幕幔,在党的支持下,正义得到伸张,终于显露出此案的全部真相—-

 

鲜红的人血永远留在记忆中

 

一起故意杀人案,如果按照法律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凶手受到应得的处罚,谁也不愿意再回顾品味那血腥的场面,毕竟过去了近20年!可凶手呢,杀人有功,反而受到了奖赏,戴上了以别人鲜血染红的大红花。死者冤魂不散自不必说,他的遗孀、遗孤因相信了所谓的“正常死亡”通知,低着头小心翼翼地度过了近20年的屈辱生活。

 

法律对杀人犯的追诉时效为20年,逾期则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就是差一天,法律也绝不会饶恕犯罪

 

时间的江河倒流回到了19年前的四月,暮春季节,北国依然是冰封雪飘,春寒料峭。茫茫无际的黑龙江嫩江荒原上,风在嘶啸,刚刚转绿的衰草在寒冷中飘摇,一个远离城乡的劳改农场里,犯人们照例悄无声息,挥汗舞枷,弯腰打草。突然,一声低沉但却清晰的枪响,划破了旷野的寂静,一个活生生的人随即倒了下去……

 

他,叫李植荣,原国民党16军94师排长。1949年1月,这个军和平起义,接受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改编,投入到解放战争的革命行列。1958年,李植荣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历史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押解到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七分场劳动改造。李积极劳动,认真接受改造,几次受到记功奖励。然而在他将要刑满释放的时候,杀身之祸落到了他的头上。1969年4月15日,李所在的三中队一百多名犯人在管教队长李春岐、郑海山及三名解放军战士的看押下,到监舍东南约二公里处打草。劳动现场以四面红旗作标志,形成一个边长约400–500米的近乎正方形的假想警戒线。每人一天打草定额为300斤。李一上午就打了415斤。午后,约14时许,由于李只顾猫腰打草,误出警戒线约3米多。这时,战士马洪才过来喝住李植荣质问:“你出警戒线知道吗?”李马上回答说:“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这时班长王忠全赶来,问怎么回事,马指着李说,他打草出警戒线了。王训斥李植荣一番后问:“你犯的什么罪?”“反革命”。“杀过人没有?”“杀过”。很正常的一问一答却惹怒了这位王班长,这时王命令李植荣再往前走,并告诉马洪才:“开枪打死他!”一声枪响,李植荣应声倒下。随后王又叫马洪才对空鸣了一枪。

 

正在劳动的犯人被召集到一起,管教队长李春岐按照王的说法,当即宣布“犯人李植荣非法越出警戒线,企图逃跑,经我解放军战士鸣枪警告不听,被当场击毙”。

 

北京郊区的一个农家妇女、死者李植荣的妻子,日日夜夜盼望丈夫的归来,她给还没有见过父亲的儿子起名“小早”,大概是盼望父亲早日释放归来吧。可是,她们盼到的却是劳改队寄来的遗物和“此人已死亡”的通知书。妻子哭得昏死过去,儿子尚处混沌年华,他们怎么会想到自己的亲人死得那样无辜!死者的哥哥急忙写信给政府,“我弟弟到底为什么死的?难道他不知妻子、儿子含辛茹苦盼他早日归来的心情吗?!”劳改队回信十分简单,只有六个字:“李植荣已死亡。”有关死因只字不提。第二封、第三封……非要弄清死因。这时,劳改队告诉了“实情”:“李植荣因越狱逃跑被击毙。”全家人目瞪口呆,唉,政府是怕我们知道死因后伤心哪!多善良的人啊!

 

一个生命的消失,难道真的如同一颗流星陨落在苍茫夜空般无声无息吗?不,李植荣无辜饮弹,一直激荡着一颗不平的心,震颤着一个正直的灵魂。这就是当时目击惨案发生的同地服刑的难友陈世忠。陈世忠?对,就是1985年《开拓》杂志创刊号报告文学《第二种忠诚》一文中一开头提到的那个陈世忠。陈为李植荣的屈死悲愤难平,他被那一声撕破荒原寂静的无法无天的枪声所激怒,他决意认为,李植荣的冤案应当昭雪。

 

李植荣的遗物中有只大木箱,劳改队考虑捎回遗物的邮费问题,便在犯人中廉价拍卖。陈世忠留意到箱子上有这样的字样:胡凤兰,北京……这大概就是死者妻子的名字和地址。陈世忠记在心中。

 

1977年,所谓反革命犯陈世忠,自己也终于获得了自由,被分配到哈尔滨市搪瓷三厂做技术工作。可一顶劳改释放分子的帽子依然压在他的头上,使他不能公开为李植荣申冤。

 

星转斗移又五年。1981年4月15日,北京来了两个人找到陈世忠,向他宣读了一份材料:原认定陈世忠反革命罪没有事实根据,应予纠正,彻底平反。他们问陈世忠有什么要求。出乎意料,陈世忠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要求就是请求党查清李植荣被枪杀的事实真相,惩办凶手。来人告诉陈世忠,此案可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hj此日,李植荣被杀案的追诉期已过去12年,再过8年,法律对凶手将无能为力。

 

铁肩担道义丹心照日月

 

陈世忠平反后的第三天,即1981年4月17日,他整整忙了一天,作了三件他急于做的事:一件是向他刚刚调入的哈尔滨市工人业余大学的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第二件是上书党中央领导,表明他矢志不渝地拥护党的领导,为祖国的科学事业做贡献的决心;第三件就是申诉李植荣被枪杀的悲惨事件。他按嘱把材料寄给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他长长地嘘了一口气。12年了,12年不就是为了等待这一天吗?迟到的春天虽然给人留下种种叹息、伤感,但人间毕竟是阳春,它更能催人奋进,更能铸造一个人昂扬的灵魂与精神,也才能融化忧伤、悲凉的冰层。

 

整整等了一年,申诉材料如石沉大海,杳无回声。一年后的同一天,即1982年4月17日,陈世忠又写了同样的材料为李植荣鸣冤,这回他决定亲自送去。此时,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召开会议,他把材料送到信访接待室。他回想起,1964年他写的批评和劝谏毛主席、党中央的《谏党》一文发出才不足个把月,就得到回音,而且马上被打成反革命,判刑八年,处理得何等及时果断!现在为冤案申诉却这样迟缓!陈世忠认识一位副省长和他的家属。此刻,陈世忠想到了他。于是,他把写好的材料偷偷地投到那位省长家的院里。没过十天,那位省长就把材料转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也来函通知他,说此信已转省人民检察院。以后又杳如黄鹤。

 

假设陈世忠就此罢休呢?陈世忠与李植荣非故非亲,与胡凤兰素昧平生,他为了什么呢?陈世忠写信给胡凤兰,告诉她李植荣被杀真相,但信被原封退回,查无此人。

 

1984年3月,陈世忠通过省人大的一位干部把材料转给了省检察院领导。一个月后,他接到通知,说案子已转给了嫩江地委,据告,被告是现役军人,可向军事法院上告。

 

随后他又给有关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等单位写信,共计20封。

 

1985年初,陈世忠收到了沈阳军区军事检察院的信,告诉他被告在辽宁武警总队工作,故材料已转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陈世忠又看到了希望,他马上复信,感谢沈阳军区军事检察院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这是4年多的劳动成果,他付出了多么大的精力和心血。他接着就给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写信,叙述自己的心境,请他们务必查下去。

 

从一份报纸上,李植荣的家属知道了亲人被害的事实真相,知道了一个陌生的人正在为自己的亲人奔走呼号。1985年4月,李植荣的儿子小早受全家人重托,拿着亲属相凑的盘缠,千里迢迢来到哈尔滨,当他见到陈世忠时立即扑倒在地,泪如雨下。这个22岁却从未见过生身父亲的小伙子,抱着陈世忠的大腿,说不出话来。

 

陈世忠刚做完胃切除手术,无法外出行走,就把材料交给小早,告诉他到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律师协会,弄清案件的管辖部门。省人民检察院告诉小早,此事要到黑龙江省劳改局查,死因现在还不清楚。劳改局的档案上清楚记载着李植荣的劳改单位,但并无死亡记载。劳改局开了个介绍信,决定由上访者自己去嫩江农场查,小早恳求劳改局派人,可对方回答说:“你亲自去不是可以更快嘛!”

 

黑龙江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接待了小早,可是答复的还是那句老话:不归我们管。

 

陈世忠和小早冥思苦想,常听人家说“告状难”,这回总算亲身体验到了。接连写出《一桩杀人案,拖了十七年;一封检举信,转了六年整》和《人血不是水》等满含激情的控告信,发送给党中央等各部门。至此,陈世忠先后向32个单位发出控告信60余封。

 

1969年4月到1981年4月这12年,如果说客观上造成了李植荣冤案不得伸张,那么,1981年到1986年6月这六年时间呢?谁又能承担这个责任呢?

 

突破,但并没有结束……

 

人们不禁要问,陈世忠过去是干什么的?这要从1954年说起了。那一年,他以优异成绩被选拔到留苏预备部,专攻机床刀具,并担任莫斯科机床工具学院中国留学生分会主席。1960年,他以几乎各科全部五分的成绩结束留学生活,被授予机械工程师职称。1981年他被无罪释放,担任哈尔滨市工人业余大学讲师,同时还担任哈尔滨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哈尔滨机械加工学会副秘书长、黑龙江省翻译公司董事、黑龙江省刀具技术协会理事。六年中,他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合作,搞成了一项《搪瓷磨削》科研成果,填补了国内科技空白。他与人合作编著翻译了近二百万字的科技书籍;发表二百余篇科技文章和报道;连续三届被授予哈尔滨市优秀学会工作者称号。陈世忠还是一位长跑名将。五年来,他在各种比赛中荣获十一次冠军称号。1985年,他的胃有四分之三被切除,而他那颗火热的心,仍然燃烧着正义的烈焰。他在完成大量科研攻关任务的同时,仍然在为他的“难友”奔走申冤。1986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复查李植荣的“历史反革命”原案,终于予以平反。但枪杀案件仍无人问津。到底归谁管?从上到下,他的告状信被转来转去,转了六年时间,这起案件的管辖问题还没有解决!固然,陈世忠不能成为此案的原告,而代表国家应当依法追诉犯罪的机关,为什么如此呢?陈世忠百思不得其解。

 

他想,“为什么我一连申诉59次还得不到解决?看来告状得找省的最高领导!”想到这里,陈世忠决定再写一封信—-第60封上访信径直交到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李根深同志手中。

 

一个月后,李根深、省委书记孙维本、副书记周文华都在这份材料上作了批示,并责成省人民检察院、省劳改局组成联合调查组。陈世忠乐了。他兴奋之余,就提笔给远在上海的《民主与法制》负责同志写了一封信,报告了这一好消息。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完全证明陈世忠反映的情况属实,枪杀李植荣的战士马洪才不仅受到奖赏,而且还称赞他打得“有理、有力、打出了军威”。联合调查组认为,王忠全、马洪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联合调查组的意见,李植荣被杀案件移送黑龙江省嫩江县司法机关处理。王忠全、马洪才逍遥法外18年,似乎应该成为历史了。而这漫长的时光又留给人们些什么呢?

 

1987年11月13日,陈世忠收到一封信。信是黑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白景富写的:“陈世忠同志: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你的政治责任感值得我们学习,并感谢你对政法工作的支持。”

 

陈世忠落泪了。他还有什么要求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他的最高愿望。有人说陈世忠告状是要借此出名。出什么名!其实,为了发扬民主,健全法制,我们这个社会又多么需要这样“为民鸣冤”、“为法争理”而富于牺牲精神的人“出名”啊!

(完)

 

附件十一

 

十九年后的审判

 

黑龙江法制报记者郭晶。《黑龙江法制报》1989年2月17日

 

个人的命运,和他所处的时代是分不开的。时代如海洋,个人的命运微小如沙粒。在大动荡的时代中,风吹浪迷,沙粒流向无定。但是,我们赞赏伏尼契的话:生活,是没有旁观者的。—-作者题记

 

1989年1月末,我国北方最边远的城市,黑河。正是“三九四九,棒打不走”的季节。凛冽的寒风,带着成堆成堆的雪粒,打在街道上寥寥数人的脸上。此刻,正匆匆行走着一个穿着单薄、人也瘦弱的南方人。他叫陈世忠,哈尔滨某大学的副教授,是到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起使他梦魂萦绕的案件作证。

 

能容纳几百人的法庭里,旁听者并不多,待到最后宣判时,已经屈指可数了。如果小城中某人被杀,今天在这里开庭审判凶手,可能旁听者十分踊跃。而这个案子,虽然发生在黑河地区,但控告人、受害人、被告人,都不是本地人,小城中,没有多少人关注它。但是,由于新闻媒介的传播,由于陈世忠这个传奇式的人物,由于这起案件所折射出的沉重的历史回声,使这个审判,受到了全国各地乃至海外许多人的关注!

 

这是一起悲剧。无论对于被害者、害人者乃至控告者,都是悲剧。

 

那么,这起悲剧,肇衅于何时、藩衍于何方呢?随着审判的进行,人们不得不把思绪之车,挂上痛苦的倒档。

 

19年前的4月间,中国大地周天寒彻。一场云诡波谲、兔起鹘落的运动,如火如荼。

 

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100多名犯人由武装看押,在一块四角以红旗作为警戒线的长约300米、宽约200米的场地内,执行打草任务。萧萧春风,土路残阳,黑衣如蚁。历史反革命李植荣(已平反)只顾低头打草,误出警戒线5–7米。当时的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九团战士马洪财将他喝住,在劳动场地上担任巡逻警戒的班长王忠全赶到,问是怎么回事,李植荣进行辩解,王忠全便下令让马洪财开枪射击,马洪财举枪将李植荣击毙后,王忠全又命令马洪财对空鸣了一枪,以制造鸣枪警告的假象。

 

可怜李植荣那颗盼归的心,再也跳动不起来了。他原是国民党16军94师排长,1949年1月,随傅作义将军起义,接受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改编。1957年,李植荣突然被捕,后以历史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不服上诉,因为他虽然在国民党干过,却是被抓壮丁抓去的,起义后即参加解放战争,上级早已表过态,对他们的过去,既往不咎。没有想到,因为他不认罪,1958年又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5年!他再也不上诉了,在黑龙江省安心改造。他在塞北服刑,他的妻子胡凤兰曾孟姜女寻夫般的千里迢迢来探监,回去后生了一个男孩,取名“小早”,意在盼望父亲早日释放归来。为了这个,李植荣劳动积极,多次受到奖励,他从来也没有过逃跑的表现,就在他被杀前不久,还跟其他犯人表示过,一会儿要拼力干活,争取成为打草第一名。没想到就在服刑十二年多,只剩下两年多残刑的时候,他却被杀害了。得到他的死讯,胡凤兰哭得昏了过去,母子俩不得不迁出北京来到农村落户至今。

 

在法庭上,公诉人说:试问被告人,你们可曾想到,胡凤兰孤儿寡母是如何度过的这20个春秋?你们知道胡凤兰现在凄风苦雨的境况吗?你们知道李植荣的儿子受全家的重托带着亲朋凑的路费来黑龙江寻找父亲的遗骸吗?李植荣被判刑本身就是冤案,他的无辜饮弹更是激荡着多少为之不平的心,他们为李植荣的屈死悲愤难平!

 

