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地狱的呼喊——我冤枉!——献县访民于汝法被“非正常死亡”真相

發佈時間 : 2016-8-8 23:45:36

(参与2016年8月8日讯)

于汝法,男,1937年生,河北省献县人。从1998年开始进入累讼,因对司法案件判决不服,继而陷入申诉的深潭,直到2012年6月17日早晨被发现死在家中,才结束了他长达15年的累讼上访路,死不瞑目啊!

对于于汝法的死,我们使用献县公安局向其儿子于浩波给出的答复是:

6月14日10时35分,于汝法在美国大使馆非訪,被武警看到,10时59分被移交到朝阳分局,11时04分被带到麦子店派出所,11时14分麦子店派出所将于汝法送至久敬庄接济站。

久敬庄分流中心联系到沧州市信访局驻京人员,将于带到北京凤龙宾馆,第二天早晨6点48分,发现于汝法离开宾馆。

15日晚21时左右,西单派出所接到西城分局指令:在西单地区发现于汝法。21时19分民警将于带回派出所,然后进行询问,于回答其子于浩波在京。在与其子联系未果的情况下,与沧州市信访局取得联系。

16日凌晨1时,献县大郭庄镇政府的接访人员,将于从西单派出所接回凤龙宾馆,早晨8时共进早餐。9时左右于汝法再次“失踪”。

下午16时左右,镇政府接访人员得到于汝法在任丘车站的消息,驱车将其接回大郭庄村的家中。17日早晨发现死在住房的门外地上。

种种疑踪说明于汝法存在非正常死亡的可能,但献县县政府、公安局在于浩波(于汝法与于浩波共同生活)家安装了摄像头、动用了数十人的“维稳”人员,昼夜值班,监控于浩波的举动,然后强行将尸体掩埋,宣称于汝法的死属于正常死亡,与镇政府的接访人员无关。

数月以后,于浩波到献县公安局交涉父亲的死亡真相,要求给出一个合情合理的答复与解释,于是,就有了前面的所谓答复。

于汝法可以称为是上访老户。1998年,因一件琐事与乡邻发生纠纷,被对方突然袭击,打得一家人落花流水。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又反反复复,历经15次的裁判,裁而不决、判而不公,累诉累讼。

一直到2010年冬,由河北省高院启动了一个听证的程序,在该案存在的问题被一一指明、均没有给以明确的回复以后,没有了下文,直到今天也没有一个对错的评判。如果于汝法确实到美国大使馆“非访”,或许这就是逼得于汝法“非访”的根本原因。

最为蹊跷的是:于浩波事后对麦子店派出所、西单派出所的调查,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档案记载!事后,接访人员均调往它处。看起来,于汝法的死还真的不能排除存在猫腻!大郭庄镇政府接访人员的疑点确实有点多!

属于沧州市辖管的献县,是一个距离北京200余公里的县城,交通便利、四通八达,最多有四个多小时的时间即可到达或返回。

从理论上说,15日上午、至迟中午,镇政府的接访人员就能赶到凤龙宾馆。但于已经“失踪”。等到次日凌晨1时,将于汝法从西单派出所接回宾馆,到早晨8时吃早饭,吃完饭,就应该开车回返,怎么可能到9时又让于汝法“失踪”了呢?

位于京南150公里的任丘市,确实是于从西线回家的经过之处,然而距离献县的家尚有百里之遥。我们不能不提出的质疑有:他早晨刚刚与镇政府的接访人员吃完饭,知道会免费将其送回家,他为什么还要自己花钱坐车回家呢?为什么坐车不直接到献县而是到任丘呢?在当今的社会,一个80来岁的老人走失到几百里外的异地他乡,又是什么人、通过什么手段在几个小时之后就将其找到的呢?又是怎么没有忘记要反馈到北京的接访人员的呢?

根据村民反映,见到于汝法是在傍晚的时候,6月份的北方,应该是在20时左右,老人的精神已经不是像往常一样,正常的应答,两眼发直、木然地向家的方向走。

我们不明白,从早晨吃完饭到傍晚的12个小时,完全可以视为老人在接访人员的控制之下,除了在途的最多5个小时,其余的7个多小时都干了什么?跑到任丘的说法是不是有点“掩耳盗铃、欲盖弥彰”?

既然家属对于汝法的死因提出质疑,为什么公安局不敢将调查的结论和尸检的报告交给家属、以证明是公正的呢?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当认同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唯一正确大政方针的时候,“法治”的首先应该是政府、是政府的官员。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什么?是执法者蔑视法律、是司法者自践法律、是权力强奸法律!

“违法不究”是什么?是纵容违法、是故意违法、是流氓政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当治国之重器的法律只砸向百姓,而不能羁束权力的时候;当权力游离于法律之上、将法律变成随意而为的遮羞布的时候;特别是当法律变成欺骗百姓的道具、在人们的心目中变得一文不值的时候,也就是“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也就要正常死亡了!

2016年8月8日

于浩波电话:15613733923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人:于浩波,男,1973年出生,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汉族,住址:河北省献县大郭庄镇大郭庄村。身份证号:132924197301056132

被告: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奥巴马。 职务:该国总统。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说明“处理于汝法事件”的合法性。

二、向原告人作出赔礼道歉。

三、赔偿因过错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14日上午,原告人父亲于汝法因遭受中国政府司法不公正对待、多年寻求法律济助无望且受到迫害;听说美利坚合众国是执行法律、保护人权的典范。因此,到该国住中国大使馆寻求政治避难。6月16日,被发现死于献县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都是联合国成员国,应该遵守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约束。原告人之父到美利坚合众国寻求政治避难,该国使馆应该基于人道主义、按照相关的程序予以保护,由于处置不力,导致我父亲死亡,应该依法受到追究。

联合国存在的意义,就是站在人类公平正义的立场上,谴责践踏人权的国家政府;保护世界各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此,原告人向联合国国际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作出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判决。以不失联合国主持正义的作用。

此致

联合国国际法庭

原告人:于浩波

联系电话:15613733923: 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

来源: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