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24名仍处于羁押状态的维权律师及公民的个案详细资料

發佈時間 : 2016-7-4 23:41:54
来源:参与  作者: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参与2016年7月4日讯)

“709大抓捕”

截至2016年7月4日18:00

24名仍处于羁押状态的维权律师及公民的

个案详细资料

*说明:王宇、包龙军被带走始于2015年7月9日,全国律师遭大规模约谈始于7月10日。另,2015年7月9日之前抓捕的,但与“709大抓捕”密切相关的吴淦、翟岩民、张婉荷、刘星、李燕军、姚建清案亦包括在此。

【已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24名

• 9名律师:①周世锋②王宇③王全璋④李和平⑤谢燕益⑥谢阳⑦包龙军⑧李春富⑨刘四新

• 1名律师助理:①赵威(考拉)

• 1名律所人员:①吴淦(屠夫)

• 13名其他维权人士:①勾洪国(戈平)②刘永平(老木)③林斌(望云和尚)④胡石根⑤尹旭安⑥王芳⑦刘星(老道)⑧张卫红(张婉荷)⑨翟岩民 ⑩李燕军 ⑪姚建清⑫幸清贤⑬唐志顺

【指控的罪名】

• 颠覆国家政权罪:①周世锋②王宇③王全璋④李和平⑤李春富⑥刘四新⑦赵威(考拉)⑧勾洪国(戈平)⑨刘永平(老木)⑩胡石根 ⑪翟岩民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①谢燕益②谢阳③包龙军④吴淦(屠夫)⑤林斌(望云和尚)

• 寻衅滋事罪:①尹旭安②王芳(湖北声援屠夫案)③张卫红(张皖荷)(潍坊案件)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①李燕军②姚建清③刘星(老道)(潍坊案件)

•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罪:①幸清贤②唐志顺

【9名律师】:

1. 王宇(女)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年8月7日律师得知涉嫌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9日04:00被带走

(2) 2015年8月7日律师得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7月15日,李威达和冯延强律师到天津河西分局法制大队、刑警大队、禁毒大队等部门询问王宇律师等律师下落,被告知,没有王宇律师案。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2) 2016年1月18日,文东海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递文《关于要求天津市公安局说明变更王宇案侦查管辖理由及安排律师会见等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及写信给王宇要求她确认是否同意文东海律师继续担任她的辩护律师。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收到逮捕通知书

(1)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李昱函、文东海再次到河西分局向赵旭支队长要求专案组立即回复律师在此前提出的六要求。赵旭说通知家属那项可能已经邮寄到王宇丈夫的父母家中了,李昱函律师纠正他说王宇丈夫的父母家没有收到通知,而且直接邮寄到内蒙王宇的父母家。随后将王宇父母亲地址给了赵旭。

(2) 2015年12月24日李昱函律师第六次再去天津见到赵旭时,其称不清楚是否已经寄给王宇父母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辩护律师于2015年8月5日、9月21日两次书面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均出具不准予律师会见决定书。

(2)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会见申请,要求尽快安排律师会见。

(3) 辩护律师李昱函收到河西分局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不予会见决定书。)

(4) 2015年12月24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河西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预审支队与赵旭见面,并提交附有7项要求的《会见介绍信》,对方回复称“听说王宇这个案子基本上有结果了,到1月10日就会通知你了。”

(5) 2015年12月28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电话询问12月24日再次要求会见的要求专案组是否已答复,赵旭称本周五会邮寄不准予会见的决定。

(6) 2015年12月29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第六次前往河西分局向赵旭递交依法会见王宇申请书。

(7) 2016年1月4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第七次到天津市河西分局,同马连顺律师、刘荣生律师、吕州宾等律师一起要求会见各自的当事人。李昱函律师向赵旭电话询问要求会见的答复情况,赵旭说专案组的答复仍然不准予辩护律师会见王宇。称已经将不准予会见决定书邮寄到李昱函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至今未收到该决定书。

(8) 2016年1月16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第八次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称:虽然你李昱函律师有佟彦春的授权委托书聘请你作为王宇的辩护律师,可是需要有佟彦春与王宇的亲属关系证明,这个授权委托书才有效。拒绝接收会见手续。

(9)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勾洪国的辩护律师卢廷阁来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各自的当事人。自称来自专案组的张姓警官负责接待,并告知:李斌出差去了,大约一周左右回来。张姓警官还告知了联系李斌的电话,让律师下次来之前先打电话。

(10) 2016年4月22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赶赴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并在此遇到了同来要求会见的程海、黄汉中和李文足,李斌和一个叫张文学的警官接待,仍然不让会见,并且告知,王宇的母亲会解聘我们。

(11) 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宇,李斌向其出示了一张纸条,抬头是李昱函律师,内容大意是尊重王宇的意见,解除李昱函和文东海律师不再担任王宇的辩护人,落款是王宇母亲佟彦春。因笔迹与委托书不同且没有按手印,李昱函律师当即提出质疑:为何本人没有收到该解除证明?为何与王宇母亲多次通话其均未提及解除一事?李斌回复称将向李律师邮寄该解除说明的收据。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辩护律师于2015年9月21日要求了解基本案情,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

(2)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申请,要求告知具体经办人员,并有经办人员向律师介绍已查明的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9月21日,辩护律师李昱函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的规定,写给王宇律师的书信邮寄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由赵旭代收并转交给王宇律师本人。李昱函律师之后询问赵旭是否已经收到并转交,赵旭回答说他已经收到信件,并交给专案组交付王宇本人。

(2)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申请,要求王宇书面确认本人的委托,并回复李昱函律师的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

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8月12日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于8月13日签收,但至今未予答复,早已超过3日法定答复期限

(2) 2016年1月8日,文东海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交涉监居期满变更对王宇强制措施并要求会见王宇被拒。

羁押期限 361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7月,16岁儿子包蒙蒙被警方传唤4次,护照被收缴未能出国读书,被警方威胁不能为父母聘请律师。

(2) 包蒙蒙于2015年10月6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8348房间被带走,失联6日后,被证实现已被警方软禁在内蒙古姥姥家中。

(3) 悉尼先锋报记者探访包蒙蒙未果后,被内蒙古警方带到警察局限制自由7小时,后被遣返回北京。

(4) 2015年12月25日,包龙军母亲对辩护律师李昱函透露:包蒙蒙被安排到小姨家住,对面房间住的是国保,任何去小姨家的人都需要先登记,经向上级请示后才能决定是否允许。每天上学亦有专门警车接送,同时由警察和小姨陪同。

(5) 2016年1月3日,辩护律师李昱函本预备到内蒙古拜访王宇母亲,但随后王宇母亲电话告知其被国保叫去兴安盟国保办公室。赶到后,寻人未果。

(6) 2016年5月,据可靠消息来源,包蒙蒙周一到周五都有国宝一天两个来回地陪着上下学,放学就住在小姨家。他小姨在官方要求下暂停工作“监护”蒙蒙,工资照发。蒙蒙只有在周末才能回姥姥家住。

(7) 2016年5月20日10:35,前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王宇老家欲探访、看望709被抓人权律师王宇的妈妈和儿子的王峭岭(李和平太太)、赵思乐(自由撰稿人),被日夜看守王宇妈妈的警察堵在了王宇妈妈家里。尔后,赶来大批警察(6、7个警察和7、8个辅警)于11:15左右带到附近胜利派出所;11:25左右她们手机被警察拿走。二人之后被警方非法扣押5小时。期间李和平太太听到值班民警回绝110:“我们正配合蒙局国宝办案呢!出不了警!”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8月14日,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王宇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2) 2015年8月20日,辩护律师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公开王宇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的相关资讯。2015年9月8日,天津公安答复称:不存在、不属于。文东海律师于2015年9月13日向天津市河西区政府就不服河西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复议。

(3) 2015年9月21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各个部门(包括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天津市河西区政府)控告天津市河西分局不予律师会见、不介绍案情,检察院收下控告材料。

(4) 2015年9月28日,文东海律师接到检察院电话,称已正式受理关于不予律师会见的控告。

(5) 2015年10月23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出以下意见:尽快依法安排会见;向辩护律师介绍案情;告知具体办案人员;向家属送达通知书;立即告知监视居住地点;告知王宇的身体健康状况;敦促王宇尽快给李昱函律师回信;立即返还包蒙蒙留学护照并解除对包蒙蒙的控制。

(6) 2015年10月23日,律师李昱函到河西检察院举报控告科,被告知检察院已对律师提出的关于不予律师会见的控告予以立案,并会根据河西分局的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7) 2015年11月2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河西分局将被该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指定监视居住的王宇在侦查期间的相关案件信息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环球时报公开播放和报道,同时却拒绝将有关案件情况信息拒绝向辩护律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责令河西分局立即纠正不安排律师会见、不向律师介绍案件相关情况、不安排律师和王宇通信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8) 2015年11月9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11月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称“你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安排你会见王宇、不向你介绍案件相关情况、不安排你和王宇通信等问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你所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9) 2015年11月13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所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基于王宇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文东海律师所请求公开的王宇之相关信息,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知悉。故驳回文东海的行政复议申请。

(10) 就媒体审判复议申请被不予受理一事,2015年11月19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向天津和平区法院提交诉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列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王宇、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环球时报为第三人,并要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对具体申请事项进行实体审查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11) 2015年11月19日,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辩护律师文东海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交诉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河西区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列王宇为第三人,并要求撤销河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责令其纠正该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12) 2015年11月30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到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对方向其出具《补充、补正诉讼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应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案中不应列第三人。

(13) 2015年11月30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收到河西检察院的受理立案文书。

(14) 辩护律师文东海于2015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到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查询媒体审判行政诉讼案邮寄立案情况,立案庭称没收到邮寄材料,后文东海出局了邮局回执和ems签收记录,他们才勉强答应帮忙寻找,但至今无任何答复。

(15) 2015年12月24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河西检察院和天津市检察院索要控告结果。二级检察机关仍然以公安还没给他们答复为由,让律师等候。

(16) 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因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将辩护律师文东海的起诉状邮寄退回,2015年12月27日,文东海律师向其上级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同(11)。

(17) 2015年12月30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控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办理王宇刑事案件中长达半年时间里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通信权、案件知情权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天津河西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在处理控告事项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因最高检和公安部均在开会,未能提交控告。

(18) 2016年1月7日,文东海律师到天津二中院就上次因河西区法院既不立案及不给裁定,向天津二中院要求立案,并邮寄了材料。查询并按他们要求补正了部分材料。

(19) 2016年1月7日,文东海律师和平区法院查询媒体审判一案的立案情况,该院仍然没有找到邮寄的材料,仍旧不给立案,也仍然没有任何解释。

(20) 2016年1月13日,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6年1月2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 2016年1月21日,就媒体审判复议申请被不予受理一事,因天津和平区法院拒不立案也不作出任何裁定,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诉求同(10)。

(22) 2016年2月18日,就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泄漏侦查秘密进行媒体审判一案,辩护律师文东海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立案情况。法院已经收到立案材料,但认为无法立案。经再三交涉后,法院同意进一步审查后出具书面答复。

(23) 2016年3月6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分别向湖南律师协会邮寄提交了《天津市公安局侵犯律师权益请求湖南省律师协会维权申请书》和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邮寄提交了《关于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剥夺王宇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控告书》。截至2016年3月18日,湖南省律协已经在积极和有关方面交涉,但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无任何回复。

(24)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承办王宇案件的天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侦查活动违法的材料收悉,已将该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

(25) 2016年3月23日,文东海律师再次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找到侯刚法官,他仍然答复无法立案,文律师要求他给不立案裁定,他答不能给,要求找他们领导交涉,他答复领导开会去了。

(26) 接(20)。2016年3月25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接到天津高院的电话称,高院已立案,并将邮寄立案文书。

(27) 2016年4月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文东海须在2016年4月22日10点到天津高院第7法庭接受询问。

(28)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王全璋的辩护律师余文生、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以及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勾洪国太太、翟岩民太太等律师和家属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及李斌违法剥夺律师辩护资格的违法行为,一位李姓副处长和杜科长出来接待。对方答复,已经与二分检察院联系过,让直接再去二分院控告交材料,或给答复。之后律师再去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控告,这次的态度有所转变,对方留下了律师的证明材料和控告材料,同时还出具一份《控告申诉材料收取清单》,告知将在7天内进行处理,15天内给回复处理意见。

(29) 接(26)。2016年4月7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接到天津高院电话,因天津市高院法官4月22日要开会,经协商,信息公开案谈话已改在2016年4月20日进行。后再次变更为4月21日下午2时。

(30) 接(27)。2016年4月21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以及勾洪国的妻子樊丽丽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查询控告的处理意见。对方称,答复已于昨天邮寄到各个律师事务所,答复内容是已转给本院的侦察监督处。

(31) 2016年4月21日4时多,天津高院庭询结束之后,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就起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行政案件历经半年多法院拒不立案一事,第三次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候刚法官仍然爱搭不理,在文东海律师的再三追问下,才答复已经将案卷退回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在两位律师质疑这种做法的正确性时,这位侯姓法官索性离开了窗口,站在很远的地方故意装作没有听见律师说话,李昱函律师便用手机对法官拍了一张照片。此时法官立即命令数名法院协警查看律师的律师证,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强行滞留两位律师不让离开,直到晚上七点才在外界舆论的关注下让两位律师离开法院,但立案的事情仍然没有解决。

(32) 2016年4月22日上午,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先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控告申诉科,查询此前控告天津市公安局非法解聘律师辩护律师的结果,被告知该院侦查监督处仍然在处理,不同意告知侦查监督处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33) 2016年4月22日下午,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程海、黄汉中、李文足再次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该院侦查监督处接待介绍调查情况,该院控申处大门紧闭,无人上班,电话无人接听,后经查询该院总机,并查询到侦查监督处电话,但接听的人拒绝当面接待。

(34) 2016年5月6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你们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王宇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35)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庭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10时许,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36) 接(31)。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对方回复称该案已于2016年3月23日转到和平区法院立案庭。后再到和平区法院查询,一位姚姓女庭长回复称,管收发案件的法官不在须稍后答复。

辩护律师 文东海、李昱函

(1) 2016年2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明确向辩护律师文东海表示,他已被解除委托,但拒绝出示王宇解除委托的书面文件,更不同意安排会见确认解除。文东海律师表示,只要法定的解除辩护手续未到位之前,他暂时不会退出辩护。