是的,二、三百米见方内,100多名犯人对这一事件,完全可以看在眼里,记在心头。法庭宣读了十几份证言,都证实在枪杀李植荣前,曾有过这样的对话和情景:“你出警戒线知道吗?”李植荣经过一番解释后说:“下次我注意。”“你犯的什么罪?”“历史反革命。”“杀过人吗?”“杀过。”然后便命令他往前走,再往前走,离警戒线更远了。于是王忠全命令马洪财开枪。只是在问话时,距离李植荣多远,有些话是谁问的,李植荣出没出警戒线,出去多远等问题上,证言有出入。一个旁听的人说:事情过去了近20年,别说当时是一群缩头缩脑的犯人,就是伸直了腰,瞪大了眼看着、听着的人,对于一些细微末节,也未必记得十分准确。但是,捕前任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的王忠全和航空工业部第601研究所保密检查科干事的马洪财,在法庭上,却没有一点忏悔之心和认罪的表示。特别是王忠全,将自己的罪责一推六二五,竟说他距杀人现场还有几十米,在这一点上,同马洪财都发生了争执。难怪陈世忠在出庭作证后说:“为了逃脱法律的惩罚,你们可能不认罪。但是即使你们被判处了死刑,你们还曾过过几十年正常人的生活,你们的孩子还享受过十几年的父爱,而李植荣呢?小早呢?在朝鲜战场上,对于受伤的俘虏我们还给予医治呢,可是你们在向李植荣开枪后,他还曾跪着爬起来过,说明他当时并没有死,你们为什么就扔下他不管了呢?在这里,我向你们呼唤,呼唤人性的回归!”就是陈世忠,是本案的控告人。这话,可能在陈世忠心中,憋了20来年了。 陈世忠出生在抗日战争开始的那一年。上学后,他一贯品学兼优,曾被选为上海市第六届学代会的代表,后来他到苏联留学。1960年,他各科几乎以全优的成绩结束了留学生活。以这样得天独厚的才智和经历,回国后他完全可以生活得平静而舒适。可是,他却亲手把自己的前程毁了。他针对国内的政治形势,写了几万字的批评和劝谏毛主席和党中央的《谏党》,因而被打成反革命,判刑八年,和李植荣在一起改造。但他同李植荣的个人感情并不好,他认为李植荣是历史反革命,而他是在共产党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可是,亲眼看见李植荣被无辜枪杀,却激沸了他的一腔热血。1981年4月17日,他被平反后的第三天,即开始为李植荣申诉,控告杀人凶手,当时,他连两个战士叫什么名字还不知道。七年来,他先后向32个单位发出控告信60多封。胡凤兰母子,是在一篇报道他的文章中,才知道李植荣是冤死;才知道,有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正在为他们的亲人鸣冤叫屈! “一个人,言人之所言者易;言人之所欲言者难;而言人之所不能言者,就更难了!”民族前进的车轮受阻,他挺身而出,恨不能洒尽壮怀激烈的一腔血;别人的冤案不平,他奔走呼号,恨不能让屈死的冤魂重新复生。大浪滔天之时,有多少人,能借古人史笔,书写当代?在一些人事不关己时冷漠得如同机器人似的今天,多么需要陈世忠这样赤子般的热诚和积极的参与意识啊! 陈世忠离开证人席,一时间法庭上很静。人们抬起头来,看到了两名被告头上的斑斑白发。两人都还不到四十岁,真是早生华发。审判后,王忠全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三年;马洪财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说,故意杀人罪是依法定的,之所以判得这么轻,是考虑到当时的政治背景。 是呀,当时国内正在“绷紧阶级斗争这根弦”,政治犯比刑事犯,更被视为洪水猛兽;珍宝岛战事正紧,地处中苏边境的嫩江农场,对犯人的警戒必定是严格的;而且,哪吒闹海,鱼虾遭殃,堂堂的国家主席都命运不保,何况是犯人,他们的生命,又有什么价值!难怪当时王忠全、马洪财还受到了表扬,说他们打的“有理、有力、有节,打出了军威”。但是,按古典牛顿定律看,静者恒静,动者恒动。法律是严肃的,真理也不容抹煞。王忠全、马洪财个人有多少理由可讲,但毕竟杀死了一个不该杀的人,最终,他们还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审判结束,执法者和旁听者都走出法庭。冻结的黑龙江像一条白龙,横亘在人们眼前。真是:   大江东去,波涛洗尽古今愁,  爽气西来,云雾拨开天地憾。(完)  附件十二    李占恒:《刘宾雁笔造悲剧》从1997年11月起,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13家报纸以全版篇幅刊登军旅作家李占恒的文章,题目是《刘宾雁笔造悲剧》,全面彻底地为两名杀人凶手鸣冤叫屈,企图翻案。关于1969年他俩怎样杀死在押犯人李植荣的过程,李占恒把当时发生的事件进行了戏剧性的表述,请看: “经笔者多方调查,现将这28年前的事件“还原”。事情经过并不复杂。1969年4月14日,领班员王忠全带领哨兵赵明贵、马洪才,押解100余名犯人到嫩江劳改农场三岗分场南沟打草。犯人队伍里有李植荣、陈世忠。劳动现场距分场约五里路。大草甸子一望无边,茅草一米多高,地上有许多塔头墩子。犯人被押到现场后,先由犯人大组长插警戒线,一个角上插一面,四个角插了四面小红旗。东西500米,南北400米(距离,说法不一。)画地为牢,犯人在“牢”里打草。赵明贵站东南角哨位,马洪才站西北角哨位,王忠全带班,兼作游动哨兵。上午安然无恙。下午风力增大,王忠全徒步游动感到十分困难。大约下午2时30分,王忠全游动到东南角赵明贵处。这位1966年入伍的老兵对王忠全说:“我这里没事,你到马洪才那儿看看吧,他是新兵。”王忠全稍停片刻,向西南角游动…… 这一天是马洪才第一次出外勤,马洪才端着半自动步枪,不停地巡视在自己分工的警戒区域。草甸子的西面有一个漫岗,那是他重点防范的区域,那岗上长着柞树林子,榛柴棵子……忽然,马洪才发现有一名犯人向西边警戒线靠拢,他神经顿时紧张起来,转眼间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线!径直朝西运动──马洪才立刻迎上前去,边跑边向犯人喊话:“站住!回来!”犯人如入无人之境,马洪才又喊:“再不回来,我开枪了!”犯人仍然向前运动…… 同一时间,王忠全顶着西南风沿着警戒线南线向西游动,在拐弯处,也就是西南角,他看到一个犯人在距马洪才较近的一点上越出了警戒线!这是入伍仅有一年零两个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对犯人逃跑!神经也高度警张起来,他已看到马洪才离开哨位,追赶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马洪才都运动了一程,犯人还不见停步,王忠全边跑边催促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开枪,枪声响过之后,逃犯躺倒在地上……(李犯越出警戒线多远,说法不一)。 这里并非无懈可击。马洪才对逃犯“口头警告”有了,但是鸣枪警告不够明显。尽管执行看押任务不到一个月,但是凡是看押劳改罪犯的哨兵都知道使用武器的时机,在通常情况下,口头警告无效应当有一个“鸣枪警告”的过程。带班员王忠全“开枪”的指令是在紧急中提示马洪才赶快“鸣枪警告”,马洪才也想着鸣枪警告,但是在运动中把那警告为目的的枪平端了(原文如此)。这个从未打过运动靶的新兵,在跑动中,瞄也没瞄,一枪就把犯人撂倒了,王忠全为此责备了他,马洪才慌乱不知所措,冲天空又放了一枪。王忠全恐出意外上前夺下来他手中的半动步枪,为他退出了弹仓里剩余的子弹…… 当日勘验了现场,当日处理了尸体。” 这段话的依据是什么呢?他完全是逐字逐句地重复了王忠全在1989年在黑河地区法院开庭时为自己开脱罪责的辩护词。而这个谎言已经被所有证人的证言,被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所驳倒。特别是和法院的判决书的内容截然相反。             第三部分–补充材料和本人诉求 (这里是对案情本身的重要补充、内幕揭秘、分析和本人的诉求。有时间、感兴趣的读者请继续看!)

陈世忠致电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揭发检举特大司法集体腐败案件

陈世忠告全球华人书——呼吁声援本人检举特大司法集体腐败案件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委员会王岐山书记,你好:

我陈世忠从万里之外的瑞典写这封信给你,并非偶然,是经过长久的思考和犹豫的。

这是一件60年前发生在中国大陆的一件极其普通和极其普遍的历史悲剧。案情又极其简单。可是由于中共司法制度的严重缺陷,导致了这场悲剧的旷日持久,直到今天屈死者冤莫能申,殃及妻儿。而检举人却被逼得妻离女散,离乡背井,流亡他乡。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你王岐山近年来大反贪腐的果断举措给中共得分不少,也点燃了对此案伸张正义的微弱希望。我给中纪委写信检举这一荒唐事件,证明我依旧对中纪委的反腐斗争抱有“幻想”,期待着真理和正义毕竟得以哪怕是部分地获得胜利。是不是年过八旬的我依然过于天真,依然寄希望于中共内部的个别清官呢?且让我再一次以身试法,大不了再碰一次钉子碰一次壁,从而让广大的屁民进一步看到上访没有出路,没有前途,这不也是为反对中共的制度性腐败做贡献吗?

事情要从60年前说起。事情起源于1957年的大鸣大放和随后到来的所谓引蛇出洞的阳谋——反右斗争。本来,毛主席宣布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号召人民群众帮助中共整风。而对于右派分子,把敌我矛盾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原则上一个不杀,一个不抓。可是,事实上,我在监狱里度过的十余个春秋,遇到的因反右而入狱的却大有人在,而且一般均判重刑。本案的主人公李植荣就是其中之一。

李植荣当时是北京市郊区顺义县的小学体育教员。响应中共号召,向党提意见,帮助中共整风。可是毛主席“忽尔又翻脸”,说是对于这些人“言者无罪”是不适用的。于是立即逮捕,判刑十年。

一个无罪的人,一个不知道因响应号召提出改进意见怎么就变成了反革命的人,当然内心不服。于是上诉。请读者扪心自问,要是你摊到这样的事,能不能有其它选择?

高一级法院接到了李植荣的上诉请求,认为李植荣不认罪,而按照中共的标准,认罪与否对于量刑轻重至关重要。对于李植荣的上诉,只能认为是不认罪的具体表现,对于这种人必须从严从重加以严惩。结果是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看你还敢上诉吗?请注意这个“细节”:判刑十年和因上诉而改判十五年,对于李植荣决不仅仅是五年之差,而是变成了生死攸关的不归路!

不是说,右派分子一个不抓吗?这又得从头说起。李植荣是何许人也?他于1930年生于顺义县的贫农家庭,爸妈生了他们五男一女,李植荣排行第四。1947年,国共内战,国民党大抓壮丁,从拥有五个年轻劳力的李家抓走两个,老三和老四。当时老百姓流传着一种观念:“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于是兄弟俩就想法开小差。被抓了回来,据说是逃了两次,被抓回来受到惩罚,并被警告说,下次再跑,立即正法。身在矮檐下的李植荣无可奈何,只好死了这条心,好好地当兵呗。总算熬上了一个排长的低级军官位置。尽管后来傅作义将军率领几十万官兵接受改编,加入解放军的队伍,可是这笔历史老账却没有被忘却。一有风吹草动,例如反右运动,就得新账老账一起算!原来李植荣不仅仅是右派问题,还是历史反革命啊!这样的人岂有不镇压,不严惩之理?至于当初承诺的“历史问题既往不咎”对于李植荣也变得不适用了。

在无产阶级专政的铁腕下,有李植荣说理的机会吗?上诉的后果是加刑五年!真是没有后悔药可以吃啊!很快,李植荣等犯人被押解到东北兴凯湖农场劳改。分别前,新婚才六天的妻子依依不舍,只有鼓励丈夫好好劳动,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家团聚。因此李植荣一贯积极劳动,表现良好,甚至被指定为犯人小组长。由于他的好表现,当家属胡凤兰千里迢迢来到东北探监时,农场领导破例批准李植荣白天劳动,晚上和妻子团聚。胡凤兰回到顺义后,告诉李植荣,生下了一个男孩,起名小早,取义盼望爸爸早日回来的意思。(顺便说说,后来文革期间揪斗走资派,允许犯人李植荣和妻子团聚也成了劳改农场领导的一条罪状!)

光阴荏苒,日子还得一天天地熬。文革开始了, “只许老老实实,不准乱说乱动”,“文化大革命跟你们没有关系”等等是我们听到最多的训话和警告。我们只有努力干活,争取完成每日劳动定额的份儿。接着,中苏边境发生冲突,珍宝岛事件,中共九大的召开。形势越来越紧张,犯人们总是提心吊胆,不知何时谁又要倒霉。

言归正传,悲剧发生在1969年4月14日。那一天我们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七分场三中队的130名犯人,在青年队长李春歧,郑海山的带领下,走到距离监舍大约10公里的地方执行劳改任务——打草。任务是每人每天300斤。由犯人大队长刘德元负责插四面红旗,象征性地表示警戒线。每人打草交到警戒区中间。由寇洪茂和池访杰负责过称验收,堆成小山一般的大草垛。一天两次公布任务完成结果,完不成任务者要受罚。周围有三名军人持枪警戒。

“劳动现场以四面红旗作标志,形成一个边长约400–500米的近乎正方形的假想警戒线。每人一天打草定额为300斤。李一上午就打了415斤。午后,约14时许,由于李只顾猫腰打草,误出警戒线约3米多。这时,战士马洪才过来喝住李植荣质问:“你出警戒线知道吗?”李马上回答说:“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这时班长王忠全赶来,问怎么回事,马指着李说,他打草出警戒线了。王训斥李植荣一番后问:“你犯的什么罪?”“反革命”。“杀过人没有?”“杀过”。很正常的一问一答却惹怒了这位王班长,这时王命令李植荣再往前走,并告诉马洪才:“开枪打死他!”一声枪响,李植荣应声倒下。随后王又叫马洪才对空鸣了一枪。

 

正在劳动的犯人被召集到一起,管教队长李春岐按照王的说法,当即宣布“犯人李植荣非法越出警戒线,企图逃跑,经我解放军战士鸣枪警告不听,被当场击毙”。

 

北京郊区的一个农家妇女、死者李植荣的妻子,日日夜夜盼望丈夫的归来,她给还没有见过父亲的儿子起名“小早”,大概是盼望父亲早日释放归来吧。可是,她们盼到的却是劳改队寄来的遗物和“此人已死亡”的通知书。妻子哭得昏死过去,儿子尚处混沌年华,他们怎么会想到自己的亲人死得那样无辜!死者的哥哥急忙写信给政府,“我弟弟到底为什么死的?难道他不知妻子、儿子含辛茹苦盼他早日归来的心情吗?!”劳改队回信十分简单,只有六个字:“李植荣已死亡。”有关死因只字不提。第二封、第三封……非要弄清死因。这时,劳改队告诉了“实情”:“李植荣因越狱逃跑被击毙。”全家人目瞪口呆,唉,政府是怕我们知道死因后伤心哪!多善良的人啊!”(摘自民主与法制杂志1988年7月的报道)

 

案情的基本情况就这么简单。解放军是武装看押劳改犯的。就这样当着130名犯人的面把一个正在老实改造,积极劳动的犯人打死,事后又把事情说成是该犯人企图越狱逃跑,经过鸣枪警告仍旧不听,因此被当场击毙。更多的细节后面还要谈到。就这样,李植荣死了,而在那个人妖颠倒,暗无天日的日子里,他的亲属的遭遇是既不难想象,又难以想象的。特别是那个从未见过自己的爸爸的小早,他生下来的那一天就带着爸爸的原罪,而现在爸爸又因为企图越狱而被镇压,他就永远也无法抬起头来做人了。

我们这些作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枪杆子下面强制劳动改造的犯人,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再说,即使说出来你的证言也没有法律效力,你本身的安危反而会成大问题。所以,只有忍气吞声,不敢怒不敢言。。。可是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永远忘不了这亲眼目睹的惨绝人寰的一幕。

毛泽东去世后一年多,到了1977年底,我终于获准离开劳改队,但是仍然作为一个摘帽的反革命分子,在一家集体工厂里担任没有职称的技术工作。又过了三年多,1981年4月15日我的冤案得以平反。4月17日我就甘冒巨大风险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一封检举信,说明李植荣被杀害的真相。

我满以为法院收到这封信后会极其重视,立即派人彻查我的检举内容。可是我太天真了。我的检举信就像石沉大海,杳无音信。长话短说,我继续不断地上访和信访,揭发检举此案。可是各个单位,各级机关都表示不归他们管。。。这就逼得我在此后63个月里一共发出了63封检举信(其中包括多次上访),终于感动了黑龙江省委书记孙维本,副书记李根深和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周文华,他们联署了一份指示,要求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的劳改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此事。联合调查组经过了一年多的努力,得出结论,承认陈世忠检举内容基本属实,李植荣并非企图逃跑,而是被解放军故意杀害,建议立即逮捕两名凶手,并且对李植荣的遗孀和遗孤进行抚恤。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白景富为此专门发给我一封亲笔信,表示感谢我对政法工作的支持,强调应该学习我对政法工作的认真负责的精神。

1986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撤消了原来1958年对于李植荣的判决,宣布他是无罪的人,他的冤案获得平反。那时,距离他被捕判刑已经28年了。不管怎么说,他和几十万「右派份子」一道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待遇,总算是得到了纠正。与再审判决书的同时,李植荣的家属还得到了几百元的补助金。

回过头来再说所谓的李植荣企图越狱而被解放军击毙案件。1989年1月下旬,我应邀到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作证。这时我才知道,主犯名叫王忠全,已经入党留城提干,担任辽宁省法库县法院的助理法官了。奉命开枪的从犯名叫马洪才,也当上了沈阳市一家研究所的保密干事。在审讯期间,法庭宣读了十来份证言,听取了目击证人马超元和陈世忠的陈述。被告马洪才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判。而主犯王忠全百般抵赖,说是他距离出事现场一百多米,根本没有下令开枪。企图把杀人的罪责全部推到马洪才身上,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因此,马洪才当庭反驳说,你是班长,我是小兵,没有你的命令我怎么敢开枪?李植荣被击中后,也是你下命令让我再对空开枪的啊!王忠全当场被驳得无言以对。

法庭当场宣布二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很轻的徒刑。对李植荣而言,这近二十年的冤情终于水落石出,理应得到昭雪。而对于我和其他所有的证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为一个无辜被冤杀的犯人恢复了名誉,恢复了真相。至于那两名杀人犯应该受到怎么样的惩处,并不是我关心的重点。满心以为他们在服刑期间会好好地反省自己的罪恶,认真改造,争取重新做人,依然会有光明的前途的。这番话对于我们这些在劳改天堂里度过漫长岁月的人们来说,实在是太熟悉不过了。

法院开庭宣判以后,我返回到自己的工作单位,继续担任大学教师,曾任企管系主任,在教学、科研以及社会工作中都做出了较为出色的成绩,获得了多次的表扬和大量的奖状和奖金,包括荣获哈尔滨市教书育人先进教师称号、获得重大科技进步奖等等。从我1981年开始检举此案,到1989年开庭,历时八年。我原以为李植荣被杀害这件事已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了。

可是事有凑巧,又过了八年,到了1997年,在许多家报纸上突然出现署名为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的整版文章,题目是《刘宾雁笔造悲剧》,内容是替那两名杀人犯鸣冤叫屈,称他俩是忠实履行哨兵职责的好战士,是由于刘宾雁的一篇文章导致他俩蒙受不白之冤。文章最后还引用罪犯的话说:“陈世忠是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为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来了?”原来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提及刘宾雁,真正目的是针对陈世忠这个检举人,没有陈世忠百折不挠的举报,这两名凶手就不至于东窗事发,就可以继续招摇撞骗,青云直上,前途无限,官运亨通!陈世忠坏了他们的天大好事!此恨绵绵无绝期!

