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对龙:惟当独立于他人的意志时,才有自由可言——无干涉的自由观念和无支配的自由观念

發佈時間 : 2016-7-28 22:11:11

我们早已意识到,自由是个好东西。并且也知道,自由对我们而言仍是一种奢求——虽然西方学界已掀起了修正自由主义诸多弊病的共和主义复兴运动。在对这场于我们而言似乎太过“超前”的学术运动有了一些了解后,我很意外地发现共和主义的诸多概念、观点和建构,对尚徘徊于自由大门外的我们而言,不可不谓真知灼见。自由虽是个好东西,却很容易被反自由者所利用,我们有多少不自由正是打着自由的旗号而酿成的!

以赛亚·伯林做了件对自由主义及其它所有相关学说影响深远的事情,他将自由划分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观念形态:“消极”还是“积极”?这是个问题——在现代普世文明下,当自由和福祉作为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已成为基本共识后,目前政治哲学领域的诸流派及它们相互间那喋喋不休的口水仗,其实最终都可以回到这个原点性质的发问上。于当下中国而言,当自由已成为我们明确求索的目标后,这个发问倒成了自由主义者面对极权力量时的态度和行动方式的抉择。

伯林对自由的划分是众所周知的,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在认为积极自由往往导致全民政治的极权社会而赞同消极自由的同时,他还说过这样的话:“一个开明的专制者允许其治下的臣民享有大量的个人自由,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只要专制者恰巧是开明和仁慈的,在保住自己的统治权力的同时(或者就是为了保住自己的统治权力),他们也许会对民众网开一面,允许他们在一定限度上随心所欲地追求自己的自由。也就是说,即使专制者掌握着随意践踏民众自由的大权,但他们却并未这样做(侵犯自由的实际行为并未发生),那也可以说民众是自由的。这便是本杰明·贡斯当所言的“现代人的自由”的形式——无干涉的自由——自由就是干涉之阙如,只要不存在干涉我的行为,我便是自由的,即使你实际掌握着干涉我的能力。

与无干涉的自由观念相对,当代共和主义学派的领军人物菲利普·佩迪特开创性地提出了无支配的自由观念——自由就是不存在支配。他为此细化区分了干涉和任意的干涉,以及干涉的行为和干涉的能力这两组概念。

无支配的自由和无干涉的自由相比,其不同在于,它不仅使用了干涉的概念,还着重强调了任意的干涉这一概念。何为任意的干涉?佩迪特说,如果一项行为只受制于行为主体的任意处置、决定或判断,该行为主体能够随意地做或不做它,我们就可以说它是一项任意的行为。建立在任意基础上的干涉是指,它完全出于行为主体的喜好,对他人之干涉的实施与否根本不考虑对方的利益或观点,根本不按照他人自身的判断并且尊重其利益。佩迪特还指出了何为非任意性质的干涉:这种干涉行为不得不遵循被干涉者的利益和想法,或者说即使它不能遵循涉及到的所有人的利益和想法(这些人可能会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但它至少得遵循直接相关者的利益和想法。比如国家通过恰当的手段和程序来实施的强制征税行为、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行为等。

对无支配的自由的支持,还包括对干涉的能力的强调,这也是无干涉的自由论者所忽略的关键一点。他们认为干涉就是实际障碍的缺席,即使有干涉的可能性,但若尚未存在实际障碍,那也应认为自由并未被侵犯。这其实是将自由置于了一种不可预知的被动局面当中,犹如一把剑时刻悬于我们头顶,实际控制我们的人在心情好的时候可以慈悲为怀,在心情不好的时候也可以大开杀戒。查尔斯·拉莫尔说,我们的自由可以被我们依赖于他人的善意这一简单的事实所剥夺,因为他们干涉我们生活的权力可以如此强大,以至于即使他们并未行使它,我们自己也被迫去预期他们可能的行动,修改我们的计划,并讨好他们。