(2) 2016年3月1日,辩护律师李昱函见到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对方称,这次不要求家属关系证明了,王宇现在已经认罪,希望好好配合公安争取得到宽大处理,所以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解除家属聘请的律师,按要求选择了律师,并且已经签订了委托合同,因此你和文东海的辩护律师身份已不再被确认。李律师认为,李斌所说的王宇“认罪”,并“积极配合公安争取宽大处理”之说绝不可能,果真如此,王宇的罪名就不会从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三级跳,所以李律师提出要听到王宇亲口解除委托的决定,李斌说在侦查阶段绝对不允许见任何律师。李律师又提出要看王宇自己签的委托,李斌不给看。李律师斥责这种做法既违背刑诉法的规定也不符合二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决定》,李斌说《决定》只是指导意见,不是法律可以不执行;刑事诉讼法是对一般而言,王宇的案子特殊。最后李律师提出,其是家属委托的,故一定要由王宇家属来解除委托。李斌答应会让王宇家属来通知对李律师的委托。至今还未有王宇妈妈解除委托的消息。

(3) 2016年3月17日,辩护律师李昱函与王宇母亲通话,她至今没有收到任何人与其确认解除委托王宇辩护律师的信息。

(4) 2016年4月9日,辩护律师李昱函与王宇母亲通话,她表示还没有任何人与其确认解除委托王宇辩护律师的信息。

(5) 2016年4月22日上午,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赶赴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并在此遇到了同来要求会见的程海、黄汉中和李文足,李斌和一个叫张文学的警官接待,仍然不让会见,并且告知,王宇的母亲会解聘我们。但至今律师均未接到王宇母亲本人的电话或书面解聘文件。

(6) 2016年4月26日,李斌致电辩护律师李昱函称,王宇母亲已经说了解除委托。五一期间,李昱函律师致电王宇妈妈,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2. 包龙军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内蒙古/北京

涉嫌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年8月28日律师得知涉嫌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9日03:00开始未能联络

(2) 2015年8月28日律师得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6月17日,辩护律师黄汉中赴天津二分检查询包龙军案是否移送检察院,耍求接收辩护委托手续未果。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询问河西分局赵旭“谁是包龙军的办案警察”,赵回复“我只知道有个专案组,具体谁是办案警察就不清楚了,我只是负责接待律师的。”

(2)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3) 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4) 2016年4月22日,包龙军的辩护律师黄汉中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黄律师要求接待人员警察李斌告知其任职机构和职务,李斌出示了天津市河东公安分局警号为281269的警官证,声言警官证河东分局的记载已过时,但拒绝告知任职机关和职务。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1) 预审支队警官称已于2015年7月13日向包龙军家属寄送通知,包龙军父母对此予以否认。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8月28日,警方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由不准予律师会见。

(2) 2015年10月12日,黄汉中律师要求会见被拒。河西公安分局警务督察和信访接待互相推诿,拒绝接受投诉。信访接待负责人称:“这个案件的问题不是河西分局可以回复的问题”。

(3)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要求会见,被以“没有接到上面通知,因此不安排会见” 为由拒绝。

(4) 2015年11月3日辩护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邮寄过来的书面决定,不准予会见包龙军。

(5) 2016年1月4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赵旭声称:不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也不知道案情。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6) 2016年4月1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到达天津二看要求会见包龙军,之后由一位穿便衣的中年男子过来接待。他自称姓张,说“案件涉及安全,你不能会见包龙军,另外,我们已经帮包龙军委托律师了。”吕洲宾律师问及包龙军现在聘请律师的情况,他说“包龙军身体健康,聘请律师的信息我们不能告诉你”。

(7) 2016年4月22日,包龙军的辩护律师黄汉中、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王宇的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以及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各自的当事人。负责接待的一位张姓警员着西便装出面登记了律师姓名,告知专案组负责接待的李斌在开会,要下午2点才能接待律师。下午2点,黄汉中律师与文东海、李昱函律师一同进入会见室,由警察李斌接待。黄律师向李斌递交包母赵风侠签署的日期填写为2016年3月25日的委托书,李斌称“我要核实一下”。约20分钟后,李斌回到会见室,说经电话联系包龙军亲属,其否认包母3月25日签署委托书,声言不能确认黄律师的委托关系真实性,不接受黄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和会见申请,并且拒绝听取解释。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介绍案件情况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请赵旭转交致包龙军的一封信,赵旭称会转交“专案组”。目前仍未收到回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羁押期限 361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与王宇相同。

(2) 2015年12月25日,包龙军父母对辩护律师李昱函透露:因儿子被抓、无人帮忙翻身,只得雇佣一名护工帮忙照顾身患脑出血后遗症、瘫痪的包龙军父亲,但经济拮据。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辩护律师2015年7月下旬向天津市检察院发出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法律监督。天津市检察院回复:申请法律监督事项不属于市级检察院管辖,建议律师向天津市检察分院或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 2015年9月4日,自称为天津市公安局的人员致电辩护律师,称收到天津市检察院转办的法律监督函,并向律师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律师发函时间,律师是否知道具体承办机关,律师如何知道归天津警方管辖,包龙军是否和案件有关,是否属于北京锋锐律所人员,警方是否和家属接触,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

(3) 2015年11月15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律师会见包龙军、不准予律师与包龙军通信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立即责令河西分局安排会见、保障通信。

(4) 2015年11月23日,辩护律师吕洲宾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天津市公安局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 2015年12月4日,辩护律师黄汉中、陈永福参加“709被抓捕律师辩护策略研讨会”。

(6)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黄汉中、陈永福、吕洲宾联署向最高当局提交控告书。

(7) 针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辩护律师吕洲宾于2015年12月14日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寻求保障律师会见权。

(8) 2015年12月14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的身体状况,要求提供详细体检表;2、申请公开监视居住的地点、居住生活条件;3、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的伙食状况;4、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的衣物、着装情况;5、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涉嫌犯罪案件里不涉及国家机密、他人隐私、商业机密的信息。

(9) 针对第(8)项的申请,辩护律师吕洲宾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回复: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我局对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公开。

(10) 2016年6月18日,辩护律师黄汉中与杨金柱(周世锋的辩护律师)一起到天津市检察院门前静坐抗议。

辩护律师 黄汉中、吕洲宾(现任);陈永福

(1) 2016年4月1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到达天津二看要求会见包龙军,之后由一位穿便衣的中年男子过来接待。他自称姓张,说“案件涉及安全,你不能会见包龙军,另外,我们内部已经帮包龙军委托律师了。”吕洲宾律师问及包龙军现在聘请律师的情况,他说“包龙军身体健康,聘请律师的信息我们不能告诉你”。

(2) 2016年4月22日,包龙军的辩护律师黄汉中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李斌说经电话联系包龙军亲属,其否认包母3月25日签署委托书,声言不能确认黄律师的委托关系真实性,同时透露包龙军已经另行委托辩护律师。对此,黄律师立即声明:本人所持委托书系包龙军母亲赵风侠女士亲笔签署,包家其他亲属无权否认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即便赵风侠女士本人如需解除委托关系,亦应书面通知律师方为有效。其次,包龙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是宪法规定保护的重要人权,是一切文明法治国家包括中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按本人真实意愿聘请律师是获得辨护权的重要内容,办案机关应当保证包龙军能按本人意愿聘请其认可的律师。再次,天津公安协助与本律师有业务竟争关系的其他律师与包龙军达成委托关系,已严重侵害本人执业权利。

3. 王全璋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年8月14日得知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 10日13:00开始未能联络

(2) 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

(3) 2015年8月31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3月8日,辩护律师程海得知王全璋逮捕后侦查2月期满,天津市公安局已经申请并批准延期1个月。2016年3月9日,王全璋妻子李文足去天津市看守所找李斌,询问侦查两个月期满现在是什么情况,对方回复称,延期一个月。王太太问延期有没有文书或者应该通知家属,对方称没有这个义务。

(2) 2016年4月12日,辩护律师余文生致电天津二看李斌,对方答复:王全璋4月8日再被延期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到6月8日。

(3)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赵旭仍然称“完全不知情”,并称此案是河西分局国宝牵头办案。

(2)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3) 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4) 2016年4月22日,辩护律师程海从警察李斌处了解到,公安部于2015年7月7日指定天津市公安局管辖本案;7月8日该局立案;2016年1月提请逮捕前由河西分局管辖,之后由天津市公安局管辖;现办案单位是天津市公安局预审和监所管理总队(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具体办案预审人员不愿意透露,李斌说自己算是办案人员,专案组有预审、像他这样的专门接待人员、还有组织领导人员。程律师问及李斌是哪个单位的警察,李拒绝回答,说他只负责接待,既没有看过案卷,也没有见过王全璋,回答程律师问的案情,都是其他具体办案人员告诉他的。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2016年1月12日收到)

(1) 2016年1月26日,辩护律师程海到天津市公安局交涉,警察李斌负责接待。程海律师问“为什么不送达亲属拘留通知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对方回复称,“拘留通知书当时就是决定依法不通知的。监视居住通知书需要向领导请示一下。”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两次提交书面会见申请函

(2) 2015年11月6日李仲伟律师收到不予会见的书面答复

(3) 2015年11月17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赵旭答复:回去等通知,不知人关在哪儿,人不在河西看守所,其他一概不答复。

(4) 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余文生经交涉终于见到了河西分局警察赵旭,并递交了要求会见王全璋的手续,并对可能对王全璋进行酷刑提出严厉警告。

(5) 2015年12月2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6)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前往天津河西看守所递交辩护手续要求会见。

(7)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余文生、王秋实再次来到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

(8) 2015年12月16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9) 2016年1月4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10)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余文生与另外十余名律师及家属到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

(11) 2016年2月2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天津二看要求会见王全璋。

(12)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法制办负责人邮寄了《请求许可会见被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嫌疑人王全璋》。

(13) 2016年2月9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为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14) 2016年3月11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递交会见王全璋的申请。

(15) 2016年3月14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16) 2016年5月3日,辩护律师余文生赶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计划要求会见王全璋。但等了两个多小时直到下班,看守所都无人接待,无人收取会见申请,只好将《会见申请书》留置送达。

(17) 2016年6月2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递交会见王全璋的申请,李斌接收。

(18) 2016年6月7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两次提交书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函

(2) 2015年9月9日律师要求依法告知案件主要事实、被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否已经被批捕、告知王全璋是否有信件委托办案人员递交家属、是否需要衣物、书籍等事项,接待人员称书面材料将转交赵旭和具体办案人员,情况核实后会电话告知。

(3) 2015年12月3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了解王全璋案情要求书》。

(4)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告知基本案情,经多番交涉百般推诿,王姓警官始终以不了解情况,无法介绍案情为理由进行搪塞。

(5)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赵旭仍然称“完全不知情”,辩护律师问“为什么新华网可以了解到涉密案件我们作为辩护人反而无法了解案情?煽颠罪不予告知,那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与情节应当予以告知。”赵旭记录在本上,但仍说自己不知道情况。

(6) 2016年1月26日,辩护律师程海到天津市公安局交涉,警察李斌负责接待。律师问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有哪些?”,李斌回复“本机关认为这属于国家秘密,无可奉告。”律师问“不告知涉及国家秘密案情有何法律依据”,对方说“没有”。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两次请赵旭转交信件给王全璋

(2)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王秋实手写了一封给王全璋的信件,要求赵旭予以转交,赵旭答应转给王全璋。

(3) 家属给王全璋写的信于2015年12月10日退回,原因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

(4)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程海向王全璋邮寄了一封信件,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有无刑讯逼供、讯问内容等。该信于2月16日送达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程海律师当日下午拨打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电话02227535323查询,接待室杨警官帮问询王全璋的管教李警官,答复信件已经交给被羁押人王全璋。

(5) 2016年2月16日,王全璋太太寄给王全璋的信件成功投递并签收。

(6) 2016年3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李斌给李文足出示王全璋的字条,大意是银行卡交公安机关保存,但不知真假。李斌不允许拍照。

(7) 2016年4月19日,王全璋的姐姐再次给王全璋邮寄一封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6年1月8日余文生向河西分局递交撤销王全璋案的律师意见

羁押期限 36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8月5日在北京的住处被公安搜查。

(2) 2015年9月10日,家属被不准予存送衣物。

(3) 2015年11月17日,赵旭拒绝转交王全璋家属要求存送的衣物。

(4) 2015年11月26日,王全璋太太要求赵旭转交的衣物遭到拒收。

(5) 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太太要求赵旭转交的衣物遭到拒收,赵旭称衣物也没法转交,他也不知道交给谁。

(6) 2016年1月14日,王全璋太太到第二看守所存钱给王全璋。

(7) 2016年2月22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8) 2016年2月下旬,王全璋太太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申请,要求取回身份证、户口本(小孩要上学)、银行卡(生活费)。对方回复称等通知。

(9) 2016年3月4日,就王全璋太太申请归还银行卡一事,李斌回复称,王全璋不同意把银行卡交给其太太。对此,王太太表示怀疑,要求王全璋写信确认或者当面与其确认。李斌说有王全璋写的纸条,可以看,但不允许拍照不能拿走。李斌拿出一纸条,上书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交由公安机关保管,不给家属不给任何人,落款王全璋,日期看不清楚。

(10) 2016年3月10日,山东青岛警方到王全璋太太的老家,先后找了当地的村支书和叔叔询问王全璋的事情,并称王全璋太太在网上发的东西他们都看到了。

(11) 2016年4月22日,王全璋太太李文足在看守所会见室见到警察李斌,问及要求归还王全璋银行卡的申请有结果没,答不批准。王太太称,等了两个多月没结果,孩子得上学需要钱。王太太要求给全璋写信商讨此事,李斌答应并收下了信。

(12) 2016年4月27日,公安突闯王全璋姐夫的老家,要求他们“劝劝”王全璋。

(13) 2016年4月28日,公安对王全璋父亲录制视频,要求“劝王全璋认错”。同日,公安突闯王全璋父母家中,要求录制视频“用亲情说服王全璋认罪”。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9月3日,辩护律师要求警方告知:承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是否通知了家属,以何种方式通知,通知的凭证;涉嫌罪名以及现已查明该罪的主要事实,均遭到拒绝。律师当面对警方的违法办案提出了控告。

(2) 2015年9月11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递交了信访要求,当局接收并称15日内给答复。