文中之所以提起刘宾雁,是因为他曾经采访过陈世忠,后来发表了报告文学《第二种忠诚》,文章的开头,刘宾雁写了我向那位人民日报记者叙述的那件解放军故意杀害无辜犯人李植荣的往事,作为引子。文章里根本没有提及这件事是否真实,也没有杀人者的姓名。现在好了,刘宾雁不再是党报记者了,被邓小平点名开除出党,从一名勇于为民请命的正直党员,一下子变成为全国闻名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人物。在这种背景下,打倒一个已经被打倒的人,且看在今日之中国谁有胆量替刘宾雁辩护!这样就给自己披上了一件万无一失的保险衣,未曾开战就已经立于不败之地了。

我看到这篇文章后感到惊讶而可笑,我手里有黑河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李植荣是被两名解放军故意杀害的。他是无辜的,而两名凶手是有罪的。现在怎么说他俩是被冤枉的呢?我作为检举人,仅仅是提供犯罪线索,而调查、起诉和判定这两人有罪的是公检法,没有任何司法权力的我怎么可能“制造冤假错案”呢?于是我带着法院的判决书亲自到沈阳和哈尔滨找到三家报纸的编辑部,并写信给远在外地的其它报纸的编辑部,请他们纠正不实的报道。可是均遭拒绝。我被迫再次走上法庭,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被告是作家李占恒和五家报纸的编辑部。在开庭的那天,我一个人面对六家被告,展开辩论,终于获胜。法院判决,李占恒应该向陈世忠公开道歉。六名被告应该赔偿陈世忠精神损失费25万元人民币

但是,问题远远不仅仅在于诉讼获胜。人们自然要想要问,王忠全为什么要杀害素不相识的犯人李植荣呢?仅仅是出于所谓的“朴素的阶级感情和对于敌人的阶级仇恨”吗?关于这个问题被告李占恒在庭审答辩时一不小心泄露了大量“天机”。原来当时珍宝岛战争刚刚结束,军方估计苏联可能会大肆进攻到中国内地。在这种情况下,部队密令,万一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把三大犯(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就地处决。这种绝密消息,如果不是李占恒“泄密”,我和在座的百余名旁听者哪里能想得到?这一场长达四小时的庭辩是有法院全程录像的。可以查证。

另一个语惊四座的事实是,原来当时被判刑的王忠全和马洪才竟然根本没有服刑,就在主犯王忠全正在上诉期间,这两名故意杀人犯居然得以交保获释,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王忠全获得了英雄般的欢迎。这难道是我们平民百姓能够想象的吗?天真的我,还以为两人早已刑满释放,重新做人了哩!善良的人们更加想不到,这两个人渣在根本没有平反的情况下,居然恢复党籍,补发工资,主犯王忠全官复原职,当上了法官!不仅如此,他还连升三级,当上了法库县人民法院的庭长,还是所谓的廉洁法官!或许是为了补偿他在被捕期间所受的惊吓和委屈吧?

人们自然要问,这两个人不是被判刑了吗?王忠全上诉的结果怎样了呢?是怎样推翻了原审法院关于《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结论的呢?没有,根本没有!甚至连新的庭审都没有进行!既然没有,那么为什么两人不仅可以不服刑,反而逍遥法外,官复原职呢?这中间究竟有什么猫腻呢?请读者耐心地往下看。

王忠全依仗着杀害李植荣有功的骗局,得以混入党内,得以留城,得以担任法官,从而改变了他自己和马洪才一生的命运。他所在的法库县人民法院的杨院长兼党组书记对王忠全百般庇护。他不仅怂恿王忠全“一定要上诉”,而且亲自到首都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进行上访。信访局长见到地方法院院长前来上访,不敢怠慢,请示了任建新后告诉杨院长说:任院长太忙,可否由刑三庭陈庭长代表他接待?于是杨院长和陈庭长见了面。长话短说,陈庭长表示:“我会让他们把此案的卷宗呈上来”,“放心吧,我们会认真处理的。”以上这一切我怎么可能知道呢?是被告李占恒为了替自己辩护而向民事法庭提供的证据(杨院长给被告的辩护律师的信),有据可查。

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事呢?我的分析是否有理,自有公论。请看:

杨院长进京上访,找的是任建新院长,任院长忙,委托陈庭长代表接待。那么事后陈院长必须向任院长汇报杨院长前来上访的事由。其次,陈庭长已经表示要调档,查看庭审记录。发现这是一起昔日的劳改犯控告看押犯人的解放军故意杀害在押犯的案件。设想一下,如果这个案件哪怕有一丝一毫的疑点,陈庭长会怎么办?不仅会抓住不放,而且会大做文章,作为阶级斗争新动向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在全国宣传,教育全党和人民,证明阶级敌人“人还在心不死”,胆敢污蔑我人民解放军滥杀无辜,丑化我人民钢铁长城。多好的教材啊!可惜,这一切都不存在,法庭庭审无懈可击!

再说,如果真的有这么大的冤情,那就必须重新开庭,重新取证,推翻原判,当庭宣布两名被告遭受冤枉,当场释放!这一切都没有发生!可见认定二犯不是过失杀人,不是错误地使用枪支,而是实实在在的故意杀人,并没有冤枉他们!

既然从庭审卷宗里找不到毛病,那么不得已而求其次,看看还有没有别的办法来“拉兄弟一把”呢?啊!终于找到了:追诉时效期限!

什么是追诉时效呢?打个比方说,我在两年前偷了一支钢笔,根据法律应该判处最多六个月的徒刑,可是现在距离我偷窃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超过了本应判刑的最高期限,那么,尽管经过调查查明,我偷钢笔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但由于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依法不予追究我的偷窃罪。这是法律规定的,就这么简单。换句话说,所谓追诉时效,首先就是特指犯罪行为而言。没有犯罪,自然就谈不上任何追诉时效

那么,追诉时效究竟是多少呢?当然视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异。具体到这个案件,对于犯有故意杀人罪行的罪犯,其最高刑是死刑立即执行,即使是有客观原因,可以适当从宽,那么就免于死刑,从轻发落,来一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就是宽大。再退一步,无边宽大,判处无期徒刑。那么,根据法律,应该依法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其追诉时效是多少呢?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意见以及《民主与法制》杂志的文章都一致认为,应该是二十年。请看:“法律对杀人犯的追诉时效为20年,逾期则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就是差一天,法律也绝不会饶恕犯罪

 

而两名凶手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日期是1969年4月,法院开庭判处他俩徒刑是1989

1月,正好是在20年追诉时效期限之内。这是极其简单的小学算术题。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又是怎么 “解释”这个追诉时效的呢?他们别出心裁地搞了一个另起炉灶,来一个“高法释法”,说是既然法院仅仅判处主犯王忠全三年有期徒刑,那么这个追诉时效期限也就只有三年!换句话说,这两个杀人犯是在1969年犯故意杀人罪的,如果在此后三年内东窗事发,那么是应该服刑的。而现在已经过了十九年零九个月,早已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所以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其杀人罪行!每一位读者都可以算一笔账,从1969年算起,加上三年,是1972年!那个年代谁有可能来揭发和追究他们的杀人罪行?这不是故意为罪犯开脱罪行又是什么呢?这不是戏弄或强奸法律又是什么呢?借用毛主席早年的一句话,“谁说咱们中国人没有发明创造?这就是一个!”这一回人们终于懂得了什么叫做“权大于法”了吧?

 

