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咚:从聂树斌到雷洋,中国怎么了?

發佈時間 : 2016-6-25 23:00:23

公检法系统连续发生几起引发全国轰动的丑闻。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毕业生、曾任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的雷洋“被嫖娼”并在北京警方拘押过程中身亡,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反遭多名法警殴打致裤子被扯破,而深圳宝安区警察非法盘查并猥亵、恐吓女路人。

作为个例来说,它们的曝光是“偶然”的,相信还有更多的同类情形没有机会成为社会热点事件,从而规避了社会和舆论监督。但从一个现象角度来分析,在它们背后存在着某种必然逻辑:多起事件的主角都是国家执法者,他们理应更懂法律,模范地遵守法律,并文明、依法依规执法,但他们为什么敢于知法犯法,成为公民人身安全的直接伤害者?

人身安全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赖以维系的最基本保障;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存在的最基本的理由。然而,这些事件的当事人恰恰都是政府中履行保障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执法者”。

它们最严重的破坏性结果是,让所有人都失去了底线的安全感,对社会安全失去基本的信心,同时,也对政府失去最低限度的信任和依赖。如果不全面反思其原因,从政治层面推动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公民最终唯一能相信的就是自己和自己所在的小圈子,并寄望抛开政府执法系统,通过自卫来保卫自身安全,由此引发暴力的恶性循环,整个社会都将陷入失控局面,公民的人身安全更无从维系。

人们注意到,与这些事件同期,最高法院决定重申聂树斌案。多年前,聂树斌疑被执法者所污犯故意杀人和强奸罪而处以死刑。在近期发生的同类事件中,受害者的遭遇有些得到正视,比如雷洋案的警方有关当事人被立案审查。而深圳警方非法盘查、猥亵威胁女路人事件的有关警察也被处理。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案件都受到公众舆论高度和持续性的关注。可以说,在公众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对有关案件展开审查、重审或进行处理,仅具有“个例”性质,无法推而广之,解决司法系统广泛存在的滥用权力和腐败的源头问题,保障更广大公民关切的人身安全问题,重树民众对公共安全的信心。

对一些个案进行个别化的清查,洗雪冤屈,捍卫正义,是必须的。但值得令人深思的是,十八大后,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反腐败也在推进,其中司法系统深化改革和反腐败是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时过多年,为什么改革成效难以彰显,执法者的滥权和腐败有增无已?有人更进一步提出疑问,以前可以将问题归咎为周永康的“劣政”,如今再也不能从过去找理由了。因而,在清查个案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剖析一桩桩具体案例,认真、系统反思它们发生的原因并提出治本举措。

正如前述,无论是聂树斌案,还是雷洋案,在推进它们公正解决的过程中都已有了一些进展,但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它们都受到公众舆论的持续性的强烈关注,促使政府下决心解决它们,而且,就像一些论者所指出的,在其过程中,法治元素并未凸显,主导案件取得进展的仍是政治力。这就意味着,在这些案例中推动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不具有“普适性”,无益于改进法治落后的状况和全面施行法治。

我们看到,深圳宝安警方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两过路女子进行盘查,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对盘查公民身份证所作规定的任何一条。而这部法律在2011年修改后,对警方查验身份证已进行了“扩权”,当时就曾引发民众对有关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如何平衡的大讨论。今次深圳宝安警方的行为无疑是对该法的滥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在维稳目标下对警察无限制使用权力的鼓励策略。

在此问题上,有另外一个旁证。国家行政学院一本针对城管的培训教材中,对城管如何在进行暴力执法的同时规避社会监督进行详细论述,提出“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还应以超短快捷的连环式动作一次性做完”的目标和“几名城管执法队员一起行动”的要求。这个事实说明,鼓励执法者“依法”无限制使用权力成为国家最高级别培训公开的教学内容。这反映了政府鲜明的政策导向。

从聂树斌,到雷洋,到吴良述,再到深圳两女子,他们的遭遇背后隐含了执法者们的无所顾忌和有恃无恐。设若他们有一点点忌惮、畏惧之心,就不会敢于以身犯法,下手狠辣,或者恬不知耻到口无遮拦程度。当下中国人多数,既没有宗教信仰,也没有政治信仰,所以既没有对神的畏惧,也没有政治道德律令的约束,唯有法律制度和坚决制裁能够制约他们。然其行为说明,他们对法律制度和施行法律制度也已失去了基本的敬畏。那么到底是什么让他们如此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

可能有两个心理诱因。其一是,他们觉得这个国家对他们的强烈需要。其二是,他们觉得自己的行为在执法者中很普遍,法不责众。对执法者的依赖,随着中国社会矛盾达到临界点和政府的政治安全感降低,进一步增强。最高领导人直管公检法系统是其重要佐证。在危机局面下,能够顶上去维系社会安全的,是执法者们。对执法者们的依赖,助长了他们对法律的漠视。第二个因素有诸多事实为证,就不一一例举了。这个心理诱使执法者目无法纪,知法犯法。

更深一层看,导致执法者滥权的,固然心理诱因很重要,但体制性和机制性因素才是决定性原因。在对执法者的执法权力失之宽纵的同时,对其制约的措施却不健全甚至缺失,有关部门自觉落实地亦是少之又少。同时,对社会监督采取排斥态度。君不见,在此次舆论曝光警方滥权情况后,多地警方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抵触性声明,非议公众舆论的监督,并为警方的滥权辩护,就是其证。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elections.com/article/1231/242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