(3) 2015年10月16日辩护律师到检察院提出控告。

(4) 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电话通知辩护律师,称辩护律师对天津市河西公安分局提出的控告已正式受理,待调查后会依法答复律师。控告的事项包括:两次会见申请,未被准许;两次要求了解案件情况,未给答复;两次致信全璋,是否转交不明;中秋全璋爱人邮寄的月饼被原封不动退回;全璋家属至今未接到指定监视居住通知。

(5) 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律师权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赵女士接待,表示会将其反映的律师失踪一事上报。

(6) 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见到副秘书长,被告知律协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师大多未收到通知书。

(7) 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协答复“司法局说人在天津,具体哪里不知道。建议同时去找司法局的领导。”家属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属知情权、律师会见权,并要求律协履行自身职责,陪同家属去司法局。

(8) 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其陪同家属去司法局,律协答复“我们事很多,不止这一件。”家属还要求见律协会长,律协答复“须先递交书面材料,再答复能否见会长。”

(9) 2015年11月19日,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告知,己上报秘书长、会长,争取尽快召开秘书长、会长会议。

(10) 2015年11月2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相关部门已收到给律协会长的信,等会长来律协时上交。时间不确定。

(11) 2015年11月23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和李春富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会长没有来律协,需要继续等待。

(12) 2015年11月24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但工作人员拒不出面接待。

(13) 2015年11月24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会见王全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安排律师会见王全璋。

(14) 2015年11月25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其秘书告知高律师经常不来律师事务所办公,见不到。李和平太太拨打高律师电话,无人接听。

(15)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河西法院行政起诉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许余文生律师会见王全璋的邮件被拒收退回,余文生依法直接向天津第二中级法院起诉河西分局。

(16) 2015年12月3日,王全璋太太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分别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律师监管处副处长任宇平的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状况、个人工资;秘书长高鹏的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状况、个人工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何勇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情况、个人工资;北京市司法局2015年7月编发、北京各律师事务所领取的《警示教育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涉嫌重大犯罪新闻报道及相关评论资料摘编》一书的印刷文本、印刷册数、发放范围、发出数量。北京市司法局收下申请材料,并出具登记回执,承诺2015年12月24日前做出书面答复。

(17) 2015年12月9日,王全璋姐姐、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谢远东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18) 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19) 2015年12月15日,辩护律师王秋实发出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邮寄给河西区公安局、河西区财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要求公开王全璋指定监视居住的衣物、餐饮、住宿、供暖等生活方面的财政拨款情况,监视居住的预算决算和落实情况。

(20) 2015年12月21日,辩护律师王秋实和余文生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履行职责要求书》,要求其纠正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在本案当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

(21) 因要求公安部公开指定天津公安局管辖决定书的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公开,2015年12月28日,王全璋太太李文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2015年12月28日,辩护律师王秋实邮寄给天津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申请被拒收。

(23)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财政局寄给王秋实律师关于2015年天津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方面的财政信息公开的告知书,答复是:不存在此类信息。

(24) 2016年2月4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法制办负责人邮寄了《请纠正接待警察李斌拒绝告知已查明王全璋涉嫌犯罪事实违法行为》。信件于2月6日送达。

(25) 2016年2月4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三级举报中心分别邮寄了《控告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等人侵犯律师和亲属诉讼权》的控告信,要求1、监督天津市公安局向辩护律师依法告知该局已经查明的王全璋涉嫌犯罪主要事实;2、监督该局向王全璋亲属送达拘留通知书和指定监视居住通知书;3、监督该局许可律师会见嫌疑人王全璋;4、监督对该局警察李斌等人依法追究玩忽职守违法责任。信件于2月6日送达。

(26) 2016年3月5日,就控告李斌不依法介绍案情一事,辩护律师程海收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答复函》:已将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当日上午程海律师即去电话问该处理情况,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员说办案人员不在。程海律师下午17时到达该院,电话联系,该处一位接电话人员不愿意见面,自称姓王(男性),说最近会给书面答复。程律师说:最高检察院规定10天内就应当答复,拖延到现在,你们玩忽职守啊,要投诉你们,他只是说尽快处理答复。

(27) 2016年4月5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剥夺王全璋辩护律师会见权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控告书》,要求:1、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天津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李斌的违法犯罪行为;2、即刻对天津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李斌的行为展开调查,确认该行为系天津市公安局单位行为还是李斌的个人行为;3、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违法犯罪行为;4、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司法处理建议,并追究直接责任人李斌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28)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王全璋的辩护律师余文生、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以及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勾洪国太太、翟岩民太太等律师和家属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及李斌违法剥夺律师辩护资格的违法行为,一位李姓副处长和杜科长出来接待。对方答复,已经与二分检察院联系过,让直接再去二分院控告交材料,或给答复。之后律师再去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控告,这次的态度有所转变,对方留下了律师的证明材料和控告材料,同时还出具一份《控告申诉材料收取清单》,告知将在7天内进行处理,15天内给回复处理意见。

(29) 2016年4月22日,辩护律师程海从警察李斌处了解到,检察院未来人调查程律师投诉李斌不介绍案情违法情况。

(30) 2016年5月5日,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你们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王全璋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31) 2016年6月6日上午10时,三名家属(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口用水桶秀抗议,红色的水桶上写着“和平我支持你”、“全璋我爱你我等你”“老翟 爱你 等你”。约11时30分左右,家属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戈平妻子樊丽丽遭警察拦截被遣送回家,同时跟随而来的摄影师也被传唤抓捕。直至2016年6月7日12时,三位家属和摄影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其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于早上6点被北京国保送到门头沟永宁镇派出所,一女警及三、四个男警,辱骂殴打她5分钟,打得她躺在地上起不来。9点30分左右才将其送回家中。后家属透露,警方指控她们扰乱公共秩序。

(32)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庭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10时许,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33) 2016年6月16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马连顺以及李和平妻子、王全璋妻子到全国律协反映情况,要求律协保护律师在天津履行辩护职责时的人身安全和执业权利。途中被北京国宝跟踪、拉扯,后被带至北新桥派出所,蔡瑛律师抱全璋三岁半儿子暂时安全。

(34)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屬(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嶺﹑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麗麗﹑唐荊陵太太汪豔芳﹑謝陽太太陳桂秋﹑翟岩民妻子劉二敏)及辯護律師前往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及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對中國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過程中及其後的一系列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後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無理拒收控告材料。

辩护律师 (1) 李仲伟、袭祥栋(二位律师于2015年11月被强迫退出辩护)(2016年5月4日,李仲伟律师前往山东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护照时,被对方告知:“已被天津市公安局限制出境,不得办理护照”。)

(2) 余文生(2015年11月15日接受家属委托);

(3) 王秋实(2015年11月28日接受家属委托,2016年1月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警方传唤带走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1日被取保候审);

(4) 程海(2016年1月中旬接受家属委托)

4. 刘四新

身份 前律师,法学博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0日08:45开始未能联络

(2) 2015年7月28日得知被刑拘在天津河西看守所

(3) 2015年9月17日其律师被通知已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向天津检院二分院递交辩护人手续,被告知,刘四新案尚在侦查当中,公安未报检院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7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和任全牛到河西分局查找刘四新和赵威下落,经过多方寻找及问询,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赵旭终于开口第一次对外承认“709大抓捕”中的刘四新羁押在河西区看守所,由上级成立了专案组指定河西分局管辖办理。这是709系列案件辩护律师第一次直面办案人员赵旭,结束了之前被抓人士的强迫失踪状态。

(2)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信访接待处要求面见案件承办人,一位警号290797的李姓警察说整个分局都不知道办案人是谁。

(3)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4)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接待检察官称本案是公安部一个专案组在办理,之前的河西分局、现在的天津公安局都只是名义。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1) 2015年9月15日,关于刘四新两个月来家属从未收到拘留、逮捕通知的问题,他们坚称已经发出通知了。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7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刘四新,对方回复称目前不允许律师会见,原因是发现“新罪”,涉及“三类”案件,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2)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会见刘四新被拒

(3)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再次向河西分局递交手续,要求依法安排会见刘四新博士,遭到拒绝,并当面向葛律师送达了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4月28日下午两点,赵威(考拉)辩护律师任全牛和刘四新的辩护律师王磊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要求会见刘四新、赵威,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先向上汇报。律师反映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侵犯律师辩护权以及李斌说谎渎职问题,传话的张警官来回进去汇报四次,最终天津市公安局无人出来接待律师。对于天津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任全牛和王磊两位律师在接待室静坐抗议,17点下班武警过来让律师出去,律师依法拒绝,坚持静坐抗议,17点下班武警二次过来让律师出去,律师依法拒绝,坚持静坐抗议至入夜21点,想到第二天到天津市公安局控告而离开。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预审支队提交书面手续、会见申请及法律意见。

(2) 2016年1月4日,辩护律师王磊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要求无罪释放刘四新或者指定监视居住期满后撤销案件。对方仍然回复,自己不能问案情也不能问专案组人员构成,只是听领导安排负责接待来人接收转交材料,其他一慨不知。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6年1月4日,辩护律师王磊向河西分局递交一封给刘四新的亲笔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8月20日,辩护律师电话询问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拒绝答复。

(2)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其后收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邮寄的书面《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羁押期限 36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6年5月3日,辩护律师王磊收到天津公安局退回的他给刘四新的一笔汇款。

(2) 2016年7月2日,王磊律师收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退回的之前通过邮政给刘四新的另一笔汇款。这样,1月19日和3月31日的两笔邮政汇款全部被退回。在窗口存钱被拒绝,警察说可以通过邮政汇款,但一样被退回。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检察院书面控告天津公安局侵犯律师权利及当事人的辩护权,接待的刘检察官答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2) 2016年4月29日,刘四新的辩护律师王磊、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到天津市公安局举报中心控告天津市公安局阻挠律师会见、侵犯律师辩护权以及办案人李斌渎职等违法行为,递交书面控告材料。

(3)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庭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凌晨3时,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4) 2016年7月1日,辩护律师王磊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其财产及扣押手机。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已接收起诉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 王磊、葛文秀

(1)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并核实律师上次写给刘四新的信是否予以转交,以及给刘四新的送钱送物问题。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总队李斌警官告知,刘四新本人已经委托了另外两位律师。律师提出异议,家属委托王磊、葛文秀律师在先,警察有义务告知刘四新家属委托律师的情况。如果说刘四新有重新委托律师的意愿,也应允许王磊律师会见刘四新以核实情况。李斌一拒绝律师会见,二也不允许律师核实。

5. 李和平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0日14:00 被警方带走

(2)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1) 2016年6月7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询问案件进度。被告知,李和平案已经于2016年6月2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9月11日天津市河西分局预审支队王警官接收律师提交的律师手续,并表示他们是办案单位。

(2) 2015年10月10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要求介绍案情、强制措施、办案人员、要求会见,支队队长赵旭称“我不知道。这个案件分局各单位都参加办案了,大部分单位在分局,他们比我们这边掌握的情况多,你去问问他们。”但是河西分局其他部门拒绝接待。

(3)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4)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收到逮捕通知书

(1) 2016年1月19日打听到消息,20日找到邮寄的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9月7日辩护律师到河西分局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拒绝。

(2) 2015年9月11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看守所和预审处要求公安机关答复是否对李律师采取、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办案单位及介绍案件情况和涉嫌罪名,并要求会见。

(3) 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马连顺、蔡瑛经交涉终于见到了河西分局警察赵旭,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非法羁押和秘密审讯李和平的行为进行了谴责,要求应即安排会见,对可能对李和平进行酷刑严厉警告。

(4) 2016年1月4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赵旭声称:不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也不知道案情。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10月10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写了一封信给李和平,并请赵旭转交。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羁押期限 36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李和平太太因连续发表多篇有关李和平的文章而被天津警方、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在派出所传唤5小时。

(2) 儿女被限制出境。

(3) 胞弟李春富律师被秘密关押。

(4) 2015年11月26日,李和平太太要求赵旭转交的衣物遭到拒收。

(5) 2016年1月14日中午一点四十,李和平太太到天津第一看守所给李和平存钱,老民警说:“李和平不在这里”。

(6) 2016年2月22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7) 2016年3月4日,李和平太太被天津市公安局李斌通知申请退还的东西被批准。到了看守所后,李斌正式答复:第一,李和平太太申请的牛君佩大姐丈夫卢光明的冤案申诉材料卷宗、李和平名下的银行卡,可以退回;但申请的李和平太太的电脑和手机,因官方认为与案情有关,不予退回;申请的李和平律师的民事授权委托书,因要求不清楚,无法批准。

(8) 2016年4月26日,辩护律师马连顺被告知“限制出境,理由是天津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报备,天津市公安局批准。其他信息无法告知!”

(9) 李和平的女儿被北京市亦庄开发区某学校录取,但就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需要在开发区租有房子并办有暂住证。2016年5月9日,房东本人携带房本、复印件、租房合同,与李和平太太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警务站办理暂住证。但房东被北京亦庄博兴路派出所警察李向标训斥2小时,要求“绝对不可以”把房子继续租给李和平太太。房东迫于压力,无法续租。该房东亦透露,2015年7月时,该李警官就给他打电话,让他在房租期满之后不要再把房子租给李和平太太。因为当时他在云南,后来警察就没再找他。

(10) 2016年5月11日晚8时,一名自称姓王、警号为051206的警察来到李和平太太家中称想要了解暂住证办理的情况。李和平太太认为警察不选择在白天上班时间了解而选择晚上登门的执法行为有失合理性,故未予开门。

(11) 2016年5月25日上午10时20分,自称北京亦庄开发区公安分局的人员敲李和平太太家的门,说要跟李太太谈谈。因对方未能出具法定文书,李太太拒绝开门。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天津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李和平太太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天津市公安局在侦办李和平律师一案中,具体办案单位名称、案件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 北京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责令大兴分局对李和平失踪案立案调查,核实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强制措施的性质、羁押地点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 李和平太太起诉人民日报等9家媒体机构名誉侵权。海淀法院以“王峭岭与涉诉新闻报导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4) 2015年8月7日,律师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中心控告,要求监督天津市公安局依法办案,查处警方在李和平律师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未果。

(5) 2015年9月8日,对于李和平妻子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公开李和平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的相关信息,天津公安答复称:不存在、不属于。

(6) 2015年9月11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要求查7月27日要求信访部门查证李和平律师的落实情况,女警官指“查无此要求!”

