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维权律师及公民的个案详细资料(41人)

發佈時間 : 2016-8-23 23:35:17

(参与2016年8月23日讯)

【“709大抓捕”】截至2016年8月23日1800 17名羁押待审、4名一审审结、19名取保候审的维权律师及公民的个案详细资料(WORD详细版、EXCEL简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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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大抓捕”

截至2016年8月23日18:00

17名羁押待审、4名一审审结、19名取保候审的维权律师及公民的个案详细资料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说明:王宇、包龙军被带走始于2015年7月9日,全国律师遭大规模约谈始于7月10日。另,2015年7月9日之前抓捕的,但与“709大抓捕”密切相关的吴淦、翟岩民、张婉荷、刘星、李燕军、姚建清案亦包括在此。

【羁押待审】:17名

• 6名律师:①李和平②谢燕益③王全璋④刘四新⑤谢阳⑥李春富

• 11名其他维权人士:①吴淦(屠夫)②刘永平(老木)③林斌(望云和尚)④尹旭安⑤王芳⑥刘星(老道)⑦张卫红(张婉荷)⑧李燕军⑨姚建清⑩幸清贤⑪唐志顺

【一审审结】:4名

• 1名律师:①周世锋

• 3名其他维权人士:①胡石根 ②勾洪国(戈平) ③翟岩民

【取保候审】:19名

• 9名律师:①王宇 ②包龙军 ③任全牛 ④李姝云 ⑤张凯 ⑥王秋实 ⑦黄立群 ⑧隋牧青 ⑨谢远东

• 4名律师助理:①赵威(考拉) ②高月 ③刘鹏 ④方县桂

• 1名律所人员:①王芳

• 5名教会人士:①张崇助 ②黄益梓 ③张制 ④程从平 ⑤严晓洁

【撤销案件】:1名

• 1名律师:①陈泰和

【17名羁押待审】:

——6名律师

1. 李和平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措施不明——逮捕

(1) 2015年7月10日14:00 被警方带走

(2)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延期一次)——补充侦查——审查起诉

(1) 2016年6月7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询问案件进度。被告知,李和平案已经于2016年6月2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 2016年7月11日,李和平太太王峭岭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得知:审查起诉被延期,7月17号才有决定。

(3) 2016年8月8日,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到天津二分检查询案件进展。一位刘姓处长告知,李和平案于2016年7月16日退回天津公安补充侦查。

(4) 2016年8月15日,李和平案被第二次移送至天津市二分检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1) 2015年9月11日天津市河西分局预审支队王警官接收律师提交的律师手续,并表示他们是办案单位。

(2) 2015年10月10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要求介绍案情、强制措施、办案人员、要求会见,支队队长赵旭称“我不知道。这个案件分局各单位都参加办案了,大部分单位在分局,他们比我们这边掌握的情况多,你去问问他们。”但是河西分局其他部门拒绝接待。

(3)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4)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收到逮捕通知书

(1) 2016年1月19日打听到消息,20日找到邮寄的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9月7日辩护律师到河西分局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拒绝。

(2) 2015年9月11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看守所和预审处要求公安机关答复是否对李律师采取、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办案单位及介绍案件情况和涉嫌罪名,并要求会见。

(3) 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马连顺、蔡瑛经交涉终于见到了河西分局警察赵旭,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非法羁押和秘密审讯李和平的行为进行了谴责,要求应即安排会见,对可能对李和平进行酷刑严厉警告。

(4) 2016年1月4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赵旭声称:不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也不知道案情。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5) 2016年7月11日,9名辩护律师、4名家属到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要求会见。9名律师包括:程海(王全璋的辩护人)、李昱函和文东海(王宇的辩护人)、卢廷阁(勾洪国的辩护人)、李柏光(胡石根、谢燕益的辩护人)、葛文秀(刘四新、翟岩民的辩护人)、黄汉中(包龙军的辩护人)、马连顺(李和平的辩护人)、覃臣寿(唐志顺的辩护人)。4名家属包括:王峭岭(李和平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的妻子)、樊丽丽(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谢燕益的妻子)。现场天津警方并安排了约二十名特警到看守所监视众辩护人和家属,戒备森严。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10月10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写了一封信给李和平,并请赵旭转交。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羁押期限 41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李和平太太因连续发表多篇有关李和平的文章而被天津警方、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在派出所传唤5小时。

(2) 儿女被限制出境。

(3) 胞弟李春富律师被秘密关押。

(4) 2015年11月26日,李和平太太要求赵旭转交的衣物遭到拒收。

(5) 2016年1月14日中午一点四十,李和平太太到天津第一看守所给李和平存钱,老民警说:“李和平不在这里”。

(6) 2016年2月22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7) 2016年3月4日,李和平太太被天津市公安局李斌通知申请退还的东西被批准。到了看守所后,李斌正式答复:第一,李和平太太申请的牛君佩大姐丈夫卢光明的冤案申诉材料卷宗、李和平名下的银行卡,可以退回;但申请的李和平太太的电脑和手机,因官方认为与案情有关,不予退回;申请的李和平律师的民事授权委托书,因要求不清楚,无法批准。

(8) 2016年4月26日,辩护律师马连顺被告知“限制出境,理由是天津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报备,天津市公安局批准。其他信息无法告知!”

(9) 李和平的女儿被北京市亦庄开发区某学校录取,但就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需要在开发区租有房子并办有暂住证。2016年5月9日,房东本人携带房本、复印件、租房合同,与李和平太太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警务站办理暂住证。但房东被北京亦庄博兴路派出所警察李向标训斥2小时,要求“绝对不可以”把房子继续租给李和平太太。房东迫于压力,无法续租。该房东亦透露,2015年7月时,该李警官就给他打电话,让他在房租期满之后不要再把房子租给李和平太太。因为当时他在云南,后来警察就没再找他。

(10) 2016年5月11日晚8时,一名自称姓王、警号为051206的警察来到李和平太太家中称想要了解暂住证办理的情况。李和平太太认为警察不选择在白天上班时间了解而选择晚上登门的执法行为有失合理性,故未予开门。

(11) 2016年5月25日上午10时20分,自称北京亦庄开发区公安分局的人员敲李和平太太家的门,说要跟李太太谈谈。因对方未能出具法定文书,李太太拒绝开门。

(12) 2016年7月9日,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勾洪国辩护律师卢廷阁、翟岩民辩护律师葛文秀、李和平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包龙军辩护律师黄汉中、胡石根辩护律师李柏光赶赴天津,在709大抓捕一周年之际研讨如何应对天津警方和检方肆意践踏和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事宜,后遭到天津市南京路派出所民警张超杰、胡谦等以查身份证为由非法干预,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件和法定的查验身份证的理由,致使双方僵持近四个小时,该研讨不得不被迫中断。

(13) 2016年7月29日约10点,三名709案的家属(李和平太太王峭岭、王全璋太太李文足、翟岩民太太刘二敏)进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质问有关8月1日可能开庭审判部分709案人权捍卫者的事情。对方说“联系不上负责人,回去等消息”。随后三名家属决定坚持等待。约14时,四位709案件的家属——王峭岭(李和平太太)、李文足(王全璋太太)、刘二敏(翟岩民太太)、樊丽丽(勾洪国太太)被警车从天津二中院拉到附近的挂甲寺派出所。

(14) 2016年7月31日晚8点,警方将李和平太太王峭岭和翟岩民太太刘二敏带至到天津大王庄派出所;8月1日凌晨又将二人拖上警车强制带回北京,王峭岭被关在博兴路派出所,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8小时。警察拒不出示证件,拒不告知姓名,拒不出具文书。

(15) 2016年8月2日,辩护律师马连顺本准备去天津办理李和平案件时,被郑州市公安局国保拦截在车站,到发车才放行,并勒令不准去。

(16) 2016年8月1日至5日,由于天津周世锋、胡石根等4人相继开庭审理,李和平太太家门口有便衣24小时看守,无法出门。2016年8月4日,英国记者试图进入采访,后被十几个人涌上前轰出小区。2016年8月4日21时许,王峭岭欲出门散步被警方看守人员阻止推搡,王拨打110报警无果。

(17) 2016年8月6号下午五点,王峭岭家门口的警察撤走。

(18) 2016年8月14日,李和平太太王峭岭撰文透露:这一年来,警方大面积在老家在同学亲戚当中谈话。我的公婆被警车带到派出所,问话一天。后又被频繁骚扰。和平律师的中学同学,老师,大学同学,都被找过谈话。连春富律师未成年的儿子,都被从教室里带走。

(19) 2016年8月18日,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被迫从亦庄搬家到宋庄。然而,在搬完家不到20小时后,新房东致电王峭岭:村委会找我,不能把房子租给你了。具体原因没有说。

(20) 2016年8月19日,王峭岭与房东一起与村委会见面,周姓工作人员接待,回复称:依据派出所及国保的指示。后主管小堡村文化工作的李姓工作人员出面告知:这是我们村委会做的决定,该工作人员当面跟房东说:你要敢把房子钥匙给她,我断了你口粮。(因为小堡村村民在村子的产业上有股份和分红)。随后,房东在压力之下,通知王峭岭7日内必须搬走。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天津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李和平太太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天津市公安局在侦办李和平律师一案中,具体办案单位名称、案件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 北京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责令大兴分局对李和平失踪案立案调查,核实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强制措施的性质、羁押地点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 李和平太太起诉人民日报等9家媒体机构名誉侵权。海淀法院以“王峭岭与涉诉新闻报导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4) 2015年8月7日,律师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中心控告,要求监督天津市公安局依法办案,查处警方在李和平律师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未果。

(5) 2015年9月8日,对于李和平妻子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公开李和平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的相关信息,天津公安答复称:不存在、不属于。

(6) 2015年9月11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要求查7月27日要求信访部门查证李和平律师的落实情况,女警官指“查无此要求!”

(7) 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律师权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赵女士接待,表示会将其反映的律师失踪一事上报。

(8) 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见到副秘书长,被告知律协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师大多未收到通知书。

(9) 辩护律师蔡瑛被限制出境后起诉边检部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决定立案。

(10) 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协答复“司法局说人在天津,具体哪里不知道。建议同时去找司法局的领导。”家属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属知情权、律师会见权,并要求律协履行自身职责,陪同家属去司法局。

(11) 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其陪同家属去司法局,律协答复“我们事很多,不止这一件。”家属还要求见律协会长,律协答复“须先递交书面材料,再答复能否见会长。”

(12) 2015年11月18日,李和平太太向北京市律协提交《给北京市律协高子程会长的公开信》,要求高子程会长为被羁押律师维权。

(13) 2015年11月19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告知,己上报秘书长、会长,争取尽快召开秘书长、会长会议。

(14) 2015年11月2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相关部门已收到给律协会长的信,等会长来律协时上交。时间不确定。

(15) 2015年11月23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和李春富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会长没有来律协,需要继续等待。

(16) 2015年11月24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但工作人员拒不出面接待。

(17) 2015年11月25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其秘书告知高律师经常不来律师事务所办公,见不到。李和平太太拨打高律师电话,无人接听。

(18) 2015年11月29日,李和平太太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市公安机关分别送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同时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公开:“北京市司法局2015年7月编发、北京各律师事务所领取的《警示教育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涉嫌重大犯罪新闻报道及相关评论资料摘编》一书的印刷文本、印刷册数、发放范围、发出数量;秘书长高鹏的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状况、个人工资。”另外,李和平太太还向司法部申请公开:“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何勇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情况、个人工资。”

(19) 2015年12月9日,王全璋姐姐、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20) 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21) 2015年12月李和平辩护律师全方位开展举报控告:向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举报控告天津警方违法办案;向天津市监察局举报,要求对天津警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向中国保密局就天津警方将709案件的案情秘密透露给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的行为进行举报暨申请执法;与此同时还申请了一系列相关信息公开活动。除了天津市监察局电话答复“不归他们管”外,其他目前暂无答复消息。

(22) 2015年12月11日,李和平太太收到信息公开的回函,对方回复:将于12月23日作出答复。

(23) 2016年1月19日,马连顺律师及李和平太太到天津第一看守所递交手续,一个叫李闻一的警官出来说,负责接待我们的人开会了,叫他们等,中午12点见到李斌支队长说,李和平于1月8日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执行逮捕,通知问题下午2点答复。下午2点李斌把有关通知家属的邮件存根让我们看,20日李和平妻子据此他找到了寄信地址,找到了被批捕人家属文书。

(24) 2016年3月14日,辩护律师蔡瑛接到天津市检察院一位姓陈(女)的检察官的来电(022-27265559天津)称,收到了蔡瑛律师和马连顺律师关于天津市公安局对李和平律师非法抓捕、违法羁押、强迫失踪的控告状。电话沟通时,该检察官称本案不是他们经办,后蔡瑛告知对方批捕的时间及文号的情况,对方答复会向领导反映再回复。

(25) 2016年4月5日,辩护律师蔡瑛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控申处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答复函》:“你的材料本院已收悉,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按照案件管辖现已将材料转至二分院。”

(26) 2016年4月6日,辩护律师蔡瑛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要求对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侦办李和平案件、侵犯律师辩护权之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立即纠正的控告》,要求:1、立即对天津市公安局非法羁押、秘密审讯、侵犯辩护权等错误侦查行为提起法律监督;2、立即纠正天津市公安局禁止辩护人会见李和平,非法解除控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尽快安排控告人会见李和平;3、追究被控告人天津市公安局和被控告人赵飞滥用职权之法律责任。

(27)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王全璋的辩护律师余文生、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以及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勾洪国太太、翟岩民太太等律师和家属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及李斌违法剥夺律师辩护资格的违法行为,一位李姓副处长和杜科长出来接待。对方答复,已经与二分检察院联系过,让直接再去二分院控告交材料,或给答复。之后律师再去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控告,这次的态度有所转变,对方留下了律师的证明材料和控告材料,同时还出具一份《控告申诉材料收取清单》,告知将在7天内进行处理,15天内给回复处理意见。

(28) 2016年4月21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以及勾洪国的妻子樊丽丽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查询控告的处理意见。对方称,答复已于昨天邮寄到各个律师事务所,答复内容是已转给本院的侦察监督处。

(29) 2016年5月4日,辩护律师蔡瑛和马连顺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询问函》:要求依法告知对4月6日控告的处理结论。

(30) 2016年5月6日,辩护律师蔡瑛、马连顺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你们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李和平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31) 2016年5月16日,针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答复函》,辩护律师蔡瑛向其提交《关于要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纠正错误、立即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的报告》。

(32)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廷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凌晨3时,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33) 2016年6月6日上午10时,三名家属(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口用水桶秀抗议,红色的水桶上写着“和平我支持你”、“全璋我爱你我等你”“老翟 爱你 等你”。约11时30分左右,家属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戈平妻子樊丽丽遭警察拦截被遣送回家,同时跟随而来的摄影师也被传唤抓捕。直至2016年6月7日12时,三位家属和摄影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其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于早上6点被北京国保送到门头沟永宁镇派出所,一女警及三、四个男警,辱骂殴打她5分钟,打得她躺在地上起不来。9点30分左右才将其送回家中。后家属透露,警方指控她们扰乱公共秩序。

(34) 2016年6月16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马连顺以及李和平妻子、王全璋妻子到全国律协反映情况,要求律协保护律师在天津履行辩护职责时的人身安全和执业权利。途中被北京国宝跟踪、拉扯,后被带至北新桥派出所,蔡瑛律师抱全璋三岁半儿子暂时安全。

(35)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蔡瑛向长沙市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递交《关于辩护律师拟开展709大抓捕案件维权控告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报告称,针对天津警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行为,蔡瑛律师拟采取维权行动,现特向你协会做备案报告:1、将择日与在709案件中执业权同样遭遇侵害的多位辩护律师共同前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2、将集体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诉,要求全国律协履行职责,为辩护律师维权;3、将根据属地原则依法申请游行活动,抗议天津警方侵害律师执业权,非法拘押辩护律师等严重违法行为;4、拟邀请国内外法学专家、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在下月召开709大抓捕案件法律研讨会。

(36) 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到天津检察院二分院反映剥夺会见权的问题,无果。

(37)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属(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岭﹑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丽丽﹑唐荆陵太太汪艳芳﹑谢阳太太陈桂秋﹑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及辩护律师前往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及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对中国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过程中及其后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后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无理拒收控告材料。

(38) 2016年7月11日,四名家属(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拎着709当事人的红桶,准备到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控申中心提交控告信。天津市二分检门口的马路两边,停了四辆警车、六七辆国保的车,便衣和制服警察手持各式记录仪,对着家属们和律师们不停地拍。进到二分检的控申中心后,接待检察官说这是专案,后打电话请示后,说等领导下来处理。随后控申处张处长下来接了大家的控告信,给了回执。

(39) 2016年8月19日,程海和余文生律师代理王峭岭起诉李和平被指定辩护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以及律师温志胜、郭明,列第三人为李和平、天津市二看、天津市公安局,理由是李和平对亲属委托的两律师辩护委托关系仍然有效,温、郭不是辩护律师会见李和平签约违法,请求确认李和平和该律分所及律师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的委托书无效。南开区法院当场立案。

(40) 2016年8月22日,辩护律师蔡瑛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上诉一案接受法庭询问,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未到庭,未答辩。蔡瑛律师除就涉案强制措施的违法性和可诉性进行陈述外,还向法庭讲述了709案件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天津中院第二分院庭审限制709家属旁听,以官派律师取代家属委托律师,在派出所被强迫承诺退出辩护工作等。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蔡瑛、马连顺

(1) 2015年12月9日晚上辩护律师马连顺在去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会见的路上时被其辖区的丰产路派出所非法拘禁41个小时,12月11日下午3时35分才得以释放,并被警方限制12月18日前不准离开郑州。

(2) 2016年1月7日,李和平律师的辩护人马连顺律师在沧州办案,计划明天一早赶到天津交涉释放李和平事宜,当晚郑州两个国保到马律师入住的宾馆阻止马律师前往天津。

(3) 2016年2月17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和蔡瑛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被警方指定的发言人李斌告知:1.已经解除对你们二位的委托;2.解除委托的手续肯定有,但是不能给你们看;3.由于已经解除委托,所以不能会见。以后再来也不接待。蔡瑛和马连顺律师表示会继续履行其辩护职责,不会退出。

(4) 2016年2月21日,李和平妻子王峭岭发表《关于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遭解聘的声明》:“我为丈夫李和平律师聘请的两位律师,一直都在坚持他们的代理辩护的工作,而我也从未想过解除对两位律师的聘请。”

(5) 2016年2月21日,辩护律师马连顺和蔡瑛向天津市公安局递交《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告知李斌真实身份并立即纠正其违法解除辩护权行为的控告》,请求天津市公安局公开李斌真实身份以及他在709案件中先后解除多位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为依据。

(6) 2016年8月17日,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从天津市二分检处得知,李和平被指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温志胜、郭明。王峭岭随即给这律师打电话,温说春节期间就接受了委托,王峭岭约他见面,他推说出差,之后两天多次去电话他不接了。

是否允许家属旁听 (1) 2016年8月4日,李和平太太王峭岭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709案旁听申请书》。

2. 谢燕益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逮捕之前涉嫌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寻衅滋事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措施不明——逮捕——

(1) 2015年7月11晚上8:00到凌晨1:30约谈

(2) 2015年7月12日早上8:00到居住小区居委会见北京密云公安局长后失踪,中午被抄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告诉家属延期是从6月8号至8月7日。

(2) 2016年8月8日,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到天津二分检查询案件进展。一位张姓处长告知,谢燕益案于2016年8月7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1)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2) 2016年8月8日,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到天津二分检查询案件进展。一位张姓处长告知,办案部门是公诉处,由宫处长负责。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2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1) 2016年8月8日,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到天津二分检查询案件进展。一位张姓处长告知,谢燕益案于2016年8月7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案件没有通知家属的义务。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截至2016年5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仍然拒辩护律师李柏光会见谢燕益。

(2) 梁小军律师于2016年3月23日到天津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燕益。李斌出来接待并称,谢燕益在里面已经自行委托了两个律师,因此他们不接受梁小军律师的委托会见要求。

(3) 2016年5月16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和谢燕益妻子原珊珊到达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燕益。接待警察李斌对李柏光律师还是称,谢燕益自己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李不能再做谢燕益的辩护人。李律师要求李斌告知谢燕益的辩护律师的名字、律所名称,李斌说保密。李柏光律师依据五部委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见谢燕益,以当面核实李斌说的话是否真实。李斌说,他当场就可以拒绝李律师的要求,因为案子涉及国家秘密,不能会见。

(4) 2016年5月23日,辩护律师梁小军和谢燕益哥哥去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梁律师说,作为谢燕益亲属委托的律师,在没有接到谢燕益自己明确拒绝委托的前提下,其还是他的律师并要求会见。李斌回复说,谢燕益自己写了不接受家属委托律师的声明,并自己签了委托书和委托协议给公安机关帮他找的律师,这些法律文件都在那个律师那里。随后梁律师提出要见那个律师,但李斌说,谢燕益哥哥可以见,但必须写出承诺不得向包括梁小军在内的第三方透露律师信息。还说以前赵威的律师信息被泄露后,律师接到很多电话,对她们造成很大骚扰。另外,李斌透露,谢燕益自己委托的律师也没有见过谢燕益,对于这个案件,他们的做法是所有的律师都不准许会见。

(5) 2016年7月11日,9名辩护律师、4名家属到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要求会见。9名律师包括:程海(王全璋的辩护人)、李昱函和文东海(王宇的辩护人)、卢廷阁(勾洪国的辩护人)、李柏光(胡石根、谢燕益的辩护人)、葛文秀(刘四新、翟岩民的辩护人)、黄汉中(包龙军的辩护人)、马连顺(李和平的辩护人)、覃臣寿(唐志顺的辩护人)。4名家属包括:王峭岭(李和平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的妻子)、樊丽丽(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谢燕益的妻子)。现场天津警方并安排了约二十名特警到看守所监视众辩护人和家属,戒备森严。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1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8月中旬,谢燕益的母亲去世。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向天津市公安局申请谢燕益回家送母亲最后一程。当原珊珊穿着孝衣站在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门口不到10分钟时,原珊珊即被越秀路派出所强行拉拽带走。公安在明知原珊珊怀孕的情况下限制其人身自由3天,期间,有谩骂、恐吓、侮辱、不给吃、不给喝、不让上厕所,之后国保通知谢燕益的哥哥将原珊珊接走。

(2) 2016年2月29日,因2016年3月2日是预产期,谢燕益太太原珊珊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提交家属会见申请,希望可以让谢燕益承担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拿到一份授权书委托书。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诿。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则要谢燕益太甜“找亲属”,后打电话给谢燕益哥哥,最后称“谢燕益的授权委托书绝对不会给”,然后避而不见。

(3) 2016年2月22日,谢燕益太太从天津市公安局取回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卡,还有谢燕益同意将这些东西交给她的字条,日期是正月初八。

(4) 2016年3月初,谢燕益太太生育一女。

(5) 2016年4月28日,谢燕益律师哥哥去找到李斌要求见到他自己委托的律师,之前李斌答应亲属在他的陪同下可以见那两位律师,但当日又改口说,亲属也没必要见那两位律师,因为那两个律师也没有见过谢燕益。

(6) 2016年5月16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和谢燕益妻子原珊珊到达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燕益。原珊珊问李斌:你们上次说谢燕益的侦查期限只延长到4月8日,现在已经是5月16日了,你们说话还算不算数?你们还是人吗?李斌听后大怒,斥责一句原珊珊,就怒气冲冲跑掉了,把原珊珊和李柏光律师两个扔在那房间,不予理会。后来原珊珊一直坐在那房间不肯走,直到中午12点,几个执勤武警把原珊珊抬出那个房间。

(7) 因当地公安局多次到其房东处骚扰、干涉,2016年7月10日,谢燕益太太原珊珊带着3个孩子(11岁、9岁以及3个月大的女儿)搬家。

(8) 2016年7月11日,谢燕益太太原珊珊接到新房东的电话,说公安局有人给他打电话,问原珊珊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问除了在家带孩子还干什么,一头雾水,没有头脑的开问起来。

(9) 2016年7月12日,新房东到原珊珊住处,说已接到居委会3个电话骚扰她,也不告诉她原珊珊犯了什么法并告知派出所要找她谈话,房东表示派出所找她谈话心里压力很大。谈完后,原珊珊即刻到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民警称不够立案条件。

(10) 2016年8月2日早上九点半,谢燕益律师妻子原姗姗赶到天津市二中院,但二中院附近已被严管,警察拉起警戒线及现场有大量的警车及警察。原珊珊被公安拿走身份证,几十个国宝公安铸成流动的人墙,将她团团围住,并且把她与记者分开。之后一路跟踪到火车站,直到原珊珊坐火车离开天津。

(11) 2016年8月17日,陈建刚律师发布消息:谢燕益律师的妻子原珊珊,用一个完全陌生的广东电话来电,我说我的电话是被监控的,她说她的号没问题,是新号。我们谈了9分钟,随即电话被切断。我回拨过去,声音提示“你所拨打的电话已经被限制。”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年7月11日,四名家属(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拎着709当事人的红桶,准备到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控申中心提交控告信。天津市二分检门口的马路两边,停了四辆警车、六七辆国保的车,便衣和制服警察手持各式记录仪,对着家属们和律师们不停地拍。进到二分检的控申中心后,接待检察官说这是专案,后打电话请示后,说等领导下来处理。随后控申处张处长下来接了大家的控告信,给了回执。

(2) 2016年7月12日,新房东到原珊珊住处,说已接到居委会3个电话骚扰她,也不告诉她原珊珊犯了什么法并告知派出所要找她谈话,房东表示派出所找她谈话心里压力很大。谈完后,原珊珊即刻到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民警称不够立案条件。

(3) 2016年7月14日,原珊珊到居委会找居委会主任交涉租房事宜,但工作人员告知不在。后找到辖区警察交涉无果。

(4) 2016年7月18日,原珊珊到居委会找居委会主任交涉租房事宜,对方回复:房东租不租房子,他们不管。后到辖区派出所见到所长,原珊珊提出:谁找的房东,找房东干什么,要和房东签什么协议(房东说派出所找他签包庇协议)……这些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可不可以就此事向派出所信息公开。派出所回复:你说的情况我不了解,但民警有知道我住哪的权力并找你房东的权力,有签协议的权力,房东租不租房跟我们没有关系。你不能说是骚扰,这是工作我们只对房东没有找你,调查结果我们对我们的上级,跟你没有关系。影响你的生活是你跟房东的关系,你可以到法院告她,我们跟你没有任何关系。我知道你在录音,在电视、报纸、网上发这些信息,以后就这个问题我不再接待你,你可以到督察投诉。