但是,既然他们把事情做绝到这个地步,就逼得我和广大读者一起回头看看,他们俩的杀人罪行有什么可能获得从宽处理,仅仅判处三年徒刑的理由是什么? 黑河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说:现查明: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在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步兵九团二营服役期间,曾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执行看守犯人任务。1969年4月14日下午,100余名犯人在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以及农场管教干部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劳动现场四角各插一面红旗为警戒标志,形成一个南北长约300余米,东西宽约二百米的警线区。马洪财站在西北角,另一名战士站在东南角,形成对角哨位,王忠全当时为代理班长,负责巡逻。被害人李植荣在警区西侧附近因只顾低头打草而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在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迳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将李当场击毙,之后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曾经对李鸣枪警告的假象。 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财曾多次供认,足以认定。 这段话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李植荣在警区西侧附近因只顾低头打草而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在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迳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将李当场击毙,之后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曾经对李鸣枪警告的假象。 它说明:第一,李植荣是在低头打草时被喝住的,不是企图逃跑。第二,即使按照他们的说法,李植荣也仅仅是误出警戒线5-7米,而在长达五百米的两面红旗之间,谁来裁定某人究竟是否出了警戒线?初中物理告诉学生,在这么长的距离上,视觉误差可达5到10米!第三,李植荣正在进行辩释(应该是“辩解”的笔误),更说明他并没有跑,而是静止不动。不能想象,他一面跑一面口中喃喃有词说“我不是逃跑”!第四,两次开枪都是王忠全下的命令,而第二枪是为了制造鸣枪警告后,犯人继续逃跑,所以不得已才开了第二枪将其击毙的假象。每一个没有偏见的人都看得出,这场丑剧做得多么卑鄙而拙劣! 再加上一条:“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财曾多次供认,足以认定。”请注意,从犯马洪才多次供认了,可是没有提王忠全啊!那个主犯认罪了吗?没有,根本没有!不但没有,而且百般狡赖。请看黑龙江法制报记者从法庭现场采访的报道说:“在法庭上,没有一点忏悔之心和认罪的表示。特别是王忠全,将自己的罪责一推六二五,竟说他距杀人现场还有几十米,在这一点上,同马洪财都发生了争执。”(见黑龙江法制报记者郭晶的现场采访报道) 请问,像王忠全这样一个拒不认罪、没有一点认罪表示, 毫无悔罪之心,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请注意,在公布判决之前,谁也不知道会如何判,而故意杀人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不惜嫁祸于自己的同伙马洪才的杀人案主犯,究竟有哪一点“本案具体情况”值得获得从轻处理呢?凭什么对这种犯下惨无人道的杀人罪行、而且百般狡赖、拒不认罪的刽子手网开一面,饶他这条狗命呢?这么极其明显的故意的重罪轻判,卷宗到了最高法院,陈庭长和任院长不但不予纠正,反而抓住了所谓的“已过追诉时效”这根荒唐可笑的稻草而为凶手开脱。此时此刻,人们不禁想起这句名言: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但是,既然话说到这个份儿上,咱们不妨再看看,事实上现场的情况要比法庭认定的要严重得多,恶劣得多。请看:1.        事实是,不论李植荣在打草过程中是否真的超出警戒线5-7米,他在被解放军战士喝住后,立即停止打草,接受训话和问话,双方有过较长时间的问答,然后被解放军班长命令“向前走”,“再往前走”,这样他就走到了较远的地方。多远呢?如果他本来没有出警戒线,那么现在肯定是出了。如果本来真的是出了警戒线仅仅几米,那么现在就离开警戒线更远了。但是,法庭的判决书却偏偏不采纳这么多证言,只字没有提命令他朝前走这个过程,仅仅说李植荣出了警戒线5-7米。那么显而易见,既然李植荣在一再奉命朝外走了以后,也才仅仅距离警戒线5-7米,那么在没有奉命朝外走之前,他显然并没有出警戒线呀!因为他几次被迫朝外走的动作,肯定不止5-7米呀!可见法庭根本无法自圆其说。2.         李植荣并没有被“当场击毙”。他不情愿地奉命往外走,再往外走,停了下来。这时班长命令士兵开枪,但是当时的枪支不够先进,需要将子弹上膛,而军人出身的李植荣听到枪栓声,觉得不对头,急忙转身,立即中枪倒地。所以事实上,他是腰部或腹部中弹,这再次证明他不是逃跑。否则应该是背部中弹。3.         既然是腰部或腹部中弹,就不可能是当场被击毙,而只是因为距离很近而受了重伤。说他被当场击毙不符合事实。当劳改队长集合犯人队伍之前,劳改队长李春歧还到李植荣跟前,踢了他一脚,说了一句话。此后,全体犯人在武警看押下返回监舍,两名杀人立功的解放军前往连部汇报,然后排长刘继贤等人骑马赶到现场,进行勘测。后来,在作家李占恒出庭参加民事审讯时提供的证言里还提到:刘继贤排长到了现场,和倒在地上的李植荣有过对话!(请查看开庭记录)可见,经过这么长时间,李植荣还没有死,可是两名凶手和留下来看守现场的一名战士和一名劳改队长却没有采取哪怕是包扎一下那样的最起码的抢救措施,眼看着李植荣由于流血过多,疼死和冻死在东北旷野的零下二三十度的严寒中!后来我才知道,打伤了人,不予救治,导致死亡,有一个专用名词,叫做“听任死亡”。所以,李植荣之死正是这种“听任死亡”的情形。为什么不采取抢救措施?为什么不能让李植荣活下来?因为做贼心虚的罪犯决不能留下活口,让李植荣说话,证明两名凶手完全是歪曲事实,杀人邀功的真相!4.         李植荣事件发生后大约一个月以后,犯人被大规模调动,分配到不同的农场。我被分配到嫩江农场一分场。那里的犯人告诉我们说,听说你们七分场有犯人逃跑,跑出去七八十米,经鸣枪不听而被击毙的。我们说,哪有的事啊!他们说,场部领导都给我们传达了!我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如此!这话还要从头说!为什么王忠全班长要一再命令李植荣往前走呢?第一,是需要制造李植荣确实是在逃跑的假象。因为李植荣和其他几名邻近的犯人都在打草,如果就在那里一枪把李植荣打死的话,对劳改队长和后来赶到现场的部队领导都不好交代:人家明明在打草,周围都是刚刚打的草,你为什么要打死他呢?所以李植荣必须走到外面,周围全是没有打过的草,这才能以假乱真,制造逃跑的假象。第二,但是这还嫌不够啊!不是说,犯人逃跑,连鸣枪也不听吗?既然是逃跑,那肯定是百米的速度,逃得很远,快要到铁道了,再不打,他就可能搭上火车逃之夭夭了,所以不得不打!怎么办?这个任务由谁来完成呢?我已经讲过,犯人大组长刘德元负责每天插四面红旗,象征警戒线。130名年轻力壮的犯人为了完成定额任务,就得拼命努力干活,而草又很轻,所以一会儿工夫警戒区内的草就打光了,大组长就得把红旗往前挪动,滚动式向前推进。李植荣出事后的第二天,我们照常出工。到了现场,刘德元找不到红旗了。奇怪啊!看了半天才明白,红旗被移动了地方,被往里就是往草垛跟前移动了几十米。这就是为什么后来的人看到的现场,以及向其他分场犯人传达时都说七分场有个犯人逃跑出去七八十米才被击毙的!苍蝇就是这样变成了大象的!法庭根本没有追究,究竟是谁伪造了现场!5.         现在,把这几段话连在一起看,看看李植荣究竟是否出了警戒线和出了多远。法院采信了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结论,认为李植荣在打草时误出警戒线5-7米。却只字不提王忠全一再命令李植荣朝前走,再朝前走的事实。那么,如果去掉李植荣奉命一再朝前走的事实,他究竟出了警戒线没有呢?显然很可能是根本没出警戒线。因为人们都是仅仅通过简单的目测得出的结论,不科学不准确。这是一。其次,假定李植荣果然越出了警戒线5——7米,后来又奉命多次缓缓朝前走,刚刚停下,王忠全就命令马洪才开枪,李植荣中弹倒地。此后他已经无力走动,因此那也就是他最后的位置。正好,当排长刘继贤等人赶到出事现场后,经过测量,确认李植荣的身体距离警戒线二十余米。换句话说,李植荣误出警戒线5-7米,然后又奉命向外面走了十几米,为什么呢?因为这样一来,李植荣中弹后就倒在草丛里了,逃跑的情节就更可信了。否则王忠全担心,他的领导会责怪他为什么要击毙一个正在打草的犯人呢?但是,这也还不够,这以后,是什么人故意把警戒红旗往里侧移动几十米,给人们造成假象,以为李植荣真的逃出警戒线七八十米,而且不听鸣枪警告,解放军这才不得不开枪将他击毙。有可能下命令做这件事的和奉命这样做的仅仅是有数的几个人。他们也都是参与了破坏和伪造犯罪现场的犯罪分子。就看政府想不想继续追究了。6.         那么,回过头来看,王忠全和马洪才并不认识李植荣,他们之间并无任何过节,他们为什么必须把李植荣置于死地呢?这里有悬念。王忠全后来青云直上,混入了法律界,对法律是相当熟悉的。他为自己辩护说,我和李植荣并不认识,凭什么我会故意杀他呢?问得似乎有道理!他们可以说,毛主席培养出来的好战士,爱憎分明,具有高度的警惕性,对阶级敌人充满了阶级仇恨,等等。但是,这好像还不足以说服大众。直到后来我把李占恒告上法庭以后,这个扣才获得解开。这是因为,当时中苏边界局势紧张。珍宝岛战役一触即发,而部队已经做好最坏的准备,就是一旦开战,苏修军队可能大规模入侵,深入东北内地。这时应该怎么办?还是那位李占恒大校说出了真相:当时部队有命令,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将三大犯就地处决,不留后患!这就明白了。当时的部队,也是充满了“敌情观念”,时刻警惕犯人起来造反。所以命令战士们睡觉时不准脱衣服,时刻准备突发事件。就在这种草木皆兵的精神状态下,包括王忠全在内的不少官兵错估了形势,认为中国军队至少在战争初期肯定打不过对方,苏修大规模入侵不可避免,那么到时候这些劳改犯中间有很大一部分人就会被立即处决。他们是死定了。既然这样,早一个月或者晚一个月死,差别不大呀!可是对于我来说,却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机会呀!杀个把迟早必死无疑的犯人立功,很可能会改变我一生的命运呀!这么好的事哪里去找?放过了这样的机会岂不后悔一辈子?干!7.         还是李占恒的证言里面讲到,当天,在李植荣出事以前,就有三个犯人先后出了警戒线,被喝住,批评了一会儿,罚站了一会儿就放回去了。可见打草这项工作是比较容易误出警戒线的。因为它不像庄稼活,挨着垄走,不论是播种、中耕、除草或收获,怎么也不至于脱离这条垄。那么,以前也没少出现这种误出警戒线的现象呀,怎么都没有开枪呢?问题就出在训话和问答上。李植荣如实回答了班长的问话,说自己犯的是反革命罪,当过国民党军队的排长,还承认杀过人。。。这就够了,正好符合三大犯的标准。不杀你杀谁呢?而以前几个犯人或许是凑巧,或许是比较机灵,都说自己是什么贪污犯,盗窃犯,过失犯等等。总之,都不是属于领导所说的就地处决的那类三大犯!因此,李植荣正好是“在劫难逃”! 以上讲的是证据确凿、却没有被法庭采纳或追究的几个要点。那么咱们就看看法庭采纳和确认的事实又怎么样呢? 这两个已经被法庭确认为故意杀人的罪犯,为了掩盖其杀人真相,在开枪击中那个站立不动的静止靶后,下令再朝天开枪,制造经过鸣枪警告后犯人不听,继续逃跑,才被击毙的假象!继续往被他们杀害的无辜犯人身上抹黑,同时也欺骗了自己的部队领导和战友。这种不仅凶残而且极其狡猾的罪犯还有半点人性吗? 再加上主犯王忠全压根儿也没有认罪,只是一味地狡赖,把全部罪责推到自己的战友,奉命开枪的马洪才身上,临危背叛,嫁祸于人的卑劣品质昭然若揭!他丝毫没有受到良心的谴责,没有丝毫悔恨之心,他选择的是一条抗拒从严的死路!对这种人难道有半点可以予以从轻处理的理由吗? 可是法院还是从轻发落了,远远超出了可以考虑从宽的范围!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当时,对于法律知之甚少的我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为什么?我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要为无辜被杀的犯人李植荣恢复名誉。证明他是被解放军故意杀害的。他根本没有任何逃跑的企图。我承认,当时就这么一点点小得可怜的诉求。这个目的现在已经达到了。至于那两名杀人犯,他们的行为虽然卑劣而凶残,但是我和他们私人之间并无任何芥蒂,我也没有非置他俩于死地而后快的心愿。法庭这么判了,就按法庭的裁决惩罚他们得了。就像中共的劳改政策所一再宣称的那样: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前途依旧是光明的。 所以,在应邀出庭作证以后,我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单位,勤奋工作,在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当的成绩,直到退休。对于我来说,这件埋在心底许多年的石头总算是落下尘埃,可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我没有得到国家的任何精神或物质的奖励或补偿。但是,我并不在乎这些,我求得的是心灵上的安慰和平衡,觉得自己毕竟做到了一件无愧于良心的好事。而且,这以后的许多年,我和李植荣的亲属都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在开庭以后我把那份判决书的复印件邮寄给了李植荣的遗孤小早。至于后来国家对于这样一个极端不幸的孩子如何抚恤的,就不是我想过问的事了。而且在潜意识中还有一点避嫌的感觉,别让人以为我想从中分得什么好处似的。 光阴荏苒,又过了八年,1997年11月份,那时我已经退休了,一位同事告诉我说,最近看到报纸上有一篇长文,其中提到我的名字,说我制造了冤假错案云云。我简直不敢相信,直到看到该文章后我才明白,这是沈阳军区的一位军旅作家李占恒写的报道。题目是《刘宾雁笔造悲剧》,中心意思是替那两名因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刑的罪犯鸣冤叫屈,说他们是被冤枉的,他们是忠于职守的哨兵,是毛主席的好战士,可是却因为刘宾雁的一篇文章把他们送上了法庭,并且蹲了冤狱。。。文章的结尾写道:“陈世忠是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来了?” 这篇文章先后在全国至少13家报纸上刊载,而且吊诡的是,所有的报纸都没有“转载”二字,都声称自己是独家新闻!邀功之心,跃然纸上! 我带着那张判决书亲自到三家报社,请他们予以更正,却都遭到拒绝,其余的远在四川、广西、安徽等地的报纸的编辑部也持同样的态度。 这就迫使我再次走上法庭,提出诉讼,控告作家李占恒和五家报社侵犯我的名誉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的民事诉讼申请。 拖了好多时日,终于开庭了。作为原告,我坐在法庭的左侧,右侧则是六家被告或代表他们的律师,一共七个人。庭审进行了整整一个上午,法院方进行了全程录像存档。后来法官顺便告诉我说,那个杀人案的主犯王忠全也到庭旁听了,穿的是法官制服。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我心里满是疑团,但是很快谜团就打开了。原来,李占恒之所以敢于写这样一篇不符合事实,而且有悖常理的文章,是因为他有恃无恐,有他的逻辑和根据。简言之,换个人站在李占恒的立场上也会想, 王忠全肯定是被冤枉的,不然的话,一个被判刑的刑事犯怎么会当上法官呢?判决书明明白白写着“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啊!还可能有别的解释吗?退一万步说,即使他俩是冤枉的,那么起码也应该重新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公开宣布,他俩是被冤枉的,公开平反,赔礼道歉。而且还要大做文章,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两名忠于职守的好战士,击毙了一个反革命逃犯,不但无功,反而有罪而服刑,天理何在?接下来当然要追究检举人和证人们的责任:诬告和陷害解放军哨兵,毛主席的好战士!并以此案告诫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那些刑满释放分子,即使摘帽了,尽管平反了,他们还是人还在,心不死,总是想向人民的钢铁长城挑衅,难道不是一份绝好的反面教材吗? 想一想,只要有万分之一的空子可钻,最高人民法院会放过这样一个极好的宣传题材吗?可是,没有!丝毫也没有!这岂不是太不符合逻辑了呢?让我们暂且把这个不合常理的疑团放一放,看看法庭是怎么说的?时间拖得很长,但是在一个数字相当巧合的日子,1999年9月9日,法庭传唤我去,正式发给我一审判决书。其基本内容是: 1.         李占恒的文章违反基本事实,给陈世忠造成精神损害,侵犯了他的名誉权。2.         陈世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陈世忠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表现,这不仅不能受到批评和指责,而是应大力提倡和发扬的。况且仅凭陈世忠的检举,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李占恒在报纸上以贬义的词语,评论陈世忠的检举犯罪的行为,是对陈世忠名誉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恒应在相同的场合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由此给陈世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         其它五名被告均系报社,在刊登《悲剧》一文时缺乏必要的审核,其行为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影响,均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         具体地说,判决李占恒应公开赔礼道歉。和五家报社共同赔偿陈世忠25万元人民币。 但是,这六名被告均不服判决,进行了上诉。好吧,那就让我们耐心等待二审判决吧!根据当时的中国民法规定,凡是民事诉讼案件,由于一方不服,需要重新开庭的,应该在判决书下达后十天内提出上诉,而上一级法院应在三个月内重新开庭,并且必须在此期限内作出新的判决。换句话说,到1999年12月9日以前必须彻底结案,而且是终审判决。 好在时间并不长,那么借此等待的机会,不妨看看李占恒究竟还有哪些写作的根据呢?从李占恒在法庭的辩护词里,从他发表的文章里人们恍然大悟地得知下列事实:1.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过问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撤消了此案。两人都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两人均保留了党籍,王忠全官复原职,继续作他的法官。马洪才工作有所变动,但也有工作可作。一切似恢复正常。但是此案结尾比较勉强,仅以此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而撤消此案。”(摘录李占恒文章)那么为什么最高法会过问此案呢?还是根据李占恒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原来是王忠全捕前的工作单位法库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殿元在王忠全被判刑后去探视了王忠全,说了一句“一定要上诉”以后,就亲自到首都找最高法信访办上访,指名要见任建新院长,信访局长告诉他,院长太忙,可否由刑三庭陈庭长代为接见?杨殿元同意了,于是改由陈庭长接待。听完杨殿元的陈述后,陈庭长表示,我让下面把此案的卷宗调上来再说。分别时又说了一句:“放心吧,我们会认真处理的。”(摘自李占恒提供的证据:杨殿元给被告律师的亲笔信)刚才说了,杨殿元求见任建新院长,后来陈庭长代表任院长接待了杨殿元。事后他必须做的两件事是仔细查阅此案的卷宗和向任建新院长汇报,并请求指示。简言之,查看卷宗的结果,发现此案的审讯过程无懈可击,两名凶手确实犯有故意杀人罪,法庭并没有冤枉他们。谈不上平反!怎么办?再往下看。。。有了,可以在追诉时效上做文章!因为黑河地区法院对主犯仅仅判处了三年徒刑!(顺便补充,从犯马洪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是因为马洪才是奉命开枪,而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而且认罪服判,应该有从轻处理的理由)于是,陈庭长完全不顾黑河法院异乎寻常的对一个矢口狡赖、拒不认罪、理应抗拒从严的故意杀人犯进行了宽大无边的重罪轻判,反而想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理由:既然犯罪事实发生在1969年,而罪犯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此如果在1972年之前东窗事发的话,王忠全才应该服刑,而现在已经是1989年了,所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所以可以免于刑事处分!很显然,这个决定是陈庭长请示任建新院长之后做出的。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过问”的结论,也就是陈庭长所承诺的“我们会(就这个样子!)认真处理的。”夫复何言!但是,这还不算完。我故意先不说,王忠全和马洪才是什么时候放出来的。王忠全在6月23日获得免于刑事处分的再审判决书以后,心里还是不踏实。因为,当过法官的他很清楚,已过追诉时效仅仅适用于“犯罪分子”,他继续上诉,企图把这段历史彻底抹去,所以才有了那份终审判决。你们看到的原文却还是“因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因此撤销此案!”王忠全还是没有能够如愿,但毕竟进了一步,撤销了案件,虽然理由还是那个“已过追诉时效”,对他来说有点美中不足,但至少可以让他重新回到法官的队伍里来了。给他恢复了党籍,恢复了法官的身份,补发了工资,可以冒充无辜被冤枉的冤民啦!(见辽宁省高法内部刊物的报道)真可谓人心不足蛇吞象啊!现在,咱们回头看,王忠全这个已经被判有罪,应该服刑,正在按照杨殿元院长的开导进行上诉的未决犯这时怎么样了呢?按理说,正在上诉期间的他,应该关在监狱里,除了律师以外,不能见到外界任何人。可是杨院长例外,他有院长的特权啊!他不懂法律规定吗?可是因为他是院长啊,所以可以例外,把一个正在上诉的罪犯“交保释放”了!换句话说,这两人被判刑后并没有依法服刑,尽管正在上诉,已经堂而皇之地逍遥法外了。请问,即使是在中共的监狱里,还有哪个犯人能有如此优待?最关键的一点是,所有这一切,他们各级法院心知肚明是根本见不得人的勾当,所以完全是背着所有的证人,检举人和被害者家属而暗中进行的,是典型的黑箱操作!而为首的始作俑者恰恰是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到人头,就是陈庭长,当然还有任建新院长,因为陈庭长是代表任建新院长来接待的,因此他不可能不向任建新院长汇报和请示如何处理。他们是最高法的权力代表,因此这个案子从那时起就一直在最高法的掌控之下。本来,按道理,经过庭审,案情已经真相大白,判决书下来了,就应该尽快通知被害人家属,李植荣的遗孀和遗孤,可是法院却没有这样做,还是我后来把判决书的复印件邮寄给了李植荣的儿子小早(大名任金凯)。至于国家和政府怎样对这个不幸的家庭进行安抚的,我一无所知。直到很久以后才听说,政府在这方面什么也没有做!!如果王忠全偃旗息鼓,就此罢休,恐怕谁也不会再去追究这个案子。反正真相已经大白,凶手已经缉拿归案,得到了应有的判处。极其轻的刑期,仅仅三年,很快就会过去,主犯完全可以重新做人,前途还是光明的。总之,最高法操纵下演出的这一出见不得人的包庇凶手的勾当或许真的能够侥幸得逞,瞒过天下人的耳目。可是刚才已经说过,人心不足蛇吞象。王忠全并不以此为满足。他还嫌不够,同时也担心自己的法官宝座坐得不稳,所以一次次地掀起翻案的风浪。把事情说成他是冤枉的。不仅如此,还要依法追究刘宾雁,特别是要求反坐检举人陈世忠的诬陷罪,要他们承担刑事责任!就在这个时机,担心自己的法官宝座坐得不稳的王忠全遇见了前来采访的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王忠全向作家“哭诉”了自己的冤情,加上法库县法院的领导异口同声地声称王忠全是被冤枉判刑的。这就激起了作家的创作欲望。首先,他按照王忠全的主诉,可能还找到了马洪才,他把当时发生的事件进行了戏剧性的表述,请看:“经笔者多方调查,现将这28年前的事件“还原”。事情经过并不复杂。1969年4月14日,领班员王忠全带领哨兵赵明贵、马洪才,押解100余名犯人到嫩江劳改农场三岗分场南沟打草。犯人队伍里有李植荣、陈世忠。劳动现场距分场约五里路。大草甸子一望无边,茅草一米多高,地上有许多塔头墩子。犯人被押到现场后,先由犯人大组长插警戒线,一个角上插一面,四个角插了四面小红旗。东西500米,南北400米(距离,说法不一。)画地为牢,犯人在“牢”里打草。赵明贵站东南角哨位,马洪才站西北角哨位,王忠全带班,兼作游动哨兵。上午安然无恙。下午风力增大,王忠全徒步游动感到十分困难。大约下午2时30分,王忠全游动到东南角赵明贵处。这位1966年入伍的老兵对王忠全说:“我这里没事,你到马洪才那儿看看吧,他是新兵。”王忠全稍停片刻,向西南角游动…… 这一天是马洪才第一次出外勤,马洪才端着半自动步枪,不停地巡视在自己分工的警戒区域。草甸子的西面有一个漫岗,那是他重点防范的区域,那岗上长着柞树林子,榛柴棵子……忽然,马洪才发现有一名犯人向西边警戒线靠拢,他神经顿时紧张起来,转眼间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线!径直朝西运动──马洪才立刻迎上前去,边跑边向犯人喊话:“站住!回来!”犯人如入无人之境,马洪才又喊:“再不回来,我开枪了!”犯人仍然向前运动…… 同一时间,王忠全顶着西南风沿着警戒线南线向西游动,在拐弯处,也就是西南角,他看到一个犯人在距马洪才较近的一点上越出了警戒线!这是入伍仅有一年零两个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对犯人逃跑!神经也高度警张起来,他已看到马洪才离开哨位,追赶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马洪才都运动了一程,犯人还不见停步,王忠全边跑边催促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开枪,枪声响过之后,逃犯躺倒在地上……(李犯越出警戒线多远,说法不一)。 这里并非无懈可击。马洪才对逃犯“口头警告”有了,但是鸣枪警告不够明显。尽管执行看押任务不到一个月,但是凡是看押劳改罪犯的哨兵都知道使用武器的时机,在通常情况下,口头警告无效应当有一个“鸣枪警告”的过程。带班员王忠全“开枪”的指令是在紧急中提示马洪才赶快“鸣枪警告”,马洪才也想着鸣枪警告,但是在运动中把那警告为目的的枪平端了(原文如此)。这个从未打过运动靶的新兵,在跑动中,瞄也没瞄,一枪就把犯人撂倒了,王忠全为此责备了他,马洪才慌乱不知所措,冲天空又放了一枪。王忠全恐出意外上前夺下来他手中的半动步枪,为他退出了弹仓里剩余的子弹…… 当日勘验了现场,当日处理了尸体。 这段话的依据是什么呢?他完全是逐字逐句地重复了王忠全在1989年在黑河地区法院开庭时为自己开脱罪责的辩护词。而这个谎言已经被所有证人的证言,被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所驳倒。特别是和法院的判决书的内容截然相反。现在旧事重提,又搬出这一套拙劣的谎言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王忠全和李占恒可以反驳说,那份一审判决书已经被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呀!但是,不能装作忘记的是,二审判决书使得两名罪犯免于刑事处分,终审判决书宣布撤销此案,不是因为案情陈述冤枉了这两名罪犯,而是相反,再次强调指出:两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于饶恕罪犯,免于刑事处分,以至于后来撤销此案,唯一的理由仅仅是十分勉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此外,没有任何别的理由!不妨再重复一遍,如果真是因为案情有根本性的出入,确实冤枉了这两名战士,那么理应尽快重新开庭,召集所有证人和相关人员,通过庭审,推翻原来判决的依据,作出两人无罪的新判决才对!不仅如此,还要不失时机地抓住这么好的典型教材,昭告全国,要求全党全军和全民,以此为戒,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才对! 而现在李占恒轻信了两名凶手自己编造的谎言,一字不落地重复了他们在法庭上的自我辩护词,不是自取其辱吗? 当然,李占恒之所以有恃无恐,还因为他自己确信王忠全是被冤枉的。理由有二。一个是如果不是冤枉了他,一个故意杀人犯怎么可能当上法官呢?另一个是法库县法院的领导干部以组织的名义为王忠全背书,证明他是被冤枉的。更有甚者,他们在辽宁省高法主办的内部刊物,也就是一般人无法看到的内部杂志上,发表长篇文章,为王忠全的行为撑腰,充满了对检举人陈世忠以及所有的证人证言的恶毒攻击,甚至把事情说成是一批没有改造好的刑满释放分子对解放军的进攻,说陈世忠妄想革解放军的命这种企图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云云。这一切都使得李占恒的信心倍增,毫无顾忌地发表那篇明目张胆地为杀人罪犯翻案的文章。而为了扩大影响,就不惜往自己的老师刘宾雁身上泼污水。试看今日之中华,有谁还敢为刚刚被开除出党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人物进行辩护!从而占领道德高地,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可是,他失算了。在神州大地上居然还残存着不信邪的人!陈世忠把他告上了法庭,逼得他出庭为自己辩护,而且一不小心竟然泄露了多少军方见不得人的绝密材料,使得国人大开眼界,恍然大悟,实在是叹为观止!但这是后话。 到此为止,算是这起冤案的第一阶段。说到底,为了拯救这两名“阶级兄弟和战友”,最高法是费尽了心计,左思右想,挑不出庭审时证人证言的任何毛病,也不得不承认,这两个家伙的故意杀人罪行的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看来,翻案是不可能的了。那么,在刑期上有没有空子可钻呢?有了,真是“心有灵犀一点通”,对于犯下如此罪行、而且选择抗拒从严道路的故意杀人凶犯,居然仅仅判处三年徒刑!最高法绝不会纠正基层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重罪轻判的失误,而是抓住这根救命稻草,说是既然只判了三年徒刑,就意味着追诉时效也只有三年期限。既然已经超过了为期仅仅三年的追诉时效,那么撤销原判,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了。于是,明明白白的故意杀人犯可以逍遥法外啦!可是,主犯王忠全还要上诉,为的是得以继续赖在法官的队伍里,冒充受难的英雄。于是,还是这家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继续秉承最高法院的精神,继续抓住“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这根稻草,撤销案件,从而扫清了王忠全官复原职的最后障碍! 但是,从最高法到下属的各级法院是不是真的认为他们的行为是经得起公众舆论的考验的呢?不是,当然不是。相反,他们心虚得很。他们自己清楚地知道,这是一种极其无耻的侮辱和强奸法律的行为,是经不起放到阳光之下让人民知道真相的犯罪行为。因此,他们从来不敢向人民群众公布这个案件的二审和终审判决。误导人民,以为两名被判刑的罪犯已经在服刑和接受改造,争取重做新人哩!他们尤其不愿让检举人,证人和死难者家属知情。甚至当检举人陈世忠前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索要这两份判决书的时候,他们也断然拒绝这个合情合理的要求,说什么上级有规定云云。他们尴尬得很,就像小偷被当场抓住手腕子那么狼狈!这就叫做典型的东窗事发! 此时不妨继续看王忠全如何表演?李占恒原来以为,向他的老师刘宾雁这样的“反面教员”发难,是不会有人敢于顶风上,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向他这种颠倒黑白的行为提出挑战的。可是出乎意料,居然冒出一个陈世忠来,不仅挑战,而且把李占恒告到法庭上,而双方的庭辩又那样对李占恒不利。。。怎么办?李占恒就找王忠全商量,你看,你给我惹出这么大的麻烦。解铃人仍需系铃人啊!你得帮助我解围啊!王忠全并不仅仅想为李占恒解围,更主要的是要从根本上消除自己当不成法官的危险,于是在时隔这么多年之后再次提出申诉,要求平反!要求法院正式宣布他是被冤枉的!结果呢?黑龙江省法院的一份裁定书彻底粉碎了王忠全的无耻要求,于1998年4月15日下达正式文书,通知王忠全,明确无误地驳回了他要求平反的申诉。 时至如此,事至如此,对于任何大脑正常的人,难道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 因此,1999年9月9日,我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民事判决书。关键词语包括:“本院认为:1969年发生在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的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案,已经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撤消了该案,但并未宣布王忠全、马洪财无罪。即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李占恒的《悲剧》一文在事实的叙述过程中,与法院认定完全相反,是以武警战士执行公务,忠于职守的论点报导了该事件,其事实报导完全失实,违背了有关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该文结尾说:“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此话李占恒说是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但此种说法是以李占恒署名文章首次在报纸上公开发表。陈世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陈世忠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表现,这不仅不能受到批评和指责,而是应大力提倡和发扬的。况且仅凭陈世忠的检举,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李占恒在报纸上以贬义的词语,评论陈世忠的检举犯罪的行为,是对陈世忠名誉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恒应在相同的场合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由此给陈世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它五名被告均系报社,在刊登《悲剧》一文时缺乏必要的审核,其行为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影响,均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简言之,我提出的民事诉讼大获全胜。李占恒应该公开道歉。六家被告总计应该支付人民币25万元,以赔偿给陈世忠造成的精神与物质损失。 这个判决至少证明了,在法院内部,在法官队伍里毕竟还有一批敢于主持正义、坚持真理的正直官员,敢于顶住那股专门颠倒黑白、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的邪恶势力,而是秉公办案的法官在!全体读者,特别是中纪委的办案人员请记住他们的名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当时的审判长张建华、审判员李胜凯和代理审判员张昭富。后来事态的发展不难想象,他们很可能也遭到了上级的极其不公正的批评和惩罚。 其实,将近半个世纪以前发生的这起故意杀害在押犯的恶性案件的真相大白,似乎仅仅是恢复历史的真相罢了。这个案件的诸多当事人已经不在人世,许多包庇罪犯的法律工作者也早已光荣退休,即使是王忠全这样的人渣也早已光荣退休,终于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即使恢复了事实真相,又能怎样呢?我总是在想,既然这么多的法院,这么多的法律工作者都在最高法的指挥棒的指示下,心领神会,心甘情愿地出卖良心,愿意把人渣当做宝贝,让凶手继续担任法官,那么与我何干?让他们继续招摇撞骗好了。但是,人们经常爱说:树欲静而风不止。人们不追究杀人犯被量刑过轻,不追究偷偷释放杀人犯的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的罪行,那个故意杀人案的主犯却得了便宜卖乖,继续要求为自己恢复名誉,要检举人起码要向他们赔礼道歉!而实际上是要求反坐检举人陈世忠的诬告罪!(请查看法院档案)真是天理何在,丧尽天良! 法院里毕竟还有主持正义的法官群体,他们驳回了王忠全的无理狡辩,判处李占恒赔礼道歉,要求六家被告赔偿损失。这是非常正确的判断。 但是败诉的被告一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好吧,根据民法规定,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必须从接到上诉申请之日起,在三个月内不仅重新开庭审议,而且必须结案,维持原判或者作出新的判决。 好吧,三个月并不长,就耐心地等待吧!可是我得讲讲以下一系列极不正常的怪事,请看:1.    我的家庭在这段时间内,许多次在深夜熟睡期间,被电话铃声惊醒。举起电话筒以后对方一言不发,但是却明显的没有放下话筒。2.    我不在家(因公出差)期间,李占恒几次打电话找我,我的爱人接的电话,问他怎么知道我们家的电话。他回答说:“我在哈尔滨有的是熟人,谁家我找不到呢?”3.    本案主犯王忠全特地身穿法官制服从法库来到哈尔滨,出庭旁听。企图给法官们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并以此为被告李占恒打气加油,同时给我这个检举人进行无言的威慑。4.    我已经退休,并不经常到我所在的大学去。一天傍晚,一个男子带有几分酒意来到收发室,找陈世忠。这时学校已经下班。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宋春英接待了他。此人声称他是太平区检察院的干部,并出示了工作证。今天来找陈世忠面谈,是因为陈写信揭发太平区某工厂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宋主任有这方面的经验。懂得外调规矩,必须在上班工作时间内,持单位正式介绍信,而且至少必须是两人以上。这几条此人都不符合。更何况还喝过酒。所以就推脱婉拒说,陈教授已经退休,不经常到校。于是此人就询问我的地址和电话。这就更不合常理了。宋主任推说不知道。那人继续纠缠了一会儿,只好悻悻离去。过了两天,我到学校取报纸和信件时,宋主任提起此事,我惊讶地说,我根本没有写过任何关于工厂经济问题的检举信。目前就为这起侵犯名誉权的案子已经忙得不可开交啦。而且这个可疑的人此后再也不曾露面。5.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大约一周以后,这位宋主任在一个楼房的过道里里被一名歹徒行使抢劫,歹徒对她连砍十一刀,抢走钱包而逃逸。我得知这件事后,立即向我市多家媒体反映,可是居然没有一家媒体予以报道。而就在此事发生不久前,媒体报道了黑龙江省破获了一个由36人组成的暗杀集团,为首的恰巧也是肇东县检察院的一个小领导。宋春英遇害案始终没有破案,留下了许多疑点,也留给人们无限猜想的空间。6.    六家被告败诉以后,进行了上诉。根据民法,高一级法院应该在三个月内开庭,而且作出新的判决。可是,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不进行任何说明或解释,居然拖过了三个月,而且没有任何开庭的迹象。(实际上,他们拖延了13个月以上,仍然没有开庭。) 但是,人们不禁会想,这两名凶手在作案时只不过是不满二十岁的青年农民,没有任何背景,在联合调查组、检察院和法院查明事实之后,做出了法外施恩的宽大无边的有罪判决,至少是部分地还死者以公道,不是堪称圆满的结局吗?那么为什么那么多家法院、法官,特别是最高法的掌权者们要死乞白赖地不择手段地拯救他俩免于刑事处分呢?要回答这个疑问,就不能不提到军方对法院的压力。以上讲的都是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唆使下干下的罪恶勾当。现在咱们再来看看此案跟军方有什么关系!看看军方在这个案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这里就不能忘记这两名凶手犯罪时的身份:他们是手持武器、正在执行看押犯人任务的解放军,是所谓的毛主席的战士。他们捏造事实,伪造现场,把事情说成是击毙企图越狱逃跑的在押犯人,并据此邀功,获得嘉奖,从而用无辜者的生命换得了后半生命运的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在他们的罪行遭到揭发后,军方也曾组织了一个两人调查组,他俩到我工作的大学找过我,询问事情经过,当时在我的印象里似乎谈得挺好。互相紧紧握手道别。后面的事情我不可能知道。直到李占恒被我告到法庭上,他才出具了那份所谓的军方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大致如下:1.  他俩以一半以上的篇幅叙述他们如何找人的漫长过程,到最后也没有找到任何一个在场的活人,最后就不得不组织当年曾在该劳改农场工作过但并不在出事现场的劳改干部们开会,回忆他们当时听说的情景。2.  他俩列举了四点非常次要的细节,包括杀人的日期错了一天、是班长还是战士开的枪、警戒旗是四面还是五面、尸体是当天还是第二天埋葬等等无关紧要的出入,居然就此得出结论说,陈世忠的揭发内容有许多不实之词。这和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结论相距何止十万八千里!3.  调查报告的结尾说:劳改干部们认为李植荣是一名改造表现较好的犯人,长期担任犯人小组长,当天打草时误出警戒线3-5米,不开枪打死他也可以。 由此可见,同一件事情,同一起案件,由不同的人组成的调查小组,就有可能得出180度相反的结论来!而当年担任辽宁军区武警总队政治处主任的段军就凭这份不像样子的调查报告,开具证明,证明两名凶手是无辜的。这还不算,当法院的包庇案件东窗事发以后,这位已经升官到了中央、当上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队政治部主任的段军再次出具了一份证言,盖着门头更大的更能唬人的公章,证明两名凶手无辜,而其根据仍然仅仅是上面说的那份荒唐至极的连一个在场的证人都没有见到的调查报告。这里牵涉的还是他们心目中的所谓的政治。为了这种肮脏的政治,居然可以不择手段,颠倒黑白,试问要它有何用?军方一再介入此案,为什么?首先是袒护“自己人”。被告即凶手,或故意杀人案的主犯,是当年的解放军,是人民的钢铁长城,更是今日的法官,所谓“亲不亲,阶级分”,而再多的证人和检举人却是一群昔日的劳改犯,其中不少人曾经是反革命罪犯,即使已经刑满释放,哪怕其中不少人已经获得平反,而在满脑子充满了阶级斗争意识的军方的心目中,他们依然是得到平反的反革命,就好比是“获得改正的右派分子”,是同一个意思。他们心里比谁都清楚,当年的政治形势是中苏战争一触即发,而上级领导早有指示,一旦开战,这些劳改犯中间的很大一部分,首先是像李植荣那样的反动军官,肯定会首当其冲,第一批被处决。王忠全就是这样估计形势的。可是,这种不成文的指示精神是不宜让老百姓知道的。因此首长们就得想方设法保护,袒护自己的阶级兄弟,自己的战友。你们还会注意到,那份对两名凶手免于刑事处分的新判决书的发布时间,是1989年6月23日。距离六四过去还不到二十天。掌权者会说:我们的战士在北京杀死那么多歹徒、暴徒,成为《共和国卫士》,而在监狱里杀死一个国民党军官反而要服刑,公道何在?阶级观点哪里去了?于是就迫不及待地将故意杀人犯释放了事。当然这仅仅是我的分析。是否有道理,请读者自己作出结论吧! 那么,当时担任沈阳军区司令员,后任国防部长和中央军委委员的梁光烈在当中起了什么作用呢?我原来真的不清楚。倒是后来来到国外得以看到一些在境内看不到的材料。请参看署名为沈阳军区政治部的干部的揭发材料(见<大参考>2003-01-21)。“1985年刘宾雁曾写过一篇报告文学《第二种忠诚》,该文的主人公陈世忠为自己曾在狱中19年里看到的一个前国民党上尉、后来是北京某小学教师的李植荣于1969年在监狱服冤刑时被解放军战士无端枪杀一事,陈世忠平反后的第二天,就为李植荣的平反奔波呼号。陈世忠等60多位为被1957年的反右错划和打成反革命的李植荣鸣冤叫屈。陈世忠的真诚打动了刘宾雁,刘宾雁经过数月调查后终于写成了《第二种忠诚》。 《第二种忠诚》这一报告文学是影响了许多中国人的经典之作,该文也受到了中共高层胡耀邦、万里等人的高度赞扬。可是引起了周恩来老婆邓颖超、“左王”王震等人的愤怒,于是。在邓立群、胡乔木等人的指使下,刘宾雁被打成了否定“雷锋精神”的右派分子。刘宾雁的报告文学只不过把陈世忠的忠诚看得比雷锋的忠诚更重要而已。后来北京市中级法院也根据中共中央精神为李植荣彻底平反。 可是当刘宾雁于1987年被打成资产阶级自由化代表人物后,原先被陈世忠举报故意杀害李植荣的原解放军战士马洪才、王忠全立即与当时的辽宁省委书记李铁映等人联手,借助宋任穷这个“大左王”的力量,买通当时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逼迫最高法院改判早已生效多年的黑河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院对马洪才、王忠全故意杀人案的事实认定,把故意杀人诉讼期差17天说成已过诉讼时效,将两位杀人犯释放回辽阳。 1989年“64屠杀”后刘宾雁被迫流亡美国。1998年刘宾雁的学生、沈阳军区政治部作家李占恒(时为大校),此人爬了一辈子格子,也没有留下什么能让人们记住的玩意儿,于是他采取了以骂自己的老师来臭名远扬的办法,决心以骂出名。 李占恒在没有采访陈世忠本人和其他60多人的前提下,只是接触了一下陈世忠的前妻就回沈阳大搞他的创作,然后在沈阳日报、华西都市报等13家媒体发表文章,大肆诋毁刘宾雁和陈世忠利用李植荣事件来对无产阶级专政进行反攻倒算,陈世忠不服这种做法,以名誉侵权在哈尔滨中院起诉李占恒,并到中央军委告了李大校无数次。 但是,李占恒与当时的沈阳军区司令员梁光烈密谋后,买通了当时的哈尔滨市中院副院长傅强、王华新,做了一个模棱两可的乌龙判决。导致陈世忠上诉到黑龙江省高院。在黑龙江省高院开庭前,梁光烈与李占恒又买通黑龙江省高院院长徐衍东、副院长孙炜,将该案发回重审,哈中院的副院长王华新至今禁止开庭 梁光烈对李占恒违反中共11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精神的行为非但不追究,反而将李占恒升为少将级作家。 梁光烈干的上述几件丑闻惹怒了老江和老朱,特别是老朱也曾当过右派。老江和老朱当时想换掉梁光烈的,奈何梁光烈后台了得,在宋平和宋任穷几个“左王”的力挺之下,江、朱只好收回愤怒。但还是把梁光烈调走,赶到兰州军区当政委。 在兰州期间,梁光烈被宋平彻底洗脑,洗成自己的军中心腹。宋平、宋任穷利用自己当地的势力,他们把最好的矿产资源送给梁光烈的亲属开采。短短几年工夫,梁氏家族的资产超过了5个亿。 目前,梁光烈可谓春风得意:自己的情妇黄桂英已经顺利逃往美国,并已经在那里安置了幸福窝,随时等梁光烈的到来,共度幸福晚年;现在又当总参谋长,梁家军鸣锣开道,谁敢阻碍?未来更是前途光明:将来胡、江摊牌时刻,梁光烈又是双方都要争的一块肥肉,梁从其中获利之大不可限量也! 需要说明的是,李占恒的那篇《大作家、大手笔、大冤案──刘宾雁笔造悲剧》一文,实际上就是由梁光烈在背后一手策划并支持的反对共产党平反改革的举措” 我并不知道这篇文章的内容的可靠程度,更不认识作者。我想,这或许对中纪委彻查梁光烈的问题有所裨益。仅仅是作为提供犯罪线索,也可能有助于还梁光烈一个清白吧?另外,你们一定会注意到,该文中列数的五位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法院的主要领导,还有几位是没有落马的! 说到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操纵和指示下,证据确凿、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案的主犯王忠全终于逃脱了法律的惩罚,恢复了法官的神圣官职,而且步步高升。现在估计也早已光荣退休,还可以现身说法,证明自己是如何的无辜,而一群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犯如何异口同声地指证他是故意杀人,证明阶级斗争一时一刻也不能放松。多好的活教材呀!即使已经退休,也可以享受着公务员的优厚待遇。 我已经厌倦了提起他的那位同案犯:奉命开枪的战士马洪才。他在法庭上是公开认罪的,并从而获得了宽大处理,判了很轻的缓刑。但是,在法庭上他惊讶地听到他当时的班长居然血口喷人,把杀人的责任全部推到他的头上!当时,人们并不知道法庭将如何判处这起故意杀人的案件,完全不能排除死刑的可能性。因此,王忠全的抵赖不啻是企图把马洪才推向死路!所以他据理力争,说明当时如果没有班长的指示,作为列兵的他怎么敢于开枪?而且为了制造鸣枪警告的假象,指示他再朝天开第二枪的还是这个王忠全。这就是所谓的战友情吗? 可是,由于主犯王忠全的上诉的结果,已经认罪不上诉的马洪才也跟着坐车,获得了释放,接着又撤销了案件,他也变成了一个没有历史污点的人,得以留城,得以恢复党籍,担任保密干事。他从王忠全的成功经验里学到了一条真理,就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毕竟姜还是老的辣啊! 因此,尝到了甜头,对王忠全佩服和感激兼而有之的马洪才后来也就跟着王忠全一起申诉,要求彻底平反了。但是,事与愿违,他俩的申诉均遭驳回。 但是,十分奇特的是年富力壮的马洪才就在此后不久竟然莫名其妙地死了!他的工作单位在沈阳的一家研究所,隶属于航空工业部。这个消息是我在苏联学习时的老同学、航空工业部部长朱育理亲口告诉我的。问他怎么死的,他也不知道。我不能断定,马洪才的突然死亡一定和王忠全有关,他也许是病死的,车祸死的,自杀的,他杀的,都不知道。我无法进行调查。但是,有一点,在今日的中国,雇凶杀人的恶性案件是层出不穷的。如果雇凶的话,只要许以重赏,不愁找不到见利勇为之人。而且也不至于干得过于愚蠢,通常是制造一起事故等等,显得并非故意杀害某人。借用列宁的话说,如果一时看不见一件事的前因后果的话,不妨问一下,发生此事究竟对谁有利就可以了。显而易见,马洪才始终是王忠全的心腹大忌。他有过坦白认罪的不良记录,万一在法庭的一再追问下,他再一次选择坦白的道路,如实地说明事实真相,岂不坏事?因此难免对这个同案犯继续不放心,但是死人是不会开口的。马洪才一死,王忠全才能高枕无忧。这里就算是我向中纪委提供的一条新的犯罪线索吧! 至于段军以至梁光烈究竟在这个案件里起了什么作用?他们怎样包庇杀人犯王忠全,怎么为作者李占恒开脱,怎样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施加影响以至压力,就不是我等小民有能力调查的了。但愿中纪委秉承正义,顺便也彻查一下文中对于他俩在经济上贪腐的罪行是否属实,相信你们会除恶务尽的。 说到底,这个案件处理到如此卑劣的地步,跟我究竟有多大的关系呢?是啊,为了一件和我毫无关系的杀人案,我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后悔”莫及!顶多从中吸取教训,相信古人的教诲:是非都因多开口,烦恼皆由强出头。在杀人现场的目击者不下数十人,我凭什么要充当这个坏人呢?你断了人家的锦绣前程,人家怎么可能不对你恨之入骨?别说十一刀,即使砍你二十二刀,也难以解他们的心头之恨啊!这是私人的仇恨。那么国家呢?军方呢?王忠全正式书面要求反坐检举人陈世忠的诬告罪,而辽宁省高法的内部刊物的署名文章则认定“陈世忠想革谁的命?他想革解放军的命,这种图谋是永远不会得逞的!”看到了杀气腾腾的刀光剑影了吧?在这样强大的黑势力的双重压力下,我只有一条路:把恩爱的妻子女儿安顿好,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见机行事,流亡国外,事实证明我的预感是正确的,人家果然花费四年半的时间把这个案件进行了180度的重新改判。如果我留在国内,还能容我活到今天吗?所以,苟活至今的我接受了教训,今生再也不敢做这种蠢事了,并且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教导子孙后代吸取沉痛的教训:在中国大陆,绝不要再做见义勇为的蠢事、绝不要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绝不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类的鬼话。既然人家齐心合力把杀人犯当做宝贝,千方百计地把他们不但保护起来,而且委以重任,认为他是不可或缺的“廉洁法官”,我又何必从中作梗呢?真可谓“皇帝不急急死太监”啊! 言归正传,李占恒等被告上诉的结果是什么呢?前面说过,黑龙江省高院毫无理由地将民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拖到十三个月,这中间他们写信给最高院,表示此案涉及到敏感的政治问题,请示最高院应该怎样判?于是有了最高院的批示。有了尚方宝剑,黑龙江省高院就理直气壮地把上诉案件退回给哈尔滨市法院,指示它说,尽管李占恒的文章有损于陈世忠的名誉,但是还是应该不以侵犯名誉权结案!! 各级法院办案都有一个上诉和审理期限。但是中纪委调查贪污腐败的问责制却没有时间的限制。咱们退一万步说,既然我们的国家,愿意把两名证据确凿、充分的故意杀人凶手当做宝贝保护起来,包庇起来,纵容他们继续当法官,不断地升官,我们老百姓根本管不着,想管也管不了啊!那么就让他继续当法官吧!可是别忘了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件事情没有了结啊!那就是既然李植荣死得这么惨,这么冤?人民的政府应该如何对待死者的遗孀和遗孤? 我在黑河法院陈述时说过:杀死一个人,不像杀死一条狗,一只猫。人是社会的人,李植荣冤死了,可是他在老家还有一大堆亲人,有苦苦等待他回来的妻子,有从来没有见过父亲的儿子,以及年老的父亲和兄弟姐妹!李植荣老实服刑,积极劳动,争取减刑,只剩下短短两年就可以和亲人团聚了,却被杀害了,而且还冠以“企图逃跑,经鸣枪警告不听,而被当场击毙”的罪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中国大陆,尤其是在文革期间,那样一个家庭,会遭到何等的歧视和欺凌,你们谁能想象?可是,事情发生这么多年以来,案情大白这么多年以来,有谁曾经关心过李植荣遗孀和遗孤的死活?这些年他们是怎样熬过来的? 可怜的遗孀胡凤兰,终于没能等到丈夫获得昭雪的那一天。遗孤小早背着原罪的包袱,五十多岁了,始终是个人下人,一辈子抬不起头来。 我在打赢官司以后,到北京上访,包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给李植荣亲属落实政策,结果呢?请看: 我在1999年底前往北京办事,顺便走访了民政部,两名干部听取了我的陈述,以及关于尽快对李植荣的家属给予抚恤的建议之后,告诉我说,民政部只负责处理对县团级以上的伪职人员的安排。换句话说,李植荣在国民党军队里的官职太小,仅仅是个排长,级别不够,不归他们管。所以建议我去找北京市民政局。 我不仅去了北京市民政局,还走访了民革总部,结果是谁也不管。。。在民革的收发室,一位上了年纪的工作人员小声劝我说,唉,同志啊,民革是干嘛的你还不明白吗?他们怎么敢管这样的事?你回去吧,找别人去吧!至此,我总算明白了什么叫做“铁石心肠”,明白了为什么老百姓的告状竟然这么难!中国的事情就是这样奇怪,遇到事情你找不到任何一个具体的责任者。总是例行公事,互相推诿,把本来十分简单,十分正常的事情搞得复杂万分,到头来还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反过头来再把这样的上访者冠以“上访专业户”的恶名,加以排斥,歧视,甚至凌辱、抓到久敬庄之类的黑监狱里非法监禁和虐待。。。按道理,既然黑河法院的庭审已经确认李植荣不是逃跑,而是被故意杀害,是不是应该立即通知其家属,为他们洗刷不明之冤,加以慰抚,给予补偿呢?可是,有谁这样做过?他们何尝听到过一句安慰和道歉的话?他们何尝得到过一分钱的补偿?这就是经常标榜的人道主义?夫复何言! 因此,我郑重向中纪委和王岐山书记建议:如果你们也认为王忠全故意杀人且不认罪是可以理解、值得原谅的。为他的罪行百般开脱,偷偷地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理由,将正在上诉的故意杀人犯释放,又让他重新回到法院当法官。也是情有可原的。那么退一万步说,就请奉献一点同情心,对受苦受难的李植荣的亲属给予一点点温暖吧!这点要求不算是过分吧? 顺便告诉你,李植荣的遗孀胡凤兰没有能等到重见天日的那一天,含着无限的哀怨离开了人世。他们的遗孤任金凯再也不敢和我联系。他们搬家了,没有留下住址。我不知道他们一家人现在哪里。但是,只要你真心愿意让这起天大的冤案重见天日,你们想找到他,实在是轻而易举、易如反掌啊! 现在我归纳一下这封检举信提供了那些犯罪线索和渎职行为,请中纪委核对事实、除恶务尽!