(7) 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律师权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赵女士接待,表示会将其反映的律师失踪一事上报。

(8) 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见到副秘书长,被告知律协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师大多未收到通知书。

(9) 辩护律师蔡瑛被限制出境后起诉边检部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决定立案。

(10) 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协答复“司法局说人在天津,具体哪里不知道。建议同时去找司法局的领导。”家属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属知情权、律师会见权,并要求律协履行自身职责,陪同家属去司法局。

(11) 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其陪同家属去司法局,律协答复“我们事很多,不止这一件。”家属还要求见律协会长,律协答复“须先递交书面材料,再答复能否见会长。”

(12) 2015年11月18日,李和平太太向北京市律协提交《给北京市律协高子程会长的公开信》,要求高子程会长为被羁押律师维权。

(13) 2015年11月19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告知,己上报秘书长、会长,争取尽快召开秘书长、会长会议。

(14) 2015年11月2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相关部门已收到给律协会长的信,等会长来律协时上交。时间不确定。

(15) 2015年11月23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和李春富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会长没有来律协,需要继续等待。

(16) 2015年11月24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但工作人员拒不出面接待。

(17) 2015年11月25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其秘书告知高律师经常不来律师事务所办公,见不到。李和平太太拨打高律师电话,无人接听。

(18) 2015年11月29日,李和平太太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市公安机关分别送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同时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公开:“北京市司法局2015年7月编发、北京各律师事务所领取的《警示教育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涉嫌重大犯罪新闻报道及相关评论资料摘编》一书的印刷文本、印刷册数、发放范围、发出数量;秘书长高鹏的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状况、个人工资。”另外,李和平太太还向司法部申请公开:“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何勇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情况、个人工资。”

(19) 2015年12月9日,王全璋姐姐、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20) 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21) 2015年12月李和平辩护律师全方位开展举报控告:向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举报控告天津警方违法办案;向天津市监察局举报,要求对天津警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向中国保密局就天津警方将709案件的案情秘密透露给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的行为进行举报暨申请执法;与此同时还申请了一系列相关信息公开活动。除了天津市监察局电话答复“不归他们管”外,其他目前暂无答复消息。

(22) 2015年12月11日,李和平太太收到信息公开的回函,对方回复:将于12月23日作出答复。

(23) 2016年1月19日,马连顺律师及李和平太太到天津第一看守所递交手续,一个叫李闻一的警官出来说,负责接待我们的人开会了,叫他们等,中午12点见到李斌支队长说,李和平于1月8日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执行逮捕,通知问题下午2点答复。下午2点李斌把有关通知家属的邮件存根让我们看,20日李和平妻子据此他找到了寄信地址,找到了被批捕人家属文书。

(24) 2016年3月14日,辩护律师蔡瑛接到天津市检察院一位姓陈(女)的检察官的来电(022-27265559天津)称,收到了蔡瑛律师和马连顺律师关于天津市公安局对李和平律师非法抓捕、违法羁押、强迫失踪的控告状。电话沟通时,该检察官称本案不是他们经办,后蔡瑛告知对方批捕的时间及文号的情况,对方答复会向领导反映再回复。

(25) 2016年4月5日,辩护律师蔡瑛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控申处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答复函》:“你的材料本院已收悉,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按照案件管辖现已将材料转至二分院。”

(26) 2016年4月6日,辩护律师蔡瑛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要求对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侦办李和平案件、侵犯律师辩护权之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立即纠正的控告》,要求:1、立即对天津市公安局非法羁押、秘密审讯、侵犯辩护权等错误侦查行为提起法律监督;2、立即纠正天津市公安局禁止辩护人会见李和平,非法解除控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尽快安排控告人会见李和平;3、追究被控告人天津市公安局和被控告人赵飞滥用职权之法律责任。

(27)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王全璋的辩护律师余文生、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以及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勾洪国太太、翟岩民太太等律师和家属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及李斌违法剥夺律师辩护资格的违法行为,一位李姓副处长和杜科长出来接待。对方答复,已经与二分检察院联系过,让直接再去二分院控告交材料,或给答复。之后律师再去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控告,这次的态度有所转变,对方留下了律师的证明材料和控告材料,同时还出具一份《控告申诉材料收取清单》,告知将在7天内进行处理,15天内给回复处理意见。

(28) 2016年4月21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以及勾洪国的妻子樊丽丽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查询控告的处理意见。对方称,答复已于昨天邮寄到各个律师事务所,答复内容是已转给本院的侦察监督处。

(29) 2016年5月4日,辩护律师蔡瑛和马连顺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询问函》:要求依法告知对4月6日控告的处理结论。

(30) 2016年5月6日,辩护律师蔡瑛、马连顺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你们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李和平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31) 2016年5月16日,针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答复函》,辩护律师蔡瑛向其提交《关于要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纠正错误、立即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的报告》。

(32)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庭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凌晨3时,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33) 2016年6月6日上午10时,三名家属(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口用水桶秀抗议,红色的水桶上写着“和平我支持你”、“全璋我爱你我等你”“老翟 爱你 等你”。约11时30分左右,家属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戈平妻子樊丽丽遭警察拦截被遣送回家,同时跟随而来的摄影师也被传唤抓捕。直至2016年6月7日12时,三位家属和摄影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其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于早上6点被北京国保送到门头沟永宁镇派出所,一女警及三、四个男警,辱骂殴打她5分钟,打得她躺在地上起不来。9点30分左右才将其送回家中。后家属透露,警方指控她们扰乱公共秩序。

(34) 2016年6月16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马连顺以及李和平妻子、王全璋妻子到全国律协反映情况,要求律协保护律师在天津履行辩护职责时的人身安全和执业权利。途中被北京国宝跟踪、拉扯,后被带至北新桥派出所,蔡瑛律师抱全璋三岁半儿子暂时安全。

(35)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蔡瑛向长沙市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递交《关于辩护律师拟开展709大抓捕案件维权控告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报告称,针对天津警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行为,蔡瑛律师拟采取维权行动,现特向你协会做备案报告:1、将择日与在709案件中执业权同样遭遇侵害的多位辩护律师共同前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2、将集体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诉,要求全国律协履行职责,为辩护律师维权;3、将根据属地原则依法申请游行活动,抗议天津警方侵害律师执业权,非法拘押辩护律师等严重违法行为;4、拟邀请国内外法学专家、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在下月召开709大抓捕案件法律研讨会。

(36) 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到天津检察院二分院反映剥夺会见权的问题,无果。

(37)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屬(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嶺﹑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麗麗﹑唐荊陵太太汪豔芳﹑謝陽太太陳桂秋﹑翟岩民妻子劉二敏)及辯護律師前往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及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對中國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過程中及其後的一系列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後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無理拒收控告材料。

辩护律师 蔡瑛、马连顺

(1) 2015年12月9日晚上辩护律师马连顺在去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会见的路上时被其辖区的丰产路派出所非法拘禁41个小时,12月11日下午3时35分才得以释放,并被警方限制12月18日前不准离开郑州。

(2) 2016年1月7日,李和平律师的辩护人马连顺律师在沧州办案,计划明天一早赶到天津交涉释放李和平事宜,当晚郑州两个国保到马律师入住的宾馆阻止马律师前往天津。

(3) 2016年2月17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和蔡瑛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被警方指定的发言人李斌告知:1.已经解除对你们二位的委托;2.解除委托的手续肯定有,但是不能给你们看;3.由于已经解除委托,所以不能会见。以后再来也不接待。蔡瑛和马连顺律师表示会继续履行其辩护职责,不会退出。

(4) 2016年2月21日,李和平妻子王峭岭发表《关于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遭解聘的声明》:“我为丈夫李和平律师聘请的两位律师,一直都在坚持他们的代理辩护的工作,而我也从未想过解除对两位律师的聘请。”

(5) 2016年2月21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和蔡瑛向天津市公安局递交《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告知李斌真实身份并立即纠正其违法解除辩护权行为的控告》,请求天津市公安局公开李斌真实身份以及他在709案件中先后解除多位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为依据。

6. 谢燕益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逮捕之前涉嫌的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0日下午约谈

(2) 2015年7月12日早上被带走,中午被抄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2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截至2016年5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仍然拒辩护律师李柏光会见谢燕益。

(2) 梁小军律师于2016年3月23日到天津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燕益。李斌出来接待并称,谢燕益在里面已经自行委托了两个律师,因此他们不接受梁小军律师的委托会见要求。

(3) 2016年5月16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和谢燕益妻子原珊珊到达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燕益。接待警察李斌对李柏光律师还是称,谢燕益自己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李不能再做谢燕益的辩护人。李律师要求李斌告知谢燕益的辩护律师的名字、律所名称,李斌说保密。李柏光律师依据五部委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见谢燕益,以当面核实李斌说的话是否真实。李斌说,他当场就可以拒绝李律师的要求,因为案子涉及国家秘密,不能会见。

(4) 2016年5月23日,辩护律师梁小军和谢燕益哥哥去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梁律师说,作为谢燕益亲属委托的律师,在没有接到谢燕益自己明确拒绝委托的前提下,其还是他的律师并要求会见。李斌回复说,谢燕益自己写了不接受家属委托律师的声明,并自己签了委托书和委托协议给公安机关帮他找的律师,这些法律文件都在那个律师那里。随后梁律师提出要见那个律师,但李斌说,谢燕益哥哥可以见,但必须写出承诺不得向包括梁小军在内的第三方透露律师信息。还说以前赵威的律师信息被泄露后,律师接到很多电话,对她们造成很大骚扰。另外,李斌透露,谢燕益自己委托的律师也没有见过谢燕益,对于这个案件,他们的做法是所有的律师都不准许会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58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6年2月29日,因2016年3月2日是预产期,谢燕益太太原珊珊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提交家属会见申请,希望可以让谢燕益承担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拿到一份授权书委托书。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诿。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则要谢燕益太甜“找亲属”,后打电话给谢燕益哥哥,最后称“谢燕益的授权委托书绝对不会给”,然后避而不见。

(2) 2016年2月22日,谢燕益太太从天津市公安局取回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卡,还有谢燕益同意将这些东西交给她的字条,日期是正月初八。

(3) 2016年3月8日,谢燕益太太生育一女。

(4) 2016年4月28日,谢燕益律师哥哥去找到李斌要求见到他自己委托的律师,之前李斌答应亲属在他的陪同下可以见那两位律师,但当日又改口说,亲属也没必要见那两位律师,因为那两个律师也没有见过谢燕益。

(5) 2016年5月16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和谢燕益妻子原珊珊到达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燕益。原珊珊问李斌:你们上次说谢燕益的侦查期限只延长到4月8日,现在已经是5月16日了,你们说话还算不算数?你们还是人吗?李斌听后大怒,斥责一句原珊珊,就怒气冲冲跑掉了,把原珊珊和李柏光律师两个扔在那房间,不予理会。后来原珊珊一直坐在那房间不肯走,直到中午12点,几个执勤武警把原珊珊抬出那个房间。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李柏光、梁小军

(1) 2016年1月12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到天津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接待人员告知,谢燕益原来有律师了,是否允许会见,还需要转交材料给其他办案人员,具体问谢燕益是否同意本人做其辩护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才考虑是否批准会见。

(2) 梁小军律师于2016年3月18日接受委托,3月23日到天津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燕益。李斌出来接待并称,谢燕益在里面已经自行委托了两个律师,因此他们不接受梁小军律师的委托会见要求。

(3) 2016年5月23日,辩护律师梁小军和谢燕益哥哥去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斌回复说,谢燕益自己写了不接受家属委托律师的声明,并自己签了委托书和委托协议给公安机关帮他找的律师,这些法律文件都在那个律师那里。随后梁律师提出要见那个律师,但李斌说,谢燕益哥哥可以见,但必须写出承诺不得向包括梁小军在内的第三方透露律师信息。还说以前赵威的律师信息被泄露后,律师接到很多电话,对她们造成很大骚扰。

7. 周世锋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0日07:30被带走,后得知被刑事拘留

(2) 2015年9月24日得知已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1) 2016年6月13日,周世锋律师的家属接到指定辩护律师来电,说周世锋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涉嫌罪名还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2) 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6年1月14日,杨金柱律师到天津市看守所坚持要求会见周世锋,未果。

(2) 2016年1月15日,在湖南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处长王剑的陪同下,杨金柱律师再次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和天津市公安局的杨杰主任见面,并提出两点诉求:1,周世峰是什么时候委托了什么律师,一个还是两个?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和合同?周世峰家属和杨金柱有知情权;2,杨金柱需要了解周世峰是什么原因解除了其家属对杨金柱的委托?周世峰解除杨金柱的委托,是否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3) 2016年1月22日,杨金柱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6月16日,辩护律师杨金柱要求会见周世锋被拒。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6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从2015年7月10日抓走锋锐所周世锋主任等人后,全所律师处于半停业状况已经三个月。因抓走周世锋主任的当天,还抓走了财务人员,并搜查扣押财务账本和公章。没有了公章,也就无法接受新案件代理,无法开代理费发票,无法给办案律师出具律所公函。如今,全所有五十多个律师要调走,调动手续报到北京市司法局一个月,得到的答复是要经过项目组同意。

(2) 2015年12月1日,锋锐所刘晓原律师在南昌大学读书的儿子第二次到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办证警察经电脑查询,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限制办理护照,时间要到明年下半年。这不是南昌市公安局作出的限制,应该去找北京市公安局要法律手续。”在2015年10月15日,刘晓原律师儿子曾去过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办证警察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即国保总队)限制办理护照。

(3) 2016年3月7日下午,刘晓原律师的儿子第四次到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办理护照。排队等待了一个半小时,轮到他后,经查询告知,现还是不能办理,要等到今年7月解除限制。随后,刘晓原律师向南昌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电话投诉,他们答复是办证系统可能没有更新。刘晓原律师还通过南昌市公安局官网上的局长信箱写信投诉。

(4) 2016年3月8日上午,刘晓原律师就孩子办护照被限制之事,转向办证部门的监督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投诉。他们的答复是,经向本局出入境支队询问,限制办理护照是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作出,如限制已经被解除了,应由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发文事实或打电话确认。

(5) 2016年3月17日,据知情人透露,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因拖欠房租被房东收回,没有涉案的律师至今无法调离,也不能正常执业。北京市司法局称要等上级批准。

(6) 2016年3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受理了刘晓原律师儿子办理护照的申请。从去年10月15日递交申请,到今天申请被受理,历时五个多月。