比如,美国建国前夕,英国议会为扭转局势曾保证不会过多干预北美事务,并且只征收很少的税。约瑟夫·普利斯特利对此不无讽刺地评论道,英国人可以凭借权力强迫他们缴纳一个便士,就意味着他们也可以凭借同样的权力强迫他们缴纳出最后一个便士。这纯粹是一方在肆意压榨,另一方却在卑躬屈膝地请愿。今年的西藏事件,支持中共镇压的汉族人普遍认为,近年来中央已经给予了西藏巨大的财力物力的支持。反对者则同样列举大量实例证明中国东部对西藏资源的大肆掠夺、西藏贫富差距的拉大等等。诚然皆如此,但我认为这只是问题的表象,实质则是,藏人寻求的是不受支配的、尊重个人尊严的自由,而不是一种无干涉的假象——如普利斯特利所讽刺的那般。不丹的民众现在还没能意识到不受支配是多么的重要,所以他们会对仁慈的老国王所主动开启的民主改革感到莫名其妙。但他们的确是有福的!

佩迪特总结道:无干涉的自由将自由与干涉直接对立起来:自由就是不存在干涉。而共和主义的无支配的自由则将这种对立转化为另外两种形式:自由的反面不再是干涉本身,而仅仅是建立在任意基础上的干涉;自由的反面并不要求实际的任意干涉,而仅仅是指某些人拥有这种干涉的能力。

第一种形式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主体对被干涉者的干涉并不是任意的,那他这样做就没有侵犯被干涉者的自由。不管这种干涉造成了多大损失,它只要不是任意的就足以保证被干涉者的自由没有受到威胁。这一形式是对宪政环境之下良好法治的呼唤。公正的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通过制约别人的专断意志而保障民众的自由,因此它对民众所施加的限制并未减少他们的自由。要么承受法律所施加的非任意的干涉,从而避免被任何特权支配。要么被一个仁慈的主人所控制,他没有实施任何干涉,虽然他保留了随时都可以实施无限干涉的权力——在这两者之间,我当然宁愿选择前者。

第二种形式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主体拥有干涉一个人任意选择的能力,那么这本身就是对后者的自由的威胁。即使行为主体并没有实施实际的干涉行为,后者的自由也会受到损失。这一形式所强调的是,干涉的能力的存在同样是对自由的侵蚀,即使实际的干涉行为并未发生——这一点对我们而言,的确别有一番含义。当今中国,可称之后极权时代,总体性的社会发条已经松动,中共政权迫于时代大趋势,也为了给自己寻求合法性根基,不得不扭捏作态地给我们留出了更多的个人空间。对此,众多不知真正的自由为何物的犬儒早已高呼万岁,对中共“仁政”感恩戴德,到处叫嚷中国自由了,我们自由了!纵使一些客观理性者,在自觉有了些许个人活动的空间后,却也无限满足,退避三舍,还振振有词:充满血泪的历史已经证明积极自由祸害不浅呐,我们这是在走独立的消极自由路线呢!

殊不知,极权体制之下的无干涉的“消极自由”只是专制者对一部分人的施舍,并且是随时都可以收回的施舍。我们依然毫无个人尊严地处于专制者的支配和奴役当中,最多只是暂时坐稳了奴隶的位置而已。更可怕的是,长期生存于此环境中,许多人要么成为既得利益者和帮凶帮闲,要么患上现实麻痹症和政治冷漠症,公民意识被扼杀于无形。当然,也许那些大谈极权之下“消极自由”的人又会如此自我辩解:选择哪种生存方式是个人的权利,我们乐意,你管得着吗!——的确,我没有强迫他人进行选择的权利,但我有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对你们这类人致以由衷的鄙视的权利!