  1. 故意杀人案的主犯王忠全逍遥法外,继续当法官,不认罪悔罪。
  2. 彻查马洪才的真实死因。
  3. 谁移动了红旗,伪造现场。李春歧和赵明贵嫌疑最大。但可能有人唆使。
  4. 杨院长怂恿王忠全一定要上诉。为正在上诉的故意杀人案未决犯取保候审。
  5. 最高法不顾黑河法院重罪轻判的过错,改变追诉时效期限的定义,使杀人犯免于服刑。陈庭长和任院长有重大嫌疑。
  6. 让杀人犯当法官是今古奇闻,法库县法院、铁岭市法院、辽宁省高法严重失职。
  7. 黑龙江高法秉承最高院的指示,撤销故意杀人案件,是什么理由?当初宣布二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借口是此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已经是非常牵强附会了,而这一次宣布撤销案件的根据,还是二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这就不仅仅是使二人免受刑事处分,而且连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也被一笔勾销了。这不是强奸法律是什么?这一切无非是为了一个卑鄙的目的:为杀人犯王忠全继续当法官扫清障碍!正因此,他们始终不敢重新开庭,不敢把这两份见不得人的判决书公之于众,反而借口说国家有规定,不能把判决书的复印件交给检举人!
  8. 黑龙江省高法知法犯法,严重超期迟迟不进行二审民事案件。未受任何惩罚。
  9. 最高法承认李占恒文章有损于陈世忠名誉,但因为涉及敏感政治问题,要求下属法院不要以侵犯名誉权定案,发回重审。这个指示就决定了陈世忠已经胜诉的案件变成了败诉。包揽词讼,竟至于此!
  10. 军方包庇。段军的所谓调查报告。
  11. 段军升官后再次包庇,民事法庭竟然推翻刑事法庭的定性!
  12. 梁光烈起了什么作用?请核查大参考刊登的揭露他贪腐罪行的材料真实与否。
  13. 包括肖扬院长在内的各级法院的一大批官员的不作为。
  14. 黑河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正式宣布李植荣遇害真相,及早对死者家属进行慰抚,提供经济补偿,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15. 民政部门认为李植荣官阶太低,拒绝抚恤。急需对这种荒谬而不近人情的规定加以修正。