(7) 2016年度北京律师的年审已经开始。2016年4月27日,刘晓原律师给北京市司法局打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锋锐所已无办公场所,财务年审也没有做,需要整改后才可年审。刘晓原律师解释道,自去年周主任抓走后,律所无法正常执业,没有任何新的收入,到去年底时,由于无力支付2016年的租金,办公用房被房东东收回。今年初没有按司法局要求对财务进行年审,也是客观原因造成。去年七月十日,本所出纳王方也被抓走,财务账本被办案机关扣押,至今没有归还本所。今年1月7日,王方被取保候审出来后,可能是受到了惊吓,不再与律师所任何人员联系。没有了财务账目,如何做得了会计年审?对锋锐所律师调动之事,律师协会的答复是司法部正在与公安部协调,会尽快给予解决。自去年锋锐事件后,除合伙人外,没被涉案的律师,为了正常执业维持生存,向司法局申请了调动,但至今还没被批准。

(8) 2016年5月24日,作为锋锐所合伙人之一的刘晓原律师透露,2016年度北京律师年审在本月底结束,锋锐所的律师(除涉案和合伙律师之外),绝大多数已经调入其他律所。

(9) 2016年5月23日上午,刘晓原就无法调离锋锐所、也无法参加今年律师年检一事,到北京市司法局进行交涉。因负责处理锋锐所问题的律师执业监管处朱副处长外出,交涉无果。随后刘晓原致电朱副处长,对方回复称,年检考核不是他所在的律师执业监管处负责,应该找律师执业综合处梁副处长反映。刘律师说,梁副处长上午告知,锋锐事件涉及的问题是由律师执业监管处朱副处长负责。2016年5月24日,刘晓原多次致电朱副处长,对方未接,后收到一短信,说正在开会,不方便回复,锋锐所的事正在研究。2016年5月26日,刘晓原再次联系朱玉柱副处长,被告知下午到司法局开证明。然而,当刘晓原赶到司法局见到朱玉柱时,朱说,他个人与我无恩怨,但柴磊处长不同意。刘晓原问柴处长为何,他说必须走程序。下午,刘晓原致电北京市司法局柴磊处长。

(10) 2016年5月23日下午,刘晓原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交涉如何交会员费的问题,工作人员让找分管会员部工作的刘副秘书。刘副秘书长外出不在协会,刘晓原找到陈副秘书长,陈副秘书长称,自己不分管会员部工作,还是应该找刘副秘书长。2016年5月24日,刘晓原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找刘副秘书长,被告知留下联系方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再答复。

(11) 2016年5月26日,刘晓原律师透露,锋锐所被取保候审出来的人,都被警告过不能与其见面,连家属都受到警告。

(12) 2016年6月26日,辩护律师杨金柱透露,2016年6月24日,天津公安和北京公安到河南周律师老家逼迫周律师的两个农民兄弟解除对杨金柱律师的委托。

(13) 2016年6月28日,刘晓原律师经北京市司法局官网查询,目前锋锐所只剩下10名律师——即被涉案律师4名(合伙律师周世锋主任、律师黄力群、律师王全璋、律师王宇),派驻分所律师3名,合伙律师刘晓原、合伙律师周立新,律师孙德忠。在今年4月底时,锋锐所有执业律师55名,5月底“年检”结束时剩15名律师。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年6月18日,辩护人杨金柱与黄汉中律师(包龙军的辩护人)一起到天津市检察院门前静坐抗议。

(2) 2016年6月29日,为落实其在周世锋案中的辩护权,辩护律师杨金柱再次来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大门口。天津市检察院控申处的李副处长在大门百米外警戒线处接访。随行的还有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汤副处长和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处长。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午两点半接待听取杨金柱律师的诉求,未当场答复。

辩护律师 王少光、杨金柱

(1) 天津市公安局告知辩护律师杨金柱,周世锋律师已经认罪,并且解除了对家属委托律师杨金柱、王少光律师的委托。

(2) 2016年3月17日,根据可靠消息来源:①周称“从未认罪”,也不知道“上央视”之事;②周称绝不接受公安为其指定的律师,说自己有律师事务所,也认识许多其它所的律师;③周曾帮助同号的人出主意、写材料,但这是被禁止的,看守所不许同号的人与周讲话;④周曾被单独关押,目前身体状况还好,生活费、伙食等相对照顾他。

(3) 2016年4月11日,据关注组可靠消息来源,办案单位现给周世锋指定的辩护人是杨玉芙。此人为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据悉,指定市律师协会会长为政治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此为首次。

(4) 2016年6月26日,辩护律师杨金柱对外透露周世锋弟弟周玉虎书写的《解除委托书》:“本人周玉虎系周世锋的兄弟,委托杨金柱律师为我二哥周世锋的辩护律师。现本人声明解除与杨金柱律师的委托关系,无需杨金柱律师为我二哥周世锋辩护。特此声明,周玉虎,2016年6月20号。”杨律师表示,周世锋另外一个弟弟周新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进行委托,现并未对其解除委托。

8. 谢阳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湖南/湖南

涉嫌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1日05:40被带走,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6年1月9日被逮捕

(3)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市检察院提交对谢阳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被告知,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星城分院负责。

(4) 2016年3月9日,办案人员短信通知谢夫人,谢阳被延长侦查期一个月。

(5) 2016年4月8日,辩护律师张重实经与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胡警官联系得知,谢阳已被再次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

(6) 2016年4月20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通知书》。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8日,辩护律师张重实从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胡警官处得知,谢阳第三次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办案机关 长沙市公安局

(1) 2015年8月7日律师得知本案由几个部门40余人组成的专案组办理。

(2) 2015年10月29日,辩护律师从家属处得知,长沙国保刘姓副支队长称“谢是中央办的案子,请律师没有用,案子还没有结果。”

羁押/监视地点 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9日羁押地点变更为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9月10日,辩护律师向长沙市公安局发出书面律师意见,要求安排案件承办警官与辩护律师见面,告知案件情况,以及并安排与谢阳会见。

(2) 2016年1月5日,蔺其磊律师、张重实律师和谢阳律师爱人到长沙市公安局,见到 “案件接待人”胡振宇。蔺其磊律师递交了辩护手续,并提出了会见要求。

(3) 2016年1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书面通知,不批准会见谢阳律师,理由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 2016年1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再次遭拒。

(5) 2016年1月2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到长沙市公安局找胡警官索要《不准予会见决定书》,胡警官称“办案单位不给”。

(6)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公安直属分局提交会见申请,约在下周答复。

(7) 2016年2月24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因谢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决定不准予申请人(张重实、蔺其磊)会见谢阳。”

(8) 2016年4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因谢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决定不准予申请人(张重实、蔺其磊)会见谢阳。”

(9) 2016年6月3日,辩护律师张重实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因谢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决定不准予申请人(张重实、蔺其磊)会见谢阳。”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湖南警方答复“案件事实问题不了解无法介绍”)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

(1) 2015年9月22日实现通信,谢阳希望律师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2) 2015年11月6日谢阳太太收到谢阳11月2日写的信。谢阳在信中称,陆续收到了物品和书;有写出的信未被递交;每天被三个人看着,已习惯了。谢阳还表达了乐观情绪,交待了一些家庭事务。另外,谢阳在信中没有提及收到了辩护律师的信。

(3)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公安直属分局询问信件递交问题,约在下周答复。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8月27日提交申请,湖南警方口头答复不予变更

(2)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公安直属分局提交取保申请,约在下周答复。

(3) 2016年2月24日,谢阳律师的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理由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羁押期限 359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6年4月4日,谢阳律师的妻子欲从深圳罗湖口岸过关到香港,后被海关工作人员告知,接公安部门通知,因谢阳太太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出境。对方拒绝告知具体是哪个公安部门下达的命令,以及限制出境的起止时间。

(2) 2016年4月11日,谢阳律师妻子陈桂秋就被阻止出境起诉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机构。

(3) 2016年4月18日,接收陈桂秋起诉状7日后,广东省高级法院约谈了此案代理人张磊律师,该院立案庭舒、郑两位男性法官(拒绝告知名字)称:经过了解,陈桂秋在深圳被阻止出境系因为国家安全部将陈桂秋列为边控对象,此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决定将起诉材料退回。代理律师张磊对此当面强调:《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只有四种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不包括边控行为,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刑事侦查方式中没有边控一项,且即便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也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具裁定并提示当事人上诉救济渠道,任何法律都没有“退回材料”这种处理方式,对于这种违法方式,本律师绝不配合。舒姓法官随后称:随便你怎么,我们就是这么处理,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其他部门反映。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8月27日,辩护律师向警务督察反映长沙警方毫不在意律师意见并规避律师的行为。

(2) 2015年11月13日,张重实律师就办案单位不依法安排会见、不依法告知案情向湖南省检察院寄出控告书。

(3) 辩护律师张重实询问湖南省检察院后被告知,控告已转长沙市检察院处理。后与长沙市检察院联系,回复称材料未到。2015年11月25日张重实律师将控告书送达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胡警官,胡同意转交办案人员。

(4) 2015年11月27日,湖南17名律师发出公开信《湖南律师要求切实保障谢阳律师 诉讼权利的呼吁》,要求长沙市公安局立即停止违法、依法保障谢阳律师诉讼权利,并呼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长沙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责令纠正。

(5) 2015年12月7日,辩护律师张重实与胡林政律师到长沙市检察院控告处就控告长沙市公安直属分局阻碍谢阳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一案交换意见,。胡林政律师将湖南17位律师签署的请求保障谢阳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呼吁和陈建刚律师的大作“谢阳这个人”两个文本递交给夏处长,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意见进行了记录,表示将依规定在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6) 2015年12月28日,长沙市检察院控告处告知辩护律师张重实已将案件转侦监处,与侦监处联系称将在查明后答复。

(7) 2016年1月5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张重实到长沙市检察院侦察监督一处,询问控告长沙市公安局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处理进展,一邓姓副处长说要开会,下周专门约见律师谈。

(8) 因律师会见仍未获准,辩护律师向长沙市检察院严重指出,其批准逮捕未听取律师意见,案件程序中一直无视律师的辩护权利,至今未对律师控告予以答复,律师将对逮捕决定请求重新审查,要求迅速对律师控告予以答复。

(9)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市检察院索要对侦查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答复。被告知,答复下周给。

(10) 2016年2月24日,就张重实律师控告“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未告知家属及辩护人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及案件有关情况,并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一事,长沙市检察院《答复函》称:“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11) 2016年3月11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关于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答复的再控告》:“鉴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已有不尊重事实且违背法律规定的答复,辩护人向贵院再次提出控告,请求贵院予以审查。”

(12) 2016年4月13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向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交《关于谢阳案的律师意见(三)》,要求该局将9个月来侦查查明的案件主要事实告知辩护律师,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告知辩护律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谢阳,不许可会见时,说明不许可会见的具体理由;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3) 鉴于湖南省检察院称未收到2016年3月11日寄送的控告,辩护律师张重实于2016年4月22日再次寄送。

(14) 近日,湖南省检察院控告处处长约见面听取意见,正在联系中。

(15)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向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5月11日显示EMS被签收。要求公开的信息:1、收押谢阳时对其进行的“健康检查记录”。2、收押谢阳时对其本人携带财物的“保管登记记录”。3、收押谢阳后其本人的“疾病治疗情况记录”。目前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16) 2016年5月27日,辩护律师张重实经电话联系湖南省检察院控告处,被告之他们已与湖南省律协秘书处沟通,让其找省律协,他们已无法解决张律师控告的问题。张律师告之,将对他们的不作为向最高检察院提出控告。张律师随后联系省律协周爱吾秘书长,证实省检察院与省律协进行了沟通,并提出通过省律协向全国律协投诉,请求全国律协帮助维权,周秘书长表示理解张律师将进行的维权行为。

(17) 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对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阻碍谢阳案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尊重案件事实,不依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控告》,对方于2016年6月23日收悉。

(18) 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出《关于请求支持律师依法维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报告》,对方于2016年6月23日收悉。

(19)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蔡瑛、陈以轩律师到湖南律协向李会长、熊副会长报告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情况并请求向全国律协请求支持。

(20)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屬(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嶺﹑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麗麗﹑唐荊陵太太汪豔芳﹑謝陽太太陳桂秋﹑翟岩民妻子劉二敏)及辯護律師前往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及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對中國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過程中及其後的一系列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後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無理拒收控告材料。

辩护律师 张重实、蔺其磊(现任);刘金滨(被迫退出)

9. 李春富

身份 律师,李和平弟弟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逮捕之前的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8月1日约2200被天津警方带走。

(2) 2015年9月15日律师被告知李春富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8-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辩护律师高承才透露,李春富案天津警方原来承认归其管辖,现在不仅否定归其管辖,而且谎称不知此案。

(2) 2015年12月25日,辩护律师高承才与赵旭见面,要求其出具《公安部的管辖决定书》,对方回复称“这也不可能是公安部指示,没见到。”

(3)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9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2016年1月16日收到)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9月15日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拒。

(2) 2015年10月23日提交书面会见申请,至今未予回复。电话联系分局主管领导,其称这是北京警方交办的,他们无权决定,尚需北京的上级发话。

(3) 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会见李春富,对方回复称“6个月的监视居住期,李春富才120天吧!这些人都没有在这边关押,若能会见,我会立即通知你。”

(4) 2015年12月25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春富,办案人员联系后回复称最好联系赵旭。后与赵旭见面,赵旭告知:再有15天左右,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会见。尽管李春富不是7月10日被监视居住的,但是,一样会有结果。

(5) 2016年1月27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了依法会见李春富的书面申请,天津市看守所预审科姓李的科长接收了申请。

(6) 2016年2月3日,辩护律师高承才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会见决定书》。

(7) 2016年2月16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再次向天津市看守所李科长电话联系要求会见李春富。李科长回复,再等10多天再联系他,到时候侦查机关会有明确的答复,尽量安排会见。

(8) 2016年3月18日,辩护律师高承才与天津市看守所联系要求会见李春富,对方以“侦查未结束”为由拒绝。

(9) 2016年4月13日,辩护律师高承才电话联系天津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仍然说李春富案正在侦查中,让再等几天,到时候一定能依法会见。

(10) 2016年4月1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再次与天津看守所沟通会见李春富的事,天津看守所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值班人员说,只要手续合法,可以会见,他不了解李春富的案件情况。高律师要求李斌及其助手接电话,他说,李斌及其办案人员不在。