(5) 2016年7月22日,谢燕益太太原珊珊向密云公安局提交一份警务信息公开申请,对方拒绝接收。

(6) 2016年8月19日,陈建刚律师代理谢燕益的太太原珊珊,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官方指派律师(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要求确认被告于谢燕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法院已经收取立案材料,等待下一步通知。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陈建刚、梁小军;李柏光(原任)

(1) 2016年1月12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到天津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接待人员告知,谢燕益原来有律师了,是否允许会见,还需要转交材料给其他办案人员,具体问谢燕益是否同意本人做其辩护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才考虑是否批准会见。

(2) 梁小军律师于2016年3月18日接受委托,3月23日到天津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燕益。李斌出来接待并称,谢燕益在里面已经自行委托了两个律师,因此他们不接受梁小军律师的委托会见要求。

(3) 2016年5月23日,辩护律师梁小军和谢燕益哥哥去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斌回复说,谢燕益自己写了不接受家属委托律师的声明,并自己签了委托书和委托协议给公安机关帮他找的律师,这些法律文件都在那个律师那里。随后梁律师提出要见那个律师,但李斌说,谢燕益哥哥可以见,但必须写出承诺不得向包括梁小军在内的第三方透露律师信息。还说以前赵威的律师信息被泄露后,律师接到很多电话,对她们造成很大骚扰。

3. 王全璋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年8月10日得知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

(1) 2015年7月 10日10:00开始未能联络

(2) 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

(3) 2015年8月31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1) 2016年3月8日,辩护律师程海得知王全璋逮捕后侦查2月期满,天津市公安局已经申请并批准延期1个月。2016年3月9日,王全璋妻子李文足去天津市看守所找李斌,询问侦查两个月期满现在是什么情况,对方回复称,延期一个月。王太太问延期有没有文书或者应该通知家属,对方称没有这个义务。

(2) 2016年4月12日,辩护律师余文生致电天津二看李斌,对方答复:王全璋4月8日再被延期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到6月8日。

(3)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4) 2016年8月8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查询王全璋案,答复没有王全璋信息。随后又到天津二分检案管中心查询,王全璋案只有批捕信息,案件尚未送到检察院。

(5) 2016年8月8日,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到天津二分检查询案件进展。一位刘姓处长告知,王全璋案于2016年8月7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1)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赵旭仍然称“完全不知情”,并称此案是河西分局国宝牵头办案。

(2)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3) 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4) 2016年4月22日,辩护律师程海从警察李斌处了解到,公安部于2015年7月7日指定天津市公安局管辖本案;7月8日该局立案;2016年1月提请逮捕前由河西分局管辖,之后由天津市公安局管辖;现办案单位是天津市公安局预审和监所管理总队(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具体办案预审人员不愿意透露,李斌说自己算是办案人员,专案组有预审、像他这样的专门接待人员、还有组织领导人员。程律师问及李斌是哪个单位的警察,李拒绝回答,说他只负责接待,既没有看过案卷,也没有见过王全璋,回答程律师问的案情,都是其他具体办案人员告诉他的。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2016年1月12日收到)

(1) 2016年1月26日,辩护律师程海到天津市公安局交涉,警察李斌负责接待。程海律师问“为什么不送达亲属拘留通知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对方回复称,“拘留通知书当时就是决定依法不通知的。监视居住通知书需要向领导请示一下。”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两次提交书面会见申请函

(2) 2015年11月6日李仲伟律师收到不予会见的书面答复

(3) 2015年11月17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赵旭答复:回去等通知,不知人关在哪儿,人不在河西看守所,其他一概不答复。

(4) 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余文生经交涉终于见到了河西分局警察赵旭,并递交了要求会见王全璋的手续,并对可能对王全璋进行酷刑提出严厉警告。

(5) 2015年12月2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6)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前往天津河西看守所递交辩护手续要求会见。

(7)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余文生、王秋实再次来到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

(8) 2015年12月16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9) 2016年1月4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10)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余文生与另外十余名律师及家属到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

(11) 2016年2月2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到天津二看要求会见王全璋。

(12)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法制办负责人邮寄了《请求许可会见被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嫌疑人王全璋》。

(13) 2016年2月9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为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14) 2016年3月11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递交会见王全璋的申请。

(15) 2016年3月14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16) 2016年5月3日,辩护律师余文生赶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计划要求会见王全璋。但等了两个多小时直到下班,看守所都无人接待,无人收取会见申请,只好将《会见申请书》留置送达。

(17) 2016年6月2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递交会见王全璋的申请,李斌接收。

(18) 2016年6月7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19) 2016年7月11日,2016年7月11日,9名辩护律师、4名家属到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要求会见。9名律师包括:程海(王全璋的辩护人)、李昱函和文东海(王宇的辩护人)、卢廷阁(勾洪国的辩护人)、李柏光(胡石根、谢燕益的辩护人)、葛文秀(刘四新、翟岩民的辩护人)、黄汉中(包龙军的辩护人)、马连顺(李和平的辩护人)、覃臣寿(唐志顺的辩护人)。4名家属包括:王峭岭(李和平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的妻子)、樊丽丽(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谢燕益的妻子)。现场天津警方并安排了约二十名特警到看守所监视众辩护人和家属,戒备森严。辩护律师程海到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程海律师在看守所外接待区拍照,一个警号为110120的警察反而诬告程海违法,要强行收缴程海手机。现场天津警方并安排了约二十名特警到看守所监视众辩护人和家属,戒备森严。

(20) 2016年8月17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刘四新的辩护律师葛文秀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刘四新。接待的警察翻看了一下桌上的重点律师接待簿,不停地进去请示。说已联系了,办案人员李斌等会出来接待。律师称:案子已经到检察院,公安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们无需见公安人员,你们有义务及时安排回见。一直等到下午2时40分许,出来一个自称是看守所人员(警号110243)出来答复:问了天津市二分检,你们三人没有辩护人资格,拒绝安排会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两次提交书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函

(2) 2015年9月9日律师要求依法告知案件主要事实、被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否已经被批捕、告知王全璋是否有信件委托办案人员递交家属、是否需要衣物、书籍等事项,接待人员称书面材料将转交赵旭和具体办案人员,情况核实后会电话告知。

(3) 2015年12月3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了解王全璋案情要求书》。

(4)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告知基本案情,经多番交涉百般推诿,王姓警官始终以不了解情况,无法介绍案情为理由进行搪塞。

(5)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王秋实与余文生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赵旭仍然称“完全不知情”,辩护律师问“为什么新华网可以了解到涉密案件我们作为辩护人反而无法了解案情?煽颠罪不予告知,那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与情节应当予以告知。”赵旭记录在本上,但仍说自己不知道情况。

(6) 2016年1月26日,辩护律师程海到天津市公安局交涉,警察李斌负责接待。律师问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有哪些?”,李斌回复“本机关认为这属于国家秘密,无可奉告。”律师问“不告知涉及国家秘密案情有何法律依据”,对方说“没有”。

律师可否阅卷 否

(1) 2016年8月9日,余文生律师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案件管理中心要求阅王全璋案卷,得到答复是王全璋于2016年2月26日给警方写了一个声明:本人不聘请任何律师,包括家属聘请的律师,直到审判结束。(检方只念了一遍,不让律师看原件或复印件,只能大概其记下这些)检方说下午去见王全璋,向其核实声明真伪。检方拒绝余文生阅卷要求、拒绝接收辩护手续。

(2) 2016年8月17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刘四新的辩护律师葛文秀到二分检案管中心要求阅卷。传达室人员打通案件管理中心电话。一女工作人员电话称王全璋写了书面声明不聘请辩护律师,拒绝了律师的阅卷要求。律师要求她出示该声明,告诉她亲属法定有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对方粗暴地挂断电话。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两次请赵旭转交信件给王全璋

(2)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王秋实手写了一封给王全璋的信件,要求赵旭予以转交,赵旭答应转给王全璋。

(3) 家属给王全璋写的信于2015年12月10日退回,原因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

(4)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程海向王全璋邮寄了一封信件,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有无刑讯逼供、讯问内容等。该信于2月16日送达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程海律师当日下午拨打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电话02227535323查询,接待室杨警官帮问询王全璋的管教李警官,答复信件已经交给被羁押人王全璋。但程海表示一直未接到回信。

(5) 2016年2月16日,王全璋太太寄给王全璋的信件成功投递并签收。

(6) 2016年3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李斌给李文足出示王全璋的字条,大意是银行卡交公安机关保存,但不知真假。李斌不允许拍照。

(7) 2016年4月19日,王全璋的姐姐再次给王全璋邮寄一封信。

(8) 2016年7月24日,辩护律师程海再次向王全璋寄出一封信。

(9) 2016年8月17日上午10时,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和李文足问天津市二看接待室人员,程海律师于2016年7月24日、李文足于7月26日给王全璋的信是否送达给他、何时送达的。接待人员一直在核实,到下午3点多,警号110046的接待人员才回答说,领导正在研究。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6年1月8日余文生向河西分局递交撤销王全璋案的律师意见

羁押期限 41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8月5日在北京的住处被公安搜查。

(2) 2015年9月10日,家属被不准予存送衣物。

(3) 2015年11月17日,赵旭拒绝转交王全璋家属要求存送的衣物。

(4) 2015年11月26日,王全璋太太要求赵旭转交的衣物遭到拒收。

(5) 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太太要求赵旭转交的衣物遭到拒收,赵旭称衣物也没法转交,他也不知道交给谁。

(6) 2016年1月14日,王全璋太太到第二看守所存钱给王全璋。

(7) 2016年2月22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8) 2016年2月下旬,王全璋太太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申请,要求取回身份证、户口本(小孩要上学)、银行卡(生活费)。对方回复称等通知。

(9) 2016年3月4日,就王全璋太太申请归还银行卡一事,李斌回复称,王全璋不同意把银行卡交给其太太。对此,王太太表示怀疑,要求王全璋写信确认或者当面与其确认。李斌说有王全璋写的纸条,可以看,但不允许拍照不能拿走。李斌拿出一纸条,上书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交由公安机关保管,不给家属不给任何人,落款王全璋,日期看不清楚。

(10) 2016年3月10日,山东青岛警方到王全璋太太的老家,先后找了当地的村支书和叔叔询问王全璋的事情,并称王全璋太太在网上发的东西他们都看到了。

(11) 2016年4月22日,王全璋太太李文足在看守所会见室见到警察李斌,问及要求归还王全璋银行卡的申请有结果没,答不批准。王太太称,等了两个多月没结果,孩子得上学需要钱。王太太要求给全璋写信商讨此事,李斌答应并收下了信。

(12) 2016年4月27日,公安突闯王全璋姐夫的老家,要求他们“劝劝”王全璋。

(13) 2016年4月28日,公安对王全璋父亲录制视频,要求“劝王全璋认错”。同日,公安突闯王全璋父母家中,要求录制视频“用亲情说服王全璋认罪”。

(14) 2016年7月9日,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勾洪国辩护律师卢廷阁、翟岩民辩护律师葛文秀、李和平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包龙军辩护律师黄汉中、胡石根辩护律师李柏光赶赴天津,在709大抓捕一周年之际研讨如何应对天津警方和检方肆意践踏和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事宜,后遭到天津市南京路派出所民警张超杰、胡谦等以查身份证为由非法干预,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件和法定的查验身份证的理由,致使双方僵持近四个小时,该研讨不得不被迫中断。

(15) 2016年7月29日约10点,三名709案的家属(李和平太太王峭岭、王全璋太太李文足、翟岩民太太刘二敏)进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质问有关8月1日可能开庭审判部分709案人权捍卫者的事情。对方说“联系不上负责人,回去等消息”。随后三名家属决定坚持等待。约14时,四位709案件的家属——王峭岭(李和平太太)、李文足(王全璋太太)、刘二敏(翟岩民太太)、樊丽丽(勾洪国太太)被警车从天津二中院拉到附近的挂甲寺派出所。

(16) 2016年8月1日,天津二中院门口马路两侧都是国保和不穿警服的警察,他们不但占据了法院门口外的新围堤道公交站上、下行站点,同时还占据了解放路上的湘江道站点,并且不允许任何车辆与行人停留。马路边上停满了他们的车,车中有男有女,女的手里拿着摄像机摄像。王全璋的太太李文足、勾洪国的太太樊丽丽在天津二中院门口拿出写有“释放王峭岭,刘二敏的”白纸,即被一个国宝立马抢走,并将樊丽丽推倒在地。石景山国保多次要把李文足强行带走,被外国人权官员(比利时、芬兰、德国、法国、英国、欧盟、美国、加拿大)围住才得以继续在现场。

(17) 2016年8月1号下午5点多,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在北京住所楼下被十多名秘密警察以传唤为名带走,带往地点可能是八角派出所。晚上12点,李文足发出信息:“大家好!我回家了,谢谢大家!”。

(18) 2016年8月1日至5日,由于天津周世锋、胡石根等4人相继开庭审理,王全璋太太家门口有便衣24小时看守,无法走出小区,带孩子下楼散步则有七八个人跟着,要去超市买东西国保包办。对方称“现在不是你老公的事了,是中美两国的事。我们保护你,怕坏人把你弄走了。”

(19) 2016年8月12日,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下楼外出时,被四个国保堵住逼问去哪儿,后又把着车门不让上车。虽然在李文足严厉斥责后上了车,但国保借查滴滴司机为由加以阻扰,李文足只好下车出小区打出租撤,但国保拦着不让上车并赶走了司机。李文足只好再改坐公交和地铁,但国保仍然紧紧跟随。

(20) 2016年8月13日,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带小孩去幼儿园报名,下楼即被4名国保堵住逼问去哪儿。李文足不予理会,拉着孩子继续往前走,但国保依然紧紧跟随。

(21) 2016年8月16日早上9时许,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出门会友,在楼下便被三名不明人士(两男一女)控制,该三人自石景山八角中里一直控制李文足至亮马桥站d出口。出站后一人推搡并抢夺李文足的包,并报警诬陷指李文足“拍他,打他,导致他头晕”。警察随后强行将李文足带至北京新源里派出所。下午16时被释放。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9月3日,辩护律师要求警方告知:承办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是否通知了家属,以何种方式通知,通知的凭证;涉嫌罪名以及现已查明该罪的主要事实,均遭到拒绝。律师当面对警方的违法办案提出了控告。

(2) 2015年9月11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递交了信访要求,当局接收并称15日内给答复。

(3) 2015年10月16日辩护律师到检察院提出控告。

(4) 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电话通知辩护律师,称辩护律师对天津市河西公安分局提出的控告已正式受理,待调查后会依法答复律师。控告的事项包括:两次会见申请,未被准许;两次要求了解案件情况,未给答复;两次致信全璋,是否转交不明;中秋全璋爱人邮寄的月饼被原封不动退回;全璋家属至今未接到指定监视居住通知。

(5) 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律师权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赵女士接待,表示会将其反映的律师失踪一事上报。

(6) 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见到副秘书长,被告知律协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师大多未收到通知书。

(7) 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协答复“司法局说人在天津,具体哪里不知道。建议同时去找司法局的领导。”家属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属知情权、律师会见权,并要求律协履行自身职责,陪同家属去司法局。

(8) 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其陪同家属去司法局,律协答复“我们事很多,不止这一件。”家属还要求见律协会长,律协答复“须先递交书面材料,再答复能否见会长。”

(9) 2015年11月19日,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告知,己上报秘书长、会长,争取尽快召开秘书长、会长会议。

(10) 2015年11月2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相关部门已收到给律协会长的信,等会长来律协时上交。时间不确定。

(11) 2015年11月23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和李春富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被告知会长没有来律协,需要继续等待。

(12) 2015年11月24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但工作人员拒不出面接待。

(13) 2015年11月24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会见王全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安排律师会见王全璋。

(14) 2015年11月25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其秘书告知高律师经常不来律师事务所办公,见不到。李和平太太拨打高律师电话,无人接听。

(15)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河西法院行政起诉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许余文生律师会见王全璋的邮件被拒收退回,余文生依法直接向天津第二中级法院起诉河西分局。

(16) 2015年12月3日,王全璋太太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分别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律师监管处副处长任宇平的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状况、个人工资;秘书长高鹏的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状况、个人工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何勇个人财产情况、名下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国籍情况、个人工资;北京市司法局2015年7月编发、北京各律师事务所领取的《警示教育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涉嫌重大犯罪新闻报道及相关评论资料摘编》一书的印刷文本、印刷册数、发放范围、发出数量。北京市司法局收下申请材料,并出具登记回执,承诺2015年12月24日前做出书面答复。

(17) 2015年12月9日,王全璋姐姐、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谢远东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18) 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19) 2015年12月15日,辩护律师王秋实发出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邮寄给河西区公安局、河西区财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要求公开王全璋指定监视居住的衣物、餐饮、住宿、供暖等生活方面的财政拨款情况,监视居住的预算决算和落实情况。

(20) 2015年12月21日,辩护律师王秋实和余文生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履行职责要求书》,要求其纠正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在本案当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

(21) 因要求公安部公开指定天津公安局管辖决定书的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公开,2015年12月28日,王全璋太太李文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2015年12月28日,辩护律师王秋实邮寄给天津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申请被拒收。

(23)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余文生收到天津市财政局寄给王秋实律师关于2015年天津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方面的财政信息公开的告知书,答复是:不存在此类信息。

(24) 2016年2月4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法制办负责人邮寄了《请纠正接待警察李斌拒绝告知已查明王全璋涉嫌犯罪事实违法行为》。信件于2月6日送达。

(25) 2016年2月4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三级举报中心分别邮寄了《控告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等人侵犯律师和亲属诉讼权》的控告信,要求1、监督天津市公安局向辩护律师依法告知该局已经查明的王全璋涉嫌犯罪主要事实;2、监督该局向王全璋亲属送达拘留通知书和指定监视居住通知书;3、监督该局许可律师会见嫌疑人王全璋;4、监督对该局警察李斌等人依法追究玩忽职守违法责任。信件于2月6日送达。

(26) 2016年3月5日,就控告李斌不依法介绍案情一事,辩护律师程海收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答复函》:已将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当日上午程海律师即去电话问该处理情况,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员说办案人员不在。程海律师下午17时到达该院,电话联系,该处一位接电话人员不愿意见面,自称姓王(男性),说最近会给书面答复。程律师说:最高检察院规定10天内就应当答复,拖延到现在,你们玩忽职守啊,要投诉你们,他只是说尽快处理答复。

(27) 2016年4月5日,辩护律师余文生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剥夺王全璋辩护律师会见权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控告书》,要求:1、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天津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李斌的违法犯罪行为;2、即刻对天津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李斌的行为展开调查,确认该行为系天津市公安局单位行为还是李斌的个人行为;3、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违法犯罪行为;4、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司法处理建议,并追究直接责任人李斌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28)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王全璋的辩护律师余文生、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以及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勾洪国太太、翟岩民太太等律师和家属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及李斌违法剥夺律师辩护资格的违法行为,一位李姓副处长和杜科长出来接待。对方答复,已经与二分检察院联系过,让直接再去二分院控告交材料,或给答复。之后律师再去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控告,这次的态度有所转变,对方留下了律师的证明材料和控告材料,同时还出具一份《控告申诉材料收取清单》,告知将在7天内进行处理,15天内给回复处理意见。

(29) 2016年4月22日,辩护律师程海从警察李斌处了解到,检察院未来人调查程律师投诉李斌不介绍案情违法情况。

(30) 2016年5月5日,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你们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王全璋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31) 2016年6月6日上午10时,三名家属(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口用水桶秀抗议,红色的水桶上写着“和平我支持你”、“全璋我爱你我等你”“老翟 爱你 等你”。约11时30分左右,家属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戈平妻子樊丽丽遭警察拦截被遣送回家,同时跟随而来的摄影师也被传唤抓捕。直至2016年6月7日12时,三位家属和摄影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其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于早上6点被北京国保送到门头沟永宁镇派出所,一女警及三、四个男警,辱骂殴打她5分钟,打得她躺在地上起不来。9点30分左右才将其送回家中。后家属透露,警方指控她们扰乱公共秩序。

(32)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廷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10时许,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33) 2016年6月16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马连顺以及李和平妻子、王全璋妻子到全国律协反映情况,要求律协保护律师在天津履行辩护职责时的人身安全和执业权利。途中被北京国宝跟踪、拉扯,后被带至北新桥派出所,蔡瑛律师抱全璋三岁半儿子暂时安全。

(34)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屬(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嶺﹑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麗麗﹑唐荊陵太太汪豔芳﹑謝陽太太陳桂秋﹑翟岩民妻子劉二敏)及辯護律師前往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及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對中國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過程中及其後的一系列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後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無理拒收控告材料。

(35) 2016年7月9日,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勾洪国辩护律师卢廷阁、翟岩民辩护律师葛文秀、李和平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包龙军辩护律师黄汉中、胡石根辩护律师李柏光赶赴天津,在709大抓捕一周年之际研讨如何应对天津警方和检方肆意践踏和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事宜,后遭到天津市南京路派出所民警张超杰、胡谦等以查身份证为由非法干预,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件和法定的查验身份证的理由,致使双方僵持近四个小时,该研讨不得不被迫中断。

(36) 2016年7月11日,四名家属(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拎着709当事人的红桶,准备到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控申中心提交控告信。天津市二分检门口的马路两边,停了四辆警车、六七辆国保的车,便衣和制服警察手持各式记录仪,对着家属们和律师们不停地拍。进到二分检的控申中心后,接待检察官说这是专案,后打电话请示后,说等领导下来处理。随后控申处张处长下来接了大家的控告信,给了回执。

(37) 2016年8月7日,辩护律师程海向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检委和政法委分别邮寄了《辩护词》。

(38) 2016年8月17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刘四新的辩护律师葛文秀到二分检案管中心要求阅卷,被拒绝。律师们多次打电话给天津市公安局,要求监督天津二看依法安排我们会见在押人,遭拒绝;打电话给公安部12389,要求监督天津市公安局依法履行监督二看履行安排律师会见的职责,亦遭拒绝。

(39) 2016年8月18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刘四新的辩护律师葛文秀去天津市检察院书面控告天津第二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违法及天津市检院二分院渎职,但天津市检察院拒收材料。

(40) 2016年8月19日,辩护律师程海和余文生到天津市检察院递交天津市二看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和扣押律师给王全璋的信件、二分检拒绝给律师阅卷的控告请求信,要求监督纠正。接待人员进去后回来说,向二分检了解确实是王全璋有声明不委托律师,不接收控告材料。律师留置了一份控告状并邮寄。

(41) 2016年8月19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安部,要求其依法履行对天津市公安局的监督职责。

(42) 2016年8月19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刘四新的辩护律师葛文秀本别邮寄诉状,诉天津市公安局拒绝履行监督二看的职责违法,要求责令其履行监督职责。和平区法院立案庭的女庭长进去请示后,拒绝收材料,理由是打电话请求履责不行,得书面要求履责被拒才行,并迅速溜走。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1) 李仲伟、袭祥栋(二位律师于2015年11月被强迫退出辩护)(2016年5月4日,李仲伟律师前往山东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护照时,被对方告知:“已被天津市公安局限制出境,不得办理护照”。)

(2) 余文生(2015年11月15日接受家属委托);

-2016年8月9日,余文生律师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案件管理中心要求阅王全璋案卷,得到答复是王全璋于2016年2月26日给警方写了一个声明:本人不聘请任何律师,包括家属聘请的律师,直到审判结束。(检方只念了一遍,不让律师看原件或复印件,只能大概其记下这些)检方说下午去见王全璋,向其核实声明真伪。检方拒绝余文生阅卷要求、拒绝接收辩护手续。)

-2016年8月10日9:00和10:30,余文生律师两次致电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案件管理中心进行问询,答复:检察院已确认王全璋的声明是真实的,拒绝接收律师辩护手续,拒绝提供检察院办案人姓名电话。

(3) 王秋实(2015年11月28日接受家属委托,2016年1月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警方传唤带走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1日被取保候审);

(4) 程海(2016年1月中旬接受家属委托)

4. 刘四新

身份 前律师,法学博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

(1) 2015年7月10日08:45开始未能联络

(2) 2015年7月28日得知被刑拘在天津河西看守所

(3) 2015年9月17日其律师被通知已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向天津检院二分院递交辩护人手续,被告知,刘四新案尚在侦查当中,公安未报检院审查起诉。

(3) 2016年7月26日,辩护律师王磊致电天津检察院二分院信访接待室,杨检察官回复:刘四新案目前没有移送天津二分检。

(4) 2016年8月1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检察院二分院询问刘四新案进程,并再次控告天津市公安局违法阻挠律师会见。信访举报处杨检察官接待,回复:天津公安违法问题已转侦查监督处处理等待会有回复,刘四新案目前未移送检察院。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7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和任全牛到河西分局查找刘四新和赵威下落,经过多方寻找及问询,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赵旭终于开口第一次对外承认“709大抓捕”中的刘四新羁押在河西区看守所,由上级成立了专案组指定河西分局管辖办理。这是709系列案件辩护律师第一次直面办案人员赵旭,结束了之前被抓人士的强迫失踪状态。

(2)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信访接待处要求面见案件承办人,一位警号290797的李姓警察说整个分局都不知道办案人是谁。

(3)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4)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接待检察官称本案是公安部一个专案组在办理,之前的河西分局、现在的天津公安局都只是名义。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1) 2015年9月15日,关于刘四新两个月来家属从未收到拘留、逮捕通知的问题,他们坚称已经发出通知了。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7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刘四新,对方回复称目前不允许律师会见,原因是发现“新罪”,涉及“三类”案件,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2)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会见刘四新被拒

(3)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再次向河西分局递交手续,要求依法安排会见刘四新博士,遭到拒绝,并当面向葛律师送达了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4月28日下午两点,赵威(考拉)辩护律师任全牛和刘四新的辩护律师王磊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要求会见刘四新、赵威,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先向上汇报。律师反映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侵犯律师辩护权以及李斌说谎渎职问题,传话的张警官来回进去汇报四次,最终天津市公安局无人出来接待律师。对于天津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任全牛和王磊两位律师在接待室静坐抗议,17点下班武警过来让律师出去,律师依法拒绝,坚持静坐抗议,17点下班武警二次过来让律师出去,律师依法拒绝,坚持静坐抗议至入夜21点,想到第二天到天津市公安局控告而离开。