就此打住!此致敬礼! 陈世忠于瑞典2017年4月17日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陈世忠2017年4月17日致函中纪委王岐山书记

中纪委王岐山书记你好!

你主导的大反贪腐的怒潮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而且“永远在路上”,并且宣称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人们第一次看到共产党真正动真格的了,不再是雷声大雨点小,不再是认认真真走过场了。仅凭这一点,你将会彪炳青史,被人们争相传颂。

在信的结尾,我想到了以下几点,供你参考:

  1. 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比贪污受贿的大老虎更加可恶、危害更大。
  2. 说你也会把杀人犯当做宝贝加以保护和包庇,当然是气话,无奈的气话。相反,我相信,只要你本人能够看到我的检举信,那么这个案件必然会引起你的重视。它的牵涉面太广,太深,卷入的贪腐分子也太多。但是正因为如此触目惊心,荒谬绝伦,才值得你加大调查力度和打击力度,否则后患无穷!我不禁想起戏剧《杨乃武和小白菜》里慈禧太后在接见小白菜时说过的一句台词:“你可知道,因为你(的案子)使我在江南的数百名大清官员丢了乌纱帽?”亡羊补牢,时犹未晚。但愿共产党的高官终于能够拿出超越慈禧的魄力来!
  3. 如果上面的问题解决了,那么对于李植荣遗孤的抚恤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人天生都是有同情心的。人心都是肉长的。人们常常爱说“感同身受”,也就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想一想李植荣的一生,他死得那么冤,那么惨,而他的遗孤,那个从未见到自己父亲的孤儿,这么多年是怎么熬过来的。好端端的一个家,连同他的幸福和前途一起就这样被毁了!打个比方,如果这种事儿摊在你的身上,假如你是李植荣,假如你是他的不幸的孩子小早,你会怎么想,你会怎么办?你们不是说要建立和谐社会吗?请一点一滴地从一些具体的事情做起!重建党的威信,不就得从类似案件的拨乱反正开始吗?
  4. 从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看,我们的法官队伍里,我们的军中仍然有一批正直的好人,他们顶住上级的压力秉公办案,可能也受到许多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是国家的瑰宝,是法律的维护者,是党的骄傲。这才是“真金不怕火炼!”应该还他们以公正,他们可以成为你大反贪腐的得力帮手。
  5. 我认识中共高层的一些领导,其中包括前任的中央委员、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李根深。我和他有私人交往和友谊,我把一批材料给了他,已经离休的他答应把我的材料转呈给你王岐山。可是去年他因病去世,此事也只好作罢。另外一位是已经离休的黑龙江省委常委、省外事办主任王耀臣,他也是早年留苏学生。他曾经出席旁听了开庭审议我控告李占恒侵犯名誉权的民事案件的全过程。必要的话,不妨听听他怎么看这件事。(但是他已经86岁了,听他家的保姆说,脑子有点不太好使了。)
  6. 我曾经做了哪些努力: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为首的各级法院系统就不说了。从胡耀邦到江泽民、李鹏、朱镕基,到胡锦涛、温家宝、罗干、吴官正,所有的历届政治局常委,司法部长高昌礼、监察部长何勇、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长长的名单,还有谁没有拜到?到头来,徒劳无功,或者这也就是“九龙治水”的弊病?
  7. 多年前,我听说胡锦涛主席即将访问瑞典,就写了一封长达一百多页的检举信,邮寄给中国驻瑞典大使吕凤鼎,请他转呈胡锦涛转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后来在一次春节联欢会上,我和吕大使夫妇坐在同一张桌子上,谈起此案,他还记得此事,而且也确实转交给了胡锦涛。可是上交的检举信同样又是有去无回。这就使得中共再一次放过了或错过了纠正办错案的机会,从而也使一大批执法犯法的法院蛀虫们继续逍遥法外,为非作歹,危害人民。
  8. 吕大使奉调回国了,据他说在全国人大任职。可是在他以后,我接触到的许多外交官员,一个个谨小慎微,唯恐犯错误,真是一蟹不如一蟹。包括驻瑞典使馆、驻纽约领事馆和驻联合国大使机构,全都拒绝接受和转呈我的检举材料,完全没有起到沟通海外华人的桥梁作用,这也是这起特大司法腐败案件旷日持久得不到解决的因素之一。动不动把提出批评意见的海外侨胞打成所谓的敌对势力、反动势力云云。从这一系列事件里,我痛感真的是“阎王好见小鬼难缠。”驻外机构的这种无所作为、尸位素餐的官僚习气该改改了!
  9. 接班人问题。怎样防止人去政亡、后继无人的问题。你退休以后还能有第二位王岐山吗?君不见即使在反贪局、在中纪委派出的巡视组的组长中间也抓出了一批蛀虫?怎样才能摆脱人治,从制度上保证“防腐蚀,永不沾”,从制度上确保你所说的不敢贪、不能贪,乃至不想贪?
  10. 我这个人对数字,对日期有所偏好,请看:

从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导致李植荣的悲剧加悲剧,到今年是60年整

从1969年4月14日李植荣被杀到2017年4月14日是48年

从1981年4月15日我获得平反到2017年4月15日是36年

从1981年4月17日我开始检举此案到今天,2017年4月17日也是36年

看看这个简简单单的血案还需要多少年才能水落石出?从青年熬到白头、如今已经年逾八旬的陈世忠还能看到伸张正义的那一天吗?一个大问号!

此致敬礼 陈世忠于瑞典2017年4月17日 (4月14日是李植荣遇难48周年)(从发出这封挂号信之日起,我向中国司法腐败的挑战进入了第37个年头。能否得到中纪委、特别是你王岐山书记的重视和亲自过问?让我们拭目以待!)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挂号信全文完)

 

 

 

(陈世忠给王岐山发出挂号信一个月以后的)

后记

2017年5月18

各位读者:一个月前,我以挂号信的方式给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发出了49页的检举信。王岐山本人究竟会不会看到它,我不知道。但是,人们大概注意到了,这封信同时也是给全世界的华人看的。说到“华人”二字,是个比较笼统的名词。包括生活在海峡两岸三地的同胞、凡是具有华人血统的人们。不论是否加入其它国籍的海外侨胞、不论你是拥共的、反共的、关心或不关心政治的,也不论你的宗教信仰如何,统统包括在内,因此称之为《告全球华人书》。

在这里,我想补充说明几个问题:

  1.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压住了这个案子,故意违反民法“对于上诉的民事案件,应该在三个月内开庭重审并作出二审判决”的明确规定,故意把这个上诉案件拖延了整整四年半,也就是十八个三个月。不知道够不够条件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他们当然不会告诉原告,个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理由。但是,后来的事实揭露了真相,就是这家法院的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向最高法院输诚,说是“此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需要请示最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在获得了“不以侵犯陈世忠的名誉权结案为宜”的明确指示后,黑龙江高法就向哈尔滨市法院传达了这个指示,同时又一次强调“此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因此,人们不禁好奇,此案究竟是涉及了哪些如此敏感的政治问题,以至于要把一件清清楚楚的故意杀人案以及一件明明白白的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案件搞得如此复杂,使得这么多家法院如此为难,研究来研究去,整整花了四年半 的时间,总算找到了几位心甘情愿地执行那个指鹿为马的指示的法官,把一审案件的结论来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彻底改变呢?

既然这两家法院都没有直接给出答案。这就给广大读者留下了无限遐想的空间。本人愚钝,特地把我十几年前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第20封信中进行的分析加以整理,求教于全球华人,分析有错,敬请指正。我对这个奥妙如同哥德巴赫猜想的难题的解答如下:

问:涉及此案的敏感政治问题是什么?答案是:

  1. 刘宾雁,是一位著名的党报记者,又是几年前新当选的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由于他勇敢地为民请命、揭露黑暗,他的名字几乎是家喻户晓,深受广大民众欢迎。邓小平钦点,第二次把他开除出党,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宣称他写的作品都是严重失实,人为地制造了对他“群起而攻之,群情愤愤然”的局面。可是现在《第二种忠诚》的主人公陈世忠居然打赢了官司,证明刘宾雁在李植荣被杀这个问题上并未报道失实,这个政治影响太坏了。因此,必须不顾事实,改变原来判决书的结论,以证明刘宾雁一无是处,就连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严重失实的。

那么,刘宾雁早在1985年发表的报告文学《第二种忠诚》究竟是怎样触怒了军方呢?《大参考》上署名为“沈阳军区政治部”的文章讲述了其中的原由。主要是因为该作品的主人公陈世忠对“雷锋精神”提出了批评。而雷锋这个被树立为全军和全国人民学习榜样的典型正是来自沈阳军区。因此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始终对刘宾雁以及陈世忠耿耿于怀。但是正如大参考文章所说的,刘宾雁也好,陈世忠也好,并没有全面否定雷锋。文章写道:“刘宾雁的报告文学只不过把陈世忠的忠诚看得比雷锋的忠诚更重要而已。”     而从作品“第二种忠诚”里人们可以看到,1964年的陈世忠是怎样看待雷锋的:……我看到你的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现在全国人民都在学习雷锋。……我承认雷锋身上有很多宝贵的品质,我当然应该向他学习。但是我认为雷锋并不是一个完善的典型,他身上有着严重的甚至致命的缺点。他的美中不足就在于他唯上级命令是从,从不知抵制上级的错误决定。雷锋有句流传颇广的名言:‘毛主席怎么说,我就怎么做。’我认为这句话是不准确不科学的,它孕育着连你自己都意想不到的巨大危险。首先,把你和党等同起来;其次,它预先就断定了你永远是绝对正确的,不但你过去和现在说的话是绝对正确的,雷锋必须句句执行,而且连你还没有说出来的话也早已注定了句句是真理,雷锋早就准备去照办了。这不是十足的盲从又是甚么呢?