有过经历的应该都知道,对于那些因反抗支配而被党国所“关怀”的人,党国总是首先绞尽脑汁地试图弄清楚他们“造反”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地进行“拯救”。曾与一位前辈闲谈于此,他告诉我,偏偏有某两位比较出名的异议分子,党国无论如何也找不出他们“造反”的原由来。他们百思不得其解,我们又没得罪你,你凭什么对我们不满?前辈戏谓此二位乃“天生反革命”。党国也许真的不明白,真正反极权的自由主义者所寻求的并不是一个能暂时坐稳奴隶的位置,而是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在这个国度中的公民地位。将头顶那把高悬的权力之剑驱除,而不是仰人鼻息、战战兢兢、毫无个人尊严地活着。

我并非绝然地反对无干涉的自由,即使是向来支持无支配的自由的佩迪特和支持无干涉的自由的昆廷·斯金纳(两人的见解都是建立在消极自由的基础上的),也已逐渐相互吸取了对方的观点。现在斯金纳认为,共和主义的自由,既包括无干涉也包括无支配。佩迪特认为公正的法治所施加的非任意的干涉,只是对自由的一种次要的冒犯,共和主义的自由,虽然包括无干涉和无支配,但干涉是从属于支配的。

我赞同莫里奇奥·维罗里的表述,他在支持无支配的自由的同时还着重指出:支持无支配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共和主义者就不应将自由理解为干涉之阙如,也不是说他们应该将其视为一种比无支配的自由价值要小的自由。而是一旦无支配的自由与无干涉的自由发生冲突,共和主义者应该将无支配的目标置于无干涉的目标之上。

我们应当承受公正的法治对自由的一种次要的冒犯,因为它可以保障我们免受特权的肆意干涉。在宪政法治已经落实的社会大环境中,我们可以持有无干涉的自由观念,但也应时时警惕可能出现的特权与支配对宪政法治的破坏。一旦出现这种可能性(甚至可能性已成事实),我们就应坚决捍卫无支配的自由(这也同时是在捍卫自己无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而不应因实际的侵犯行为尚未发生到自己头上,便对自己的公民义务消极怠工。极权社会中所谓的无干涉的自由,就更是一个自欺欺人的弥天大谎,它仍是一种毫无个人尊严的被奴役状态,只不过主人暂时换成了笑脸而已。

智者的心的确是相通的,我不知道佩迪特在提出无支配的自由概念时,维罗里认为在相互冲突中无支配的自由优先于无干涉的自由时,他们是否意识到自己这也是在为斯金纳“工具论的共和主义”提供理据佐证。斯金纳认为共和主义的自由属于消极自由,以公共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自由起到保护消极自由不受侵犯的工具性的作用。也许有人会质疑,什么因素才能吸引那些美滋滋地享受着消极自由的人,在必要时能自觉地参与公共事务?——答案很重要的一方面便是一种无支配的自由意识,它在制度操作层面表现为公民自治——以公共精神和共同善为基础的宪政环境之下的公民自治。

只有在公民自治的制度下,民众在参与公共事务时才能避免被野心家所利用,落得“积极”到底而再无法回归“消极”的下场。只有在公民自治的基础上,才会真正实现为“消极”而“积极”的政治参与。支撑联邦体制的一大基本原则便是无支配的自由观念,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处于平级地位,相互不受支配,在宪政法治的护佑下建立一种尊重、妥协和共赢的机制(对于由无支配的自由观念所支撑的自治社会的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操作,佩迪特有着深入的论述,本文对此不做详论)。

将繁杂的学术观点以时政文字的形式表述出来,这的确是件很不轻松的事情。这样虽不能如学术论文那般面面俱到,但却可以侧重于某一关键点并且紧扣当下的实际问题。最后我想引用17世纪时,被以叛国罪处决的共和主义思想家阿尔杰农·西德尼的一句话:“惟当独立于他人的意志时,才有自由可言”。这便是本文我想着重表达的,和我认为我们亟需祛魅解惑的地方。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主要引文: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论》菲利普·佩迪特:《重申共和主义》昆廷·斯金纳:《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理想》莫里奇奥·维罗里:《共和主义的复兴及其局限》查尔斯·拉莫尔:《自由主义的和共和主义的自由观》

原载《民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