(5) 2016年7月11日,9名辩护律师、4名家属到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要求会见。9名律师包括:程海(王全璋的辩护人)、李昱函和文东海(王宇的辩护人)、卢廷阁(勾洪国的辩护人)、李柏光(胡石根、谢燕益的辩护人)、葛文秀(刘四新、翟岩民的辩护人)、黄汉中(包龙军的辩护人)、马连顺(李和平的辩护人)、覃臣寿(唐志顺的辩护人)。4名家属包括:王峭岭(李和平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的妻子)、樊丽丽(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谢燕益的妻子)。现场天津警方并安排了约二十名特警到看守所监视众辩护人和家属,戒备森严。

(6) 2016年8月17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刘四新的辩护律师葛文秀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刘四新。接待的警察翻看了一下桌上的重点律师接待簿,不停地进去请示。说已联系了,办案人员李斌等会出来接待。律师称:案子已经到检察院,公安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们无需见公安人员,你们有义务及时安排回见。一直等到下午2时40分许,出来一个自称是看守所人员(警号110243)出来答复:问了天津市二分检,你们三人没有辩护人资格,拒绝安排会见。

(7) 2016年8月1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刘四新,看守所以请示办案单位拒绝会见,天津市公安局作为办案单位也无人接待律师。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预审支队提交书面手续、会见申请及法律意见。

(2) 2016年1月4日,辩护律师王磊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要求无罪释放刘四新或者指定监视居住期满后撤销案件。对方仍然回复,自己不能问案情也不能问专案组人员构成,只是听领导安排负责接待来人接收转交材料,其他一慨不知。

律师可否阅卷 否

(1) 2016年8月17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刘四新的辩护律师葛文秀到二分检案管中心要求阅卷,被拒绝。随后到二分检控申处提出控告。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6年1月4日,辩护律师王磊向河西分局递交一封给刘四新的亲笔信,天津警方至今未予转交。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8月20日,辩护律师电话询问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拒绝答复。

(2)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其后收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邮寄的书面《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羁押期限 41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6年1月29日,辩护律师王磊通过邮政汇款形式给刘四新存钱。

(2) 2016年3月31日,辩护律师王磊通过邮政汇款形式给刘四新存钱。

(3) 2016年5月3日,辩护律师王磊收到天津公安局退回的他给刘四新的一笔汇款。

(4) 2016年7月2日,王磊律师收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退回的之前通过邮政给刘四新的另一笔汇款。这样,1月29日和3月31日的两笔邮政汇款全部被退回。在窗口存钱被拒绝,警察说可以通过邮政汇款,但一样被退回。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检察院书面控告天津公安局侵犯律师权利及当事人的辩护权,接待的刘检察官答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2) 2016年4月29日,刘四新的辩护律师王磊、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到天津市公安局举报中心控告天津市公安局阻挠律师会见、侵犯律师辩护权以及办案人李斌渎职等违法行为,递交书面控告材料。

(3)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廷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凌晨3时,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4) 2016年7月1日,辩护律师王磊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其财产及扣押手机。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已接收起诉案件材料。

(5) 2016年7月4日,辩护律师王磊向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提交709案件控告材料,最高检拒收,并要求律师到天津市检察院反映。然而,王磊律师一再申明已经到天津市检察院以及二分院控告过,控告对象亦包括它们。

(6) 2016年7月6日,辩护律师王磊将《关于要求追究天津市公检部分人员违法犯罪的控告书——敦请匡扶宪法、刑诉辩护制度之即倒》邮政快件给最高检察院曹建明,要求追究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分局局长赵年伏、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警察李迪、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张铁英、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负责人张某及工作人员暴某、杨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拘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7) 2016年7月9日,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勾洪国辩护律师卢廷阁、翟岩民辩护律师葛文秀、李和平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包龙军辩护律师黄汉中、胡石根辩护律师李柏光赶赴天津,在709大抓捕一周年之际研讨如何应对天津警方和检方肆意践踏和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事宜,后遭到天津市南京路派出所民警张超杰、胡谦等以查身份证为由非法干预,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件和法定的查验身份证的理由,致使双方僵持近四个小时,该研讨不得不被迫中断。

(8) 2016年8月15日,辩护律师王磊收到天津检察院二分院关于其控告天津市公安局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公安局承办刘四新案件的办案人员侦查活动违法的材料已收悉,我们已将您的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

(9) 2016年8月17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刘四新的辩护律师葛文秀到二分检案管中心要求阅卷,被拒绝。随后到二分检控申处提出控告。

(10) 2016年8月18日,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刘四新的辩护律师葛文秀去天津市检察院书面控告天津第二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违法及天津市检院二分院渎职,但天津市检察院拒收材料。

(11) 2016年8月1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检察院二分院询问刘四新案进程,并再次控告天津市公安局违法阻挠律师会见。信访举报处杨检察官接待,回复:天津公安违法问题已转侦查监督处处理等待会有回复,刘四新案目前未移送检察院。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王磊、葛文秀

(1)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王磊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并核实律师上次写给刘四新的信是否予以转交,以及给刘四新的送钱送物问题。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总队李斌警官告知,刘四新本人已经委托了另外两位律师。律师提出异议,家属委托王磊、葛文秀律师在先,警察有义务告知刘四新家属委托律师的情况。如果说刘四新有重新委托律师的意愿,也应允许王磊律师会见刘四新以核实情况。李斌一拒绝律师会见,二也不允许律师核实。

5. 谢阳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湖南/湖南

指控的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

(1) 2015年7月11日05:40被带走,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6年1月9日被逮捕

(3)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市检察院提交对谢阳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被告知,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星城分院负责。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补充侦查——

(1) 2016年3月9日,办案人员短信通知谢夫人,谢阳被延长侦查期一个月。

(2) 2016年4月8日,辩护律师张重实经与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胡警官联系得知,谢阳已被再次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

(3) 2016年4月20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通知书》。

(4) 2016年6月8日,辩护律师张重实从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胡警官处得知,谢阳第三次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6年8月7日。

(5) 2016年8月17日,辩护律师蔺其磊被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告知:今天检察院将谢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

办案机关 长沙市公安局

(1) 2015年8月7日律师得知本案由几个部门40余人组成的专案组办理。

(2) 2015年10月29日,辩护律师从家属处得知,长沙国保刘姓副支队长称“谢是中央办的案子,请律师没有用,案子还没有结果。”

羁押/监视地点 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9日羁押地点变更为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是

(1) 2016年7月底,谢阳的律师及妻子一起在花之林餐馆被国保约见。谈话中得知,公安机关曾安排了一次律师与谢阳的会见,希望做谢阳的思想工作。谢阳亲口告诉律师,他曾遭受刑讯逼供,并曾叫人发出呼救的信息。律师告知,最近看守所还把谢阳与死刑犯关在一起,死刑犯有意用燃烧的烟头挑衅谢阳,双方发生冲突,谢阳被死刑犯用手链往死里打,以致头部受伤。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9月10日,辩护律师向长沙市公安局发出书面律师意见,要求安排案件承办警官与辩护律师见面,告知案件情况,以及并安排与谢阳会见。

(2) 2016年1月5日,蔺其磊律师、张重实律师和谢阳律师爱人到长沙市公安局,见到 “案件接待人”胡振宇。蔺其磊律师递交了辩护手续,并提出了会见要求。

(3) 2016年1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书面通知,不批准会见谢阳律师,理由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 2016年1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再次遭拒。

(5) 2016年1月2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到长沙市公安局找胡警官索要《不准予会见决定书》,胡警官称“办案单位不给”。

(6)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公安直属分局提交会见申请,约在下周答复。

(7) 2016年2月24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因谢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决定不准予申请人(张重实、蔺其磊)会见谢阳。”

(8) 2016年4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因谢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决定不准予申请人(张重实、蔺其磊)会见谢阳。”

(9) 2016年6月3日,辩护律师张重实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因谢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决定不准予申请人(张重实、蔺其磊)会见谢阳。”

(10) 2016年8月8日下午4时,辩护律师张重实按约定时间到长沙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提出会见和阅卷要求,案管中心接待人员与承办检察官李治明电话联系后,称李检察官下午没时间,约定第二天上午再来与李见面沟通。

(11) 2016年8月9日下午2点,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张重实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一办事人员说:没地方了你们站着会见可以吗?律师说没问题,正办理之际,过来一个警察询问,然后该警察(警号011336,经询问姓易)给一公安部门的人打电话,然后又给李治明检察官打电话,回复称48小时安排明天九点来会见。

(12) 2016年8月10日8点10分,辩护律师蔺其磊收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易警官于7点42分发出的短信:“刚刚打您电话,没有人接听。非常抱歉的通知您,谢阳今天办案机关提审安排不了律师会见,我们回尽快安排会见的,到时通知您。”

(13) 2016年8月10日9点30分,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张重实进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见到昨天接待今天早上发短信的易姓警察,他说:我们会在48小时安排会见的。律师回复说:首先你们看守所不能什么都听办案机关的,要依法办事。其次你今天上午不让会见是明显的刁难律师行为,以检察人员提审为理由是很低级常见的方法。该警察说:看下午他们能否提审完我们再联系。

(14) 2016年8月11日8点40分,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张重实进入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此前蔺其磊律师再次收到看守所易警官的短信,告知检察院今天继续提审,无法安排会见。去找所长时二位律师见到谢阳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李治明,对他说:你这样连续提审是侵犯律师会见权的。随后见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尹志良和易陵警官,沟通后还是以办案单位提审无法安排会见的理由推脱,并表示一旦不提审了马上安排会见。

(15) 2016年8月1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张重实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仍以提审为由拒绝。

(16) 2016年8月23日,辩护律师张重实通过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胡警官向长沙市公安局递交会见申请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湖南警方答复“案件事实问题不了解无法介绍”)

律师可否阅卷 否

(1) 2016年8月9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张重实到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递交谢阳律师一案的辩护手续,并要求阅卷。检察官李治明接待,但李明显表现出推脱之意,到案管中心进行了阅卷预约后离开。

(2) 2016年8月11日8点40分,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张重实进入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去找所长时二位律师见到谢阳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李治明,律师称:我们预约阅卷今天已经三天了,你何时安排?李检察官回复:你们到我院案管中心联系时间阅卷。律师说:前天你不是说阅卷需要你安排时间,并让我们去案管中心预约过了吗?完全是想尽办法刁难律师。

可否与外界通信 是

(1) 2015年9月22日实现通信,谢阳希望律师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2) 2015年11月6日谢阳太太收到谢阳11月2日写的信。谢阳在信中称,陆续收到了物品和书;有写出的信未被递交;每天被三个人看着,已习惯了。谢阳还表达了乐观情绪,交待了一些家庭事务。另外,谢阳在信中没有提及收到了辩护律师的信。

(3)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公安直属分局询问信件递交问题,约在下周答复。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8月27日提交申请,湖南警方口头答复不予变更

(2)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公安直属分局提交取保申请,约在下周答复。

(3) 2016年2月24日,谢阳律师的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收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理由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4) 2016年8月23日,辩护律师张重实通过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胡警官向长沙市公安局递交取保申请书。

羁押期限 409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6年4月4日,谢阳律师的妻子欲从深圳罗湖口岸过关到香港,后被海关工作人员告知,接公安部门通知,因谢阳太太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出境。对方拒绝告知具体是哪个公安部门下达的命令,以及限制出境的起止时间。

(2) 2016年4月11日,谢阳律师妻子陈桂秋就被阻止出境起诉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机构。

(3) 2016年4月18日,接收陈桂秋起诉状7日后,广东省高级法院约谈了此案代理人张磊律师,该院立案庭舒、郑两位男性法官(拒绝告知名字)称:经过了解,陈桂秋在深圳被阻止出境系因为国家安全部将陈桂秋列为边控对象,此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决定将起诉材料退回。代理律师张磊对此当面强调:《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只有四种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不包括边控行为,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刑事侦查方式中没有边控一项,且即便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也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具裁定并提示当事人上诉救济渠道,任何法律都没有“退回材料”这种处理方式,对于这种违法方式,本律师绝不配合。舒姓法官随后称:随便你怎么,我们就是这么处理,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其他部门反映。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8月27日,辩护律师向警务督察反映长沙警方毫不在意律师意见并规避律师的行为。

(2) 2015年11月13日,张重实律师就办案单位不依法安排会见、不依法告知案情向湖南省检察院寄出控告书。

(3) 辩护律师张重实询问湖南省检察院后被告知,控告已转长沙市检察院处理。后与长沙市检察院联系,回复称材料未到。2015年11月25日张重实律师将控告书送达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胡警官,胡同意转交办案人员。

(4) 2015年11月27日,湖南17名律师发出公开信《湖南律师要求切实保障谢阳律师 诉讼权利的呼吁》,要求长沙市公安局立即停止违法、依法保障谢阳律师诉讼权利,并呼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长沙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责令纠正。

(5) 2015年12月7日,辩护律师张重实与胡林政律师到长沙市检察院控告处就控告长沙市公安直属分局阻碍谢阳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一案交换意见,。胡林政律师将湖南17位律师签署的请求保障谢阳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呼吁和陈建刚律师的大作“谢阳这个人”两个文本递交给夏处长,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意见进行了记录,表示将依规定在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6) 2015年12月28日,长沙市检察院控告处告知辩护律师张重实已将案件转侦监处,与侦监处联系称将在查明后答复。

(7) 2016年1月5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张重实到长沙市检察院侦察监督一处,询问控告长沙市公安局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处理进展,一邓姓副处长说要开会,下周专门约见律师谈。

(8) 因律师会见仍未获准,辩护律师向长沙市检察院严重指出,其批准逮捕未听取律师意见,案件程序中一直无视律师的辩护权利,至今未对律师控告予以答复,律师将对逮捕决定请求重新审查,要求迅速对律师控告予以答复。

(9) 2016年2月19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蔺其磊到去长沙市检察院索要对侦查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答复。被告知,答复下周给。

(10) 2016年2月24日,就张重实律师控告“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未告知家属及辩护人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及案件有关情况,并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一事,长沙市检察院《答复函》称:“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11) 2016年3月11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关于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答复的再控告》:“鉴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已有不尊重事实且违背法律规定的答复,辩护人向贵院再次提出控告,请求贵院予以审查。”

(12) 2016年4月13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向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交《关于谢阳案的律师意见(三)》,要求该局将9个月来侦查查明的案件主要事实告知辩护律师,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告知辩护律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谢阳,不许可会见时,说明不许可会见的具体理由;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3) 鉴于湖南省检察院称未收到2016年3月11日寄送的控告,辩护律师张重实于2016年4月22日再次寄送。

(14) 近日,湖南省检察院控告处处长约见面听取意见,正在联系中。

(15)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向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5月11日显示EMS被签收。要求公开的信息:1、收押谢阳时对其进行的“健康检查记录”。2、收押谢阳时对其本人携带财物的“保管登记记录”。3、收押谢阳后其本人的“疾病治疗情况记录”。目前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16) 2016年5月27日,辩护律师张重实经电话联系湖南省检察院控告处,被告之他们已与湖南省律协秘书处沟通,让其找省律协,他们已无法解决张律师控告的问题。张律师告之,将对他们的不作为向最高检察院提出控告。张律师随后联系省律协周爱吾秘书长,证实省检察院与省律协进行了沟通,并提出通过省律协向全国律协投诉,请求全国律协帮助维权,周秘书长表示理解张律师将进行的维权行为。

(17) 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对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阻碍谢阳案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尊重案件事实,不依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控告》,对方于2016年6月23日收悉。

(18) 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出《关于请求支持律师依法维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报告》,对方于2016年6月23日收悉。

(19)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张重实和蔡瑛、陈以轩律师到湖南律协向李会长、熊副会长报告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情况并请求向全国律协请求支持。

(20)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属(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岭﹑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丽丽﹑唐荆陵太太汪艳芳﹑谢阳太太陈桂秋﹑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及辩护律师前往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及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对中国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过程中及其后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后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无理拒收控告材料。

(21) 2016年8月13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向长沙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控告书》,要求:1,追究长沙市看守所所长尹志良、办事警察易陵、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李治明检察官的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责令赔礼道歉,并停止刁难律师会见的行为;3,安排会见谢阳律师和安排复制谢阳律师一案的卷宗。

(22) 2016年8月13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向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提交《要求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依法赔偿因其侵犯律师会见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935元(包括来回长沙的交通费1300元和市内出租车费用450元、住宿费685元,误工费三天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23) 2016年8月13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向长沙市公安局提交《关于要求查处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律师意见书》,要求立即责令长沙二看停止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尹志良、警察易陵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他们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24) 2016年8月14日,谢阳的妻子陈桂秋向长沙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控告书》,要求:1,追究长沙市看守所所长尹志良、办事警察易陵、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李治明检察官的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责令赔礼道歉,并停止刁难律师会见的行为;3,安排会见谢阳律师和安排复制谢阳律师一案的卷宗。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张重实、蔺其磊(现任);刘金滨(被迫退出)

6. 李春富

身份 律师,李和平弟弟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逮捕之前的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

(1) 2015年8月1日约2200被天津警方带走。

(2) 2015年9月15日律师被告知李春富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4) 2016年7月29日,李春富案的官派律师即天津的田律师让李春富的妻子写了一个取保申请书,田律师声称这是官方的指示,官方很可能近期释放李春富,并一再叮嘱李春富的妻子对此事保密。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8月7日,李春富案被第一次移送至天津市二分检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辩护律师高承才透露,李春富案天津警方原来承认归其管辖,现在不仅否定归其管辖,而且谎称不知此案。

(2) 2015年12月25日,辩护律师高承才与赵旭见面,要求其出具《公安部的管辖决定书》,对方回复称“这也不可能是公安部指示,没见到。”

(3)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9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2016年1月16日收到)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9月15日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拒。

(2) 2015年10月23日提交书面会见申请,至今未予回复。电话联系分局主管领导,其称这是北京警方交办的,他们无权决定,尚需北京的上级发话。

(3) 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会见李春富,对方回复称“6个月的监视居住期,李春富才120天吧!这些人都没有在这边关押,若能会见,我会立即通知你。”

(4) 2015年12月25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春富,办案人员联系后回复称最好联系赵旭。后与赵旭见面,赵旭告知:再有15天左右,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会见。尽管李春富不是7月10日被监视居住的,但是,一样会有结果。

(5) 2016年1月27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了依法会见李春富的书面申请,天津市看守所预审科姓李的科长接收了申请。

(6) 2016年2月3日,辩护律师高承才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会见决定书》。

(7) 2016年2月16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再次向天津市看守所李科长电话联系要求会见李春富。李科长回复,再等10多天再联系他,到时候侦查机关会有明确的答复,尽量安排会见。

(8) 2016年3月18日,辩护律师高承才与天津市看守所联系要求会见李春富,对方以“侦查未结束”为由拒绝。

(9) 2016年4月13日,辩护律师高承才电话联系天津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仍然说李春富案正在侦查中,让再等几天,到时候一定能依法会见。

(10) 2016年4月1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再次与天津看守所沟通会见李春富的事,天津看守所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值班人员说,只要手续合法,可以会见,他不了解李春富的案件情况。高律师要求李斌及其助手接电话,他说,李斌及其办案人员不在。

(11) 2016年4月22 日,李春富的妻子告知辩护律师高承才,天津一个律师电话联系她,说他能见到李春富,看她是否给李春富捎话。李春富的妻子对这个陌生律师说,请李春富放心,大家都很关心他。

(12) 2016年5月1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向天津市公安局预审局提出会见李春富,工作人员称李春富不允许会见,仍需办案单位批准。高律师说,李斌上次接待我时承诺方便时会允许会见。然而预审局一到三楼问了四个工作人员,他(她)们都说看守所预审局从来没有李斌这个人,应该是法制办的或者是市公安局派的人员。

(13) 2016年6月2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向天津市公安局要求会见,因李斌在开会,会见未果。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88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被抄家

(2) 2016年1月14日中午一点四十,李和平太太到天津第一看守所给李春富存钱,成功存了一千元。

(3) 2016年3月中旬,李春富的家属到看守所欲给李春富送衣服。看守所的人回复说,“他们不用穿,他们是坐在床上的。”李春富的家属怀疑李春富是否会遭到毒打而不能正常起居。

(4) 2016年7月4日早上8点左右,数名郑州公安到辩护律师高承才家中,当时仅有其未成年儿子在家。警察进门后,问其姓名、身份证号,以及高律师去哪儿了。高律师的儿子非常害怕。

(5) 2016年8月14日,李和平太太王峭岭撰文透露:……连春富律师未成年的儿子,都被从教室里带走。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1月20日,李春富亲属(代理人高承才律师)向公安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市公安机关分别送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用以证明李春富案的具体办案机关。公安部于2015年11月29日收到,依法应当在15天内以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但至今未予回复。

(2) 2016年1月4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高承才;熊冬梅(原任)

(1)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律协一位姓田的律师致电李春富律师的妻子毕丽萍说,他是李春富的律师,他已经会见李春富三次了。毕丽萍质问他:是谁委托他的?家属已经委托了律师,为何会见三次不跟家属说?这个田姓律师说他是春富委托的。

——11名维权人士

7. 吴淦(屠夫)

身份 北京锋锐所行政人员,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1) 2016年8月11日,辩护律师燕薪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是“吴淦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

(1) 2015年5月20日因在南昌抗议江西高院不让参与「乐平冤案」律师阅卷,而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10 天。

(2) 2015年5月27日遭福建警方刑事拘留。

(3) 2015年7月3日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三次延期)——审查起诉

(1) 吴淦自被逮捕后未变更任何强制措施,之前经福建警方多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 因吴淦案至2016年2月3日七个月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天津警方已于2016年1月20日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实际上刑诉法法条表述为: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 2016年6月29日,辩护律师燕薪表示,吴淦的侦查羁押期限经第三次延期,至八月二十日。

(4) 2016年8月22日,辩护律师燕文薪从天津二分检得知:吴淦案已移至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1) 2016年2月1日得知由“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变更为“天津市公安局”,移交管辖的具体日期不明。

(2)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燕薪到天津市公安局递交会见材料,并向其了解吴淦案有关程序事宜。对方告知:因吴淦与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的一起案件相关联,公安部将吴淦案指定天津市公安局并案侦查,在去年年底福建警方将该案移交天津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9月28日得知,已从福建省福州市永泰看守所转移至其他地点,但地点不明;

(2) 2015年10月9日辩护律师再次跟办案单位警察联系,对方拒绝告诉吴淦的羁押处所;

(3) 2015年10月22日辩护律师再次到思明分局要求告知羁押地点,警方回复称“根据法律规定来办”。

(4)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燕薪从天津市公安局处得知羁押地点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之前有,但羁押处所变更后未通知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在涉嫌罪名增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以“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不准予会见

(2) 2015年10月22日辩护律师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再次提交《会见申请书》,要求立即安排会见吴淦并及时告知案件相关信息。

(3) 2015年11月5日辩护律师收到思明分局10月23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2月5日,辩护律师燕薪向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处李斌警察递交了要求会见(屠夫)吴淦的全部材料。

(5) 2016年2月7日,燕薪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是“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6) 2016年4月5日,辩护律师燕薪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是“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7) 2016年6月20日,辩护律师燕薪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是“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8) 2016年8月11日,辩护律师燕薪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是“吴淦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9) 2016年8月22日,辩护律师燕文薪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吴淦,警察说要办案单位同意,我说已经到审查起诉阶段了,法律规定可直接会见。警察遂电话请示领导并离开,回来说,一会有负责人跟你谈,等近二十分钟,负责人又不来了,警察说,我们系统显示还在侦查阶段,你得让检察院拿换押证来。我说,检察院已经确认移过来了,法律规定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1) 2016年8月22日,辩护律师燕文薪去天津二分检提交代理手续,但案管中心拒收,理由首先“委托书上家属签字未按手印”,随后又以最高检规定委托须由本人确认作为由,并称,你的手续不合要求,我就可以拒收,不服你可以去旁边控申科,并打电话想要叫法警来赶律师走。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61天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6月25日屠夫父亲被再次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2) 2015年12月4日在福建福清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李方平、燕薪

8. 刘永平(老木)

身份 维权人士,基督徒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

(1) 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

(2) 2015年8月4日家属收到通知书得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5月23日,辩护律师尚满庆到天津看守所要求会见刘永平。李斌开会未出来接受会见,另一警察拒绝告知案件是否移送或延期,尚满庆律师口头表示抗议。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3)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尚满庆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但看守所明确否认羁押刘永平。随后再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确认,二看则不否认也不承认。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0月20日,辩护律师到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查询案件情况。警方回复:因7月底左右发现涉嫌“煽颠”,目前不允许会见。

(2) 2015年11月20日,辩护律师尚宝军到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查询案件情况,被告知负责接待的赵旭不在,由王姓警官出面接待,王警官称,案子没有新的进展,还是拒不告知关押地点、不允许律师会见、不能送钱物。如果有新情况会给律师打电话。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1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尚宝军

(1) 2016年2月2日,辩护律师尚宝军到天津一看要求会见老木。李斌和另一位李警官出面接待告知:刘永平已经另外聘请了律师,新的律师正在联系刘的哥哥。目前不允许尚律师见刘核实,以后如有变化会电话通知。

(2) 2016年5月23日,辩护律师尚满庆到天津看守所要求会见刘永平。李斌开会未出来接受会见,另一警察口头告知刘另聘律师,拒绝告知律师名字、拒绝会见核实,尚满庆律师口头表示抗议。

9. 林斌(望云和尚)

身份 维权人士,佛教徒

执业地/住所地 福建/福建

指控的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体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

(1) 2015年7月10日中午在四川成都机场被带走

(2) 2015年8月28日确认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2016年2月10日收到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6年4月27日,辩护律师常伯阳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林斌。警察李斌的助理告知:你要见的那个人要经过李主任同意,他今天不在,你明天来吧。别的我也没什么说的了,明天你再来吧。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1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其主持的寺庙福建九仙禅寺2015年7月9日被查抄,其母2015年8月16日被强行带离该寺。

(2) 望云和尚母亲自8月16日被强行带离开九仙寺后,到林洋头(望云和尚老家的小村庄)与几个村民牵头建了一个佛堂以继续供佛,但当地八都镇政府2015年11月10日出具了一份《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望云和尚母亲母亲签字,并表示:签了就不拆,不签就拆除。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常伯阳

(1) 2016年4月28日,辩护律师常伯阳在看守所会客室见到李斌和一张姓警官。李斌提出,林斌个人已经请了律师。随后,常伯阳律师拿出林斌个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委托书声明,任何人包括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本人亲属均无权代为本人聘请或指定委托人或辩护人。李彬说他要核实是否本人所写,要等到九点半办案人员上班后让他们核实,核实后会书面答复。

