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真正的奇迹,不是“私企共享”,而是大午城孙大午已经成为一个符号。有人称他为“中国企业家的良心”,有人赞美他的“私企立宪”和共同富裕实验,也有人把他视为敢于对抗地方权力的农民英雄。这些评价都触及了孙大午的一部分,却也容易把他解释成一个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者。这可能看错了孙大午。孙大午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制度企业家。他更像传统中国社会中罕见的农民领袖:精明、豪爽、敢作敢当,善于聚众,也愿意庇护弱者;能够让追随者信服,也习惯以个人意志作出最后决断。他的力量不主要来自公司制度,而来自人格威望;大午集团的秩序也不完全是现代法治秩序,而是一种围绕豪杰人物形成的人治共同体。孙大午真正的奇迹,不是发明了“私企共有”,是在中共严密控制土地与社会组织的制度之下,建成了一座绵延数平方公里的大午城。
一、从十几个人的共同创业开始
大午集团创业之初,十几个人每人出资二百元,聚在一起养鸡、养猪。在乡村熟人社会中,这是一种很常见的创业方式。没有严密的合同,没有经过精心设计的股权结构,也没有明确的退出与继承机制。大家把钱交出来,推举一个最聪明、最能干、最有胆识的人带头。孙大午就是这个带头人。在企业规模很小时,产权模糊不一定马上构成问题。大家彼此认识,相信孙大午,企业的账目、分配和决策也可以依靠熟人信用维持。孙大午大体采取的是一种朴素办法:钱是大家出的,企业也是大家的;由我代为掌管,集体承担责任,重大事情由我决断。这套办法非常适合早期乡村创业,却不适合一家不断膨胀的现代企业。企业越做越大,原始产权反而越来越难厘清:最初出资者的二百元如何计算?后来参加企业的员工有没有产权?早期投入、劳动贡献与企业数十年增值之间如何换算?所谓“大家共有”,究竟是共同享受福利,还是依法持有股份?这些问题不是靠道德理想便能解决的。现代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演化,形成股权登记、法人财产、有限责任、董事义务、财务审计、利润分配、股份转让和司法救济等一整套规则。其核心不是假定企业家永远英明善良,而是在企业家不够英明、继承人未必善良、成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仍然能够确认权利、追究责任。大午集团却始终没有完全走到这一步。
二、“私企立宪”没有解决产权问题
孙大午后来提出“私有、公治、共享”,又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承担决策、经营与监督职能,试图限制家族成员直接干预企业。这套“私企立宪”并非毫无价值,它包含孙大午对家族企业传承问题的认真思考。他不愿意把企业简单分给子女,也不希望无能的后代凭血缘掌握经营权;他希望把企业完整保留下来,由有能力的人管理,让员工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但问题在于,企业内部设置几个相互制约的机构,并不等于现代公司治理。大午集团一方面强调“共享”,另一方面又规定产权由孙氏家族整体传承,永不量化、永不分割;因工商登记需要而登记到家庭成员名下的股份,对外有效,对内却不被承认为可以自由处分的个人产权。监事会代表家族,监事长实行继承制,家族仍然拥有最终监督权和制度解释权。后来,企业产权却主要由孙大午两个儿子代持,更显示出这一制度的根本矛盾:他试图用“私企立宪”超越家族企业,最后却仍然需要依靠两个儿子代持产权。所谓“私企共有”,并没有形成可以确认、分割、转让、继承和依法救济的共同产权。它更接近一种伦理共同体:企业名义上属于大家,实际控制依靠领袖,法律产权落在家族名下,内部利益则由领袖主持分配。这与“全民所有、由我控制”的逻辑,存在某种隐约的相似性。孙大午当然不是有意欺骗员工。他是真诚地相信自己的制度,也确实希望员工生活得更好。可是,真诚不能代替产权,善意也不能取代法律。“共享企业成果”与“共同拥有企业”终究不是一回事。
三、自由派看见了理想,经济学家看见了产权
一位曾在大午集团居住数日的观察者,回忆过一个颇具象征意味的场面。孙大午天天大宴宾客。胡德平、胡德华兄弟以及秦晖、笑蜀等知识界朋友都曾在那里活动。宾客往来,谈论改革、宪政、农村与共同富裕,大午集团一度成为中国自由派官学两界重要的民间活动基地。许多知识分子欣赏孙大午的豪爽、公共情怀与农民立场,却未必真正弄明白“私企立宪”背后的产权结构。据这位观察者回忆,当时真正听懂其中产权难题的,是经济学家谢作诗。这一区别耐人寻味。自由派知识分子反感权贵资本主义,同情农民和劳动者,因此很容易被“共同富裕”“私企共有”的理想打动。他们看到的是一个不把企业完全据为己有、愿意让员工分享成果的良心企业家。经济学家首先追问的却是:企业究竟属于谁?谁承担风险?谁享有剩余收益?谁作出最终决定?成员能否退出?产权如何传承?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明确回答,“共有”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产权制度,而是一种依赖领袖信用兑现的伦理承诺。
四、大午集团是豪杰之治