(11) 2016年4月22 日,李春富的妻子告知辩护律师高承才,天津一个律师电话联系她,说他能见到李春富,看她是否给李春富捎话。李春富的妻子对这个陌生律师说,请李春富放心,大家都很关心他。

(12) 2016年5月1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向天津市公安局预审局提出会见李春富,工作人员称李春富不允许会见,仍需办案单位批准。高律师说,李斌上次接待我时承诺方便时会允许会见。然而预审局一到三楼问了四个工作人员,他(她)们都说看守所预审局从来没有李斌这个人,应该是法制办的或者是市公安局派的人员。

(13) 2016年6月2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向天津市公安局要求会见,因李斌在开会,会见未果。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38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被抄家

(2) 2016年1月14日中午一点四十,李和平太太到天津第一看守所给李春富存钱,成功存了一千元。

(3) 2016年3月中旬,李春富的家属到看守所欲给李春富送衣服。看守所的人回复说,“他们不用穿,他们是坐在床上的。”李春富的家属怀疑李春富是否会遭到毒打而不能正常起居。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1月20日,李春富亲属(代理人高承才律师)向公安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市公安机关分别送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用以证明李春富案的具体办案机关。公安部于2015年11月29日收到,依法应当在15天内以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但至今未予回复。

(2) 2016年1月4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辩护律师 高承才;熊冬梅(原任)

【1名律师助理】:

10. 赵威(考拉)(女)

身份 李和平律师助理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之前被控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14日得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0日17:00被带走,

(2) 2015年7月28日得知被刑事拘留在河西区看守所

(3) 2015年9月17日得知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5) 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告知赵威母亲:律师董亚南可以为赵威办理取保候审。

(6) 2016年2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告知赵威母亲:家属要好好和律师董亚南沟通,理解她、依靠她,保证对赵威有好处,估计不到一个月就能出来。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6月24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了解到,赵威案尚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7月2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到河西分局寻找赵威下落,赵旭第一次对外承认“709大抓捕”中的赵威羁押在河西区看守所,有上级成立了专案组指定河西分局管辖办理。

(2) 2015年9月17日律师问如何联系项目组案件承办人,赵副队长表示无法联系可以到河西分局询问,并指预审支队没有参与项目组办案只负责接待传达。

(3)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信访接待处要求面见案件承办人,一位警号290797的李姓警察说整个分局都不知道办案人是谁。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要求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4) 2015年11月19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要求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被邮寄退回,邮递员称“本人拒收”。

(5)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不确定是否还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去向不明

(1)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窗口询问查找“赵威”这一被关押人员的信息,要求会见,警察告知 “里面从来没有过这个人!”。

(2)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3) 2016年6月24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律师显示: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工作人员向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询问核实后告知:“内部电脑上查了,被羁押人里没有叫赵威的人。”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可能遭受人身侮辱,不排除被性侵

(1) 2016年5月31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对外发出消息称,有朋友通过各种渠道听到的看守所里的狱警在外面炫耀,在看守所里面玩弄了多少女囚犯,他也说出了赵威的名字。

(2) 2016年6月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在得知赵威羁押过程中可能遭遇侮辱后,来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通过正常律师会见来向赵威本人核实外界传言的真假,李斌回复称“你的代理资格已经无效了。”律师要求与办案人员见面,遭拒。

(3) 2016年6月3日,因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控申举报中心周五下午不上班,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只能把要求检察院介入调查赵威传闻被人身侮辱一事的书面律师建议书邮寄送达。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7月2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赵威,对方回复称目前不允许律师会见,原因是发现“新罪”,涉及“三类”案件,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2) 2015年8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将辩护律师要求办案机关批准会见赵威的《申请书》原封不动邮寄退回。)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律师会见申请书》。

(3) 2015年11月19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律师会见申请书》被邮寄退回,邮递员称“本人拒收”。)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严华丰再次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1月4日,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并递交《律师会见嫌疑人申请书》、《辩护人依法要求释放赵威的申请书》和《辩护人依法要求侦查机关履行告知案情义务通知书》。对方仍然回复,自己不能问案情也不能问专案组人员构成,只是听领导安排负责接待来人接收转交材料,其他一慨不知。

(5)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6) 2016年4月28日下午两点,赵威(考拉)辩护律师任全牛和刘四新的辩护律师王磊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要求会见刘四新、赵威,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先向上汇报。律师反映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侵犯律师辩护权以及李斌说谎渎职问题,传话的张警官来回进去汇报四次,最终天津市公安局无人出来接待律师。对于天津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任全牛和王磊两位律师在接待室静坐抗议,17点下班武警过来让律师出去,律师依法拒绝,坚持静坐抗议,17点下班武警二次过来让律师出去,律师依法拒绝,坚持静坐抗议至入夜21点,想到第二天到天津市公安局控告而离开。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办案机关拒绝)

(1)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预审支队提交书面手续、会见申请及法律意见。

(2) 2015年10月20日赵威母亲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当她问道赵威到底犯了何罪时,赵旭回复称:“你没看央视新闻吗?7月12、13号,还有河南法院门前的聚集事件。”

(3) 2016年1月5日,辩护律师严华丰到河西看守所要求见赵旭,值班电话联系说开会。后来一王姓警官接待,依然是一问三不知。

(4) 2016年2月22日,赵威母亲与官方委派的律师董亚南在其办公室见面。董亚南律师透露,本案有组织、有预谋、有行动、有推手,收买了人访民举牌闹事,足以说明。还有地点,有拍照、录像作证。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6年1月28日,赵威母亲给赵威写了一封信。第二天收到赵威的回信(警察李斌转交,但拒绝赵威母亲拍照)。回信内容主要为:亲爱的爸爸、妈妈:你们好!我今天中午看到你们写给我的信,得知爸妈身体哈哈哦,我略感心安……①颠覆罪,我认罪,充当帮凶;②我身体很好啊,这里的警察都对我很好,我有保健医生每天都给我检查身体;③里面的人开我玩笑说我是“公主”;④我已经炼狱。因为有信仰,耶稣赐福,我已心安;⑤最后祝福大家一切都好,也祝福兄嫂安好。赵威(没有日期、时间)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11月29日,赵威丈夫游明磊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关于变更赵威强制措施的申请》。游明磊提出,鉴于赵威目前完全处于失踪状态,出于无奈,只能申请贵局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2) 2015年12月3日,赵威丈夫游明磊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作出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经审查,我局认为暂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不予变更。

羁押期限 36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10月20日赵威生日,其母亲在天津河西区看守所要求给她送衣服和见面均被拒绝。

(2) 2016年2月22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3) 2016年3月7日上午10:40左右,有着便装的二男一女共三个国保,找到赵威母亲家里,告知赵威的母亲,不要和社会上的律师联系,也不要参与签名声援活动,说这样会对赵威不利,并让赵威的母亲以后有事多与他们联系,他们会提供帮助之类的。国保在赵威的母亲家里待了一个多小时后离开。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年1月5日,辩护律师严华丰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称要请示领导,没办法自己接待。

(2)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到天津市检察院交涉,被告知:所有检查监督事项须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接洽。

(3) 2016年4月5日,辩护律师严华丰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承办赵威案件的办案人侦查活动违法的材料收悉,已将该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

(4) 2016年4月29日,刘四新的辩护律师王磊、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到天津市公安局举报中心控告天津市公安局阻挠律师会见、侵犯律师辩护权以及办案人李斌渎职等违法行为,递交书面控告材料。

(5) 2016年5月9日,辩护律师严华丰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赵威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辩护律师 任全牛、严华丰

(1)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天津市公安局李斌告知:赵威已解除对二位律师的委托,并聘请了两名新律师。后二位律师根据五部委《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8条当面要求李斌出具赵威的书面解除文书,对方不出具,也不允许会见核实。

(2) 2016年1月29日,赵威母亲于官方委派的律师董亚南(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主任)、仉慧云在天津市看守所会见室见面。①律师称不会退出,因其与赵威签有委托协议。②董出示了一份打印的委托书,时间是1月13号,有赵威签名,案件代理费9000元。③另,董还出示了一份说明,仅有两行字,是手写的,内容是要求董、仉二人做代理人,不要父母找的代理律师(意),有签名。④董还告知,其于2016年1月13日与赵威见面,发现赵威很瘦,赵威说很想妈妈。

(3) 2016年2月22日,赵威母亲与官方委派的律师董亚南在其办公室见面。赵威母亲提出查看委托书,董出示了两份委托书及一份说明,但和第一次见到的有所不同。第一次见到的说明的内容为“我不要我父母找的律师”,但这次是“转告家属不要律师”(并且还按了手印)。后董强迫赵威母亲删除手机里拍下的委托书照片。

(4) 赵威母亲回忆称,董亚南的确是与普通律师不同,她出入看守所就像出入自己家门一样。2016年2月6号,赵威母亲请董亚南律师帮赵威买两套衣服,董勉强答应,后董拿着衣服直接交到办案人手上,不用通大厅服务窗口,出进不用存手机。她手上有办案人员的电话,可以随时和办案人员通话。

(5) 2016年6月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与警察李斌交涉辩护人的资格问题。两名辩护律师要求李斌出具赵威书写的解除证明,或安排其会见核实,但遭到李斌拒绝,李斌称“解除的书面材料已经让赵威母亲看了,且赵威母亲已经见过另行委托的律师。”后,严律师出示赵威自己签名的委托书,李斌回复说,要与赵威核实是否认识严律师、签字是否真实。

【1名律所人员】:

11. 吴淦(屠夫)

身份 北京锋锐所行政人员,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5月20日因在南昌抗议江西高院不让参与「乐平冤案」律师阅卷,而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10 天。

(2) 2015年5月27日遭福建警方刑事拘留。

(3) 2015年7月3日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5 – 2016.8)

(1) 吴淦自被逮捕后未变更任何强制措施,之前经福建警方多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 因吴淦案至2016年2月3日七个月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天津警方已于2016年1月20日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实际上刑诉法法条表述为: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 2016年6月29日,辩护律师燕薪表示,吴淦的侦查羁押期限经第三次延期,至八月二十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6年2月1日得知由“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变更为“天津市公安局”,移交管辖的具体日期不明。

(2)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燕薪到天津市公安局递交会见材料,并向其了解吴淦案有关程序事宜。对方告知:因吴淦与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的一起案件相关联,公安部将吴淦案指定天津市公安局并案侦查,在去年年底福建警方将该案移交天津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9月28日得知,已从福建省福州市永泰看守所转移至其他地点,但地点不明;

(2) 2015年10月9日辩护律师再次跟办案单位警察联系,对方拒绝告诉吴淦的羁押处所;

(3) 2015年10月22日辩护律师再次到思明分局要求告知羁押地点,警方回复称“根据法律规定来办”。

(4)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燕薪从天津市公安局处得知羁押地点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之前有,但羁押处所变更后未通知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在涉嫌罪名增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以“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不准予会见

(2) 2015年10月22日辩护律师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再次提交《会见申请书》,要求立即安排会见吴淦并及时告知案件相关信息。

(3) 2015年11月5日辩护律师收到思明分局10月23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燕薪向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处李斌警察递交了要求会见(屠夫)吴淦的全部材料。

(5) 2016年2月7日,燕薪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是“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6) 2016年4月5日,辩护律师燕薪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是“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7) 2016年6月20日,辩护律师燕薪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是“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11天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6月25日屠夫父亲被再次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2) 2015年12月4日在福建福清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李方平、燕薪

【13名公民】:

12. 勾洪国(戈平)

身份 维权人士,基督徒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24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1) 2016年6月7日,勾洪国妻子樊丽丽通过电话与天津市公安局确认,勾洪国案已经于2016年6月2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会见申请。

(2)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到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勾洪国遭拒。

(3) 2015年12月16日,辩护律师纪中久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向河西分局递交会见申请,以及立即释放勾洪国的法律意见书。

(5)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勾洪国的辩护律师卢廷阁来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各自的当事人。自称来自专案组的张姓警官负责接待,并告知:李斌出差去了,大约一周左右回来。张姓警官还告知了联系李斌的电话,让律师下次来之前先打电话。

(6) 2016年4月15日,辩护律师卢廷阁在家属樊丽丽陪同下,如约来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李斌和张姓警察告知勾洪国己自行委托辩护人,但并未出示委托书,同时拒接卢律师的委托手续及会见申请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请赵旭转交致勾洪国的一封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6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家属被无故驱离北京住所。

(2) 2016年2月22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3) 2016年4月25日,勾洪国妻子樊丽丽寄往天津一看的信被退回,拒收。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天津市公安局决定对律师要求会见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2015年10月25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保障律师会见权,立即安排原告与勾洪国先生会见;并保障律师通信权,立即告知原告勾洪国先生的羁押地点;同时要求赔偿有关损失。

(2) 2015年10月25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履行复议职责,对河西分局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3) 2015年11月9日,辩护律师获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已收悉起诉材料,但律师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

(4) 2015年l1月10日,辩护律师邮寄给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被拒收退回。

(5) 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河西区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回复称“要再查一下,原因是和平区法院分两处办公”。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收下了纪中久律师当面提交的起诉材料,并出具收据。

(6)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到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查询立案,遭遇推诿。

(7) 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8)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将起诉天津市公安局违法复议的行政起诉状邮寄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 2016年3月8日,辩护律师纪中久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通知,纪中久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阻碍律师会见一审不予立案上诉案将于3月11日15:30在该院16庭进行询问,余文生律师代理。

(10) 2016年3月11日,余文生律师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接受询问。

(11) 2016年3月29日,勾洪国(戈平)的辩护律师纪中久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为,“上诉人(纪中久)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依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

(12) 2016年4月23日,勾洪国的妻子樊丽丽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剥夺你给丈夫勾洪国送生活用品权利的材料收悉,已将该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

(13) 2016年5月9日,勾洪国的妻子樊丽丽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勾洪国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14)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庭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凌晨3时,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15) 2016年6月6日上午10时,三名家属(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口用水桶秀抗议,红色的水桶上写着“和平我支持你”、“全璋我爱你我等你”“老翟 爱你 等你”。约11时30分左右,家属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戈平妻子樊丽丽遭警察拦截被遣送回家,同时跟随而来的摄影师也被传唤抓捕。直至2016年6月7日12时,三位家属和摄影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其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于早上6点被北京国保送到门头沟永宁镇派出所,一女警及三、四个男警,辱骂殴打她5分钟,打得她躺在地上起不来。9点30分左右才将其送回家中。后家属透露,警方指控她们扰乱公共秩序。

(16)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屬(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嶺﹑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麗麗﹑唐荊陵太太汪豔芳﹑謝陽太太陳桂秋﹑翟岩民妻子劉二敏)及辯護律師前往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及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對中國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過程中及其後的一系列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後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無理拒收控告材料。

辩护律师 纪中久、卢廷阁

(1) 2016年1月18日,辩护律师纪中久赶到看守所交涉会见事宜,天津市公安局李斌口头答复:勾洪国已自愿聘请了律师,我们不认可你的辩护人身份,故不同意会见。

(2) 2016年3月9日,辩护律师纪中久赴天津看守所就会见勾洪国一事继续与天津警方交涉,由李斌接待。李斌称,勾洪国己解除对纪中久律师的委托,并另行委托了辩护律师。解除委托的手续是有的,可尽快提供給家属。纪中久律师对李斌重申,未见勾洪国签署的解除辩护手续,其依然是本案合法的辨护人。

(3) 2016年4月5日,勾洪国太太增加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卢廷阁。

13.