10. 尹旭安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湖北/湖北

指控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

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

(1) 2015年7月28日被抄家带走,以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后再加长10天

(2) 2015年8月20日转刑拘

(3) 2015年9月26日家属收到批准逮捕通知书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1) 被大冶市检察院退补后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3月16日审查起诉期满)。

(2) 大冶市检察院再次退补,本次退补届满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

(3) 2016年4月29日,案件移送起诉到大冶市法院。

(4) 2016年8月1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接到大冶市法院李法官电话,告知:尹旭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定于2016年 8月18日上午九时整在大冶市法院开庭。

(5) 2016年8月16日,辩护律师蔺其磊收到大冶法院承办法官的电话和短信,“蔺律师,下午好。尹旭安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原定八月十八曰上午开庭审理,因其它原因,决定延后开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请见谅。”

办案机关 湖北大冶公安局、大冶市检察院、大冶市法院

羁押/监视地点 湖北大冶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是

(1)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蔺其磊首次会见尹旭安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第一,被抓当晚因申请一个曾对他逼供过的警察回避,被该警察辱骂。在被送到大冶市拘留所后被同房的人围住,一个叫彭子键对其暴打,(我看其左眼眶上明显的疤痕)其按了三次警铃,管教才到场却说“你是垃圾该打”,很长时间才把尹旭安送到医院缝了几针。尹不但被打却还被行政拘留了十日。

第二,尹旭安称现在脑子很混乱,记忆力减退的厉害,其头顶因被打左半部经常头疼,因其血压高、左心脏疼痛等多次要求看守所转诊治疗,也向驻所检察室反映但均被拒绝。

第三,他说他穿的红马甲是重点管理对象,开始时每月换一个房间,不让消息传出。

第四,为争取律师会见、病情转诊绝食八天,20多天没有大便。

第五,最近收到其家人的700元钱被存在卡里不让他用,其身心受到很大的摧残。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看守所一直拒绝律师会见,以需核实律师身份为由拒绝。

(2)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到大冶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尹旭安,这次办事人员看过起诉书后办理了会见手续,至此被抓近十个月的尹旭安在案件转到法院时才被允许会见到了律师。

(3) 2016年6月20日9时30分,辩护律师蔺其磊到大冶看守所会见尹旭安,被看守所所长梅长青再次无理拒绝。后投诉到04178770905黄石市公安局督察。经过争吵,梅长青所长称,蔺律师在网上炒作了,才被允许会见。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是

(1)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大冶市法院复制了尹旭安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卷。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92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家属及其妹夫被威胁不要发声。至今拒绝家属送衣物、存生活费。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对于律师就大冶市公安局违法不予律师会见提出的控告,大冶市检察院以“无法强制大冶市公安局纠正违法行为”为由拒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2) 2016年1月28日,因看守所继续拒绝律师会见,蔺其磊律师向黄石市检察院提出控告,被敷衍。黄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称“无能无力”。

(3) 2016年4月21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向湖北省检察院、公安厅控告大冶市看守所长梅长青以及大冶、黄石市两级检察院的控申人员。

(4) 2016年6月22日,尹旭安对大冶市公安局和拘留所责任人提出控告,由辩护律师蔺其磊特快专递到大冶市检察院。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蔺其磊

11. 王芳(女)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湖北/湖北

指控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

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

(1) 2015年7月28日上耿彩文家被带走,以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

(2) 2015年8月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3) 9月15日律师被告知逮捕后羁押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1) 2016年3月1日,移送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 2016年8月12日,辩护律师刘正清接到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电话,告知:王芳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定于2016年 8月18日上午九时整在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开庭。

(3) 2016年8月17日,辩护律师刘正清到武昌区法院与王芳案经办法官交换意见。经办法官告知,原定王芳案明天上午开庭取消。何时开庭等候通知。

办案机关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检察院、武昌区法院

羁押/监视地点 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2015年11月3日律师会见王芳。

(2) 2016年3月7日,辩护律师刘正清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王芳。刘律师表示,王芳精神状态很好,还是一如既往地坚持自己的理念,不为恐惧和利诱所动,并称死也不会委曲求全地违心认罪,并要其向关注她的朋友们致谢。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6年2月底,王芳母亲持王芳病历到武昌区检察院找到经办该案的一彭姓检察官,要求取保治病。

(2) 2016年3月7日,辩护律师刘正清到武昌区检察院复制案卷材料,该彭姓检察官称:王芳的癌症是2005年发生,2015年是囊肿手术,癌症没复发,故不符合取保条件。

羁押期限 392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2015年11月3日,王芳亲笔撰写控告信,控告其在看守所里的非人待遇,并将信件转交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刘正清

12. 幸清贤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四川/四川

指控的罪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刑事强制措施 不明措施——逮捕

(1) 2015年10月6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8348房间被身穿缅方警察衣服人员带走。

(2) 2015年10月6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的强制措施未知。

(3) 2016年5月18日,辛清贤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搜查其住所的公安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北巷子派出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

(2) 2015年10月21日,冉彤律师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兴安盟公安局寻找幸清贤下落,警方回复称:“幸清贤案是公安部统一指挥,该案公安部已指定移交天津警方。”

(3) 2015年10月23日辩护律师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查询,但该局拒绝接待律师。之后律师再到河西看守所了解案件,被告知“没有关在这”, 在预审支队被告知”没查到该案件”。

(4) 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了解案件情况,赵旭称“对于幸清贤的事他一无所知,连名字也没听说过。”高律师再次要求赵旭告知具体的办案机关及承办人,赵回复“不知道”。

(5) 2015年12月25日,辩护律师高承才与赵旭见面,对方回复,他没见过幸清贤,现在由谁负责,他不清楚。

(6) 2016年1月26日,辩护律师高承才联系天津市公安局河西看守所赵旭队长再次询问幸清贤的下落(因为代理幸清贤案的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书是赵旭接收的)。赵旭说:他早已把相关手续转交给天津市公安局,幸清贤案应该与王宇、李和平等人的案件一起由天津市公安局承办,也许很快会被批捕。高律师再次联系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和上次的说辞致,即要等待,会依法告诉家属和律师的。

(7) 2016年3月16日,天津公安称从未有幸清贤的消息。

(8) 2016年3月2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联系天津河西看守所预审科的赵旭队长继续询问幸清贤案的情况。赵旭说,2015年11月份,他把高律师的公函转交给了办案机关。高律师问办案机关的具体承办人是谁,他说是专案组,不存在具体哪个承办人负责。再问是哪个专案组,他说是与王宇案有关的专案组,是北京那方面指定的。

(9) 2016年4月6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再次联系赵旭,告知看守所的反聩情况(没有幸清贤的登记),并要求查明幸清贤案的具体办案机关。他说他真没办法,专案组现在已撤走,也联系不上了。

(10) 2016年5月18日,辛清贤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警方拒绝告知;

(2) 2016年2月2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致电天津公安局,公安人员说他们现不清楚幸清贤的情况,还是无法确定他的羁押地址。

(3) 2016年3月2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联系天津河西看守所预审科的赵旭队长继续询问幸清贤案的情况。自王宇等人被送到看守所后,赵旭说幸清贤也很可能到天津看守所了。高律师又联系了天津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看守所接待人员说经查询没有幸清贤的登记,最好先联系办案机关。

(4) 2016年4月6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再次联系天津市看守所,仍是没有幸清贤的消息。

(5) 2016年4月18日上午,天津市公案局监管大队回复辩护律师高承才说,他们经过核实幸清贤不在天津的看守所关押。

(6) 2016年5月18日,辛清贤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目前关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1) 2016年5月18日,辛清贤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2月25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幸清贤,对方查询后称没有登记,没听说过这个人的情况,也许赵旭知道。

(2) 2016年5月19日,辩护律师高承才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幸清贤。工作人员称,他们的登记处没有幸清贤这个人,高律师说,“在看守所门口武警处登记时和二楼交手续时都有幸清贤的登记,为何到了你们这里就没这个人了?”工作人员说,“要会见须经过预审局办案人员批准,没有批准文件,我们不能让你会见。”高律师又到预审局大楼,一位自称王队的领导说,“他们的案件很多,不知道哪个支队具体负责此案,要想了解清楚必须到法制办核实,是法制办给他们具体分的案件,每个案件在法制办都记录承办人是谁等内容。”此时已将近4点,他们4:30后就不允许会见。尔后高律师再次返回看守所,工作人告知,他们这些人(指幸清贤、李春富等709相关人员)都是第二支队负责的,第二支队在前边预审局三楼。领导都在后边拘留所这座大楼办公。

(3) 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刘荣生到天津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幸清贤,接待人员李斌告知:刘律只有委托书而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不允许会见。

(4) 2016年8月17日,辩护律师刘荣生要求会见幸清贤,无果。要求见李斌,被告知不在,说李斌会主动与律师联系,截止今日无音信。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22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10月8日其在成都市住址被内蒙兴安盟公安局委托成都公安局金牛分局北巷子派 出所查抄,共计被抄台式计算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微型摄像机两个,光盘十张,私人名片一盒。

(2) 2015年10月21日晚10点,成都警察到冉彤律师家中找到其妻子进行谈话,要求做好冉彤律师的思想工作,并要求其尽快回来,否则对其采取措施。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1月20日,高承才律师向公安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市公安机关分别送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用以证明幸清贤案的具体办案机关。公安部于2015年11月29日收到,依法应当在15天内以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但至今未予回复。

(2) 2015年12月7日,幸清贤太太何娟向内蒙公安局提交9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执法人员信息、执法依据、执法录像,幸清贤的各项体检记录等。

(3) 2016年4月7日上午,辩护律师高承才电话联系天津市公安局监管大队,对河西看守所接收了公函而没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进行电话投诉,监管大队接电话的人回复称,他们将在7个工作日内会核实的,并会依法办理。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刘荣生、高承才(2016年3月,河南省司法厅通知辩护律师高承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其代理幸清贤案);冉彤(原任)

13. 唐志顺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刑事强制措施 不明措施——逮捕——

(1) 2015年10月6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8348房间被身穿缅方警察衣服人员带走

(2) 2016年5月18日,唐志顺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1)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张科科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了解到唐志顺案仍未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搜查其住所的公安机关为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常营派出所

(2) 2015年10月23日律师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看守所了解案件,被告知“没有关在这”, 在预审支队被告知”没查到该案件”。

(3)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韦良月请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帮忙联络天津市公安局,了解一下是否受理了内蒙古转来的唐志顺案及具体的办案机关及办案人、被羁押地点等。对方约见面谈,并称:通过一个领导了解到,唐志顺的案子应该在天津,因属于国家机密,详细的内容就不知道了。

(4) 2015年12月29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到兴安盟公安局,核验证件的警察看到是唐志顺的律师后通报给领导时非常紧张,说你们办的案件律师来了。后有领导模样的人来索取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要求律师回去等消息。下午兴安盟公安局来电告知,唐志顺不归他们管并且涉及国家秘密,随即挂断电话。

(5) 2016年5月18日,唐志顺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10月6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的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5月18日,唐志顺家属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逮捕通知书,罪名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目前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1) 家属2016年5月22日收到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韦良月再次赶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唐志顺,经看守所工作人员详细查询后告知还是没有羁押这个人。

(2) 2015年12月28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要求会见唐志顺,经警察查询后告知唐没有关押在该看守所。)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2015年12月11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公安部、天津市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关于唐志顺案的律师意见及请求》,要求告知有关唐志顺被羁押地点、涉嫌罪名、办案机关等有关情况,保障在押人员的会见律师获得律师帮助、通讯、身体健康等基本人权。

(2) 2015年12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致电辩护律师覃臣寿称,他们不确定这个案子是不是他们或者他们辖区管辖,要律师跟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联系,并要退回律师的函件。律师要求书面答复,对方即挂断电话。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322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10月9日唐的住所被警方搜查;妹妹及妹夫被警方传唤,询问唐妻儿的去向。

(2) 2016年5月5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得知,因七个多月没有唐志顺消息,其母亲高素芹非常担心唐被刑讯逼供,导致生病输液治疗多天。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1月3日,为了确定办案单位,辩护律师冯延强分别向公安部、兴安盟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告知:①你局是否被指定管辖或者移动管辖唐幸案;②如是,你局对本案的连时间、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③如是,你局对唐志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 2015年11月23日,辩护律师冯延强收到天津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3) 2015年11月23日,辩护律师冯延强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天津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4)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韦良月赶往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查询冯延强律师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对方回复称“由于冯律师申请的事项属于刑事司法案件,我们不能受理此案。”

(5) 2015年12月21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公安部、天津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的申请》,提出四点要求:1、书面告知律师(家属)唐志顺被关押于何处,办案部门及人员、涉嫌罪名等;2、保障律师能够与唐志顺会见及通讯;3、保障其身体健康、能够持续提供有效药物治疗甲亢,提供足够衣物御寒,保障其足够睡眠及食物;4、书面保证其不受到刑讯逼供等酷刑对待、不被强迫失踪等。

(6) 2015年12月29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到兴安盟检察院控告公安局长违法扣押唐志顺电脑和拒不告知唐关押地点,检察院工作人员说公安局违法不归他们管,拒不接收控告材料。随后律师通过快递分别邮寄控告书给兴安盟检察院和内蒙古检察院。

(7) 2015年12月29日,唐志顺母亲和妹妹到朝阳区检察院控告常营派出所违法扣押电脑之事,检察院拒绝接收材料,口头告知回去等消息。

(8) 2016年2月16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再次向公安部、天津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的再次申请》,内容同(5)。

(9) 2016年3月24日,辩护律师覃臣寿第三次向公安部、天津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提交《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的再次申请》,内容同(5)。截至2016年5月6日,三单位没有任何答复。

(10) 2016年4月21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公开发表《关于唐志顺、幸清贤护送王宇之子出境缅甸被强迫失踪的办案过程及意见》。

(11) 2016年5月4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公安部、天津市公安局、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分别邮寄《关于唐志顺幸清贤护送王宇之子出境缅甸被强迫失踪的办案过程及意见》,连同之前多次提交的会见告知申请,律师均没有获得答复,唐志顺幸清贤一直处在被强迫失踪状态。

(12) 2016年6月30日,辩护律师覃臣寿与张科科到天津第二检察分院提交控告书,控告天津公安局长及李斌、办案人员等,要求保障律师辩护权、会见权等,该院接待人员说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下午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拒绝受理辩护律师的控告,并告知唐志顺案属周世锋系列案,上级有关部门已经决定关于唐志顺案的控告和接待一律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院受理和处理。

(13) 2016年8月5日,辩护律师覃臣寿与张科科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唐志顺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覃臣寿、张科科(现任);冯延强(被迫退出);韦良月(被迫退出)

14. 张卫红(又名张婉荷)(女)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上海/上海

指控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

指控的犯罪事实 十余名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横幅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本案是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目前在潍坊看守所的还有刘星、李燕军、姚建清。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逮捕——

(1) 2015年6月15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1) 2016年3月17日,律师透露,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中,期限不清楚

(2)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得知,因涉及到潍坊市中院,本案被从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移送到东营市下面的广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次审查起诉期限于2016年4月6日到期。

(3) 案件已经于2016年5月7日第二次补充侦查期满后移送广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4) 2016年6月,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广饶县法院联系,案件已经到法院,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一个罪名。因法院还没有录入系统,律师定好7月7日到广饶法院去。

(5) 2016年8月18日,广饶县法院通知辩护律师:刘星、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四位公民的案件,已经在该院立案。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检察院、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法院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在之前的不允许会见律师的9个月期间,张婉荷女士被密集讯问,更有来自江苏省、江西省公安厅,郑州市、许昌市公安局的人的提讯。她拒绝警方的“认罪”录像。

(2) 2016年7月7日,张皖荷的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刘星的辩护律师王海军律师赶到广饶县法院刑庭,询问“刘星(老道)、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一案的情况。该案经潍坊公安侦查和山东省检指定到广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历时两次退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即一年又一个月后,到2016年6月21日到期。一王姓法官告知:一被告人不是本地,二案发地也不是本地,我们没有管辖权,已经报请中院指定管辖,请等待结果。

(3) 2016年8月18日,广饶县法院通知辩护律师:刘星、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四位公民的案件,已经在该院立案。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潍坊市看守所以“需要专案组同意才能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2) 2016年2月18日,辩护律师蔺其磊联系潍坊看守所,被告知“张案已从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律师会见需要找办案机关。

(3)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到潍坊看守所要求会见。经交涉于下午两点成功会见到张婉荷女士。张精神状态很好,不时笑谈“我把警察反问的哑口无言,讯问我的警察说我们比东北的警察好吧,我本来是准备让广州的警察抓我坐牢的没想到在潍坊这个小地方被抓了”等趣事。今日是事发9个多月以来律师第一次会见。

(4)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再次会见张皖荷。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3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是

(中国官方新华社于2015年6月21日刊登《翟岩民、刘建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透视》的文章)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针对潍坊看守所违法不让律师会见的行为,辩护律师律师已向潍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蔺其磊、刘荣生

15. 刘星(又名老道)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

指控的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首次会见刘星时问及刘有无逮捕决定的文书,他讲没有收到,所以至于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还是寻衅滋事,至今不得详情。

指控的犯罪事实 十余名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横幅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本案是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目前在潍坊看守所的还有刘星、李燕军、姚建清。

(2)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首次会见刘星,向其了解了涉及的罪名和一些案件的情况。他描述了2015年6月15日一行十五位公民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拉横幅,用此种方式希望能让中院关注并公正审理一个案件的审理,拉条幅只有不到五分钟的时间,然后大家把横幅拉开立马就要回去的时候,人就被控制了,之后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拘留于潍坊市看守所。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逮捕

(1) 2015年6月15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2) 2015年12月10日,据不方便透露来源的可靠消息:早期在潍坊看守所时,刘星遭到极其残酷的酷刑,每天夜晚被带出去,早晨被几个人架着拖回看守所,如此持续很多天。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1)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会见刘星后得知,案件于2015年10月提交到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又被变更为广饶县检察院管辖。

(2) 2016年8月18日,广饶县法院通知辩护律师:刘星、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四位公民的案件,已经在该院立案。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潍城区检察院、广饶县检察院、广饶县法院

(1) 2016年7月7日,张皖荷的辩护律师蔺其磊和刘星的辩护律师王海军律师赶到广饶县法院刑庭,询问“刘星(老道)、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一案的情况。该案经潍坊公安侦查和山东省检指定到广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历时两次退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即一年又一个月后,到2016年6月21日到期。一王姓法官告知:一被告人不是本地,二案发地也不是本地,我们没有管辖权,已经报请中院指定管辖,请等待结果。

(2) 2016年8月18日,广饶县法院通知辩护律师:刘星、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四位公民的案件,已经在该院立案。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 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刘星、李燕军、姚建清均被羁押在潍坊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是

(1)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首次会见刘星后了解到,刘星在2015年6月中旬被羁押到看守所后,有长达半个月的时间每天的晚上到第二天的凌晨六点进行讯问,即车轮式的审讯,但是第二天还要被看守所管教谈话,一天下来估计也就午休可以小憩一会儿。闻此,依法律人惯常理解,这就是变相的刑讯或说是疲劳审讯。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无法会见。

(2) 2016年4月11日,辩护律师王海军首次会见刘星,向其了解了涉及的罪名和一些案件的情况。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3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是

(中国官方新华社于2015年6月21日刊登《翟岩民、刘建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透视》的文章)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王海军、李仲伟

16. 李燕军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广西

指控的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逮捕

(2015年6月15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1) 2016年8月18日,广饶县法院通知辩护律师:刘星、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四位公民的案件,已经在该院立案。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

(1) 2016年8月18日,广饶县法院通知辩护律师:刘星、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四位公民的案件,已经在该院立案。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 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刘星、李燕军、姚建清均被羁押在潍坊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3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马卫、王学明

17. 姚建清(女)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陕西

指控的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逮捕

(1) 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潍坊市潍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 2015年7月23日,被潍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1) 2016年7月21日,辩护律师郭海跃表示,案件被指定到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案件已移送到广饶县人民法院。法院以没有收到指定管辖为理由,尚未受理案件。

(2) 2016年8月18日,广饶县法院通知辩护律师:刘星、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四位公民的案件,已经在该院立案。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潍城分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检察院、广饶县法院

(1) 2016年8月18日,广饶县法院通知辩护律师:刘星、张卫红(婉荷)、李燕军、姚建清四位公民的案件,已经在该院立案。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

(1)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蔺其磊在与张婉荷的第一次会见中得知, 2015年6月15日张婉荷和十几个公民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尔后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由抓捕,刘星、李燕军、姚建清均被羁押在潍坊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是

(1) 2016年5月10日,辩护律师郭海跃首次会见姚建清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第一,在侦查期间姚建清曾多次要求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因此侦查人多次对其谩骂,甚至在15年7月2日下午被带到谈话室直到7月5日上午才被送回监室,而办案人员每八小时换一班,期间对其谩骂侮辱,当她坐累了想往后靠一下,都会有人推她。姚建清告知其在7月2日到7月3日进行了绝食。

第二,在被关30天的当天晚上,姚建清被获准释放。然而在大厅换衣服的时候,姚建清衣服里掉出一份控告信,(控告7月2日疲劳审讯),信被大厅里提讯她的一名女警察捡起。女警看完后命令她换回衣服,并将她带回监室。第二天管教告诉姚建清,“放你的手续都办好了,怪不得任何人,是你自己掉下来的。这次把你留下来也是领导签字,我们也替你争取了。”就这样姚建清被羁押到现在。事情发生后,姚建清多次对管教进行控告并见了看守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员。

第三,姚建清是近视眼,并在2016年1月底右眼发生肿胀充血模糊的症状,看守所医生按角膜炎给其治疗两个月,期间越来越严重,在姚的强烈不断要求下,于2016年3月24日被送到医院检查,被告知是青光眼,眼压高,眼底充血,拿了500多元的药,前一段时间进行了二次检查,现在已经好多了。除了眼睛外,右腿、右腰都在痛,由于治疗眼睛的原因而无暇顾及腿的疼痛。

(2) 2016年8月中旬,辩护律师郭海跃再次会见姚建清,姚表示现在眼睛已经好的差不多了。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是

(1) 2016年5月10日,郭海跃律师首次成功会见姚建清。姚建清告知郭律师,办案机关主要讯问参加围观的事情:潍坊中院案、贾灵敏案两次、庆安徐纯合案、范木根案。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是

(1) 2016年5月10日,案件已在二次退补后回到广饶检察院,辩护律师郭海跃进行了阅卷。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3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郭海跃、陈建刚

【4名一审审结】:

——1名律师

18. 周世锋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指控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

(1) 2015年7月10日07:30被带走,后得知被刑事拘留

(2) 2015年9月24日得知已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1) 2016年6月13日,周世锋律师的家属接到指定辩护律师来电,说周世锋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涉嫌罪名还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2)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分别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2) 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6年1月14日,杨金柱律师到天津市看守所坚持要求会见周世锋,未果。

(2) 2016年1月15日,在湖南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处长王剑的陪同下,杨金柱律师再次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和天津市公安局的杨杰主任见面,并提出两点诉求:1,周世峰是什么时候委托了什么律师,一个还是两个?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和合同?周世峰家属和杨金柱有知情权;2,杨金柱需要了解周世峰是什么原因解除了其家属对杨金柱的委托?周世峰解除杨金柱的委托,是否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3) 2016年1月22日,杨金柱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6月16日,辩护律师杨金柱要求会见周世锋被拒。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1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从2015年7月10日抓走锋锐所周世锋主任等人后,全所律师处于半停业状况已经三个月。因抓走周世锋主任的当天,还抓走了财务人员,并搜查扣押财务账本和公章。没有了公章,也就无法接受新案件代理,无法开代理费发票,无法给办案律师出具律所公函。如今,全所有五十多个律师要调走,调动手续报到北京市司法局一个月,得到的答复是要经过项目组同意。

(2) 2015年12月1日,锋锐所刘晓原律师在南昌大学读书的儿子第二次到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办证警察经电脑查询,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限制办理护照,时间要到明年下半年。这不是南昌市公安局作出的限制,应该去找北京市公安局要法律手续。”在2015年10月15日,刘晓原律师儿子曾去过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办证警察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即国保总队)限制办理护照。

(3) 2016年3月7日下午,刘晓原律师的儿子第四次到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办理护照。排队等待了一个半小时,轮到他后,经查询告知,现还是不能办理,要等到今年7月解除限制。随后,刘晓原律师向南昌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电话投诉,他们答复是办证系统可能没有更新。刘晓原律师还通过南昌市公安局官网上的局长信箱写信投诉。

(4) 2016年3月8日上午,刘晓原律师就孩子办护照被限制之事,转向办证部门的监督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投诉。他们的答复是,经向本局出入境支队询问,限制办理护照是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作出,如限制已经被解除了,应由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发文事实或打电话确认。

(5) 2016年3月17日,据知情人透露,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因拖欠房租被房东收回,没有涉案的律师至今无法调离,也不能正常执业。北京市司法局称要等上级批准。

(6) 2016年3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受理了刘晓原律师儿子办理护照的申请。从去年10月15日递交申请,到今天申请被受理,历时五个多月。

(7) 2016年度北京律师的年审已经开始。2016年4月27日,刘晓原律师给北京市司法局打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锋锐所已无办公场所,财务年审也没有做,需要整改后才可年审。刘晓原律师解释道,自去年周主任抓走后,律所无法正常执业,没有任何新的收入,到去年底时,由于无力支付2016年的租金,办公用房被房东东收回。今年初没有按司法局要求对财务进行年审,也是客观原因造成。去年七月十日,本所出纳王方也被抓走,财务账本被办案机关扣押,至今没有归还本所。今年1月7日,王方被取保候审出来后,可能是受到了惊吓,不再与律师所任何人员联系。没有了财务账目,如何做得了会计年审?对锋锐所律师调动之事,律师协会的答复是司法部正在与公安部协调,会尽快给予解决。自去年锋锐事件后,除合伙人外,没被涉案的律师,为了正常执业维持生存,向司法局申请了调动,但至今还没被批准。

(8) 2016年5月24日,作为锋锐所合伙人之一的刘晓原律师透露,2016年度北京律师年审在本月底结束,锋锐所的律师(除涉案和合伙律师之外),绝大多数已经调入其他律所。