理解孙大午,不能只用“企业家”这一个概念。他首先是一个农民领袖式的豪杰。他出身乡村,熟悉农民的语言、心理和生存方式。他敢冒险,能吃苦,有强烈的是非感和庇护意识。他愿意为员工兴办学校、医院、养老设施,也愿意接待知识分子、律师和公共人士,为那些在体制内受到排斥的人提供活动空间。他办企业,不只是为了积累财富,也想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建设一种比较公平、有人情味的生活秩序。大午集团的员工主要来自周边农村。在城乡社会保障长期分割、农村公共服务严重不足的年代,大午集团提供的低价医疗、教育、养老和生活设施,确实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准公共服务功能。这也是许多农民愿意追随孙大午的重要原因。但是,豪杰的优点与局限往往来自同一个地方。孙大午相信自己的判断,也习惯于亲自拍板。他可以礼贤下士,可以大宴宾客,可以接受知识分子的批评,却未必真正容纳能够在企业内部与他平等博弈、依法制约他的独立力量。有人把大午集团后期的内部管理概括为“武大郎开店”。这个说法或许尖刻,却点出了人格化治理的风险:领袖能够团结很多人,却可能难以培养真正超过自己、挑战自己并取代自己的人。在现代公司里,制度的意义正在于企业不必等待一个伟大人物。即使创始人离开,公司仍能按照确定的权责结构运行。而大午集团的制度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孙大午本人。所谓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以分配日常权力,却不能替代他的终极权威。他既是共同体的创建者,也是内部秩序的最后仲裁者。这不是法治,而是开明的豪杰人治。
五、产权模糊与土地模糊互为表里
大午集团的产权问题,还与土地问题紧密纠缠。企业最初由多人共同出资,内部产权难以彻底厘清;企业后来建设的大量厂房、道路、学校、医院、酒店、养老公寓和住宅,又并非全部建立在手续完整的城市建设用地之上。如果企业产权完全明晰,土地问题便会立即浮现:这些建筑物下面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由谁取得?经过什么程序改变用途?土地与建筑物能否合法登记、抵押、交易和继承?产权模糊,使大午集团能够绕开一部分现代公司和土地制度的刚性约束,迅速扩张;但这种模糊也使它始终无法成为一家权利边界清晰的现代企业。模糊曾经是大午集团成长的条件,后来也成为它无法摆脱的软肋。然而,正是在这一片模糊地带上,孙大午完成了他真正令人惊叹的事业。
六、他在农田上建成了一座城
公开资料曾称,大午集团总部占地近五千亩。近距离考察者认为,其厂房、道路、学校、医院、酒店、住宅和养老设施等建设规模约有五千亩,而且还不包括农业生产用地。在中国极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下,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农民虽然在法律名义上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人,却没有把土地自主转化为建设和发展资本的完整权利。农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层层行政审批;土地一旦完成征收和用途转换,主要增值收益又往往被政府及相关开发主体取得。国家通过用途管制、征收制度、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一级市场,控制了土地的发展权。孙大午却在华北平原上修建道路、厂房、医院、学校、酒店、温泉和大量养老居住设施,把农业、工业、商业和公共服务组合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一座事实上的民间城镇。一些养老公寓建在原属农业用途的土地上。由于没有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模式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房屋可以以较低价格出售,仍然能够盈利。这不是普通企业扩建几座厂房,是一个农民企业家在国家主导的城市化路径之外,自行建设了一座城。“私企立宪”未必可以复制,大午城更不可能复制。任何普通农民或者企业家占用数亩农地进行建设,都可能迅速遭到处罚。大午城却在地方政府眼皮底下延续和扩张了三十余年。它之所以能够存在,既靠孙大午的胆识与经营能力,也离不开历届地方政府在不同时期的默许、利用乃至支持。
七、为什么判决避开了大午城
大午城不可能在一天之内秘密建成。几千亩土地上的道路、厂房、医院、学校、酒店和住宅,也不可能长期逃过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及地方党政机关的视线。地方政府需要大午集团创造的就业、税收与公共服务。在关系良好时,土地手续可以被搁置,企业可以作为地方发展的成绩;一旦政商关系破裂,同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又可能转化为随时可以落下的利剑。耐人寻味的是,孙大午后来被判处十八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的罪名很多,包括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却没有把大午城数千亩建设用地问题作为核心罪名。也许不是因为土地问题不严重,是因为它太严重、太漫长,也牵涉太广。如果彻底追究大午城的土地问题,就不能只追究孙大午。人们还必须追问:如此庞大的建设为什么能够持续三十余年?历届地方政府为何放任?哪些部门曾经默许、协调甚至从中受益?所谓违法,究竟是一个企业家的单方面行为,还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共同制造的既成事实?大午城太大了,大到无法被解释成一次普通的违法占地;它存在得太久了,久到任何追责都会同时暴露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