14. 刘永平(老木)

身份 维权人士,基督徒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

(2) 2015年8月4日家属收到通知书得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5月23日,辩护律师尚满庆到天津看守所要求会见刘永平。李斌开会未出来接受会见,另一警察拒绝告知案件是否移送或延期,尚满庆律师口头表示抗议。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3)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尚满庆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但看守所明确否认羁押刘永平。随后再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确认,二看则不否认也不承认。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0月20日,辩护律师到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查询案件情况。警方回复:因7月底左右发现涉嫌“煽颠”,目前不允许会见。

(2) 2015年11月20日,辩护律师尚宝军到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查询案件情况,被告知负责接待的赵旭不在,由王姓警官出面接待,王警官称,案子没有新的进展,还是拒不告知关押地点、不允许律师会见、不能送钱物。如果有新情况会给律师打电话。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6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尚宝军

(1) 2016年2月2日,辩护律师尚宝军到天津一看要求会见老木。李斌和另一位李警官出面接待告知:刘永平已经另外聘请了律师,新的律师正在联系刘的哥哥。目前不允许尚律师见刘核实,以后如有变化会电话通知。

(2) 2016年5月23日,辩护律师尚满庆到天津看守所要求会见刘永平。李斌开会未出来接受会见,另一警察口头告知刘另聘律师,拒绝告知律师名字、拒绝会见核实,尚满庆律师口头表示抗议。

15. 林斌(望云和尚)

身份 维权人士,佛教徒

执业地/住所地 福建/福建

涉嫌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体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0日中午在四川成都机场被带走

(2) 2015年8月28日确认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2016年2月10日收到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6年4月27日,辩护律师常伯阳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林斌。警察李斌的助理告知:你要见的那个人要经过李主任同意,他今天不在,你明天来吧。别的我也没什么说的了,明天你再来吧。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6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其主持的寺庙福建九仙禅寺2015年7月9日被查抄,其母2015年8月16日被强行带离该寺。

(2) 望云和尚母亲自8月16日被强行带离开九仙寺后,到林洋头(望云和尚老家的小村庄)与几个村民牵头建了一个佛堂以继续供佛,但当地八都镇政府2015年11月10日出具了一份《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望云和尚母亲母亲签字,并表示:签了就不拆,不签就拆除。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常伯阳

(1) 2016年4月28日,辩护律师常伯阳在看守所会客室见到李斌和一张姓警官。李斌提出,林斌个人已经请了律师。随后,常伯阳律师拿出林斌个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委托书声明,任何人包括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本人亲属均无权代为本人聘请或指定委托人或辩护人。李彬说他要核实是否本人所写,要等到九点半办案人员上班后让他们核实,核实后会书面答复。

16. 胡石根

身份 基督徒,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10日开始失踪。

(2) 2015年7月辩护律师到胡石根户籍所在地辖区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派出所报案,要求对胡石根的失踪启动调查。但到目前为止,已经三次找该派出所交涉,他们的答复是没有找到,所以至今还是处于失踪状态。

(3) 2015年10月14日,辩护律师郑湘到河西预审支队,赵旭称对胡石根没有印象,说和项目组的人落实再回复。郑律师又告知赵旭,刘永平也被羁押在河西看守所,他说也不清楚。

(4)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郑湘从赵旭处获知,胡石根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办理,胡于7月11日被刑拘,8月7号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郑湘提交会见申请。

(2) 2015年10月29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会见申请,至今未予答复。

(3) 2015年10月29日,河西分局对郑湘律师的申请作出《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截至2016年7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仍然拒辩护律师李柏光会见胡石根。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提交一封致胡石根的信,赵旭称“可以转交,但不能保证他们收到信后能给你们回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11月25日,辩护律师郑湘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对胡石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 2015年12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因无人接收被退回至辩护律师郑湘。

羁押期限 36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6年4月22日,公民李蔚到天津市看守所查询胡石根的生活费情况,被告知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要求亲属必须接到看守所的电话或书面通知,凭编码才能送或邮寄钱物到看守所。

(2) 胡石根弟弟胡水根2016年4月19日给胡石根汇款500元。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拒绝接收,于2016年5月3日退回给胡水根。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李柏光;郑湘(原任)

(1) 2016年1月19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回复称:授权委托手续无法证明胡水根和胡石根的亲属关系,故无法确认授权委托的真实性;后又称:胡石根自己已经聘请了两位律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认可家属委托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所以不能安排会见。

17. 尹旭安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湖北/湖北

涉嫌罪名 寻衅滋事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28日被抄家带走,以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后再加长10天

(2) 2015年8月20日转刑拘

(3) 2015年9月26日家属收到批准逮捕通知书

刑事诉讼阶段 审判阶段

(1) 被大冶市检察院退补后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3月16日审查起诉期满)。

(2) 大冶市检察院再次退补,本次退补届满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

(3) 2016年4月29日,案件移送起诉到大冶市法院。

办案机关 湖北大冶公安局、大冶市检察院、大冶市法院

羁押/监视地点 湖北大冶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是

(1)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蔺其磊首次会见尹旭安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第一,被抓当晚因申请一个曾对他逼供过的警察回避,被该警察辱骂。在被送到大冶市拘留所后被同房的人围住,一个叫彭子键对其暴打,(我看其左眼眶上明显的疤痕)其按了三次警铃,管教才到场却说“你是垃圾该打”,很长时间才把尹旭安送到医院缝了几针。尹不但被打却还被行政拘留了十日。

第二,尹旭安称现在脑子很混乱,记忆力减退的厉害,其头顶因被打左半部经常头疼,因其血压高、左心脏疼痛等多次要求看守所转诊治疗,也向驻所检察室反映但均被拒绝。

第三,他说他穿的红马甲是重点管理对象,开始时每月换一个房间,不让消息传出。

第四,为争取律师会见、病情转诊绝食八天,20多天没有大便。

第五,最近收到其家人的700元钱被存在卡里不让他用,其身心受到很大的摧残。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看守所一直拒绝律师会见,以需核实律师身份为由拒绝。

(2)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到大冶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尹旭安,这次办事人员看过起诉书后办理了会见手续,至此被抓近十个月的尹旭安在案件转到法院时才被允许会见到了律师。

(3) 2016年6月20日9时30分,辩护律师蔺其磊到大冶看守所会见尹旭安,被看守所所长梅长青再次无理拒绝。后投诉到04178770905黄石市公安局督察。经过争吵,梅长青所长称,蔺律师在网上炒作了,才被允许会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是

(1)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大冶市法院复制了尹旭安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卷。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42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家属及其妹夫被威胁不要发声。至今拒绝家属送衣物、存生活费。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对于律师就大冶市公安局违法不予律师会见提出的控告,大冶市检察院以“无法强制大冶市公安局纠正违法行为”为由拒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2) 2016年1月28日,因看守所继续拒绝律师会见,蔺其磊律师向黄石市检察院提出控告,被敷衍。黄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称“无能无力”。

(3) 2016年4月21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向湖北省检察院、公安厅控告大冶市看守所长梅长青以及大冶、黄石市两级检察院的控申人员。

(4) 2016年6月22日,尹旭安对大冶市公安局和拘留所责任人提出控告,由辩护律师蔺其磊特快专递到大冶市检察院。

辩护律师 蔺其磊

18. 王芳(女)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湖北/湖北

涉嫌罪名 寻衅滋事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7月28日上耿彩文家被带走,以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

(2) 2015年8月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3) 9月15日律师被告知逮捕后羁押

刑事诉讼阶段 审判阶段

(1) 2016年3月1日,移送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检察院、武昌区法院

羁押/监视地点 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2015年11月3日律师会见王芳。

(2) 2016年3月7日,辩护律师刘正清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王芳。刘律师表示,王芳精神状态很好,还是一如既往地坚持自己的理念,不为恐惧和利诱所动,并称死也不会委曲求全地违心认罪,并要其向关注她的朋友们致谢。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6年2月底,王芳母亲持王芳病历到武昌区检察院找到经办该案的一彭姓检察官,要求取保治病。

(2) 2016年3月7日,辩护律师刘正清到武昌区检察院复制案卷材料,该彭姓检察官称:王芳的癌症是2005年发生,2015年是囊肿手术,癌症没复发,故不符合取保条件。

羁押期限 342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2015年11月3日,王芳亲笔撰写控告信,控告其在看守所里的非人待遇,并将信件转交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 刘正清

19. 幸清贤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四川/四川

涉嫌罪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10月6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8348房间被身穿缅方警察衣服人员带走。

(2) 2015年10月6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的强制措施未知。

(3) 2016年5月18日,辛清贤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搜查其住所的公安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北巷子派出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

(2) 2015年10月21日,冉彤律师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兴安盟公安局寻找幸清贤下落,警方回复称:“幸清贤案是公安部统一指挥,该案公安部已指定移交天津警方。”

(3) 2015年10月23日辩护律师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查询,但该局拒绝接待律师。之后律师再到河西看守所了解案件,被告知“没有关在这”, 在预审支队被告知”没查到该案件”。

(4) 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了解案件情况,赵旭称“对于幸清贤的事他一无所知,连名字也没听说过。”高律师再次要求赵旭告知具体的办案机关及承办人,赵回复“不知道”。

(5) 2015年12月25日,辩护律师高承才与赵旭见面,对方回复,他没见过幸清贤,现在由谁负责,他不清楚。

(6) 2016年1月26日,辩护律师高承才联系天津市公安局河西看守所赵旭队长再次询问幸清贤的下落(因为代理幸清贤案的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书是赵旭接收的)。赵旭说:他早已把相关手续转交给天津市公安局,幸清贤案应该与王宇、李和平等人的案件一起由天津市公安局承办,也许很快会被批捕。高律师再次联系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和上次的说辞致,即要等待,会依法告诉家属和律师的。

(7) 2016年3月16日,天津公安称从未有幸清贤的消息。

(8) 2016年3月2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联系天津河西看守所预审科的赵旭队长继续询问幸清贤案的情况。赵旭说,2015年11月份,他把高律师的公函转交给了办案机关。高律师问办案机关的具体承办人是谁,他说是专案组,不存在具体哪个承办人负责。再问是哪个专案组,他说是与王宇案有关的专案组,是北京那方面指定的。

(9) 2016年4月6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再次联系赵旭,告知看守所的反聩情况(没有幸清贤的登记),并要求查明幸清贤案的具体办案机关。他说他真没办法,专案组现在已撤走,也联系不上了。

(10) 2016年5月18日,辛清贤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警方拒绝告知;

(2) 2016年2月2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致电天津公安局,公安人员说他们现不清楚幸清贤的情况,还是无法确定他的羁押地址。

(3) 2016年3月2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联系天津河西看守所预审科的赵旭队长继续询问幸清贤案的情况。自王宇等人被送到看守所后,赵旭说幸清贤也很可能到天津看守所了。高律师又联系了天津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看守所接待人员说经查询没有幸清贤的登记,最好先联系办案机关。

(4) 2016年4月6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再次联系天津市看守所,仍是没有幸清贤的消息。

(5) 2016年4月18日上午,天津市公案局监管大队回复辩护律师高承才说,他们经过核实幸清贤不在天津的看守所关押。

(6) 2016年5月18日,辛清贤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目前关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1) 2016年5月18日,辛清贤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2月25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幸清贤,对方查询后称没有登记,没听说过这个人的情况,也许赵旭知道。

(2) 2016年5月1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幸清贤。工作人员称,他们的登记处没有幸清贤这个人,高律师说,“在看守所门口武警处登记时和二楼交手续时都有幸清贤的登记,为何到了你们这里就没这个人了?”工作人员说,“要会见须经过预审局办案人员批准,没有批准文件,我们不能让你会见。”高律师又到预审局大楼,一位自称王队的领导说,“他们的案件很多,不知道哪个支队具体负责此案,要想了解清楚必须到法制办核实,是法制办给他们具体分的案件,每个案件在法制办都记录承办人是谁等内容。”此时已将近4点,他们4:30后就不允许会见。尔后高律师再次返回看守所,工作人告知,他们这些人(指幸清贤、李春富等709相关人员)都是第二支队负责的,第二支队在前边预审局三楼。领导都在后边拘留所这座大楼办公。

(3) 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刘荣生到天津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幸清贤,接待人员李斌告知:刘律只有委托书而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不允许会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272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10月8日其在成都市住址被内蒙兴安盟公安局委托成都公安局金牛分局北巷子派 出所查抄,共计被抄台式计算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微型摄像机两个,光盘十张,私人名片一盒。

(2) 2015年10月21日晚10点,成都警察到冉彤律师家中找到其妻子进行谈话,要求做好冉彤律师的思想工作,并要求其尽快回来,否则对其采取措施。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1月20日,高承才律师向公安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市公安机关分别送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用以证明幸清贤案的具体办案机关。公安部于2015年11月29日收到,依法应当在15天内以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但至今未予回复。

(2) 2015年12月7日,幸清贤太太何娟向内蒙公安局提交9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执法人员信息、执法依据、执法录像,幸清贤的各项体检记录等。

(3) 2016年4月7日上午,辩护律师高承才电话联系天津市公安局监管大队,对河西看守所接收了公函而没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进行电话投诉,监管大队接电话的人回复称,他们将在7个工作日内会核实的,并会依法办理。