(9) 2016年5月23日上午,刘晓原就无法调离锋锐所、也无法参加今年律师年检一事,到北京市司法局进行交涉。因负责处理锋锐所问题的律师执业监管处朱副处长外出,交涉无果。随后刘晓原致电朱副处长,对方回复称,年检考核不是他所在的律师执业监管处负责,应该找律师执业综合处梁副处长反映。刘律师说,梁副处长上午告知,锋锐事件涉及的问题是由律师执业监管处朱副处长负责。2016年5月24日,刘晓原多次致电朱副处长,对方未接,后收到一短信,说正在开会,不方便回复,锋锐所的事正在研究。2016年5月26日,刘晓原再次联系朱玉柱副处长,被告知下午到司法局开证明。然而,当刘晓原赶到司法局见到朱玉柱时,朱说,他个人与我无恩怨,但柴磊处长不同意。刘晓原问柴处长为何,他说必须走程序。下午,刘晓原致电北京市司法局柴磊处长。

(10) 2016年5月23日下午,刘晓原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交涉如何交会员费的问题,工作人员让找分管会员部工作的刘副秘书。刘副秘书长外出不在协会,刘晓原找到陈副秘书长,陈副秘书长称,自己不分管会员部工作,还是应该找刘副秘书长。2016年5月24日,刘晓原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找刘副秘书长,被告知留下联系方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再答复。

(11) 2016年5月26日,刘晓原律师透露,锋锐所被取保候审出来的人,都被警告过不能与其见面,连家属都受到警告。

(12) 2016年6月26日,辩护律师杨金柱透露,2016年6月24日,天津公安和北京公安到河南周律师老家逼迫周律师的两个农民兄弟解除对杨金柱律师的委托。

(13) 2016年6月28日,刘晓原律师经北京市司法局官网查询,目前锋锐所只剩下10名律师——即被涉案律师4名(合伙律师周世锋主任、律师黄力群、律师王全璋、律师王宇),派驻分所律师3名,合伙律师刘晓原、合伙律师周立新,律师孙德忠。在今年4月底时,锋锐所有执业律师55名,5月底“年检”结束时剩15名律师。

(14) 2016年7月6日,刘晓原律师致电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杨主任,询问其与周立新律师的年度考核是否已通过律协的审查,他说这事仍在与北京市司法局协调中。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朱玉柱副处长的电话无人接听。刘律师再次致电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部陈强副秘书长(兼权益保障部主任),对方回复会与律协会员部反映。

(15) 2016年7月15日,辩护律师杨金柱致电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处刘昌松处长,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不顾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权益的规定》第八条的明文规定,严重侵犯了杨金柱律师的辩护权。杨金柱律师将于下周一去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表达自己“生要见人、死要见字”的八字诉求。如果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仍然不给杨金柱律师任何答复,杨金柱律师将去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进看守所“陪坐”周世锋律师。刘昌松处长答复杨金柱律师:马上向司法部汇报杨金柱律师所说的事情。

(16) 2016年7月21日,就锋锐所律师年度考核之事,刘晓原律师再次致电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杨主任。杨主任回复称,还没有任何进展。柴磊处长回复称,局里研究过,需要司法部决定,慢慢等待吧!柴处长在电话中说了很多,从他的意思来看,在周世锋律师案件了结后,可能会行政处罚锋锐所。

(17) 2016年7月24日,辩护律师杨金柱的博客、微博、微信均被封杀。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年6月18日,辩护人杨金柱与黄汉中律师(包龙军的辩护人)一起到天津市检察院门前静坐抗议。

(2) 2016年6月29日,为落实其在周世锋案中的辩护权,辩护律师杨金柱再次来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大门口。天津市检察院控申处的李副处长在大门百米外警戒线处接访。随行的还有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汤副处长和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处长。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午两点半接待听取杨金柱律师的诉求,未当场答复。

(3) 2016年7月18日,杨金柱律师发表《杨金柱律师致中国30万律师公开信的十点内容》,争取其在周世锋案中的辩护权。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王少光、杨金柱

(1) 天津市公安局告知辩护律师杨金柱,周世锋律师已经认罪,并且解除了对家属委托律师杨金柱、王少光律师的委托。

(2) 2016年3月17日,根据可靠消息来源:①周称“从未认罪”,也不知道“上央视”之事;②周称绝不接受公安为其指定的律师,说自己有律师事务所,也认识许多其它所的律师;③周曾帮助同号的人出主意、写材料,但这是被禁止的,看守所不许同号的人与周讲话;④周曾被单独关押,目前身体状况还好,生活费、伙食等相对照顾他。

(3) 2016年4月11日,据关注组可靠消息来源,办案单位现给周世锋指定的辩护人是杨玉芙。此人为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据悉,指定市律师协会会长为政治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此为首次。

(4) 2016年6月26日,辩护律师杨金柱对外透露周世锋弟弟周玉虎书写的《解除委托书》:“本人周玉虎系周世锋的兄弟,委托杨金柱律师为我二哥周世锋的辩护律师。现本人声明解除与杨金柱律师的委托关系,无需杨金柱律师为我二哥周世锋辩护。特此声明,周玉虎,2016年6月20号。”杨律师表示,周世锋另外一个弟弟周新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进行委托,现并未对其解除委托。

(5) 2016年7月15日,周世锋家属下午联系天津的辩护人杨律师(该市律协会长),杨律师称,他已获知起诉的消息,还说周世锋委托他担任辩护律师到二审结束,他下个星期一会去看守所会见。

是否提前3日公布开庭公告 否(开庭时间:08:30,4/8/2016)

(1) 2016年7月30日,官派律师回复周世锋侄子的询问,称法院还没通知辩护律师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

(2)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仅在“法院内”的诉讼服务大厅电子公告屏上播放,显然是不想让社会各界知晓开庭时间,因为进入法院打官司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并且,天津二中法院也没有同时在其微博和官网公告开庭审理时间。

(3) 2016年8月3日晚8点20分(开庭前一天),天津二中院才在其官方微博公布开庭时间。

是否允许家属旁听 否

(1) 2016年8月4日一早,警察上门,周世锋的家属被警告不得去天津,目前警察仍在楼下监控,无法脱身。

是否允许公民旁听 否

(1) 2016年7月25日,刘晓原律师用邮政特快专递给天津市二中法院王红卫院长寄了一份旁听申请书。然而,刘律师至今都没有收到法院的回复。

是否允许外媒旁听 否

(1) 2016年8月4日上午9点30分,有外媒记者在二中院(湘江道与新围堤道交口处)被驱赶。

是否允许家属委托的律师出庭 否

官派律师的辩护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杨玉芙、秦刚

(1)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表示“就事实部分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另外,辩护人主动放弃发问权利,表示“不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2)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表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没有异议”、或“不表异议”。

公诉人 代理检察员盛国文、曹纪元、检察员宫宁

合议庭 蔡淑英(审判长)、林昆、刘毅

被告人的自辩 1. 为政府及党带来危害致歉(鞠躬)

2. 感谢邓小平和习近平

3. 为社会引入西方的“和平演变”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忏悔

法院认定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 (1) 大理案。指使他人到大理白族炒作一起民事案件,他人后到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州政府,以张贴大字报、在法院门前驾驶贴有标语的汽车、网上发帖的方式进行滋事。

(2) 七味烧聚会。参加聚会,内容同上。

(3) 保定案。授意他人寄发材料、发微博。

(4) 庆安事件。同意律所人员前往庆安,并通过律所微博发表声明表示支持。

(5) 江西高院案。就律所人员吴淦被刑事拘留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称国家机关构陷吴淦(因在江西高院门前摆设墓碑,抗议法院剥夺律师的阅卷权,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的结果 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被告人是否上诉 否

法庭内的官方行动 (1) 指定旁听人员

2016年8月2日,“新华视点”在其官方微博称:“【翟岩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在津公开开庭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翟岩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2日上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职业律师、各界群众代表28人以及来自12家国内媒体和5家境外媒体的记者02人共48人旁听庭审。”之后的三天庭审均有类似安排。

进入法院旁听案件的5家媒体分别为:旺报(台湾)、南华早报(香港)、星岛日报(香港)、凤凰(香港)、东方日报(香港),均有明显的“亲中”立场 ,并非独立媒体。

(2) 设置媒体中心

2016年8月2日,据天津北方网讯:为方便来津媒体报道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案件,天津在新桃园酒店专门设置了媒体接待中心。2日上午,BBC、美联社等多家境外媒体已经前来办公。中心办公区域可同时容纳100余人。4个大屏幕可供记者观看庭审文字实录。同时,该中心提供了免费Wifi、免费茶歇,并发放天津宣传册。

(3) 安排被告人写不要求家属旁听的申请书

2016年8 月3日,天津二中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周世锋两次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不希望家人到法院旁听庭审。并发布了周世锋写的《申请书》。内容为:尊敬的人民法院:我叫周世锋,1964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锋锐律师所主任。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起诉。我真诚地认罪悔罪。考虑到我的家人都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到庭参加旁听,无论对我和家人都无任何益处。所以,之前曾经向法院提出过不要家人到法院参加旁听。现在我仍然坚持我原来的想法,不要求家人到法院参加旁听。周世锋2016年8月3日

法庭外的官方行动 (1) 抹黑家属及外国大使

2016年8月2日,名为“长安剑”的微信公众号 发文《天津庭审四个“没想到”,让境外想“闹场”的人哭晕在厕所》。该文称,家属《联合声明》是伪造的,外媒自我“打脸”。 然而事实是,《联合声明》的确为家属所发布,并不存在该文所称的香港律师代笔的情况,同时,之后也没有家属出来否认。截至2016年8月4日17时该文的阅读量已达十万人以上。

2016年8月3日20时,共青团中央的官方微博首发一则名为《天津二中院门口的闹剧》的视频 。该视频拍摄的画面,是李文足(王全璋的妻子)、樊丽丽(勾洪国的妻子)在八国使馆人员(比利时、芬兰、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欧盟、法国)陪同下,于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举牌要求释放被警方非法拘禁的王峭岭(李和平的妻子)、刘二敏(翟岩民的妻子)的行动。然而,该视频配以极具煽动性的旁白,声称家属和使馆人员共同自编自导了一场闹剧,并称樊丽丽摔倒是一起演戏、找茬和炒作案件。其后,该视频被上传到境外视频网站Youtube,也被其他门户网站转载。以凤凰网为例,截至2016年8月4日17时,该视频的浏览量已达17万。

(2) 抹黑死磕律师

2016年8月2日,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死磕派律师”的动画片,名为“不瞎说TV之‘死磕’的那点事儿”,内容极具讽刺意味,抹黑维权律师群体“造谣生事、耍无赖”。

动画片中总结了《死磕律师的十大行为守则》:(1)不管什么案件,一定要倾向弱势群体,政府和个人之前一定是政府的错,真相不重要,最好能和体制挂钩。(2)会挑案子,最好与拆迁、城管、职能部门相关。(3)接到案子后,立即发微博,怎么轰动怎么写,制造舆论。(4)会见当事人时,必须强调公安机关如何阻挠律师会见。还需要装成受害者,声称本人随时有生命危险。(5)会见当事人后,立刻公布刑讯逼供的消息。有多玄乎吹多玄乎。(6)案件到检察院后,强调检察院如何阻挠律师阅卷。最好站在检察院门口举牌子、拉标语。(7)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如何威逼利诱当事人恐吓律师。(8)法院开庭,直接身体合议庭全体回避,所有证据通通不认,八竿子打不着的话随便说,如果法官打断,那就说法官剥夺律师的辩护权。(9)在法庭上主动碰瓷,比如录音、发微博等。(10)判决出来后,批评公检法狗鼠一窝,体制有问题。

(3) 借被告人之口攻击国际人权组织

2016年“709大抓捕”被捕人士之一的王宇获得欧美两项人权大奖:欧洲司法界的路德维希-特拉里奥”(Ludovic Trarieux )人权奖及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或ABA)首届”国际人权奖”。2016年8月1日15时,香港媒体“东网”首发《被捕女律师批外国炒作维权事件图搞乱中国》及王宇的视频。王宇在视频中以中国官方口吻攻击了国际人权组织。她和丈夫包龙军律师被拘押之后,他们的儿子包卓轩(包蒙蒙)被当局禁止按计划出国求学,境外人权组织曾帮助他出逃(未能成功),却遭到她的谴责。她称有人利用其子作为人质,抹黑攻击中国。对于两项国际人权大奖,以及今后无论无论境外什么组织颁给她什么奖,她都表示”不承认、不认可、不接受”,也不会请人代为领奖。她还谴责说,”无论境外给我什么奖,我认为他们颁奖的目的,都是想利用我来攻击抹黑中国政府,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4) 监控、恐吓家属和律师

(1)2016年7月31日晚8点,李和平妻子王峭岭先后在天津大王庄派出所,北京亦庄的博兴路派出所,被中国的秘密警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8个小时。之后直到目前,警察还在其家门口严密把守,不能走出家门一步。

(2)2016年8月1号下午5点许,王全的妻子李文足在北京住所楼下被十多名秘密警察以传唤为名被带走。晚上12点才被允许回到家中,但目前仍被控制在家中不准外出。

(3)2016年8月1日至今,北京律师余文生、梁小军,广东律师吴魁明、陈进学、葛永喜均被当局约谈,警告不能前往天津声援709案件的审判。河南孟猛律师在微信发布周世锋案的判决消息后,被国保要求删除。

(4)2016年8月2日,刘晓原律师接到警告电话,说是今天开庭,不能接受外媒采访。

(5) 利用境外媒体和社交媒体

与之前通过党媒(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报道当事人认罪视频的做法不同,官方这次选择借用香港《南华早报》、《星岛日报》、《东方日报》等境外媒体,对709系列案件当事人安排专访,以配合报道他们的“认罪”。 同时,官方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介,以文字、视频、动画等方式传播庭审信息。此举一来弥补党媒公信力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亦展现出对媒体的全方位控制。

(6) 设置“警惕颜色革命”的微博专页

自2016年8月1日第一天开庭时,新浪微博开通“警惕颜色革命”的专页,简介部分写有:别问什么是颜色革命,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乌克兰等过名称并不陌生。看看沙滩上遇难小孩的遗体照,就一句:谁想让中国变成那样!请先从我们的身体上踏过去!另外,该专页转发的帖子均与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等人的审判有关。截至2016年8月4日17时,阅读量已达4.2亿,讨论的帖子数为16.9万。

(7) 借王宇之口指控周世锋

2016年8月1日(开庭前),香港媒体东网首发《被捕女律师批外国炒作维权事件 图搞乱中国》一文及王宇的采访视频。王宇自述:“我认为之前的这个工作中,他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包括一些辩护的能力、法律知识,水平这方面的,我确实也不敢恭维。他在锋锐所招纳了一些维权律师,网络大V和退休的政府官员,他就是利用这些人来,在网络上进行炒作。一方面就是提高锋锐所的名气,攻击抹黑政府;另一方面,就是赚取一些经济利益,并且为颜色革命做一些基础工作。这个我想,中国的公检法会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的。这个我想我相信中国的公检法。”

——3名维权人士

19. 胡石根

身份 基督徒,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

(1) 2015年7月10日开始失踪。

(2) 2015年7月辩护律师到胡石根户籍所在地辖区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派出所报案,要求对胡石根的失踪启动调查。但到目前为止,已经三次找该派出所交涉,他们的答复是没有找到,所以至今还是处于失踪状态。

(3) 2015年10月14日,辩护律师郑湘到河西预审支队,赵旭称对胡石根没有印象,说和项目组的人落实再回复。郑律师又告知赵旭,刘永平也被羁押在河西看守所,他说也不清楚。

(4)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郑湘从赵旭处获知,胡石根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办理,胡于7月11日被刑拘,8月7号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7月11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到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查询胡石根案情进展。案管办工作人员告知,胡石根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3)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分别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郑湘提交会见申请。

(2) 2015年10月29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会见申请,至今未予答复。

(3) 2015年10月29日,河西分局对郑湘律师的申请作出《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截至2016年7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仍然拒辩护律师李柏光会见胡石根。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提交一封致胡石根的信,赵旭称“可以转交,但不能保证他们收到信后能给你们回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11月25日,辩护律师郑湘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对胡石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 2015年12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因无人接收被退回至辩护律师郑湘。

羁押期限 41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6年4月22日,公民李蔚到天津市看守所查询胡石根的生活费情况,被告知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要求亲属必须接到看守所的电话或书面通知,凭编码才能送或邮寄钱物到看守所。

(2) 胡石根弟弟胡水根2016年4月19日给胡石根汇款500元。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拒绝接收,于2016年5月3日退回给胡水根。

(3) 2016年7月9日,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勾洪国辩护律师卢廷阁、翟岩民辩护律师葛文秀、李和平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包龙军辩护律师黄汉中、胡石根辩护律师李柏光赶赴天津,在709大抓捕一周年之际研讨如何应对天津警方和检方肆意践踏和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事宜,后遭到天津市南京路派出所民警张超杰、胡谦等以查身份证为由非法干预,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件和法定的查验身份证的理由,致使双方僵持近四个小时,该研讨不得不被迫中断。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年7月11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到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查询胡石根案情进展。案管办工作人员告知,胡石根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胡石根自己请了两个天津的律师,他们二分院不能再接受李柏光律师的任何查询,李柏光律师已经不能做胡石根的辩护人了。律师接着到该院控告申诉处对该院审查起诉部门的违法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行为提出来了控告。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李柏光;郑湘(原任)

(1) 2016年1月19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回复称:授权委托手续无法证明胡水根和胡石根的亲属关系,故无法确认授权委托的真实性;后又称:胡石根自己已经聘请了两位律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认可家属委托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所以不能安排会见。

(2) 2016年7月11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到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查询胡石根案情进展。案管办工作人员告知,胡石根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胡石根自己请了两个天津的律师,他们二分院不能再接受李柏光律师的任何查询,李柏光律师已经不能做胡石根的辩护人了。

是否提前3日公布开庭公告 否(开庭时间:08:30,3/8/2016)

(1)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仅在“法院内”的诉讼服务大厅电子公告屏上播放,显然是不想让社会各界知晓开庭时间,因为进入法院打官司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并且,天津二中法院也没有同时在其微博和官网公告开庭审理时间。

是否允许家属旁听 否

(1) 2016年8月1日,胡水根和李述进(胡石根的两个弟弟)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被警方带走,后被强制送上回江西南昌的火车,现在二人已被送回江西。

是否允许公民旁听 否

(1) 2016年8月3日10时,李美青和郭红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申请旁听,遭天津二中院外警察拿走身份证并被带走至市信访中心。

是否允许外媒旁听 否

(1) 2016年8月3日10时,美国之音记者向执勤警员表明身份后被告知媒体人员不得入内。现场法新社記者于twitter上表示,在附近的饭馆亦遭多个便衣警察查证件。

是否允许家属委托的律师出庭 否

(1) 2016年7月29日,辩护律师李柏光表示,从来没有收到过胡石根案子的任何信息。检察院拒绝我们的任何询问。

官派律师的辩护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杨浩、张莉

(1)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表示“就事实部分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另外,辩护人主动放弃发问权利,表示“不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2)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表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没有异议”、或“不表异议”。

公诉人 代理检察员盛国文、检察员宫宁

合议庭 蔡淑英(审判长)、林昆、刘毅

被告人的自辩 1. 认罪并忏悔

2. 为自己对此组织为国家和平转型的活动是的违法的

3. 政府机关于其关押期间的帮助令其深受感动,愿报效挽救之恩

法院认定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 (1) 指派他人参加“第九届族群青年领袖研习营”。

(2) 七味烧聚会。参加聚会,并阐述“三大因素”、“五大方案”。

(3) 庆安事件。授意翟岩民指使他人组织人员前往声援。

法院判决的结果 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被告人是否上诉 否

法庭内的官方行动 (1) 指定旁听人员(同周案)

(2) 设置媒体中心(同周案)

法庭外的官方行动 同周世锋案

20. 勾洪国(戈平)

身份 维权人士,基督徒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24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

(1) 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刑事诉讼阶段 审判阶段

(1) 2016年6月7日,勾洪国妻子樊丽丽通过电话与天津市公安局确认,勾洪国案已经于2016年6月2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 2016年7月11日,李和平太太王峭岭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得知:戈平审查起诉被延期,7月17号才有决定。

(3)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分别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会见申请。

(2)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到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勾洪国遭拒。

(3) 2015年12月16日,辩护律师纪中久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向河西分局递交会见申请,以及立即释放勾洪国的法律意见书。

(5)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勾洪国的辩护律师卢廷阁来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各自的当事人。自称来自专案组的张姓警官负责接待,并告知:李斌出差去了,大约一周左右回来。张姓警官还告知了联系李斌的电话,让律师下次来之前先打电话。

(6) 2016年4月15日,辩护律师卢廷阁在家属樊丽丽陪同下,如约来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李斌和张姓警察告知勾洪国己自行委托辩护人,但并未出示委托书,同时拒接卢律师的委托手续及会见申请书。

(7) 2016年7月11日,9名辩护律师、4名家属到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要求会见。9名律师包括:程海(王全璋的辩护人)、李昱函和文东海(王宇的辩护人)、卢廷阁(勾洪国的辩护人)、李柏光(胡石根、谢燕益的辩护人)、葛文秀(刘四新、翟岩民的辩护人)、黄汉中(包龙军的辩护人)、马连顺(李和平的辩护人)、覃臣寿(唐志顺的辩护人)。4名家属包括:王峭岭(李和平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的妻子)、樊丽丽(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谢燕益的妻子)。现场天津警方并安排了约二十名特警到看守所监视众辩护人和家属,戒备森严。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请赵旭转交致勾洪国的一封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10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家属被无故驱离北京住所。

(2) 2016年2月22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3) 2016年4月25日,勾洪国妻子樊丽丽寄往天津一看的信被退回,拒收。

(4) 2016年7月29日约10点,三名709案的家属(李和平太太王峭岭、王全璋太太李文足、翟岩民太太刘二敏)进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质问有关8月1日可能开庭审判部分709案人权捍卫者的事情。对方说“联系不上负责人,回去等消息”。随后三名家属决定坚持等待。约14时,四位709案件的家属——王峭岭(李和平太太)、李文足(王全璋太太)、刘二敏(翟岩民太太)、樊丽丽(勾洪国太太)被警车从天津二中院拉到附近的挂甲寺派出所。樊丽丽被单独隔离5小时,于7月29日深夜12点回家。回家途中被警方跟踪,后逃脱。

(5) 2016年8月1日,天津二中院门口马路两侧都是国保和不穿警服的警察,他们不但占据了法院门口外的新围堤道公交站上、下行站点,同时还占据了解放路上的湘江道站点,并且不允许任何车辆与行人停留。马路边上停满了他们的车,车中有男有女,女的手里拿着摄像机摄像。王全璋的太太李文足、勾洪国的太太樊丽丽在天津二中院门口拿出写有“释放王峭岭,刘二敏的”白纸,即被一个国宝立马抢走,并将樊丽丽推倒在地。石景山国保多次要把李文足强行带走,被外国人权官员(比利时、芬兰、德国、法国、英国、欧盟、美国、加拿大)围住才得以继续在现场。

(6) 2016年7月29日晚,勾洪国妻子樊丽丽被传唤到辖区派出所,8月1日被警方强制被送回山西老家,并被看守,不允许接受采访,不能跟其他家属联系,也不能写文章声援丈夫。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天津市公安局决定对律师要求会见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2015年10月25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保障律师会见权,立即安排原告与勾洪国先生会见;并保障律师通信权,立即告知原告勾洪国先生的羁押地点;同时要求赔偿有关损失。

(2) 2015年10月25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履行复议职责,对河西分局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3) 2015年11月9日,辩护律师获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已收悉起诉材料,但律师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

(4) 2015年l1月10日,辩护律师邮寄给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被拒收退回。

(5) 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河西区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回复称“要再查一下,原因是和平区法院分两处办公”。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收下了纪中久律师当面提交的起诉材料,并出具收据。

(6)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到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查询立案,遭遇推诿。

(7) 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8)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将起诉天津市公安局违法复议的行政起诉状邮寄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 2016年3月8日,辩护律师纪中久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通知,纪中久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阻碍律师会见一审不予立案上诉案将于3月11日15:30在该院16庭进行询问,余文生律师代理。

(10) 2016年3月11日,余文生律师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接受询问。

(11) 2016年3月29日,勾洪国(戈平)的辩护律师纪中久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为,“上诉人(纪中久)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依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

(12) 2016年4月23日,勾洪国的妻子樊丽丽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剥夺你给丈夫勾洪国送生活用品权利的材料收悉,已将该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

(13) 2016年5月9日,勾洪国的妻子樊丽丽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勾洪国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14)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廷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凌晨3时,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15) 2016年6月6日上午10时,三名家属(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口用水桶秀抗议,红色的水桶上写着“和平我支持你”、“全璋我爱你我等你”“老翟 爱你 等你”。约11时30分左右,家属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戈平妻子樊丽丽遭警察拦截被遣送回家,同时跟随而来的摄影师也被传唤抓捕。直至2016年6月7日12时,三位家属和摄影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其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于早上6点被北京国保送到门头沟永宁镇派出所,一女警及三、四个男警,辱骂殴打她5分钟,打得她躺在地上起不来。9点30分左右才将其送回家中。后家属透露,警方指控她们扰乱公共秩序。

(16)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屬(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嶺﹑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麗麗﹑唐荊陵太太汪豔芳﹑謝陽太太陳桂秋﹑翟岩民妻子劉二敏)及辯護律師前往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及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對中國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過程中及其後的一系列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後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無理拒收控告材料。

(17) 2016年7月9日,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勾洪国辩护律师卢廷阁、翟岩民辩护律师葛文秀、李和平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包龙军辩护律师黄汉中、胡石根辩护律师李柏光赶赴天津,在709大抓捕一周年之际研讨如何应对天津警方和检方肆意践踏和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事宜,后遭到天津市南京路派出所民警张超杰、胡谦等以查身份证为由非法干预,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件和法定的查验身份证的理由,致使双方僵持近四个小时,该研讨不得不被迫中断。

(18) 2016年7月11日,四名家属(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拎着709当事人的红桶,准备到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控申中心提交控告信。天津市二分检门口的马路两边,停了四辆警车、六七辆国保的车,便衣和制服警察手持各式记录仪,对着家属们和律师们不停地拍。进到二分检的控申中心后,接待检察官说这是专案,后打电话请示后,说等领导下来处理。随后控申处张处长下来接了大家的控告信,给了回执。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纪中久、卢廷阁

(1) 2016年1月18日,辩护律师纪中久赶到看守所交涉会见事宜,天津市公安局李斌口头答复:勾洪国已自愿聘请了律师,我们不认可你的辩护人身份,故不同意会见。

(2) 2016年3月9日,辩护律师纪中久赴天津看守所就会见勾洪国一事继续与天津警方交涉,由李斌接待。李斌称,勾洪国己解除对纪中久律师的委托,并另行委托了辩护律师。解除委托的手续是有的,可尽快提供給家属。纪中久律师对李斌重申,未见勾洪国签署的解除辩护手续,其依然是本案合法的辨护人。