你想一想,如果全国人民、全体党团员真的都成了雷锋,将会形成一种甚么局面呢?社会风气、道德面貌固然会焕然一新,可是一旦你说错了话,你代表党中央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又有谁能够出来帮助你们纠正呢?都像雷锋那样,连想都不敢想,哪里还谈得上甚么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呢?可是你们却号召大家都这样做!可见,你平时提倡的“广开言路,闻过则喜;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等等实际上都是一些无法实现的空话。也就是说,你们这样下去,不错则已,一犯错误就得错到底,后患无穷……” 任何没有偏见的人都能看出,这里并没有全面否定雷锋的意思。可是就连这样诚恳中肯的批评意见,毛泽东和沈阳军区都不接受。而直到不久前,人们才看到一位外国记者的质疑:“奇怪的是,雷锋同志每次做好事,总会有一位摄影记者“碰巧”在跟前,留下了照片,立此为证。”可见沈阳军区为了坐实雷锋这位全国人民的学习榜样,花费了多少心计,做了多少“秀”!难怪包括当时的沈阳军区司令员梁光烈在内的一批军方干部对胆敢“否定雷锋精神”的刘宾雁和陈世忠如此耿耿于怀哩!我倒是建议中纪委,不妨根据大参考文章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就梁光烈及其姘妇黄桂英的贪腐问题进行彻查,或许又可以钓出大鱼、抓出大老虎来!请看,该文指出:“在兰州期间,宋平、宋任穷利用自己当地的势力,他们把最好的矿产资源送给梁光烈的亲属开采。短短几年工夫,梁氏家族的资产超过了5个亿。目前,梁光烈可谓春风得意:自己的情妇黄桂英已经顺利逃往美国,并已经在那里安置了幸福窝,随时等梁光烈的到来,共度幸福晚年。” 

第二、陈世忠打赢了民事诉讼的官司,意味着此前陈世忠对于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揭露和批评是正确的。使人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个案清楚地看到,在中国大陆司法腐败达到了何等骇人听闻的地步。使人们再次看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等冠冕堂皇的口号,在实践中是如何被有权有势的法官和军方的党棍们粗暴无耻地强奸和践踏的。他们利用手里的权势随心所欲地编造谎言,制造一个又一个的借口来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故意杀人犯开脱罪责,耍弄一个又一个的阴谋诡计,动不动借口国家有规定,什么规定呢?就是要掩盖他们自己明知是见不得人的勾当。千方百计不让老百姓知道他们搞的阴谋的真相。例如,明明是故意杀人,既不是过失杀人,也不是杀人未遂,而且是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听任死亡,伪造现场,欺骗闻讯赶来的部队领导,邀功请赏,飞黄腾达,而到东窗事发的时候,却又百般推脱罪责,不惜栽赃陷害自己的战友和部下,而且没有一丝一毫的悔罪认罪的表现。。。试问有哪一点可以让这种不齿于人类的败类得到任何从轻处理的借口呢?可是结果呢?就在所有的证人、检举人、被害人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先是偷偷地把正在上诉的杀人犯交保释放,进而根本不敢开庭就对他们免于刑事处分,最后是干脆撤销案件,来一个釜底抽薪!手段不能不说是高明!只是可惜见不得阳光!一经暴露,这一切就跌落到人世间最不干净的地方去了!但愿这一回可不仅仅是主犯王忠全这个人渣恶贯满盈!且看有多少法官和军方代表跟着他一起在天网恢恢的法网里作伴吧!人们大概总听说过“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个词儿吧?

第三、这个案件使得人们联想,原来解放军竟然可以是这样制造冤假错案,故意杀人而不受惩罚的。那么人们不禁要问,中共掌权建国以来,究竟有多少劳改犯人被冠以企图逃跑的罪名而被冤杀的呢?难道干这种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罪行的仅仅只有王忠全和马洪才这两个人渣吗?远的不说,就从中共通过它的第一部宪法的1954年算起,在押犯人的家属,接到通知,说是自己的亲人因为企图越狱逃跑而被击毙者不在少数。以前只好忍辱吞声,不得已而信以为真。可是现在出现了李植荣的被冤杀,这些家属不禁会猜想:那么我们的亲人会不会也是这样被杀害的呢?这种连锁反应实在太影响安定团结了,必须尽快把它压下去,为此哪怕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也在所不惜。

第四、这个故意杀人案的从犯马洪才在为自己辩护时,提出了两条。一个是他是奉班长王忠全之命开枪。一个是杀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再加上他认罪服罪,因此得到了从宽处理,应该是顺理成章。但是这里却暴露出另一个严重问题。一个未成年人居然可以当兵,把手里拿的武器变成犯罪凶器,故意杀死在押犯人,然后伙同主犯王忠全一起欺骗领导,把事情歪曲成击毙不听鸣枪警告的逃犯,从而立功,获得表扬,得以留城,改变自己的后半生命运。可是当东窗事发后,又以不满18岁为由,逃避了法律的严惩。这公平吗?中国是已经有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有的人称之为恶法,但即使是恶法毕竟也是法啊!联合国也有规定,禁止使用童工,更不允许使用童兵。这不仅对未成年人本身极其不负责任,而且更使得所有的劳改犯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内心恐惧,朝不虑夕,不知道哪一天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会遭到这样的杀了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军人的毒手。那么不妨追问一句,难道这种现象仅仅是个别的吗?报纸刊登过,许多农村少年是不到规定年龄而走后门参军的。杀死那个好像叫李沛瑶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凶手以及他的几个同伴就都是这样入伍的童子军。我手里至今还保存着有关的报纸哩!人们不禁还要问,我们的人民军队里还有多少类似马洪才这样的童兵,又有多少这样的未成年人在朝鲜、越南、中印边境反击战以及珍宝岛战役中死伤或致残的呢?是啊,这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政治问题,伟大的人民解放军有勇气的话,就请正面回答吧!可是我悲观地估计,人民恐怕永远也不会得到答案,因为伟大的钢铁长城肯定会说:这是国家的高度机密!我是多么希望我的这种“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猜想是完全错误的啊!

第五、这个案子的被曝光对于“解放台湾、统一祖国”极为不利。君不见,几十年来,中共想尽办法,软硬兼施,极力想使台湾当局就范,可是李植荣被杀事件的曝光使得台澎金马地区的所有从政人员以及大小军警宪特人员豁然开窍,原来中共对待我们从来就是绝不“施仁政”的,一贯不变的政策就是“能消灭者立即消灭之,不能马上消灭者留待将来消灭之。”即使是如李植荣那样放下武器,起义投诚,加入解放军队伍者,即使是积极接受改造。努力干活的无辜者也在劫难逃,必须对他们斩草除根,不留后患!即使已经被无数事实证明他是被故意虐杀的,也要千方百计地把大事化小,再把小事化了,非要把无辜被杀的可怜人重新说成是企图越狱逃跑、不听鸣枪警告而被击毙的!此时此刻我不由得想起柏杨的一篇演说的标题:《丑陋的中国人》–这里特指的当然不是所有的中国人。你懂的。

第六、王忠全之所以悍然下令杀害李植荣,是因为军方早有对三大犯就地处决的秘密指示。如果法院对凶手“依法处理”得“过重”,那么故意杀人案的主犯王忠全在情急之下就可能狗急跳墙,就可能早在1989年开庭时为了推卸罪责,而把这种灭绝人性的军方决定公之于众,到时候军方情何以堪?因此各级法院必须悄悄地把本来已经被宽大无边地重罪轻判的故意杀人犯不仅释放,而且官复原职。而让那个血债累累的故意杀人犯当法官,并且给他连升三级这种事更是“古今荒唐事,今年出得奇”的罪行,因此从最高人民法院算起,等而下之,所有的涉案法院都不得不制造出一个又一个谎言,来掩盖前一个谎言,结果是越抹越黑,陷入今天这样更加被动的局面。可以想象,如果不是陈世忠的穷追猛打,迫使李占恒出庭应诉,而李占恒为了撇清自己,又不得不泄露天机,那么善良的人们可能至今还蒙在鼓里。就这样,一直拖延到1997年,掩盖到1999年,才让全部出庭的人,包括近二百名出席旁听的人们恍然大悟:哦,真有这样的事!  而且还是“现在进行时”,而原先还以为那种事仅仅曾经发生在“保卫延安”的年代里,早已成为历史啦。原以为现在的解放军早就改好了哩!

要不是李占恒的泄露机密,谁哪怕是胆敢这样猜想一下的话,军方早就把一顶“污蔑解放军”的帽子给你扣上了!你不信吗?不妨回忆一下六四事件中被从重判处十年徒刑的肖斌就够了!他的罪名不就是“污蔑解放军”在天安门广场杀人吗?因为这太不符合“在天安门一枪未放,一个人也没杀”的官方口径啦!这个丝毫不懂得配合袁木——中国当代戈培尔之流撒谎不脸红的肖斌实在是“咎由自取”啊!难怪连林彪都说“不说谎话成不了大事”哩!

以上几点,仅仅是我绞尽脑汁、冥思苦想出来的若干敏感的政治问题。一孔之见,千虑一得,不一定正确,更不见得全面。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解密,有待各位读者和明白人补充和指正!

  1. 原来,我一直以为,这个案件仅仅是个别的品质极其恶劣的解放军战士的故意杀人,后来,随着李占恒文章的出现,暴露了诸多幕后的不可告人的黑幕,我就想,两个普普通通的战士,犯下如此罪行以后,而且获得了匪夷所思的轻判,本来应该非常知足了,为什么还要惊动像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沈阳军区的领导、武警总队的领导等等,他们为什么要不择手段、死乞白赖地维护他俩呢?先是百思而不得其解,后来终于找到了症结所在。原来,这原本就是他们数十年如一日的一贯做法。我不禁联想到,他们是怎样残忍对待富田事件和所谓AB团的自己人的,我不禁想起,在保卫延安的战争中,他们是怎样杀害大批仅仅是有所谓通敌嫌疑的知识分子的,而其中留下姓名的只有王实味这样一个著名人物,我还想起,大约是在1953年的一期《人民文学》中的一篇文章,讲的是在“抗美援朝”期间,双方为争夺一个阵地展开了殊死的战斗,中方终于获胜,并且抓到了大批俘虏。这时,一名立下大功的志愿军,眼看到自己的战友牺牲得那么多,不禁怒火中生,端起机枪对准俘虏们一通扫射,全部消灭。对于这样的罪行,领导是怎么处理的呢?仅仅是狠狠训斥一顿,不替他报请立功,等于是功过抵消。事情就这样了结了。文章的字里行间充分流露出领导对这名战士的理解和支持。但是,上面所说的毕竟是一些战士的自发的冲动行为。而这一次王忠全的故意杀人却是如同李占恒在法庭上所揭露的那样,是军方的战略方案的组成部分,是要求战士们贯彻军方领导的意图。这是很不一样的。这和国际公约完全背道而驰,而且也是极端的灭绝人性的决定。这说明,中共高层的指导思想从来也没有改变过。那就是“对敌人,要像严冬那样冷酷无情”,那就是“能消灭者立即消灭之,暂时不能消灭者留待将来消灭之。”至于什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啊,不许虐待俘虏啊,什么履行国际公约的规定啊,都是摆摆样子、从来也不准备认真执行的摆设而已。
  2. 上面讲的是中国对异己分子的处理方式,那么对“自己人”又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呢?先讲一段题外话:中国每年处决的死刑犯究竟有多少?你们知道吗?我想大概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清楚。因为这也属于国家机密。但是应该承认,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特别是把最终执行死刑的决定权收回,由最高法院再次裁决。这以后就少多了。这是现在。那么过去呢?举个例子吧!十几年前,我参加过在雪平市举行的一个座谈会,其间谈到中国的死刑人数。当时大家知道的数字是每年四千多。可是一位瑞典的女博士研究生的讲演则声称,根据瑞典外交部掌握的资料,那一年的实际数字是一万五!当然我无从查核,不过也觉得不大可能是空穴来风。但是不论现在还是过去,中国的死刑犯人数却仍然占全世界执行死刑人数的绝大多数,好像是占百分之八九十,对吗?可是,我现在想为中共辩护的是:你们大家光看到中共对于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一面,却忽略了它有时也表现出极端仁慈的另一面,那就是:一切要从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出发看问题。而在司法这个无产阶级专政机器即刀把子的领域里当然就更加必须强调这一点!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故意杀人犯王忠全的无限宽大就是这个理论的具体化、人性化的体现!大家不妨想一想,在任何国家,任何朝代,王忠全的所作所为难道不都是罪不容诛、死有余辜的吗?可是到了中共手里,就变成了“亲不亲,阶级分。”君不见,被捕后的王忠全一口一个高呼“毛主席万岁”吗?他不是再三强调自己是“忠于毛主席的好战士”吗?而他原来所在部队的战友如刘继贤排长等也在内部刊物上载文白纸黑字地责备法院干部不该不从阶级观点看问题,不该忽略了这个案件的阶级背景。言外之意就是:他陈世忠再好,哪怕那么多的证人证言都是充分无误,可是这些人毕竟都是一群过去的劳改犯呀!而王忠全即使犯下弥天大罪,毕竟是咱们的阶级弟兄啊,是咱们的子弟兵和战友呀,怎么可以敌我不分,糊涂至此呢?其结果就是给黑河法院出了个难题:在众目睽睽、铁证如山的庄严法庭上,他们无法不承认王忠全等人确实犯下了故意杀人罪,以平息众怒。可是又故意在量刑上搞了一个猫腻,出人意外的从轻发落,这样就给后面的免于刑事处分埋下了伏笔!耐人寻味的是,王忠全的顶头上司、法库县法院杨院长在书面材料里质问道:“已过追诉时效,黑河法院难道不懂吗?”意思是,明知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为什么还要判他刑呢?善良的不知底细的人们该明白了吧?哪里是黑河法官不懂法?他们清楚得很!他们比你杨院长高明得多!他们不是不想救自己的阶级兄弟的狗命,可是又不便做得过于明显。设想一下,在法庭庭审中,凶手的犯罪事实已经如此清楚,而法官突然宣布二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岂不立即引起哗然?就会追问为什么故意从轻发落?而且还会继续上告、抗诉,此外,出庭旁听的诸多媒体也会撰文详细介绍庭审的全过程。岂不麻烦大了?就这样,“大事不糊涂”的黑河法官们先宣布二犯有罪,判了刑,在公开场合下暂时平息了民愤,成功制造了法院公正公平办案的假象,让到场群众基本上得到某种虚假的满意感、满足感而各自归去。然后呢?把球踢给上级法院,预先留有充分的余地,可以轻易地进行黑箱操作,即使是正在上诉的未决犯,也可以悄悄地交保放人。接下来,最高法院的任院长、陈庭长当然“心有灵犀一点通”,指示不必开庭(怎么可以开庭呢?那样的话岂不露馅儿了吗?)就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悄悄宣布免于刑事处分,然后再悄悄地撤销案件,来一个釜底抽薪。这就正像辩护律师早就预见到的“大胖子脱衣服,一步一步地来”(见庭审记录),这跟贪污犯洗钱时常用的拐弯抹角、暗度陈仓的办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啊!这就是所谓的阶级斗争理论在司法领域的“活学活用”!话说到这里,你如果继续相信,在中国大陆真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话,除非是你的精神病患得不轻!话又说回来,如果认真按照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办事的话,中国每年已经在全球独占鳌头的处决人数岂不更多啦!可见,还是对王忠全这样的宝贝败类网开一面的好啊!总之,林昭该杀,杨佳该杀,聂树斌该杀,呼格该杀,唯独王忠全不但不该杀,还得让他升任法院庭长!你该懂得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的真谛了吧?
  3. 现在,我请读者您耐着性子,第三遍重读李占恒关于李植荣被杀的经过的陈述。

李占恒:刘宾雁笔造悲剧(关于李植荣如何被击毙的陈述)

(全文于1997-1998年刊载在沈阳晚报、老年报、华西都市报、新安晚报、桂林晚报,黑龙江晨报等13家报刊上)

 

“这一天是马洪才第一次出外勤,马洪才端着半自动步枪,不停地巡视在自己分工的警戒区域。草甸子的西面有一个漫岗,那是他重点防范的区域,那岗上长着柞树林子,榛柴棵子……忽然,马洪才发现有一名犯人向西边警戒线靠拢,他神经顿时紧张起来,转眼间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线!径直朝西运动──马洪才立刻迎上前去,边跑边向犯人喊话:“站住!回来!”犯人如入无人之境,马洪才又喊: “再不回来,我开枪了!”犯人仍然向前运动……
同一时间,王忠全顶着西南风沿着警戒线南线向西游动,在拐弯处,也就是西南角,他看到一个犯人在距马洪才较近的一点上越出了警戒线!这是入伍仅有一年零两个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对犯人逃跑!神经也高度警张起来,他已看到马洪才离开哨位,追赶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马洪才都运动了一程,犯人还不见停步,王忠全边跑边催促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开枪,枪声响过之后, 逃犯躺倒在地上……( 李犯越出警戒线多远,说法不一)。
这里并非无懈可击。马洪才对逃犯“口头警告”有了,但是鸣枪警告不够明显。尽管执行看押任务不到一个月,但是凡是看押劳改罪犯的哨兵都知道使用武器的时机,在通常情况下,口头警告无效应当有一个“鸣枪警告”的过程。带班员王忠全“开枪”的指令是在紧急中提示马洪才赶快“鸣枪警告”,马洪才也想着鸣枪警告,但是在运动中把那警告为目的的枪平端了(原文如此)。这个从未打过运动靶的新兵,在跑动中,瞄也没瞄,一枪就把犯人撂倒了,王忠全为此责备了他,马洪才慌乱不知所措,冲天空又放了一枪。王忠全恐出意外上前夺下来他手中的半动步枪(原文如此),为他退出了弹仓里剩余的子弹……
当日勘验了现场,当日处理了尸体。”

 

当时黑河地区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的判决书我就不再重复,这里仅仅举出十几份大同小异的证人证言中的一份,请你加以比较,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目击证人马超元的证言材料

 

证明人:马超元,男,47岁。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六三农场二分场,工人

 

证明事实:1969年4月份,我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七分场服刑。亲眼目睹看押劳改犯人执行打草任务的解放军战士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事。这是一起冤假错案。事隔16年,现在应该恢复事情本来面目,依法处理这个案子。

 