辩护律师 刘荣生、高承才(2016年3月,河南省司法厅通知辩护律师高承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其代理幸清贤案);冉彤(原任)

20. 唐志顺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10月6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8348房间被身穿缅方警察衣服人员带走

(2) 2016年5月18日,唐志顺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1)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张科科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了解到唐志顺案仍未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搜查其住所的公安机关为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常营派出所

(2) 2015年10月23日律师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看守所了解案件,被告知“没有关在这”, 在预审支队被告知”没查到该案件”。

(3)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韦良月请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帮忙联络天津市公安局,了解一下是否受理了内蒙古转来的唐志顺案及具体的办案机关及办案人、被羁押地点等。对方约见面谈,并称:通过一个领导了解到,唐志顺的案子应该在天津,因属于国家机密,详细的内容就不知道了。

(4) 2015年12月29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到兴安盟公安局,核验证件的警察看到是唐志顺的律师后通报给领导时非常紧张,说你们办的案件律师来了。后有领导模样的人来索取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要求律师回去等消息。下午兴安盟公安局来电告知,唐志顺不归他们管并且涉及国家秘密,随即挂断电话。

(5) 2016年5月18日,唐志顺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10月6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的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5月18日,唐志顺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目前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1) 家属2016年5月22日收到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韦良月再次赶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唐志顺,经看守所工作人员详细查询后告知还是没有羁押这个人。

(2) 2015年12月28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唐志顺,经警察查询后告知唐没有关押在该看守所。)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2015年12月11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公安部、天津市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关于唐志顺案的律师意见及请求》,要求告知有关唐志顺被羁押地点、涉嫌罪名、办案机关等有关情况,保障在押人员的会见律师获得律师帮助、通讯、身体健康等基本人权。

(2) 2015年12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致电辩护律师覃臣寿称,他们不确定这个案子是不是他们或者他们辖区管辖,要律师跟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联系,并要退回律师的函件。律师要求书面答复,对方即挂断电话。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272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10月9日唐的住所被警方搜查;妹妹及妹夫被警方传唤,询问唐妻儿的去向。

(2) 2016年5月5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得知,因七个多月没有唐志顺消息,其母亲高素芹非常担心唐被刑讯逼供,导致生病输液治疗多天。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1月3日,为了确定办案单位,辩护律师冯延强分别向公安部、兴安盟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告知:①你局是否被指定管辖或者移动管辖唐幸案;②如是,你局对本案的连时间、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③如是,你局对唐志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 2015年11月23日,辩护律师冯延强收到天津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3) 2015年11月23日,辩护律师冯延强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天津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4)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韦良月赶往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查询冯延强律师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对方回复称“由于冯律师申请的事项属于刑事司法案件,我们不能受理此案。”

(5) 2015年12月21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公安部、天津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的申请》,提出四点要求:1、书面告知律师(家属)唐志顺被关押于何处,办案部门及人员、涉嫌罪名等;2、保障律师能够与唐志顺会见及通讯;3、保障其身体健康、能够持续提供有效药物治疗甲亢,提供足够衣物御寒,保障其足够睡眠及食物;4、书面保证其不受到刑讯逼供等酷刑对待、不被强迫失踪等。

(6) 2015年12月29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到兴安盟检察院控告公安局长违法扣押唐志顺电脑和拒不告知唐关押地点,检察院工作人员说公安局违法不归他们管,拒不接收控告材料。随后律师通过快递分别邮寄控告书给兴安盟检察院和内蒙古检察院。

(7) 2015年12月29日,唐志顺母亲和妹妹到朝阳区检察院控告常营派出所违法扣押电脑之事,检察院拒绝接收材料,口头告知回去等消息。

(8) 2016年2月16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再次向公安部、天津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的再次申请》,内容同(5)。

(9) 2016年3月24日,辩护律师覃臣寿第三次向公安部、天津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的再次申请》,内容同(5)。截至2016年5月6日,三单位没有任何答复。

(10) 2016年4月21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公开发表《关于唐志顺、幸清贤护送王宇之子出境缅甸被强迫失踪的办案过程及意见》。

(11) 2016年5月4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公安部、天津市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分别邮寄《关于唐志顺幸清贤护送王宇之子出境缅甸被强迫失踪的办案过程及意见》,连同之前多次提交的会见告知申请,律师均没有获得答复,唐志顺幸清贤一直处在被强迫失踪状态。

(12)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覃臣寿与张科科到天津第二检察分院提交控告书,控告天津公安局长及李斌、办案人员等,要求保障律师辩护权、会见权等,该院接待人员说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下午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拒绝受理辩护律师的控告,并告知唐志顺案属周世锋系列案,上级有关部门已经决定关于唐志顺案的控告和接待一律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院受理和处理。

辩护律师 覃臣寿、张科科(现任);冯延强(被迫退出);韦良月(被迫退出)

21. 张卫红(又名张婉荷)(女)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上海/上海

涉嫌罪名 寻衅滋事罪

指控的犯罪事实 十余名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横幅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本案是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目前在潍坊看守所的还有刘星、李燕军、姚建清。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6月15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2) 2016年3月17日,律师透露,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中,期限不清楚

刑事诉讼阶段 审判阶段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得知,因涉及到潍坊市中院,本案被从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移送到东营市下面的广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次审查起诉期限于2016年4月6日到期。

(2) 案件已经于2016年5月7日第二次补充侦查期满后移送广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3) 2016年6月,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广饶县法院联系,案件已经到法院,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一个罪名。因法院还没有录入系统,律师定好7月7日到广饶法院去。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检察院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在之前的不允许会见律师的9个月期间,张婉荷女士被密集讯问,更有来自江苏省、江西省公安厅,郑州市、许昌市公安局的人的提讯。她拒绝警方的“认罪”录像。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潍坊市看守所以“需要专案组同意才能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2) 2016年2月18日,辩护律师蔺其磊联系潍坊看守所,被告知“张案已从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律师会见需要找办案机关。

(3)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到潍坊看守所要求会见。经交涉于下午两点成功会见到张婉荷女士。张精神状态很好,不时笑谈“我把警察反问的哑口无言,讯问我的警察说我们比东北的警察好吧,我本来是准备让广州的警察抓我坐牢的没想到在潍坊这个小地方被抓了”等趣事。今日是事发9个多月以来律师第一次会见。

(4)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再次会见张皖荷。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8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是

(中国官方新华社于2015年6月21日刊登《翟岩民、刘建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透视》的文章)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针对潍坊看守所违法不让律师会见的行为,辩护律师律师已向潍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辩护律师 蔺其磊

22. 翟岩民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从官方媒体报道获知,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

(2) 2016年7月1日,辩护律师葛文秀与胡林政前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接待人员李斌告知翟岩民涉嫌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2015年6月15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后转移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5日之前关押在潍坊看守所,之后不明。

(2) 2016年3月初,辩护律师葛文秀透露,一个自称律师的人曾给翟夫人打电话,说是已会见翟,在天津一看。

(3) 2016年4月5日,翟岩民的妻子刘二敏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为其存款1000元。存款收据的图章显示,翟岩民被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具体转移时间不明。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1) 2016年4月5日,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到天津市公安局查询一直未收到的逮捕通知书,负责接待的李斌说,按照翟岩民提供的地址邮编邮寄出去了,没有退回。但翟岩民妻子电话查询邮政局的情况是2016年2月16日邮件已被退回。

(2) 截止到2016年7月4日,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始终未收到任何关于翟岩民的羁押文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6年7月1日,辩护律师葛文秀与胡林政前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接待人员李斌称,翟岩民已于2016年2月通过办案机关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办案机关按照规定为其聘请了律师,现在翟岩民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但不能告知葛文秀及胡林政所聘律师何人何所,他会马上打电话告诉刘二敏这两位律师是谁,哪个所。办案机关首先认可翟岩民委托的律师,所以不认可葛文秀及胡林政的辩护人身份,不会安排会见,也不核实二位的身份。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无法获知案情,也无法了解确切的涉嫌罪名。)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8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警方要求翟岩民妻子写保证书不接受媒体采访,但被她拒絶。

(2) 警方强迫翟岩民妻子搬家。

官媒是否报道 是

(中国官方新华社于2015年6月21日刊登《翟岩民、刘建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透视》的文章。与此同时,央视也制作了一辑长达22分钟的新闻节目,并在节目中让翟岩民以及刘建军分别“认罪悔过”。)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就不予会见问题,辩护律师己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看守所和市政府,现等待立案通知。

(2) 2015年11月2日,潍坊市中级法院短信通知律师已经立案。

(3) 2015年11月17日,辩护律师收到潍坊市中级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传票》,葛文秀律师诉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15年11月26日9时开庭审理,潍坊市看守所为第三人。

(4) 2015年11月26日,潍坊市中院开庭审理葛文秀律师诉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5) 2015年12月21日,潍坊中院驳回起诉的行政判决,理由为“原告要求第三人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对该事项的处理,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被告认为第三人不安排申请人会见当事人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无不当,被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6) 2016年1月18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至今未收到开庭通知。

(7) 2016年6月6日上午10时,三名家属(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口用水桶秀抗议,红色的水桶上写着“和平我支持你”、“全璋我爱你我等你”“老翟 爱你 等你”。约11时30分左右,家属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戈平妻子樊丽丽遭警察拦截被遣送回家,同时跟随而来的摄影师也被传唤抓捕。直至2016年6月7日12时,三位家属和摄影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其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于早上6点被北京国保送到门头沟永宁镇派出所,一女警及三、四个男警,辱骂殴打她5分钟,打得她躺在地上起不来。9点30分左右才将其送回家中。后家属透露,警方指控她们扰乱公共秩序。

(8) 2016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葛文秀律师的上诉请求。

(9)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屬(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嶺﹑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麗麗﹑唐荊陵太太汪豔芳﹑謝陽太太陳桂秋﹑翟岩民妻子劉二敏)及辯護律師前往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及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對中國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過程中及其後的一系列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後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無理拒收控告材料。

辩护律师 葛文秀、胡林政

(1) 2016年7月1日,辩护律师葛文秀与胡林政前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接待人员李斌称,翟岩民已于2016年2月通过办案机关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办案机关按照规定为其聘请了律师,现在翟岩民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但不能告知葛文秀及胡林政所聘律师何人何所,他会马上打电话告诉刘二敏这两位律师是谁,哪个所。办案机关首先认可翟岩民委托的律师,所以不认可葛文秀及胡林政的辩护人身份。李斌在接待葛、胡两位律师后,随即与刘二敏通话,蛮横地说翟已请了两个律师,你再请律师无用。刘二敏问翟请何人,哪个机构执业?李斌拒绝告知。

23. 刘星(又名老道)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首次会见刘星时问及刘有无逮捕决定的文书,他讲没有收到,所以至于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还是寻衅滋事,至今不得详情。

指控的犯罪事实 十余名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横幅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本案是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目前在潍坊看守所的还有刘星、李燕军、姚建清。

(2)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首次会见刘星,向其了解了涉及的罪名和一些案件的情况。他描述了2015年6月15日一行十五位公民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拉横幅,用此种方式希望能让中院关注并公正审理一个案件的审理,拉条幅只有不到五分钟的时间,然后大家把横幅拉开立马就要回去的时候,人就被控制了,之后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拘留于潍坊市看守所。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1) 2015年6月15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2) 2015年12月10日,据不方便透露来源的可靠消息:早期在潍坊看守所时,刘星遭到极其残酷的酷刑,每天夜晚被带出去,早晨被几个人架着拖回看守所,如此持续很多天。

刑事诉讼阶段 审判阶段

(1)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会见刘星后得知,案件于2015年10月提交到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又被变更为广饶县检察院管辖。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潍城区检察院、广饶县检察院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 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刘星、李燕军、姚建清均被羁押在潍坊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是

(1)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首次会见刘星后了解到,刘星在2015年6月中旬被羁押到看守所后,有长达半个月的时间每天的晚上到第二天的凌晨六点进行讯问,即车轮式的审讯,但是第二天还要被看守所管教谈话,一天下来估计也就午休可以小憩一会儿。闻此,依法律人惯常理解,这就是变相的刑讯或说是疲劳审讯。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无法会见。

(2)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首次会见刘星,向其了解了涉及的罪名和一些案件的情况。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8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是

(中国官方新华社于2015年6月21日刊登《翟岩民、刘建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透视》的文章)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王海军

24. 李燕军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广西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2015年6月15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阶段 审判阶段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 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刘星、李燕军、姚建清均被羁押在潍坊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8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马连顺

25. 姚建清(女)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陕西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

(2015年6月15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阶段 审判阶段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检察院、广饶县法院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 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刘星、李燕军、姚建清均被羁押在潍坊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是

(1)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郭海跃首次会见姚建清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第一,在侦查期间姚建清曾多次要求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因此侦查人多次对其谩骂,甚至在15年7月2日下午被带到谈话室直到7月5日上午才被送回监室,而办案人员每八小时换一班,期间对其谩骂侮辱,当她坐累了想往后靠一下,都会有人推她。姚建清告知其在7月2日到7月3日进行了绝食。

第二,在被关30天的当天晚上,姚建清被获准释放。然而在大厅换衣服的时候,姚建清衣服里掉出一份控告信,(控告7月2日疲劳审讯),信被大厅里提讯她的一名女警察捡起。女警看完后命令她换回衣服,并将她带回监室。第二天管教告诉姚建清,“放你的手续都办好了,怪不得任何人,是你自己掉下来的。这次把你留下来也是领导签字,我们也替你争取了。”就这样姚建清被羁押到现在。事情发生后,姚建清多次对管教进行控告并见了看守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员。

第三,姚建清是近视眼,并在2016年1月底右眼发生肿胀充血模糊的症状,看守所医生按角膜炎给其治疗两个月,期间越来越严重,在姚的强烈不断要求下,于2016年3月24日被送到医院检查,被告知是青光眼,眼压高,眼底充血,拿了500多元的药,前一段时间进行了二次检查,现在已经好多了。除了眼睛外,右腿、右腰都在痛,由于治疗眼睛的原因而无暇顾及腿的疼痛。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2016年5月10日,郭海跃律师首次成功会见姚建清。姚建清告知郭律师,办案机关主要讯问参加围观的事情:潍坊中院案、贾灵敏案两次、庆安徐纯合案、范木根案。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是

(1) 2016年5月10日,案件已在二次退补后回到广饶检察院,辩护律师郭海跃进行了阅卷。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8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郭海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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