(3) 2016年4月5日,勾洪国太太增加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卢廷阁。

是否提前3日公布开庭公告 否(开庭时间:08:30,5/8/2016)

(1) 2016年7月29日约10点,三名709案的家属(李和平太太王峭岭、王全璋太太李文足、翟岩民太太刘二敏)进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质问有关8月1日可能开庭审判部分709案人权捍卫者的事情。对方说“联系不上负责人,回去等消息”。随后三名家属决定坚持等待。约14时,四位709案件的家属——王峭岭(李和平太太)、李文足(王全璋太太)、刘二敏(翟岩民太太)、樊丽丽(勾洪国太太)被警车从天津二中院拉到附近的挂甲寺派出所。

(2)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仅在“法院内”的诉讼服务大厅电子公告屏上播放,显然是不想让社会各界知晓开庭时间,因为进入法院打官司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并且,天津二中法院也没有同时在其微博和官网公告开庭审理时间。

是否允许家属旁听 否

(1) 2016年7月29日晚,勾洪国妻子樊丽丽被传唤到辖区派出所,8月1日被警方强制被送回山西老家,并被看守,不允许接受采访,不能跟其他家属联系,也不能写文章声援丈夫。

是否允许公民旁听 否

是否允许外媒旁听 否

(1) 进入法院旁听案件的5家媒体分别为:旺报(台湾)、南华早报(香港)、星岛日报(香港)、凤凰(香港)、东方日报(香港),均有明显的“亲中”立场 ,并非独立媒体。

是否允许家属委托的律师出庭 否

(1) 2016年7月25日,辩护律师卢廷阁与纪中久到天津二中院提交委托手续,刑一庭赵国锋、米伟志法官接待,做了记录,但拒收委托手续,最后答应很快研究给回复。

(2) 2016年7月29日,辩护律师纪中久及卢廷阁表示,其委托手续已寄交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但至今没有接到开庭信息。

(3) 2016年8月1日,辩护律师卢廷阁到二中院(立案庭)询问,但门卫不让进去,门外有大量有大量安保人员监视着律师,始终没见到赵、米二法官。同去的还有翟岩民的辩护律师葛文秀、胡林政。

(4) 2016年8月9日,辩护律师卢廷阁向二中院赵、米二法官邮寄了《庭外模拟辩护词》,虽未确认委托手续,未参加庭审,但还是写了《辩护词》。

官派律师的辩护 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邱凯、王寒松

(1)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表示“就事实部分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另外,辩护人主动放弃发问权利,表示“不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2)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表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没有异议”、或“不表异议”。

公诉人 代理检察员盛国文、检察员宫宁

合议庭 蔡淑英(审判长)、林昆、刘毅

被告人的自辩 1. 悔恨步入歧途而去维权

2. 痛恨胡石根引向犯罪道路

3. 深刻反思自己的过错

4. 保证不再于反华势力联系

5. 愧对家人,并挚诚改过

6. 感谢办案人员、法庭和代表律师

法院认定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 (1) 2013年12月,江苏虎丘一起伤人案中,勾洪国与刘某到该案疑犯家中声援,2014年及15年煽动民众仇视及对抗政府

(2) 2014年受胡石根指使到境外参加反华培训,回国后向胡石根汇报并呈交资料

(3) 2015年2月参加“七味烧”聚会并提出律师应介入敏感事件以颠覆国家政权

法院判决的结果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被告人是否上诉 否

法庭内的官方行动 (1) 指定旁听人员(同周案)

(2) 设置媒体中心(同周案)

法庭外的官方行动 同周世锋案

21. 翟岩民

身份 维权人士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从官方媒体报道获知,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

(2) 2016年7月1日,辩护律师葛文秀与胡林政前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接待人员李斌告知翟岩民涉嫌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逮捕

(2015年6月15日因山东潍坊徐永和案被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1)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分别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机关 山东省潍坊巿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分别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羁押/监视地点 潍坊市看守所,后转移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5日之前关押在潍坊看守所,之后不明。

(2) 2016年3月初,辩护律师葛文秀透露,一个自称律师的人曾给翟夫人打电话,说是已会见翟,在天津一看。

(3) 2016年4月5日,翟岩民的妻子刘二敏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为其存款1000元。存款收据的图章显示,翟岩民被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具体转移时间不明。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1) 2016年4月5日,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到天津市公安局查询一直未收到的逮捕通知书,负责接待的李斌说,按照翟岩民提供的地址邮编邮寄出去了,没有退回。但翟岩民妻子电话查询邮政局的情况是2016年2月16日邮件已被退回。

(2) 截止到2016年7月4日,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始终未收到任何关于翟岩民的羁押文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6年7月1日,辩护律师葛文秀与胡林政前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接待人员李斌称,翟岩民已于2016年2月通过办案机关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办案机关按照规定为其聘请了律师,现在翟岩民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但不能告知葛文秀及胡林政所聘律师何人何所,他会马上打电话告诉刘二敏这两位律师是谁,哪个所。办案机关首先认可翟岩民委托的律师,所以不认可葛文秀及胡林政的辩护人身份,不会安排会见,也不核实二位的身份。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无法获知案情,也无法了解确切的涉嫌罪名。)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435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警方要求翟岩民妻子写保证书不接受媒体采访,但被她拒絶。

(2) 警方强迫翟岩民妻子搬家。

(3) 2016年6月6日上午10时,三名家属(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口用水桶秀抗议,红色的水桶上写着“和平我支持你”、“全璋我爱你我等你”“老翟 爱你 等你”。约11时30分左右,家属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戈平妻子樊丽丽遭警察拦截被遣送回家,同时跟随而来的摄影师也被传唤抓捕。直至2016年6月7日12时,三位家属和摄影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其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于早上6点被北京国保送到门头沟永宁镇派出所,一女警及三、四个男警,辱骂殴打她5分钟,打得她躺在地上起不来。9点30分左右才将其送回家中。

(4) 2016年7月4日,因到最高检递交控告信,控告公安部、天津公安及检察院违法,国保要求把翟岩民太太刘二敏强行带回家,因上一次遭到毒打的经历,刘二敏表示坚决不跟国保走。

(5) 2016年7月6日,刘二敏家中遭到辖区警察敲门骚扰,刘拒绝开门。

(6) 2016年7月29日约10点,三名709案的家属(李和平太太王峭岭、王全璋太太李文足、翟岩民太太刘二敏)进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质问有关8月1日可能开庭审判部分709案人权捍卫者的事情。对方说“联系不上负责人,回去等消息”。随后三名家属决定坚持等待。约14时,四位709案件的家属——王峭岭(李和平太太)、李文足(王全璋太太)、刘二敏(翟岩民太太)、樊丽丽(勾洪国太太)被警车从天津二中院拉到附近的挂甲寺派出所。

(7) 2016年7月31日深夜,警方将李和平太太王峭岭和翟岩民太太刘二敏带至到天津大王庄派出所;8月1日凌晨又将二人拖上警车强制带回北京;8月1日晚12点,刘二敏回到家中遭到软禁,手机被公安抢走,无法外出。

(8) 2016年8月1日,北京重案组到翟岩民家中将电脑搬走。

官媒是否报道 是

(中国官方新华社于2015年6月21日刊登《翟岩民、刘建军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透视》的文章。与此同时,央视也制作了一辑长达22分钟的新闻节目,并在节目中让翟岩民以及刘建军分别“认罪悔过”。)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就不予会见问题,辩护律师己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看守所和市政府,现等待立案通知。

(2) 2015年11月2日,潍坊市中级法院短信通知律师已经立案。

(3) 2015年11月17日,辩护律师收到潍坊市中级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传票》,葛文秀律师诉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15年11月26日9时开庭审理,潍坊市看守所为第三人。

(4) 2015年11月26日,潍坊市中院开庭审理葛文秀律师诉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5) 2015年12月21日,潍坊中院驳回起诉的行政判决,理由为“原告要求第三人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对该事项的处理,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被告认为第三人不安排申请人会见当事人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无不当,被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6) 2016年1月18日,辩护律师葛文秀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至今未收到开庭通知。

(7) 2016年6月6日上午10时,三名家属(李和平妻子王峭岭、王全璋妻子李文足、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口用水桶秀抗议,红色的水桶上写着“和平我支持你”、“全璋我爱你我等你”“老翟 爱你 等你”。约11时30分左右,家属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戈平妻子樊丽丽遭警察拦截被遣送回家,同时跟随而来的摄影师也被传唤抓捕。直至2016年6月7日12时,三位家属和摄影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其中,翟岩民妻子刘二敏于早上6点被北京国保送到门头沟永宁镇派出所,一女警及三、四个男警,辱骂殴打她5分钟,打得她躺在地上起不来。9点30分左右才将其送回家中。后家属透露,警方指控她们扰乱公共秩序。

(8) 2016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葛文秀律师的上诉请求。

(9) 2016年7月4日,六名家属(包括李和平太太王峭岭﹑王全璋太太李文足﹑戈平太太樊丽丽﹑唐荆陵太太汪艳芳﹑谢阳太太陈桂秋﹑翟岩民妻子刘二敏)及辩护律师前往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及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对中国官方在709非法大抓捕过程中及其后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材料的控告对象包括天津市检察院及二分院,最后最高检察院控申中心无理拒收控告材料。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葛文秀、胡林政

(1) 2016年7月1日,辩护律师葛文秀与胡林政前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会见。接待人员李斌称,翟岩民已于2016年2月通过办案机关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办案机关按照规定为其聘请了律师,现在翟岩民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但不能告知葛文秀及胡林政所聘律师何人何所,他会马上打电话告诉刘二敏这两位律师是谁,哪个所。办案机关首先认可翟岩民委托的律师,所以不认可葛文秀及胡林政的辩护人身份。李斌在接待葛、胡两位律师后,随即与刘二敏通话,蛮横地说翟已请了两个律师,你再请律师无用。刘二敏问翟请何人,哪个机构执业?李斌拒绝告知。

是否提前3日公布开庭公告 否(开庭时间:08:30,2/8/2016)

(1) 2016年7月29日约10点,三名709案的家属(李和平太太王峭岭、王全璋太太李文足、翟岩民太太刘二敏)进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质问有关8月1日可能开庭审判部分709案人权捍卫者的事情。对方说“联系不上负责人,回去等消息”。随后三名家属决定坚持等待。约14时,四位709案件的家属——王峭岭(李和平太太)、李文足(王全璋太太)、刘二敏(翟岩民太太)、樊丽丽(勾洪国太太)被警车从天津二中院拉到附近的挂甲寺派出所。

(2)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仅在“法院内”的诉讼服务大厅电子公告屏上播放,显然是不想让社会各界知晓开庭时间,因为进入法院打官司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并且,天津二中法院也没有同时在其微博和官网公告开庭审理时间。

是否允许家属旁听 否

(1) 2016年7月31日深夜,警方将李和平太太王峭岭和翟岩民太太刘二敏带至到天津大王庄派出所;8月1日凌晨又将二人拖上警车强制带回北京;8月1日晚12点,刘二敏回到家中遭到软禁;至今无法外出。

是否允许公民旁听 否

(1) 2016年8月2日早上九点半,谢燕益律师妻子原姗姗赶到天津市二中院,但二中院附近已被严管,警察拉起警戒线及现场有大量的警车及警察。原珊珊被公安拿走身份证,几十个国宝公安铸成流动的人墙,将她团团围住,并且把她与记者分开。之后一路跟踪到火车站,直到原珊珊坐火车离开天津。

是否允许外媒旁听 否

是否允许家属委托的律师出庭 否

(1) 2016年7月28日,辩护律师葛文秀邮寄委托手续给二中院,邮政短信回复,二中院己收件。

(2) 2016年8月1日,家属委托的律师葛文秀、胡林政到天津市二中院提交手续。刑一庭三个法官出来接待。一女孙姓法官说,因为被告人不认可,所以不能接受我们的手续。律师提出:你不收我们的手续,当事人怎么知道家属委托我们做律师?他不知道家属委托了律师,如何能做认可不认可的判断?话还没说完,孙法官就直接说他们的答复完了,然后三个法官就直接溜走了。

官派律师的辩护 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张长山、李正双

(1)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表示“就事实部分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另外,辩护人主动放弃发问权利,表示“不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2)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表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没有异议”、或“不表异议”。

公诉人 代理检察员盛国文、谢景春、检察员宫宁

合议庭 蔡淑英(审判长)、林昆、刘毅

被告人的自辩 1. 感谢审判过程公正

2. 深感悔意

3. 意识到所犯的罪名严重

4. 愿意改过,照顾好家中老幼妻小,为国家做有益之事

法院认定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 (1) 建三江案。组织人员到拘留所门前昼夜聚集,持续滋事,并将照片上传至互联网炒作,鼓吹滋事人员为“反独裁反暴政追求民主宪政义士”。

(2) 郑州十君子案。带领人员到看守所门前聚集、声援,组织、指挥相关人员长时间在看守所门前采取喊口号、扎帐篷、静坐、绝食等方式滋事,并通过微博、微信大肆炒作。

(3) 七味烧聚会。参加聚会,讨论律师介入劳工运动冲击国家机关,和借炒作热点事件分化、瓦解国家政治体制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

(4) 范木根案。指使他人在开庭前带人前往苏州声援。

(5) 庆安事件。在胡石根授意下,指使他人组织人员分批次前往庆安聚集滋事。

(6) 潍坊案。指使他人组织人员前往声援徐永和案,以喊口号、举标语、打横幅等方式在法院门前滋事。

法院判决的结果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力4年

被告人是否上诉 否

法庭内的官方行动 (1) 指定旁听人员(同周案)

(2) 设置媒体中心(同周案)

(3) 安排被告人接受媒体采访,称不希望家属旁听

-天津二中院对媒体表示:2016年7月18日,翟岩民即向法院出具了不同意其妻及其他亲朋好友旁听的书面声明。

-2016年8 月2日,翟岩民庭审后接受媒体访问时称,不希望家人到法院旁听庭审。

法庭外的官方行动 同周世锋案

【19名取保候审】:

——9名律师

22. 王宇(女)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年8月7日律师得知涉嫌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取保候审

(1) 2015年7月9日04:00被带走

(2) 2015年8月7日律师得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4) 2016年8月1日,香港媒体东网首发《被捕女律师批外国炒作维权事件 图搞乱中国》一文及王宇的采访视频。王宇自述:“我已经取保候审好几天了。这几天一直在调整心情,我现在身体非常好。我被羁押期间,我的各项权利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也感受到这个,咱们中国这个司法文明和人性关怀。”

(5) 2016年8月1日,环球时报刊文《揭露“锋锐律师事务所”黑幕 对过去行为悔恨不已》。该文称:因涉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案件被羁押的律师王宇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就在王宇取保候审前一周的7月15日,……。据此推测,王宇的取保候审日期为2016年7月22日。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7月15日,李威达和冯延强律师到天津河西分局法制大队、刑警大队、禁毒大队等部门询问王宇律师等律师下落,被告知,没有王宇律师案。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2) 2016年1月18日,文东海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递文《关于要求天津市公安局说明变更王宇案侦查管辖理由及安排律师会见等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及写信给王宇要求她确认是否同意文东海律师继续担任她的辩护律师。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7月底,羁押地点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1) 2016年8月1日,环球时报刊文《揭露“锋锐律师事务所”黑幕 对过去行为悔恨不已》。该文称:①“二三月份的时候乳腺里边长了一个瘤,天津公安机关和看守所领导非常重视这个情况,帮我联系医生和医院,并做手术切除了这个瘤。术后,他们还对我的生活给予照顾,我现在恢复得非常好,很感谢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看守所管教,还有咱们办案民警。”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收到逮捕通知书

(1)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李昱函、文东海再次到河西分局向赵旭支队长要求专案组立即回复律师在此前提出的六要求。赵旭说通知家属那项可能已经邮寄到王宇丈夫的父母家中了,李昱函律师纠正他说王宇丈夫的父母家没有收到通知,而且直接邮寄到内蒙王宇的父母家。随后将王宇父母亲地址给了赵旭。

(2) 2015年12月24日李昱函律师第六次再去天津见到赵旭时,其称不清楚是否已经寄给王宇父母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辩护律师于2015年8月5日、9月21日两次书面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均出具不准予律师会见决定书。

(2)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会见申请,要求尽快安排律师会见。

(3) 辩护律师李昱函收到河西分局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不予会见决定书。)

(4) 2015年12月24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河西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预审支队与赵旭见面,并提交附有7项要求的《会见介绍信》,对方回复称“听说王宇这个案子基本上有结果了,到1月10日就会通知你了。”

(5) 2015年12月28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电话询问12月24日再次要求会见的要求专案组是否已答复,赵旭称本周五会邮寄不准予会见的决定。

(6) 2015年12月29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第六次前往河西分局向赵旭递交依法会见王宇申请书。

(7) 2016年1月4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第七次到天津市河西分局,同马连顺律师、刘荣生律师、吕州宾等律师一起要求会见各自的当事人。李昱函律师向赵旭电话询问要求会见的答复情况,赵旭说专案组的答复仍然不准予辩护律师会见王宇。称已经将不准予会见决定书邮寄到李昱函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至今未收到该决定书。

(8) 2016年1月16日,辩护律师李昱函第八次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称:虽然你李昱函律师有佟彦春的授权委托书聘请你作为王宇的辩护律师,可是需要有佟彦春与王宇的亲属关系证明,这个授权委托书才有效。拒绝接收会见手续。

(9)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勾洪国的辩护律师卢廷阁来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各自的当事人。自称来自专案组的张姓警官负责接待,并告知:李斌出差去了,大约一周左右回来。张姓警官还告知了联系李斌的电话,让律师下次来之前先打电话。

(10) 2016年4月22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赶赴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并在此遇到了同来要求会见的程海、黄汉中和李文足,李斌和一个叫张文学的警官接待,仍然不让会见,并且告知,王宇的母亲会解聘我们。

(11) 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宇,李斌向其出示了一张纸条,抬头是李昱函律师,内容大意是尊重王宇的意见,解除李昱函和文东海律师不再担任王宇的辩护人,落款是王宇母亲佟彦春。因笔迹与委托书不同且没有按手印,李昱函律师当即提出质疑:为何本人没有收到该解除证明?为何与王宇母亲多次通话其均未提及解除一事?李斌回复称将向李律师邮寄该解除说明的收据。

(12) 2016年7月11日,9名辩护律师、4名家属到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要求会见。9名律师包括:程海(王全璋的辩护人)、李昱函和文东海(王宇的辩护人)、卢廷阁(勾洪国的辩护人)、李柏光(胡石根、谢燕益的辩护人)、葛文秀(刘四新、翟岩民的辩护人)、黄汉中(包龙军的辩护人)、马连顺(李和平的辩护人)、覃臣寿(唐志顺的辩护人)。4名家属包括:王峭岭(李和平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的妻子)、樊丽丽(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谢燕益的妻子)。现场天津警方并安排了约二十名特警到看守所监视众辩护人和家属,戒备森严。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辩护律师于2015年9月21日要求了解基本案情,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

(2)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申请,要求告知具体经办人员,并有经办人员向律师介绍已查明的案情。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9月21日,辩护律师李昱函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的规定,写给王宇律师的书信邮寄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由赵旭代收并转交给王宇律师本人。李昱函律师之后询问赵旭是否已经收到并转交,赵旭回答说他已经收到信件,并交给专案组交付王宇本人。

(2) 2015年12月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申请,要求王宇书面确认本人的委托,并回复李昱函律师的通信。

是否准予变更

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8月12日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于8月13日签收,但至今未予答复,早已超过3日法定答复期限

(2) 2016年1月8日,文东海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交涉监居期满变更对王宇强制措施并要求会见王宇被拒。

羁押期限 379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7月,16岁儿子包蒙蒙被警方传唤4次,护照被收缴未能出国读书,被警方威胁不能为父母聘请律师。

(2) 包蒙蒙于2015年10月6日在云南与缅甸接壤处猛拉市的华都宾馆8348房间被带走,失联6日后,被证实现已被警方软禁在内蒙古姥姥家中。

(3) 悉尼先锋报记者探访包蒙蒙未果后,被内蒙古警方带到警察局限制自由7小时,后被遣返回北京。

(4) 2015年12月25日,包龙军母亲对辩护律师李昱函透露:包蒙蒙被安排到小姨家住,对面房间住的是国保,任何去小姨家的人都需要先登记,经向上级请示后才能决定是否允许。每天上学亦有专门警车接送,同时由警察和小姨陪同。

(5) 2016年1月3日,辩护律师李昱函本预备到内蒙古拜访王宇母亲,但随后王宇母亲电话告知其被国保叫去兴安盟国保办公室。赶到后,寻人未果。

(6) 2016年5月,据可靠消息来源,包蒙蒙周一到周五都有国宝一天两个来回地陪着上下学,放学就住在小姨家。他小姨在官方要求下暂停工作“监护”蒙蒙,工资照发。蒙蒙只有在周末才能回姥姥家住。

(7) 2016年5月20日10:35,前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王宇老家欲探访、看望709被抓人权律师王宇的妈妈和儿子的王峭岭(李和平太太)、赵思乐(自由撰稿人),被日夜看守王宇妈妈的警察堵在了王宇妈妈家里。尔后,赶来大批警察(6、7个警察和7、8个辅警)于11:15左右带到附近胜利派出所;11:25左右她们手机被警察拿走。二人之后被警方非法扣押5小时。期间李和平太太听到值班民警回绝110:“我们正配合蒙局国宝办案呢!出不了警!”

(8) 2016年7月9日,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勾洪国辩护律师卢廷阁、翟岩民辩护律师葛文秀、李和平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包龙军辩护律师黄汉中、胡石根辩护律师李柏光赶赴天津,在709大抓捕一周年之际研讨如何应对天津警方和检方肆意践踏和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事宜,后遭到天津市南京路派出所民警张超杰、胡谦等以查身份证为由非法干预,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件和法定的查验身份证的理由,致使双方僵持近四个小时,该研讨不得不被迫中断。

官媒是否报道 是

(1) 2016年8月1日,香港媒体东网首发《被捕女律师批外国炒作维权事件 图搞乱中国》一文及王宇的采访视频。王宇自述:①“我已经取保候审好几天了。这几天一直在调整心情,我现在身体非常好。我被羁押期间,我的各项权利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也感受到这个,咱们中国这个司法文明和人性关怀。”②“过去我在这个法院,也确实是做过一些过激的行为,另外还在网络上、微博、微信上发表过一些不当的言论,也接受过外媒的采访。我对这些事情之前的事情也事表示很惭愧,也很忏悔。”③“去过英国、瑞士、泰国等地接受过这个培训,和参加过一些会议,这些培训和会议的费用,都是组织方去承担,包括攻击、抹黑中国政府的一些内容,另外还有就是,一些逃避侦查打击的一些手法,这些都是非常错误的,我不会再被这些人利用。”

(2) 2016年8月1日,环球时报刊文《揭露“锋锐律师事务所”黑幕 对过去行为悔恨不已》。该文称:①“二三月份的时候乳腺里边长了一个瘤,天津公安机关和看守所领导非常重视这个情况,帮我联系医生和医院,并做手术切除了这个瘤。术后,他们还对我的生活给予照顾,我现在恢复得非常好,很感谢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看守所管教,还有咱们办案民警。”②2016年7月9日,美国律师协会将该协会首次颁发的“国际人权奖”给了去年7月9日被拘留的锋锐所律师王宇。对于这一“奖项”,王宇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不承认、不认可、不接受”:“我不知道这是个什么奖,我想要说的是,我是一个中国人,我爱我的祖国,这是生我养我的地方。无论境外给我什么奖,我认为他们颁奖的目的,都是想利用我来攻击抹黑中国政府,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今后,无论境外什么组织颁给我什么奖,我都一样不会接受。”王宇强调,自己“没有委托,也不会接受他人代领奖项”。③ 2015年10月,王宇的儿子被人试图偷渡出境,王宇是后来才得知这个消息的。谈到这段痛苦的往事,王宇表示了自己的愤怒:“我要再次对这个事情表示我最强烈的谴责。我认为我自己的事情应该由我自己来解决,不希望牵扯到我的家人。他们这么做,就是想要利用我的事、利用我们的母子关系来对我进行牵制,来攻击抹黑中国政府,达到他们卑劣的目的。他们这么做才是最大的侵犯人权!所以我也要再次告诫这些组织和个人,不要再利用我和我的家人来做文章!”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8月14日,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王宇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并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2) 2015年8月20日,辩护律师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公开王宇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的相关资讯。2015年9月8日,天津公安答复称:不存在、不属于。文东海律师于2015年9月13日向天津市河西区政府就不服河西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复议。

(3) 2015年9月21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各个部门(包括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天津市河西区政府)控告天津市河西分局不予律师会见、不介绍案情,检察院收下控告材料。

(4) 2015年9月28日,文东海律师接到检察院电话,称已正式受理关于不予律师会见的控告。

(5) 2015年10月23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出以下意见:尽快依法安排会见;向辩护律师介绍案情;告知具体办案人员;向家属送达通知书;立即告知监视居住地点;告知王宇的身体健康状况;敦促王宇尽快给李昱函律师回信;立即返还包蒙蒙留学护照并解除对包蒙蒙的控制。

(6) 2015年10月23日,律师李昱函到河西检察院举报控告科,被告知检察院已对律师提出的关于不予律师会见的控告予以立案,并会根据河西分局的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7) 2015年11月2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河西分局将被该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指定监视居住的王宇在侦查期间的相关案件信息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环球时报公开播放和报道,同时却拒绝将有关案件情况信息拒绝向辩护律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责令河西分局立即纠正不安排律师会见、不向律师介绍案件相关情况、不安排律师和王宇通信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8) 2015年11月9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11月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称“你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安排你会见王宇、不向你介绍案件相关情况、不安排你和王宇通信等问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你所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9) 2015年11月13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所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基于王宇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文东海律师所请求公开的王宇之相关信息,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知悉。故驳回文东海的行政复议申请。

(10) 就媒体审判复议申请被不予受理一事,2015年11月19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向天津和平区法院提交诉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列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王宇、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环球时报为第三人,并要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对具体申请事项进行实体审查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11) 2015年11月19日,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辩护律师文东海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交诉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河西区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列王宇为第三人,并要求撤销河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责令其纠正该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12) 2015年11月30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到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对方向其出具《补充、补正诉讼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应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案中不应列第三人。