八、权力真正忌惮的是民间共同体
仅从土地违法或者企业产权角度,还不足以解释大午集团的最终命运。大午集团后来已经不只是一家企业。它拥有土地、产业和数千名员工,也拥有学校、医院、养老、住宅、道路、酒店和公共活动空间。员工及其家庭的工作、就医、教育和生活都与企业联系在一起。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分子、律师和公共人士不断到访,又使它形成了超出一般企业范围的社会关系网络。围绕孙大午,一个具有相当独立性的民间共同体逐渐生长出来。这个共同体未必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也不是什么秘密组织。孙大午甚至一再强调自己不移民,要留在中国办企业、与乡亲生活在一起。但对一个要求所有社会力量最终接受党政权力领导的体制而言,一个未经授权却能够自行组织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吸纳知识分子并赢得群众忠诚的民间共同体,本身就具有潜在的政治意味。它证明社会可以在党政系统之外形成秩序。农民可以围绕一个民间领袖组织起来,企业可以承担部分政府功能,知识分子可以在那里自由往来,律师可以介入公共事务,而一个地方共同体甚至可以在不完全依赖土地财政的情况下,建设自己的医院、学校、养老设施和居住空间。这种可能性,才是中共不能明言的忌惮。中共未必害怕一个富有的企业家。财富可以被监管、征税、收购或者没收。它真正警惕的,是财富转化为社会组织能力,是企业家成为民间领袖,是企业发展为共同体,是共同体产生不依赖党权的内部认同和公共秩序。大午集团越成功,孙大午的危险便越不在于他拥有多少钱,而在于有多少人信任他、追随他,并把他视为能够主持公道和庇护一方的领袖。
九、他的悲剧也在于豪杰人治
然而,大午集团对外部党权的相对独立,并不意味着它内部已经建立了现代法治。这正是孙大午最复杂、也最悲剧的地方。他以个人威望抵抗外部权力,也以个人威望维持内部秩序;他反对党政权力任意干预企业,却没有彻底建立能够限制自己和家族的产权制度;他试图建设一个共同体,却仍然需要依靠豪杰领袖主持公道。在孙大午开明、强健并受到普遍拥戴时,这种模式能够释放巨大能量。但当他年老、入狱或者被迫离开,整个共同体便失去了最重要的权威来源。现代法治之所以不同于清官政治,现代公司治理之所以不同于豪杰人治,就在于制度不能依赖一个好人永远在场。孙大午希望以“私企立宪”解决这一问题,但他最终没有成功。他制定了企业内部的权力分配规则,却没有真正完成产权明晰;他限制了后代直接经营企业,却又把法律产权交给儿子代持;他希望员工共同分享,却没有把“共享”转化为员工可以依法主张的所有权。他的企业制度仍然没有走出传统中国的循环:盼望一个有德有能的领袖,以个人权威建立秩序,再希望这个秩序能够超越领袖而继续存在。
十、豪杰可以建城,却不能代替制度
评价孙大午,需要同时拒绝两种简单化。不能因为他的企业产权模糊、管理带有人治色彩,就否定他的公共人格和历史勇气;也不能因为他敢于批评权力、庇护知识分子和照顾农民,就把“私企立宪”神化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创新。孙大午既不是圣人,也不是成熟的现代制度设计者。他是从中国乡土社会中生长出来的农民豪杰。他有农民的朴素正义,有军人的勇敢果断,有企业家的精明冒险,也有传统家长的自信与控制。他能够建立事业、聚集人心、庇护一方,却没有完全理解产权、法治和制度化治理对于一个庞大企业意味着什么。豪杰可以在乱局中开辟空间,却很难保证身后的秩序。孙大午真正伟大的地方,也许正在于他用自己的长处做成了一件现代制度几乎不允许农民完成的事情;而他的失败,则在于他试图用同一种豪杰人格,解决只有现代法治和公司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
十一、一座民间城市与一个农民领袖
孙大午不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先知,“私企共有”也不是值得推广的产权模式。但是,大午城真实地存在过。一个农民出身的企业家,在土地发展权被国家严密控制的制度中,把数千亩土地连接成一个集生产、教育、医疗、养老和居住于一体的民间世界;又以自己的声望,把农民、员工、知识分子、律师和部分开明体制人士联结在一起。这既是他的成就,也是他的危险。中共最终摧毁的,不只是一家存在违法问题的企业,也不只是一个桀骜不驯的富人。它所不能容忍的,是一个农民领袖在党国体系之外获得持续的社会忠诚,是一个民间共同体显示出自我组织、自我建设和自我服务的能力。然而,大午集团最终未能抵抗权力,也说明仅靠豪杰无法建立真正稳固的自由秩序。对抗外部人治,需要的不应是另一个更善良、更有担当的内部人治,而应是产权明晰、权力受限、规则稳定、任何人都不能任意改变的现代法治。孙大午走到了豪杰所能走到的远方,却没有跨过从豪杰人治到现代法治的最后一道门槛。他的“私企立宪”随着本人离场而显出脆弱,他所建设的大午城却成为一个难以抹去的历史遗迹。它曾经证明:中国农民不是没有建设城市和组织社会的能力。他们真正缺少的,是把自己的土地、劳动和生活组织成现代共同体的自由权利。孙大午真正的奇迹,不是“私企共有”,而是大午城。大午城真正触犯的,也不只是土地管理制度。它曾经让人们看见:在党国之外,社会也可能自己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