那天下午三时许,我们一百多名犯人打草。带队的是知识青年李队长。他大概冷了,到较远的昨天打好的草垛那儿去了。三个看押的解放军,在那面一个,这面一个。有一个好像来回巡逻的。李植荣是一个积极超额完成任务的犯人。他在警戒线附近打草,并未出线。但看押战士说他出了警戒线,他解释说没有出线。那战士就令他放下镰刀往前走,李植荣服从命令走到警戒线外约五米左右的地方。过一会另一名看押的解放军,大概是班长过来了,跟战士说了几句话,然后问李植荣:“你过去是干什么的?”回答:“我过去在国民党青年军208师当过排长”。“你犯的什么罪?”“反革命。”“杀过人没有?”“杀过。”班长叫李植荣向后转,往前走。李植荣又服从了,朝前走了五六步,站住了。班长小声跟战士说”打”。战士就推子弹,李植荣听到子弹上膛声就转过身来。这时李植荣与两名战士相距20米左右,面对面。战士举枪就打,李植荣中弹往后倒下去了。班长又对战士说”再打一枪!”战士有点慌了手脚,不知怎的子弹掉在草地上。他拣起来推上,枪口较高朝天打出第二枪。这一枪很响,不像第一枪打到李植荣的腹部枪声不怎么响。我当时离现场七十米左右。开头的谈话我没注意听,只顾自己打草,我是听陈文勋说的。后来打枪前后我可认真的看和听,因为西北风,我在下风头。班长叫李植荣往前走,又小声叫战士“打”,“再打一枪。”这些话我确听到了。后来班长对犯人说”叫你们带工组长集合,找队长来。”李队长来了,解放军对他说了几句话。他又到李植荣倒下的地方,用脚踢了李植荣一下。李植荣未死,我见到他翻身滚了一下。说什么话可都听不到,因为这时我们已集合站队在草垛旁,离现场有100多米远了。李队长到队前宣布:“犯人李植荣逃跑,解放军鸣枪警告不听,还往前跑,被解放军击毙了。现在收工。”我当时想,你李队长在很远的地方、前天打的草垛睡觉。既没看见也没听见。明明第一枪把李植荣打倒。第二枪才朝天打的。你们真是颠倒黑白。

 

收工回监,两个解放军跟着,留下一个在现场。六小时左右以后,犯人李伯海、郑宝春奉命用小牛车去埋葬李植荣。据他们回来说,李植荣还未全死。警戒的红旗被移动到离死者好几十米远的地方。因为当时两名解放军生怕别人说李植荣未出警戒线,在100多名犯人收工走后,有一个留下,把旗往里移动好几十米。又据说带工犯人组长刘德元第二天带犯人打草还要用红旗,他去拔红旗时发现红旗已被移进现场五六十米左右。可见这两名解放军是在伪造现场,掩盖故意打死人之罪。

 

以上事实所见者不止几人,而是一百多名犯人。当然不能人人都像我亲眼见开枪的情形。但开两枪,人打死了,离警戒线很近这一点是谁也不能抹杀的。回监舍后,石干指导员问我们犯人当时现场怎么回事。有的犯人就如实告诉了他。但那时是文化大革命军管时期,法制遭到破坏,解放军随便打死人,犯人们又能怎么样呢?但人们心里是永远记住这桩极不公正的事的。现在法制日趋健全,我迫切希望公正的法律机关、正直负责的共产党员们,把这个冤假错案尽快查清处理,让死者的亲人得以平愤,让违犯法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全国关心此案的人见到裁处。

 

我对自己的证言负法律责任,随时准备出庭对质与作证。

 

据我回忆,当时在场的还有戴有让、胡三江、陈蔚森、郑维、陈世忠、段学礼、魏家庆、李才、李维政、刘德元、陆宇辉、郑远志、张磐、陈文勋、刘永发、王洪、宋光汉、陈月宦、王培良、崔梦庚等等,特供政府参考。

 

证明人马超元(全文完)

 

大家看到,这里是关于李植荣被杀经过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法院经过庭审,听取了检察院代表的控告,听取了王忠全和马洪才以及他们的律师的答辩,出示了大量证人的证言,结果是采纳了检方的观点,否定了两名被告的自我辩护的说辞。后来,之所以宣布对这两名故意杀人犯从宽处理,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至于再后来宣布撤销此案,其唯一的理由仅仅是因为他们俩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无它。这是明明白白的铁一般的真实。重复一遍,如果不是被法律确定为犯罪行为,何来追诉时效期限一说。只要不是蓄意包庇杀人犯,只要没有丧失理智,只要不是用脚后跟思考的人,绝不会得出另外的结论来。借此机会,我把民事诉讼的开庭花絮供诸位读者分享。让我们看看,被告李占恒自己是否相信他自己写的连篇鬼话?李占恒即席发言说:“听说李植荣的亲属(指遗孤小早)今天也来参加旁听了,我向他表示同情和慰问!”我立即回应说:“李占恒,你坚持说,根据你调查的结果,当时李植荣拼命地跑,越跑越远,马洪才喊他他也不听,继续跑,已经跑出去好几十米了,于是这个平时连运动靶也没有练过的新兵,连瞄也不瞄,一枪就把李植荣击倒了。请问,既然马洪才这个新兵连运动靶也没有练过,居然能在几十米外,一枪就能命中目标,怎么不请马洪才去参加奥运会,为国争光呢?问题就在于,他打的根本不是运动靶,而是从很近的距离打的静止不动靶!再看,一个战士,如果发现他执行看守任务的对象即犯人已经逃跑出去几十米外,喊他也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换了任何人,也应该打呀!否则岂不是严重失职?问题就来了:既然哨兵击毙的是一个跑得很远的“逃犯”,试问你身为解放军大校,居然会向逃犯家属表示同情和慰问!是你丧失阶级立场,还是你自己也不相信自己编造的逃跑鬼话?”所有这些对话都有法院当场的录音录像为证,但愿这些证据没有被蓄意毁掉才好!可是,这种不需要太高智商的人都能一眼看穿的谎言,到了黑龙江省高法的法官手里,居然说李占恒撰写文章的内容基本真实主观亦不存在侮辱、诽谤陈世忠的过错!这不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了吗?既然李占恒撰写文章的内容基本真实,那么无辜犯人李植荣还是因为企图越狱逃跑而被击毙的。两名故意杀人犯还是忠实执行哨兵任务的好战士。黑龙江省委指示成立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是彻头彻尾地错了,所有的证人和证词也都是错的,都是谎言和捏造,检举人陈世忠的揭发检举当然更是错的,纯粹是对我钢铁长城的污蔑和攻击,而且是妄想革我解放军的命!可是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这批“法官”在得出这种结论之后,居然还有脸说:陈世忠揭发检举犯罪行为是公民的积极表现,不应该受到指责!这种连起码的逻辑都故意装作不懂的人怎么有资格窃据法官的神圣的岗位?其实这也难怪,既然连故意杀人犯都可以担任法官,那么让那些装疯卖傻的白痴们当法官,还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呢?说穿了,并不是法官们的智商和白痴有一拼,而是他们完全堕落成为听话的驯服工具,在最高法院的指示下,确切地说,是在他们的教唆和强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违心行为。这也就是几十年如一日向广大党员灌输的“当人性和党性发生冲突时,必须牺牲人性,给党性让路!”即使是明摆着的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也在所不惜!读者们千万别忘了上面引用过的林彪同志的那句至理名言,那可是他在中共革命队伍里混了一辈子的经验总结啊! 5.         顺便纠正《民主与法制》杂志的报道里几个不太重要的误导、其一是提到我记住了李植荣家的住址,写信给李的妻子胡凤兰,结果信被退回。这是根本没有的事。我连李植荣家的住址也不知道。其二,我给党中央和毛主席写《谏党》不是被捕之前,而是入狱后八个月的事情,那是我故意选择的1964年2月29日那个闰年闰月的最后一天上交的,几天后审讯员回答我说:“根据你的再三请求,我们已经把你的材料全部交给了党中央,尽管我们认为这样做毫无必要”。后来前来复查和平反我的案件的法官们也证实了确有其事。以上两点可能是记者的误解。此外,我一直认为当天插的是五面红旗,与平时插四面红旗不同。有可能是我看错了。6.         由于最近郭文贵等人的爆料,许多人认为事出有因,王岐山自己和亲属也不干净。怎么可以对这种人寄予希望呢?关于王岐山本人是否贪腐,我不可能进行调查,当然也就无法表态。但是,我的看法是,退一万步说,假定王岐山确有贪腐的重大嫌疑,那么是不是应该把他先抓起来,隔离审查呢?这样做似乎很公正啊!不再是“选择性反腐”了吧?哦,不,爆料中还说习近平的贪腐嫌疑也很大,那么把他也抓起来审查一番好不好呢?既然大家认为中共高官无官不贪,那么要么不反,要么全部抓起来审查把!这个任务交给谁来完成呢?或许成立一个新的革委会之类的玩意儿,来一个第二次文革好不好呢?或者还有人建议《罢免习近平》,且不说这个建议行不行得通,既然你说“无官不贪”,那么罢免他之后又怎样呢?你建议由谁来代替他呢?从现有的政治局常委或委员里面找?还是从八千万党员里面找?还是从党外人士里找?你总得有一个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提案吧?那么回过头来看,让习近平“自毁长城”,打倒王岐山,或者甚至连习和王一起打倒,此时此刻谁最高兴呢?即将被打倒的老虎们当然最高兴,正在被逼得喘不过气来、眼看就要落网的几个铁帽子王们终于可以咸鱼翻身、死里逃生了,或许已经被关进笼子里的老虎们也可以弹冠相庆了,哼,老子终于也有出头的这一天!你们需要的是不是这样一种结局呢?所以,且不论王岐山自己有没有问题,他领导打老虎是真打而不是假打,毕竟是中共建党以来从未有过的“动真格的”,难怪他会遭到那么多次的阴谋暗杀等等。我不禁想起中共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被迫长征的主观原因,那就是执行了以太上皇、钦差大臣李德为首的中共中央领导的错误路线,诸如“拒敌于国门之外”、“举起两个拳头同时打人”啊,等等。请大家再次回忆一下列宁的名言:“当你一时弄不清事情的真相时,你就问一问对谁有利,答案就找到了。”不妨再举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吧!在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做了秘密报告,揭露了斯大林的诸多罪行,从此和中共结下梁子。此后不久就发生了苏共中央关于开除以马林科夫、莫洛托夫、卡冈诺维奇为首的反党集团的事件。在激烈的辩论中,在台上发言的赫鲁晓夫大声指责说:“他们的手上沾满了无辜者的鲜血!”这时,坐在台下的莫洛托夫只说了两个字:“你呢?”是啊,赫鲁晓夫也和他们一样不干净,不然,没有立下“投名状”的他也无法在苏共高层权斗中赢得斯大林的信任,不仅站住脚,而且占据了中央书记的职位。历史已经公认,他的最大功绩就是勇敢地揭露了斯大林的种种罪行,但是他回避了在这些血腥的罪行中自己应负什么责任!照这么说,是不是应该把赫鲁晓夫也一起打倒呢?试问在那个时候打倒赫鲁晓夫究竟对谁有利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7.         我的同学和朋友里高干不少。离休干部李根深是其中之一,他非常了解其中的黑幕,答应把材料转给王岐山,我就把大部分材料发给了他。可是他也担心王岐山目前恐怕顾不上这个案件。因为有更重要的案件需要处理。此话过后不久,去年八月份李根深也病故了。在这里我诚恳地请读者您献出的一片赤子之心,尽你所能让更多的华人看到这件冤案的来龙去脉,通过你拥有的各种人脉和渠道,把这封检举信传递到中纪委去,送到、发到、寄到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和电台、《民主与法制》杂志编辑部、欧华导报、美国之音中文部、自由亚洲电台、新唐人电视台等等海内外的华文媒体去,寄给你的亲戚朋友熟人们,形成合力,形成压力,为屈死的冤魂李植荣讨还公道。给苦苦挣扎了五十多年的遗孤小早一点点同情和温暖,多少也让咱们海内外华人恢复一点点信心:只有坚持不懈地进行斗争,真理才有可能哪怕是局部地取得胜利的。8.         朋友们,全世界的华人们!这封信写到这里该收尾了。当然,还可以写很多很多。比方说,我曾经写过但从来没有发表过的有关李植荣被杀后他的遗孀和遗孤以及其他亲属的遭遇。简言之,根据后来小早的口述,村干部获悉李植荣的死亡通知书后,马上要求他的妻子改嫁,表示“划清界限”。刚刚接到关于丈夫这份噩耗的胡凤兰哪里有心思再找人家呢?于是村干部就扣她家的口粮和工分不发。幸好李家兄弟姐妹还在,就大伙儿接济胡凤兰母子苦度光阴。可是村干部得知后连这些亲属的口粮和工分也扣下。就是要逼她就范!为了不连累亲属,胡凤兰只好在丈夫尸骨未寒的情况下答应改嫁。但是那个年头谈何容易?本村的人知根知底的谁会娶一个刚刚被击毙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呢?不得已只好远嫁另村的一位农民,小早自然也跟着妈妈一起过去,改姓任,大名金凯。但是没有不透风的墙啊!小早上学了,小学生难免淘气,可是每一次孩子吵架时老师总是光训斥小早说:“你老实点,你爸是国民党军官,被我们解放军镇压掉的!”于是,小早有理也变得没理。而不懂事的孩子们就仗势欺人,群起而攻之、打之、欺负之、百般凌辱之。他吃尽了苦头。人们不难想象,这样的所谓“血仇子弟”,永远是被列入另册的。无论是入队、入团、入党、招工、上大学、参军、提干等等,什么好事也轮不上他。哪里有什么光明前途可言!可是多年以后好不容易通过法律途径查明了真相,他的父亲是一位无罪的公民,是无辜被杀害的牺牲者,可是却得不到任何抚恤,原因是死者的官阶太小!夫复何言!现在你或许懂得了什么叫做欲泣无泪了吧?我为生活在这样一个不正常的国度里的任金凯们一哭!就此打住,不说也罢!9.         我能够奇迹般地活到今天,连自己都有点不敢相信,恍然梦中。但是,我总在想,人在做,天在看!如果说,十几年的监狱生涯使我荒废了专业知识,没有能够在继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新长征道路上做出更多的贡献,可是此生毕竟做了一两件奇迹般的好事。就拿李植荣案件来说吧!我的多年坚持的结果,终于得到了有关此案的六张判决书,加上两份法院文书:驳回王忠全和马洪才要求平反的申诉信件的通知书,还有黑龙江省高法给哈尔滨市法院的128号文件,它传达最高法院的指示,要求该院重审此案,并白纸黑字说明:此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不以侵犯名誉权结案为宜。堪称绝妙的反面教材啊!这不就说明,只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斗争,真理才有可能哪怕是局部地取得胜利的吗?不妨来一点阿Q精神:你们说,这个案子陈世忠究竟是打输了还是打赢了呢?10.        但是,这仅仅是现在我们得知的一些资料,别忘了中国这个特殊的国家,还有一个永远永远你到死也无法看到的关于你自己的档案。这里面或许有让你致命的秘密,比方说:此人只可利用,不可信任,或者不可重用。或者说:此人有特嫌,但未能确定,要内控使用。这就够你喝一辈子的了。但是,许多人可能还不知道,和档案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是多如牛毛的《内部刊物》。我是饱受其害、具有亲身经历的人。就在我和对立面进行艰苦论战的时刻,突然发现,辽宁省高法下属的内部刊物早在许多年前(1990年)就发表了辽宁省铁岭市和法库县的一些法官的文章,大量歪曲事实,为其同僚王忠全鸣冤叫屈,用极其恶毒的语言攻击检举人陈世忠,包括把事情说成是陈世忠想革解放军的命。大家知道,在中国大陆,这种罪名意味着什么!这种磨刀霍霍、杀气腾腾的文章居然可以不受人民监督,不受舆论监督,更不让被侮辱和污蔑的人知道!就连我请法院把它也列为被告之一的要求都不被采纳,理由就是它属于内部刊物!这就大开国人眼界,提醒各位:千万要小心啊!不知什么时候,你就可能“躺着中枪”。因为你在明处,人家在暗处,尽情施放暗箭,你连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更不用说,你连诉诸法律、请求公正的资格都没有!因为人家有血口喷人而不受法律约束的铁帽子特权!所以说,活到老学到老,此话不假。信哉此言! 

最后讲讲,这个案件的输赢对于我个人来说真的有那么重要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了这个案件,我从获得平反判决书之日起,就开始了这个伸张正义之旅。我明知这是需要担负很大的风险的。但是我还是相信,在这个党的领导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相信党是会主持公道的。可我绝对没有想到,它会把我的后半生全部搭进去,结果竟然落得一个妻离女散。无家无国、惶惶然如丧家之犬的地步。不幸中的万幸是富有同情心的善良仁慈的瑞典小国接纳了我。有比较才有鉴别。我终于领会到什么是真正的民主、自由、人权等等所谓的资产阶级的口号有多么的重要和美好!因此我不厌其烦地告诉每一个人:

一、我应该感谢中共,使我一个贫苦的孤儿获得了受到高等教育的机会,有了一技之长,有了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懂得了做人的道理。

二、我应该感谢中共,使我终于檫亮了眼睛,懂得了什么是中共统治下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谛和内涵,更懂得了这是一个不允许说真话的国家。

三、我应该感谢中共,使我有充分的理由,理直气壮地义无反顾地离开它,找到能够保护我的正常国家,得以栖身,苟延残喘。

看到这里。我们每个人或许都会不由得回忆起无限辛酸又千真万确的著名电影台词:“你爱这个国家,这个国家爱你吗?”而这就是终于被逼上梁山的陈世忠的悲喜剧所在!

“绞索套在脖子上的报告”的作者尤里乌斯。伏契克的名言是“人们,我爱你们。你们要警惕啊!”警惕什么呢?我的切身体会就是国家绝不等于祖国,不要再闹出诸如“欢庆祖国诞辰60周年”之类的笑话来。爱国和爱党更是不相干的两回事。请勿有意无意地把它们等同起来,混为一谈。天真善良的同胞啊,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了!

不妨借用前人的诗词,正所谓:留得子胥豪气在,何惜马革裹尸还?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处处有青山!

谢谢你的关心!期待着你的支持!但愿“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不至于流于一句空话!

5月18日于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