(13) 2015年11月30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收到河西检察院的受理立案文书。

(14) 辩护律师文东海于2015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到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查询媒体审判行政诉讼案邮寄立案情况,立案庭称没收到邮寄材料,后文东海出局了邮局回执和ems签收记录,他们才勉强答应帮忙寻找,但至今无任何答复。

(15) 2015年12月24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河西检察院和天津市检察院索要控告结果。二级检察机关仍然以公安还没给他们答复为由,让律师等候。

(16) 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因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将辩护律师文东海的起诉状邮寄退回,2015年12月27日,文东海律师向其上级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同(11)。

(17) 2015年12月30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控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办理王宇刑事案件中长达半年时间里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通信权、案件知情权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天津河西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在处理控告事项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因最高检和公安部均在开会,未能提交控告。

(18) 2016年1月7日,文东海律师到天津二中院就上次因河西区法院既不立案及不给裁定,向天津二中院要求立案,并邮寄了材料。查询并按他们要求补正了部分材料。

(19) 2016年1月7日,文东海律师和平区法院查询媒体审判一案的立案情况,该院仍然没有找到邮寄的材料,仍旧不给立案,也仍然没有任何解释。

(20) 2016年1月13日,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6年1月2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 2016年1月21日,就媒体审判复议申请被不予受理一事,因天津和平区法院拒不立案也不作出任何裁定,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诉求同(10)。

(22) 2016年2月18日,就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泄漏侦查秘密进行媒体审判一案,辩护律师文东海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立案情况。法院已经收到立案材料,但认为无法立案。经再三交涉后,法院同意进一步审查后出具书面答复。

(23) 2016年3月6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分别向湖南律师协会邮寄提交了《天津市公安局侵犯律师权益请求湖南省律师协会维权申请书》和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邮寄提交了《关于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剥夺王宇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控告书》。截至2016年3月18日,湖南省律协已经在积极和有关方面交涉,但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无任何回复。

(24) 2016年3月22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承办王宇案件的天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侦查活动违法的材料收悉,已将该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

(25) 2016年3月23日,文东海律师再次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找到侯刚法官,他仍然答复无法立案,文律师要求他给不立案裁定,他答不能给,要求找他们领导交涉,他答复领导开会去了。

(26) 接(20)。2016年3月25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接到天津高院的电话称,高院已立案,并将邮寄立案文书。

(27) 2016年4月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文东海须在2016年4月22日10点到天津高院第7法庭接受询问。

(28) 2016年4月6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王全璋的辩护律师余文生、李和平的辩护律师蔡瑛,以及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勾洪国太太、翟岩民太太等律师和家属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及李斌违法剥夺律师辩护资格的违法行为,一位李姓副处长和杜科长出来接待。对方答复,已经与二分检察院联系过,让直接再去二分院控告交材料,或给答复。之后律师再去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控告,这次的态度有所转变,对方留下了律师的证明材料和控告材料,同时还出具一份《控告申诉材料收取清单》,告知将在7天内进行处理,15天内给回复处理意见。

(29) 接(26)。2016年4月7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接到天津高院电话,因天津市高院法官4月22日要开会,经协商,信息公开案谈话已改在2016年4月20日进行。后再次变更为4月21日下午2时。

(30) 接(27)。2016年4月21日,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以及勾洪国的妻子樊丽丽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查询控告的处理意见。对方称,答复已于昨天邮寄到各个律师事务所,答复内容是已转给本院的侦察监督处。

(31) 2016年4月21日4时多,天津高院庭询结束之后,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就起诉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行政案件历经半年多法院拒不立案一事,第三次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候刚法官仍然爱搭不理,在文东海律师的再三追问下,才答复已经将案卷退回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在两位律师质疑这种做法的正确性时,这位侯姓法官索性离开了窗口,站在很远的地方故意装作没有听见律师说话,李昱函律师便用手机对法官拍了一张照片。此时法官立即命令数名法院协警查看律师的律师证,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强行滞留两位律师不让离开,直到晚上七点才在外界舆论的关注下让两位律师离开法院,但立案的事情仍然没有解决。

(32) 2016年4月22日上午,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先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控告申诉科,查询此前控告天津市公安局非法解聘律师辩护律师的结果,被告知该院侦查监督处仍然在处理,不同意告知侦查监督处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33) 2016年4月22日下午,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程海、黄汉中、李文足再次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该院侦查监督处接待介绍调查情况,该院控申处大门紧闭,无人上班,电话无人接听,后经查询该院总机,并查询到侦查监督处电话,但接听的人拒绝当面接待。

(34) 2016年5月6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李昱函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你们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王宇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35) 2016年6月6日上午,四名辩护律师(李和平律师辩护人蔡瑛、王宇辩护人文东海、刘四新辩护人王磊、勾洪国辩护人纪中久)也到达天津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新的委托和辩护手续,询问案件进度,同时反映该案侦查机关之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和纠正。约11时50分左右,四位律师走出检察院时,突然遭到大批警察、治安巡防员和便衣的围捕,没有任何理由和手续,先后被控制在警车里,之后均被强制带到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挂甲寺派出所进行口头传唤。卢廷阁律师(勾洪国辩护人)于当日下午抵达天津前往天津市挂甲寺派出所了解情况,深夜时分李昱函(王宇辩护人)、吕洲宾(包龙军辩护人)、梁小军(谢燕益辩护人)、程海(王全璋辩护人)、 黄汉中(包龙军辩护人)等多名律师亦从全国各地赶到天津,律师递上所函和当事人委托书出示律师证要求会见,但遭派出所拒绝,投诉亦没有被处理。多名律师轮流在派出所接待大厅通宵等待。直至2016年6月7日10时许,四位律师才陆续获得人身自由(蔡瑛、文东海律师被长沙市司法局的人员接走,王磊律师被郑州警方接回,纪中久律师被杭州国保带回)。后据律师透露,询问内容主要是要求律师承认和指控709家属扰乱公共秩序。

(36) 接(31)。2016年6月22日,辩护律师李昱函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对方回复称该案已于2016年3月23日转到和平区法院立案庭。后再到和平区法院查询,一位姚姓女庭长回复称,管收发案件的法官不在须稍后答复。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文东海、李昱函

(1) 2016年2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明确向辩护律师文东海表示,他已被解除委托,但拒绝出示王宇解除委托的书面文件,更不同意安排会见确认解除。文东海律师表示,只要法定的解除辩护手续未到位之前,他暂时不会退出辩护。

(2) 2016年3月1日,辩护律师李昱函见到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对方称,这次不要求家属关系证明了,王宇现在已经认罪,希望好好配合公安争取得到宽大处理,所以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解除家属聘请的律师,按要求选择了律师,并且已经签订了委托合同,因此你和文东海的辩护律师身份已不再被确认。李律师认为,李斌所说的王宇“认罪”,并“积极配合公安争取宽大处理”之说绝不可能,果真如此,王宇的罪名就不会从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三级跳,所以李律师提出要听到王宇亲口解除委托的决定,李斌说在侦查阶段绝对不允许见任何律师。李律师又提出要看王宇自己签的委托,李斌不给看。李律师斥责这种做法既违背刑诉法的规定也不符合二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决定》,李斌说《决定》只是指导意见,不是法律可以不执行;刑事诉讼法是对一般而言,王宇的案子特殊。最后李律师提出,其是家属委托的,故一定要由王宇家属来解除委托。李斌答应会让王宇家属来通知对李律师的委托。至今还未有王宇妈妈解除委托的消息。

(3) 2016年3月17日,辩护律师李昱函与王宇母亲通话,她至今没有收到任何人与其确认解除委托王宇辩护律师的信息。

(4) 2016年4月9日,辩护律师李昱函与王宇母亲通话,她表示还没有任何人与其确认解除委托王宇辩护律师的信息。

(5) 2016年4月22日上午,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赶赴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并在此遇到了同来要求会见的程海、黄汉中和李文足,李斌和一个叫张文学的警官接待,仍然不让会见,并且告知,王宇的母亲会解聘我们。但至今律师均未接到王宇母亲本人的电话或书面解聘文件。

(6) 2016年4月26日,李斌致电辩护律师李昱函称,王宇母亲已经说了解除委托。五一期间,李昱函律师致电王宇妈妈,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取保候审后的情况 未知

(1) 2016年8月1日,香港媒体东网首发《被捕女律师批外国炒作维权事件 图搞乱中国》一文及王宇的采访视频。王宇自述:“我已经取保候审好几天了。”但截至目前,外界仍无法确认王宇身在何处。

(2) 2016年8月5日,澎湃新闻刊文《锋锐所律师王宇:若境外机构强颁“人权奖”,是践踏侵犯人权》。文中提及:①8月5日,在庭审结束后,同涉锋锐律所案、已被取保候审的律师王宇再次接受了境内外媒体的采访,她重审此前的态度:如果美国律师协会等境外机构违背她的意愿,强行颁奖,是对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②谈到丈夫包龙军的近况,王宇说:“他已被取保候审,我们已相见,他身体状况很好,我之前留在这里也是为了等他,现在我们一家团聚了。”王宇还表示,自己要好好地陪伴家人,照顾孩子,等9月份开学后,一家人将回到内蒙古。

(3) 2016年8月6日,天津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丹、倪秀红称:如美国律师协会强行给王宇颁发所谓“人权奖”,是对王宇女士名誉权的侵害

23. 包龙军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内蒙古/北京

涉嫌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年8月28日律师得知涉嫌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取保候审

(1) 2015年7月9日03:00开始未能联络

(2) 2015年8月28日律师得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4) 2016年8月5日,澎湃新闻刊文《锋锐所律师王宇:若境外机构强颁“人权奖”,是践踏侵犯人权》。文中提及:谈到丈夫包龙军的近况,王宇说:“他已被取保候审,我们已相见,他身体状况很好,我之前留在这里也是为了等他,现在我们一家团聚了。”王宇还表示,自己要好好地陪伴家人,照顾孩子,等9月份开学后,一家人将回到内蒙古。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6月17日,辩护律师黄汉中赴天津二分检查询包龙军案是否移送检察院,耍求接收辩护委托手续未果。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询问河西分局赵旭“谁是包龙军的办案警察”,赵回复“我只知道有个专案组,具体谁是办案警察就不清楚了,我只是负责接待律师的。”

(2) 逮捕之前的法律文书显示办案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3) 但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4) 2016年4月22日,包龙军的辩护律师黄汉中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黄律师要求接待人员警察李斌告知其任职机构和职务,李斌出示了天津市河东公安分局警号为281269的警官证,声言警官证河东分局的记载已过时,但拒绝告知任职机关和职务。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1) 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1) 预审支队警官称已于2015年7月13日向包龙军家属寄送通知,包龙军父母对此予以否认。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8月28日,警方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由不准予律师会见。

(2) 2015年10月12日,黄汉中律师要求会见被拒。河西公安分局警务督察和信访接待互相推诿,拒绝接受投诉。信访接待负责人称:“这个案件的问题不是河西分局可以回复的问题”。

(3)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要求会见,被以“没有接到上面通知,因此不安排会见” 为由拒绝。

(4) 2015年11月3日辩护律师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邮寄过来的书面决定,不准予会见包龙军。

(5) 2016年1月4日,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马连顺、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吕洲宾、谢远东的辩护律师刘荣生、王宇的辩护律师李昱函,以及李和平、王全璋、李春富的家属,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辩护律师和家属分别向河西分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撤销案件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全部律师和公民。赵旭声称:不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也不知道案情。途中当地派出所警察称“接到报警,前来维持秩序”。辩护律师同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对四名当事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程序”一案进行监督。

(6) 2016年4月1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到达天津二看要求会见包龙军,之后由一位穿便衣的中年男子过来接待。他自称姓张,说“案件涉及安全,你不能会见包龙军,另外,我们已经帮包龙军委托律师了。”吕洲宾律师问及包龙军现在聘请律师的情况,他说“包龙军身体健康,聘请律师的信息我们不能告诉你”。

(7) 2016年4月22日,包龙军的辩护律师黄汉中、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程海、王宇的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以及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各自的当事人。负责接待的一位张姓警员着西便装出面登记了律师姓名,告知专案组负责接待的李斌在开会,要下午2点才能接待律师。下午2点,黄汉中律师与文东海、李昱函律师一同进入会见室,由警察李斌接待。黄律师向李斌递交包母赵风侠签署的日期填写为2016年3月25日的委托书,李斌称“我要核实一下”。约20分钟后,李斌回到会见室,说经电话联系包龙军亲属,其否认包母3月25日签署委托书,声言不能确认黄律师的委托关系真实性,不接受黄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和会见申请,并且拒绝听取解释。

(8) 2016年7月11日,9名辩护律师、4名家属到天津市第一/二看守所要求会见。9名律师包括:程海(王全璋的辩护人)、李昱函和文东海(王宇的辩护人)、卢廷阁(勾洪国的辩护人)、李柏光(胡石根、谢燕益的辩护人)、葛文秀(刘四新、翟岩民的辩护人)、黄汉中(包龙军的辩护人)、马连顺(李和平的辩护人)、覃臣寿(唐志顺的辩护人)。4名家属包括:王峭岭(李和平的妻子)、李文足(王全璋的妻子)、樊丽丽(勾洪国的妻子)、原珊珊(谢燕益的妻子)。现场天津警方并安排了约二十名特警到看守所监视众辩护人和家属,戒备森严。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接待人以“不是办案人、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介绍案件情况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吕洲宾请赵旭转交致包龙军的一封信,赵旭称会转交“专案组”。目前仍未收到回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羁押期限 379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与王宇相同。

(2) 2015年12月25日,包龙军父母对辩护律师李昱函透露:因儿子被抓、无人帮忙翻身,只得雇佣一名护工帮忙照顾身患脑出血后遗症、瘫痪的包龙军父亲,但经济拮据。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辩护律师2015年7月下旬向天津市检察院发出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法律监督。天津市检察院回复:申请法律监督事项不属于市级检察院管辖,建议律师向天津市检察分院或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 2015年9月4日,自称为天津市公安局的人员致电辩护律师,称收到天津市检察院转办的法律监督函,并向律师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律师发函时间,律师是否知道具体承办机关,律师如何知道归天津警方管辖,包龙军是否和案件有关,是否属于北京锋锐律所人员,警方是否和家属接触,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

(3) 2015年11月15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律师会见包龙军、不准予律师与包龙军通信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立即责令河西分局安排会见、保障通信。

(4) 2015年11月23日,辩护律师吕洲宾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天津市公安局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 2015年12月4日,辩护律师黄汉中、陈永福参加“709被抓捕律师辩护策略研讨会”。

(6)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黄汉中、陈永福、吕洲宾联署向最高当局提交控告书。

(7) 针对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辩护律师吕洲宾于2015年12月14日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寻求保障律师会见权。

(8) 2015年12月14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的身体状况,要求提供详细体检表;2、申请公开监视居住的地点、居住生活条件;3、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的伙食状况;4、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的衣物、着装情况;5、申请公开包龙军先生涉嫌犯罪案件里不涉及国家机密、他人隐私、商业机密的信息。

(9) 针对第(8)项的申请,辩护律师吕洲宾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回复: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我局对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公开。

(10) 2016年6月18日,辩护律师黄汉中与杨金柱(周世锋的辩护律师)一起到天津市检察院门前静坐抗议。

(11) 2016年7月9日,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和李昱函、勾洪国辩护律师卢廷阁、翟岩民辩护律师葛文秀、李和平辩护律师马连顺、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包龙军辩护律师黄汉中、胡石根辩护律师李柏光赶赴天津,在709大抓捕一周年之际研讨如何应对天津警方和检方肆意践踏和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事宜,后遭到天津市南京路派出所民警张超杰、胡谦等以查身份证为由非法干预,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件和法定的查验身份证的理由,致使双方僵持近四个小时,该研讨不得不被迫中断。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黄汉中、吕洲宾(现任);陈永福

(1) 2016年4月1日,辩护律师吕洲宾到达天津二看要求会见包龙军,之后由一位穿便衣的中年男子过来接待。他自称姓张,说“案件涉及安全,你不能会见包龙军,另外,我们内部已经帮包龙军委托律师了。”吕洲宾律师问及包龙军现在聘请律师的情况,他说“包龙军身体健康,聘请律师的信息我们不能告诉你”。

(2) 2016年4月22日,包龙军的辩护律师黄汉中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李斌说经电话联系包龙军亲属,其否认包母3月25日签署委托书,声言不能确认黄律师的委托关系真实性,同时透露包龙军已经另行委托辩护律师。对此,黄律师立即声明:本人所持委托书系包龙军母亲赵风侠女士亲笔签署,包家其他亲属无权否认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即便赵风侠女士本人如需解除委托关系,亦应书面通知律师方为有效。其次,包龙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是宪法规定保护的重要人权,是一切文明法治国家包括中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按本人真实意愿聘请律师是获得辨护权的重要内容,办案机关应当保证包龙军能按本人意愿聘请其认可的律师。再次,天津公安协助与本律师有业务竟争关系的其他律师与包龙军达成委托关系,已严重侵害本人执业权利。

取保候审后的情况 未知

(1) 2016年8月5日,澎湃新闻刊文《锋锐所律师王宇:若境外机构强颁“人权奖”,是践踏侵犯人权》。文中提及:谈到丈夫包龙军的近况,王宇说:“他已被取保候审,我们已相见,他身体状况很好,我之前留在这里也是为了等他,现在我们一家团聚了。”

24. 任全牛

身份 律师(赵威的辩护人)

执业地/住所地 河南/河南

指控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1) 2016年7月8日18点左右,任全牛从律师事务所下班去见国保。

(2) 2016年7月8日 18:47,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根据当事人赵威(网名“考拉”)的举报和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掌握的情况,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全牛编造并在互联网上散布当事人人身受辱的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给当事人赵威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涉嫌犯罪,已于7月8日被郑州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3) 2016年7月9日,根据家属收悉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显示,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2016年7月9日16时开始对任全牛进行刑事拘留。

(4) 2016年8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任全牛,男,36岁,河南内黄人,因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依法对任全牛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鉴于任全牛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态度较好,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随文发布的还有一封《悔过书》。

指控的犯罪事实 编造并在互联网上散布当事人人身受辱的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给当事人赵威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1) 2016年5月27日,赵威母亲所聘请的律师任全牛对外称:“709大抓捕事件最年轻的政治犯赵威女士传出在天津市看守所遭到人身侮辱!?多地网友及国内外媒体致电本律师询问事情真相!无奈,作为一开始就接受赵威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我对此表示遗憾,因为我自2015年7月至今从未被天津警方允许会见过赵威女士,更不可能知道此一传闻的真相!为了社会公众包括我在内的人能够获知此一事件的真实性,请大家根据赵威母亲曾提供的被指定作为赵威的律师董亚南等人询问,给公众一个真相!”

(2) 2016年6月3日,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在得知赵威羁押过程中可能遭遇侮辱后,来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通过正常律师会见来向赵威本人核实外界传言的真假,李斌回复称“你的代理资格已经无效了。”律师要求与办案人员见面却遭到拒绝。

(3) 2016年6月3日,因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控申举报中心周五下午不上班,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只能把要求检察院介入调查赵威传闻被人身侮辱一事的书面律师建议书邮寄送达。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办案机关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1) 2016年7月15日,在任全牛辩护律师被控制无法会见的情况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仉慧云律师在微博发布一封落款为“致歉人:任全牛,2016年7月15日”的《致歉声明》。内容为:我叫任全牛,男,36岁,系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受托为刑事案件嫌疑人赵威的辩护人,在此期间于2016年5约7日在微博上发布“赵威女士在天津看守所遭遇人身侮辱”,5月29日接受外媒采访称“赵威女士在被羁押期间遭遇性侵,且这种情况在国内看守所很普遍,而且导致有的女在押人员怀孕”这些言论均为虚假不实的,在此我作如下道歉:一、我的言论损害了赵威女士的名誉及人格,对赵威和她的家人造成了伤害,再次我对赵威及其家人真诚致歉。二、我的言论对国内的监管系统造成了侵害,再次对所有监管警员表示深刻道歉。三、我的言论对曾经在看守所被羁押过的女性造成了伤害,再次表示深刻道歉。

(2) 2016年8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一封落款为“任全牛,2016年8月1日”的《悔过书》。内容为:①我叫任全牛,男,36岁,河南省内黄县人,现在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②2015年7月我受赵威女士的丈夫游明磊委托,代理天津市公安局侦办的赵威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此后一年多,我以赵威代理律师的名头,多次在网络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2016年5月27日我在微博上发布了“求是•惊闻有消息说,‘709大抓捕律师事件’中最年轻的政治犯赵威女士在天津市看守所遭到人身侮辱的消息”,马上受到了境内外媒体的强烈关注。5月29日香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对我进行电话专访,在明知该信息虚假不实的情况下,妄称“女性在看守所被性侵的情况很多,这种事情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看守所狱警在外面炫耀玩弄了多少女性,也说出了赵威的名字,一些女的在押人员跟管教或者里面的人发生关系怀孕,有的甚至是死刑犯”。这些纯属信口雌黄、带有恶意攻击的言语,经境外媒体报道扩散后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③我与死磕律师在一起,他们的西方“普世价值”、“颜色革命”的思想和做法对我也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也逐渐接受了这种思想,成为他们中的一员,想通过炒作热点敏感问题的方式来实现西方国家式的民主、平等,换句话说就是利用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制造舆论影响。近几年网络发展很快,我们这些律师就利用这些来对热点问题进行炒作,扩大影响,扰乱网络秩序。④我的所作所为根本没有顾及当事人的感受,完全严重背离了作为一个律师所需要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涉嫌寻衅滋事罪。首先给赵威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辜负了他们对我的期望;其次恶意抹黑了党和政府、公安机关的形象;第三是社会公众带来了恐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此我愿真诚悔过、道歉。⑤我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我确实被一些死磕律师所蒙蔽,相信“颜色革命”等推行民主的手段,一味追求西方的所谓民主和平等,片面看待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其夸大炒作,想通过这种方式改变我国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实现我眼中所谓的“民主”。同时,由于我这样的思想,被境外媒体利用我的一些不实言论攻击我党和政府,误导广大民众,造成恶劣严重的社会影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通过散播虚假言论,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我已经认识到我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我愿真诚悔罪,今后一定在国家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6年7月11日,常伯阳律师和张俊杰律师顺利地会见了任全牛律师。任律师精神状态很好,意志也非常坚定,认为自己没有触碰法律底线,没有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他是根据获取的信息要求会见赵威核实,并要求检察院介入调查,他不过把工作的内容发到网络而已。他警方发布信息说他承认编造虚假信息是在误导公众,他说,他承认微博是他发的,但不认可故意编造这样的说法。

(2) 2016年7月12日,天津马卫律师要求会见任全牛,看守所以没有撤销前面律师委托为名不给会见。

(3) 2016年7月13日、14日,常伯阳律师、张俊杰律师要求会见,但均被以警察在提审的理由不予会见。并与看守所约定15日上午会见,但15日当天两律师被国保控制和约谈,无法完成会见。(15日晚上12点前网上出现了任全牛律师的道歉信。)

(4) 在任全牛辩护律师被控制无法会见的情况下,2016年7月15日,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仉慧云律师在微博发布一封落款为“致歉人:任全牛,2016年7月15日”的《致歉声明》。当天下午三点到晚上八点,国保带着任全牛所在的轨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去了看守所见任全牛。

(5) 2016年7月18日,陈以轩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

(6) 2016年7月19日,陈以轩、吴魁明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

(7) 2016年7月20日,吴魁明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

(8) 2016年7月22日,吴魁明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律师要他们拿出在提审的证明,也被拒绝。

(9) 2016年7月25日,马连顺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

(10) 2016年7月26日早上8点45分,马连顺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下午1点30分再次提出要求会见,对方仍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

(11) 2016年7月27日下午2点,马连顺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

(12) 2016年8月1日,吴魁明律师到达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结果依然是警察在提审,没有别的理由。律师要求办案窗口出具在提审的证据和律师在办案窗口递交了会见手续的凭证,被拒绝。

(13) 2016年8月2日,吴魁明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律师即到监管支队值班室投诉,和找看守所值班领导投诉,无果。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2016年7月21日,吴魁明律师到郑州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提交案件手续、要求了解案情,并告知无法会见任全牛的事情,和。但只得到办案单位是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的信息,其它没有。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28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6年7月10日,任全牛太太胡友玲及儿女被房主要求8月1日前必须搬离在河南郑州市中原路北前进路上小区的家。

(2) 2016年7月13日,任全牛律师的妻子被传唤。

(3) 2016年7月14日清晨,两警察在常伯阳律师的楼下问今天去哪里,并提出每天见一面。

(4) 2016年7月14日,郑州警方搜查了任全牛所在的郑州轨道律师事务所。

(5) 2016年7月14日,郑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约谈任全牛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6) 2016年7月14日,任全牛妻子胡友玲被约谈,后任妻哭喊追出来:你个混蛋。17时左右三个便衣传唤带走了任妻,目的是找任律师的电脑,传唤时扣押了胡女士的手机。

(7) 2016年7月14日晚10时,常伯阳律师、蓝无忧、谢静再次探望任律师家属,不料在其楼门洞入口处遇到杜局长等四名警察(含女警一名)把守,不久又来一警。杜等阻止上楼,声称要盘查,甚至“口头传唤”云云,并禁止给胡友玲手机(她自己的已被扣)。常律师打电话投诉督察。进入任律师家中后,看到胡女士和小儿子在家,一警察在客厅坐。刚说两句话,又来了两位警察,说是找胡女士了解情况,请其回避,问警察带手续没有,警察说没有。警察三班倒在胡女士家赖着不走,一直到2016年7月15日凌晨三四点,白天还来。为了大女儿不受干扰,胡女士无奈将其送到律所。胡女士没手机,跟外界联系全部断绝。

(8) 2016年7月15日早上6点40分左右,常伯阳下楼开车计划去郑州第三看守所会见任全牛,结果在小区口被七个便衣包围强行带走,失去人身自由,被控制在东郊的一家宾馆。当日23时恢复自由。逼迫其放弃代理任律师案件。

(9) 2016年7月14日深夜12点,张俊杰家被一堆警察敲门,正巧其未在家住,但7月15日上午又被电话威胁传唤。

(10) 2016年7月15日,任全牛太太出门接女儿放学,站岗的警察拦着不让去,她就冲出家门,当她走到前进路口的时候有一帮不明身份的人拦着她,硬把她扔到车上,这个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胡友玲的胳膊受伤了,当时她为了自保,不知道咬了谁一口,然后他们就开车说要把他送到了建设分局问话,当胡友玲问把她带到派出所的理由时,派出所的人说她咬人涉嫌故意伤害。做了笔录之后,同时她也针对发生那个情况也报了案,也已经立案。任全牛太太去幼儿园接儿子,有两个警察开车陪同。

(11) 2016年7月29日,常伯阳律师透露:郑州公安连续三天三次传唤周志超律师,己经违法,涉嫌变相非法拘禁。

官媒是否报道 是

(1) 2016年7月8日 18:47,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根据当事人赵威(网名“考拉”)的举报和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掌握的情况,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全牛编造并在互联网上散布当事人人身受辱的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给当事人赵威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涉嫌犯罪,已于7月8日被郑州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 2016年7月8日,公安部发表评论文章《律师造谣必须严惩》,文章称“公安机关对任全牛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合规。可以说任全牛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之后各省市公安官微开始大量转发。

(3) 2016年7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任全牛承认5月27日在新浪微博编造、发布了所谓“赵威女士在天津看守所遭遇人身侮辱”的虚假消息,并在网上广泛传播。

(4) 2016年7月16日,环球时报刊发评论文章《西方为什么热衷庇护犯案“死磕律师”?》,文章指出:西方一些国家的政府和媒体一直密集跟踪他们所称的所谓“709大抓捕”,他们将中国正常的司法行动描述成中国政府对律师及维权人士的“集体打压”。他们拼凑出有300多名律师及他们的助手遭到“约谈、恐吓、监禁”似是而非的统计,而实际上,真正受到法律追究的律师不到这个数字的1/10。

(5) 2016年7月16日,南华早报刊发评论文章《从“考拉”反省到任全牛致歉 大陆“维权律师”时代的终结?》,文章提出:这类律师虽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法律”对他们来说似乎并非是不容亵渎的信仰。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出现了谁给钱,就按照谁的指示去“维权”的情况,真相和法律尊严于他们来说,并不重要。“维权律师”是中国法治建设初期阶段的“畸形瘤”。(作者雷希颖同时为环球时报撰写评论,也是共青团中央青年网络智库专家。)

(6) 2016年7月18日,公安部发表评论文章《“考拉”反省任全牛道歉,揭下“维权律师”唯钱是举的遮羞布》,文章称:针对律师签名声援等现象,温州律师徐雪芬发文指出,“律师是法律的守护者,怎么可以公开对犯罪嫌疑人‘操刀’声援?这些‘刀客’,混淆了法律是非,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某种程度上说,公开声援犯罪,比犯罪本身危害更大,它与寻衅滋事无异。这种公然声援,割裂了律师与警察群体。因此,各级政府不能等闲视之。”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年7月19日,陈以轩、吴魁明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再次被在提审的理由拒绝。两律师即到所办公室和检察院驻所办要求监督和解决会见事宜。律师当检察官的面致电看守所所长,所长推给警务大队长,电话警务大队长,队长一直不接电话。而检驻办过问看守所,答复说正在提审,如果结束后就可以安排会见。律师到窗口,答复还是在提审,没有人通知安排会见的事,无法保证第二天能会见。

(2) 2016年7月20日,吴魁明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又被以在提审的理由拒绝。律师到郑州市监管支队投诉和反应,分别找到了支队值班领导和支队长谈话,但是都没有解决问题,只答复他们会依法办事,等待答复。

(3) 2016年7月27日,为阻止非法批捕,辩护律师吴魁明向可能的批捕机关郑州市检察院和中原区检察院提前邮寄送达了对任全牛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特别要求批捕机关在做出是否批捕决定前必须面见任全牛,调查清楚任全牛7.15书写道歉信的情况。

(4) 2016年8月2日,吴魁明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对方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律师即到监管支队值班室投诉,和找看守所值班领导投诉,无果。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马连顺(2016年7月25日接受家属委托);吴魁明、陈以轩(2016年7月18日接受家属委托);常伯阳、张俊杰(原任)

(1) 2016年7月11日,常伯阳律师和张俊杰律师会见任全牛后,公布了一份由任律师书写的《声明》:本人任全牛因言获罪,今后不论事件如何发展,本人绝不会辞退外面亲属聘请的辩护人,也绝不接受官方任何的指派律师。如果有一天从官方口中说我又自己在关押期间聘请了其他律师的说辞,那一定是虚假的,或者被迫的,它一定是非法无效的。声明人:任全牛,2016年7月11日。

(2) 2016年7月13日,张俊杰律师的律所主任来点,要求其退出,原因是又有他不方便透露身份的人指令要我退出任全牛律师案辩护。

取保候审后的情况 未知

(1) 2016年8月5日晚上,任全牛律师回到家,待了半个小时收拾衣物,便被警察陪同去旅游了。此行的地点和持续的时间均未告知任何人。任走时给其妻留下两个号码,称可联系报平安。

(2) 2016年8月7日,任全牛的太太对外发布消息:大家好,任全牛律师已平安出来!精神状态与身体状况良好!多谢大家这段时间的关注关心和帮助,谢谢大家!望各位爱心人士停止捐助,任全牛律师表示,期间我们收到的爱心捐赠将以合适的方式回报于社会,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目前任律师正在外度假,以便调整好心态回归到为大家法律服务之中去!

(3) 目前外界无法联系到任全牛。

25. 李姝云(女)

身份 律师,周世锋律师助理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涉嫌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逮捕之前的罪名未知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不明措施——逮捕——取保候审

(1) 2015年7月10日11:30被警方带走

(2)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3) 2016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9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2016年1月12日收到)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273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6年1月12日,李姝云家属和律师去天津送钱送衣服,被拒收。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陆智敏

(1) 2016年1月12日,辩护律师陆智敏到天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对方告知:李姝云在看守所里已经聘请了律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认可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故不同意会见。

(2) 2016年3月17日,据知情人透露,李姝云父亲和姐姐看过警方转递的李写的授权委托书,还有不要家属请律师的字条。

26. 张凯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1) 2015年8月25日深夜和其助手刘鹏、方县桂被带走

(2) 2015年8月27日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4日,张凯父亲到温州询问警方为何推后两天,回答是:确定涉嫌罪名需要一个过程。)

(3) 2016年2月25日,因监视居住6个月期限即将届满,辩护律师李贵生向温州市公安局提交《要求解除指定监视居住法律意见书》

(4) 2016年2月26日21时变更为刑事拘留

(5) 2016年3月23日晚,张凯律师被释放,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如下消息:“我已经平安回到内蒙老家,感谢这段时间各位朋友对我的关心,感谢各位朋友对我家人的关照及安慰,感谢温州民警对我这段时间的照顾。”张凯父亲对外表示,张凯的身体还好,人比较沉默。他现在需要休息,可能要半年时间。

办案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警方拒绝告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2015年9月3日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0月9日温州市公安局第三次出具《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仍然是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2) 2015年10月14日第四次提出会见申请 ,10月16日作出《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3) 2015年11月16日温州市公安局第五次作出《不准予会见决定书》,理由仍然是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辩护律师李贵生从2015年12月30号起每天打电话给温州警方,但一直无人接听。

(4) 2016年1月7日终于打通。对方告知:①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②口头提出会见(第四次),不同意;③仍然不告知案情,接到律师投诉后,检察院过问过,但公安局认为自己是依法办案,律师不服可以继续投诉;④张凯可以阅读报纸书籍。⑤张凯身体状况很好。

(5) 2016年1月26日,辩护律师李贵生邮寄第五次要求会见函,国保大队收悉后,第二天又打电话让投递员退回来。

(6) 2016年1月27日,辩护律师覃臣寿向温州市公安局邮寄《会见申请书》,要求会见张凯。

(7) 2016年2月25日,辩护律师李贵生邮寄第六次要求会见函,认为“张凯被指定监视居住近170天,不存在有碍侦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律师已发出4封致张凯的信,但律师未收到张凯任何回复,温州市公安局接待警员甚至不回答律师的信是否已经送达张凯。

(2) 2015年9月以来至被刑事拘留,张凯父母曾给张凯写去7次信及衣物等,都没有回复是否收到。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6年1月27日,辩护律师覃臣寿与张凯父母向温州市公安局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要求对张凯取保候审或予释放。

(2) 2016年2月1日警方回复: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羁押期限 211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张凯律师的多个银行账号在9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冻结。

(2) 2015年10月17日深夜至次日凌晨,温洲警方对张凯在北京的住家进行了详细的搜查,带走了多个U盘光盘及电脑等。临走时警察称通知张艳今日下午两点到北京朝阳区平房派出所作一份笔录。

(3) 2015年11月16日上午,7名公安人员到张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查账,其中4人来自温州公安局,3人来自北京市公安局。之后复印了很多涉及张凯的文件、资料,并对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兴权律师的助理小孟做了笔录。主任杨兴权在温州出差。

(4) 2015年11月17日上午12时许,温州中院杨兴权、陈建刚律师参加庭审,庭后自称温州警察的人(始终未出示证件,法警要求出示证件,亦未出示)开始抓捕杨兴权律师。因杨律师的当事人姚杰的亲友(姚杰的太太、妹妹与妹夫等人)阻拦公安,杨兴权才得以逃脱。但11月18日,姚杰的亲友(姚杰的太太、妹妹与妹夫及另外两人)共5人被拘留了。

(5) 2016年春节前,张凯父母抵达温州希望见到儿子。2016年2月7日,温州警方与张凯父母谈话,希望其配合警方,尽快离开温州。

(6) 2015年9月以来至被刑事拘留,张凯父母曾10余次到温洲公安局要求见张凯,均被回绝。

(7) 2016年2月29日,张凯父亲对外表示,曾被温州警方告知“耐心等待”。

官媒是否报道 是

(1) 2016年2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地方媒体(温州网、温州电视台)发布《温州“张凯案”真相》一文以及播放张凯“认罪”视频。指控张凯的主要犯罪事实为:①幕后策划组织10余起涉宗教非法聚集事件;②指示教会骨干成员网络发布照片、视频,在境外开设专门网站造势;③组织数批境外记者到温州采访;④组织4名温州信教群众准备前往杭州与某境外人员秘密会面,提交温州宗教维权事件相关材料;⑤把政府整改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说成是针对基督教的打压行动;⑥向信教群众散发《维权手册》,宣称可以通过申请游行、挖掘曝光领导干部“黑幕”等方式给政府施压;⑦先后8次召集当地基督教主要堂点的负责人,以“维权”为名义进行培训;⑧3次接受境外组织资助赴西方国家培训,系统学习炒作“教案”的方法;⑨提供材料给境外组织,供其每年根据其炮制所谓“十大教案”,并写入“中国人权报告”中,大肆诋毁中国形象。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0月15日两名辩护律师到温州市检察院控告温州市公安局拒绝向律师告知案情。

(2) 2015年10月29日收到温州市检察院的书面答复,称已于2015年10月26日口头通知温州市公安局予以纠正。

(3) 2015年11月4日,辩护律师再次到温州市公安局要求告知现在已经查明的张凯案件的主要事实,该局在已经收到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违法行为,拒绝告知张凯案件的任何案情。

(4) 2015年11月4日,辩护律师向温州市检察院提交《请对温州市公安局办理张凯等人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律师意见》、《请监督温州市公安局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张凯是否合法的律师意见》、《关于温州市公安局局长黄宝坤及相关警员涉嫌阻碍当事人、辩护人依法行使通信权利的控告状》。

(5) 2015年11月23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检察院提交《请督促温州市公安局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律师意见》,要求检察院依法督促温州市公安局立即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到张凯和刘鹏。

(6) 2015年11月24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监察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请对温州市公安局及局长黄宝坤进行监察的律师意见》,该意见称:温州市公安局在办理张凯、刘鹏等人案件时存在违法不告知案情、侵犯当事人及律师通信权、当事人在无法见到律师的情况下解除辩护律师、在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不许可会见的情形下一律不安全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等明确的违法行为、极度不正常的现象,已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辩护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其局长黄宝坤对此应当负有直接责任,故依法提请监察机构对温州市公安局及其局长黄宝坤在办理张凯、刘鹏等人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监察。

(7) 2015年11月24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督温州市公安局的律师意见》,要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温州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制止、督促责令其纠正。

(8) 2015年11月30日,辩护律师张磊接浙江省检察院电话,称其控告温州市公安局在办理张凯等人案件中存在违法不告知案情、剥夺通信权利、非正常解聘律师、滥权不许可会见、强迫失踪等违法行为的控告,经过调查确认张凯已经解除了对他的委托,故不再处理。张磊称“根据两高三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八条专门对此情形规定的会见权得安排其会见张凯以确定是否是其本人解除委托”,浙江省检察院称国家安全案件会见需要许可。再争则以对法律理解不同、以张磊已经不是辩护人予以搪塞。最后张磊要求其按规定书面回复,但对方称张磊已经不是辩护律师故口头答复。

(9) 2015年12月9日辩护律师张磊联署向最高当局提交控告书。

辩护律师 李贵生、张磊、覃臣寿

(1) 2015年11月13日,温州市公安局一位潘姓警员使用电话0577-89980392通知张磊律师:张凯本人解除了(张凯母亲委托的)张磊律师为他辩护的委托,并称张凯本人写有解除委托的书面文件。

(2) 2015年11月16日,辩护律师张磊收到温州市公安局邮寄的《暂时解聘张磊律师》的书面文件。该文件的标题为“暂时解聘张磊律师”,正文为“因个人考虑,暂时解聘张磊为我的辩护律师”,落款为“张凯 2015.11.12”,为复印件。

(3) 2015年11月23日,张凯律师父母收到张凯写给其父母的信,信的内容为“爸、妈:人生变故,无法避免,正确面对,乐观向前看,我相信我们所遇到的,无论是福是祸,都掌握在上帝手里,所以不必过分担心。这里正积极与警方沟通,希望会好起来。谢谢你们帮我委托律师,张磊是个品格很好的律师,也会为我的事尽力,感谢他在急难时出手相救。因正与警方沟通,暂时解聘。希望你们保重身体,乐观、正确地面对今天的事,总会好起来。”落款为“儿子 张凯 2015年11月12日”。

(4) 2015年11月23日,辩护律师张磊向温州市公安局提交《请安排会见张凯的律师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第1款之规定,要求会见张凯,并与其确认纸条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解除委托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做出此明显有悖常理举动是否系因受到酷刑逼迫、欺骗引诱等非法对待所致。

(5) 2015年11月23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检察院提交了《请监督温州市公安局是否不正常使当事人解聘律师的律师意见》,要求温州市检察院监督张凯、刘鹏等人不正常解聘、不用辩护律师的现象。

(6) 2016年1月28日,温州市公安局约谈张凯父母,称张凯又传出纸条说现在暂时不需要律师。

(7) 2016年2月1日,辩护律师覃臣寿收到温州市公安局邮寄的一份书面文件,文件内容为“覃臣寿律师,感谢你愿意做我律师,因正在配合调查,暂不聘请律师。如有需要,我再行考虑。”落款为“张凯 2016.1.27”。

(8) 2016年2月21日,辩护律师李贵生收到温州市公安局邮寄的一份书面文件,文件内容为“李贵生:因你不适合做我律师,故予以解聘。”落款为“张凯 2016.2.19”。

取保后的情况 (1) 2016年8月5日,张凯接受媒体采访评论周世锋案。张凯表示:①今年三月取保之后,就返回内蒙古老家与家人团聚,现在的生活主要看书养鱼、学英语,未来如果再代理案件,从代理方式上会做出转变。②我个人认为他们可能也走的太远,做的一些事情非常不当,个人认为,个人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应该和我们的时代背景和历史的处境相一致。③庭审做到了司法公开,从法律程序上,也是公正合法的。

27. 王秋实

身份 律师(王全璋律师的辩护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黑龙江/北京

指控的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体罪名未知)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1) 2016年1月9日中午开始失联

(2) 2016年1月10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2月1日,辩护律师燕文薪发布消息:王秋实律师已被取保候审,于二月一日凌晨被送回哈尔滨家中。目前在家以静养及陪侍双亲为主,暂时尚不便与外界过多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办案机关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2016年1月14日辩护律师燕文薪要求会见被拒)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23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燕文薪

28. 黄力群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指控的罪名 未知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1) 2015年7月10日 08:30开始未能联络

(2) 2016年1月7日获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未知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未知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未知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未知

可否与外界通信 未知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未知

羁押期限 181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未知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未知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未知

29. 隋牧青

身份 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广东/广东

指控的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1) 2015年7月10日23:40 被带走

(2) 2016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是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律师已递交会见申请,但至今无任何答复。)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1) 2015年9月17日,冉彤律师到广州公安局询问隋牧青的情况,公安局不接待他,请他到信访室。冉彤律师到广州公安局信访室递交律师函,要求依法告知律师该案主要案情,信访室收下了材料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羁押期限 184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11月17日自由亚洲报道称,公安多次安抚隋牧青的妻子孙女士,不要接受媒体采访,保持沉默、低调,“就说你放心,我们不会怎么样他,条件是你不要往外去扩张这件事情。他(隋牧青)在里面得不到任何资讯,就是每天正常的吃饭、正常喝水。甚至要吸烟也能够供应,但是唯独一点就是对他封锁消息”。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2月10日上午,辩护律师冉彤到广州市公安局交涉隋案无果,现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局局长、副局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是否参加了12.4宪法日纪念教育活动。

(2) 2015年12月10日下午,辩护律师冉彤到广州市检察院提起控告。

(3) 2015 年 12 月 22 日,辩护律师冉彤收到广州市公安局的信息公开回复: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冉彤、刘正清

30. 谢远东

身份 实习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锋锐)/北京

指控的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2015年7月1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5年8月14日得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1) 2015年7月10日被从家里带走,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6年1月19日获知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2015年8月4日收到)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 9月11日辩护律师到河西分局要求会见,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拒绝。

(2) 2015年12月2日,辩护律师张仁到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谢远东遭拒。

(3) 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张仁再次到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谢远东遭拒。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羁押期限 193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9月11日家属被不准予存送衣物。

(2) 2015年12月2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拒绝谢远东家属给谢远东存钱和衣物的要求。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9月11日律师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填写了《来访信息登记表》。

(2) 2015年12月9日,王全璋姐姐、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3) 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国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谢远东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李永恒、杜青波、张仁

——4名律师助理

31. 赵威(考拉)(女)

身份 李和平律师助理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

(1) 之前被控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14日得知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取保候审

(1) 2015年7月10日17:00被带走,

(2) 2015年7月28日得知被刑事拘留在河西区看守所

(3) 2015年9月17日得知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5) 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告知赵威母亲:律师董亚南可以为赵威办理取保候审。

(6) 2016年2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告知赵威母亲:家属要好好和律师董亚南沟通,理解她、依靠她,保证对赵威有好处,估计不到一个月就能出来。

(7) 2016年7月7日,天津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赵威,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5年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进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鉴于赵威对自己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态度较好,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阶段(2015.7-2016.8)

(1) 2016年6月7日,梁小军律师(谢燕益辩护人)和程海律师(王全璋辩护人)到天津第一、第二看守所询问王全璋和谢燕益案件情况。李斌告知:他们两人,包括其他人,都已经再次延长拘留期限两个月,从6月3日至8月3日。

(2) 2016年6月24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了解到,赵威案尚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1) 2015年7月2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到河西分局寻找赵威下落,赵旭第一次对外承认“709大抓捕”中的赵威羁押在河西区看守所,有上级成立了专案组指定河西分局管辖办理。

(2) 2015年9月17日律师问如何联系项目组案件承办人,赵副队长表示无法联系可以到河西分局询问,并指预审支队没有参与项目组办案只负责接待传达。

(3)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信访接待处要求面见案件承办人,一位警号290797的李姓警察说整个分局都不知道办案人是谁。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要求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4) 2015年11月19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要求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申请书》被邮寄退回,邮递员称“本人拒收”。

(5)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不确定是否还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去向不明

(1)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窗口询问查找“赵威”这一被关押人员的信息,要求会见,警察告知 “里面从来没有过这个人!”。

(2) 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3) 2016年6月24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律师显示: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工作人员向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询问核实后告知:“内部电脑上查了,被羁押人里没有叫赵威的人。”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可能遭受人身侮辱,不排除被性侵

(1) 2016年5月31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对外发出消息称,有朋友通过各种渠道听到的看守所里的狱警在外面炫耀,在看守所里面玩弄了多少女囚犯,他也说出了赵威的名字。

(2) 2016年6月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在得知赵威羁押过程中可能遭遇侮辱后,来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通过正常律师会见来向赵威本人核实外界传言的真假,李斌回复称“你的代理资格已经无效了。”律师要求与办案人员见面,遭拒。

(3) 2016年6月3日,因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控申举报中心周五下午不上班,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只能把要求检察院介入调查赵威传闻被人身侮辱一事的书面律师建议书邮寄送达。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7月2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要求会见赵威,对方回复称目前不允许律师会见,原因是发现“新罪”,涉及“三类”案件,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2) 2015年8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将辩护律师要求办案机关批准会见赵威的《申请书》原封不动邮寄退回。)2015年11月1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律师会见申请书》。

(3) 2015年11月19日,辩护律师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律师会见申请书》被邮寄退回,邮递员称“本人拒收”。)2015年11月26日,辩护律师严华丰再次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4) 2016年1月4日,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进行交涉,并递交《律师会见嫌疑人申请书》、《辩护人依法要求释放赵威的申请书》和《辩护人依法要求侦查机关履行告知案情义务通知书》。对方仍然回复,自己不能问案情也不能问专案组人员构成,只是听领导安排负责接待来人接收转交材料,其他一慨不知。

(5) 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6) 2016年4月28日下午两点,赵威(考拉)辩护律师任全牛和刘四新的辩护律师王磊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要求会见刘四新、赵威,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先向上汇报。律师反映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侵犯律师辩护权以及李斌说谎渎职问题,传话的张警官来回进去汇报四次,最终天津市公安局无人出来接待律师。对于天津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任全牛和王磊两位律师在接待室静坐抗议,17点下班武警过来让律师出去,律师依法拒绝,坚持静坐抗议,17点下班武警二次过来让律师出去,律师依法拒绝,坚持静坐抗议至入夜21点,想到第二天到天津市公安局控告而离开。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办案机关拒绝)

(1) 2015年9月17日辩护律师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预审支队提交书面手续、会见申请及法律意见。

(2) 2015年10月20日赵威母亲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当她问道赵威到底犯了何罪时,赵旭回复称:“你没看央视新闻吗?7月12、13号,还有河南法院门前的聚集事件。”

(3) 2016年1月5日,辩护律师严华丰到河西看守所要求见赵旭,值班电话联系说开会。后来一王姓警官接待,依然是一问三不知。

(4) 2016年2月22日,赵威母亲与官方委派的律师董亚南在其办公室见面。董亚南律师透露,本案有组织、有预谋、有行动、有推手,收买了人访民举牌闹事,足以说明。还有地点,有拍照、录像作证。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6年1月28日,赵威母亲给赵威写了一封信。第二天收到赵威的回信(警察李斌转交,但拒绝赵威母亲拍照)。回信内容主要为:亲爱的爸爸、妈妈:你们好!我今天中午看到你们写给我的信,得知爸妈身体哈哈哦,我略感心安……①颠覆罪,我认罪,充当帮凶;②我身体很好啊,这里的警察都对我很好,我有保健医生每天都给我检查身体;③里面的人开我玩笑说我是“公主”;④我已经炼狱。因为有信仰,耶稣赐福,我已心安;⑤最后祝福大家一切都好,也祝福兄嫂安好。赵威(没有日期、时间)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11月29日,赵威丈夫游明磊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关于变更赵威强制措施的申请》。游明磊提出,鉴于赵威目前完全处于失踪状态,出于无奈,只能申请贵局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2) 2015年12月3日,赵威丈夫游明磊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作出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经审查,我局认为暂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不予变更。

羁押期限 363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10月20日赵威生日,其母亲在天津河西区看守所要求给她送衣服和见面均被拒绝。

(2) 2016年2月22日元宵节,赵威父母,王全璋律师的夫人、孩子和姐姐,李和平律师的妻子和女儿,以及戈平的夫人,在看守所接待大厅陪亲人过节,并在看守所高墙外面喊了亲人的名字。

(3) 2016年3月7日上午10:40左右,有着便装的二男一女共三个国保,找到赵威母亲家里,告知赵威的母亲,不要和社会上的律师联系,也不要参与签名声援活动,说这样会对赵威不利,并让赵威的母亲以后有事多与他们联系,他们会提供帮助之类的。国保在赵威的母亲家里待了一个多小时后离开。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6年1月5日,辩护律师严华丰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称要请示领导,没办法自己接待。

(2)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到天津市检察院交涉,被告知:所有检查监督事项须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接洽。

(3) 2016年4月5日,辩护律师严华丰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承办赵威案件的办案人侦查活动违法的材料收悉,已将该材料转往我院侦查监督处审查处理。”

(4) 2016年4月29日,刘四新的辩护律师王磊、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到天津市公安局举报中心控告天津市公安局阻挠律师会见、侵犯律师辩护权以及办案人李斌渎职等违法行为,递交书面控告材料。

(5) 2016年5月9日,辩护律师严华丰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答复函》:你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办理赵威案件期间侦查活动违法,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任全牛、严华丰

(1) 2016年1月28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天津市公安局李斌告知:赵威已解除对二位律师的委托,并聘请了两名新律师。后二位律师根据五部委《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8条当面要求李斌出具赵威的书面解除文书,对方不出具,也不允许会见核实。

(2) 2016年1月29日,赵威母亲于官方委派的律师董亚南(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主任)、仉慧云在天津市看守所会见室见面。①律师称不会退出,因其与赵威签有委托协议。②董出示了一份打印的委托书,时间是1月13号,有赵威签名,案件代理费9000元。③另,董还出示了一份说明,仅有两行字,是手写的,内容是要求董、仉二人做代理人,不要父母找的代理律师(意),有签名。④董还告知,其于2016年1月13日与赵威见面,发现赵威很瘦,赵威说很想妈妈。

(3) 2016年2月22日,赵威母亲与官方委派的律师董亚南在其办公室见面。赵威母亲提出查看委托书,董出示了两份委托书及一份说明,但和第一次见到的有所不同。第一次见到的说明的内容为“我不要我父母找的律师”,但这次是“转告家属不要律师”(并且还按了手印)。后董强迫赵威母亲删除手机里拍下的委托书照片。

(4) 赵威母亲回忆称,董亚南的确是与普通律师不同,她出入看守所就像出入自己家门一样。2016年2月6号,赵威母亲请董亚南律师帮赵威买两套衣服,董勉强答应,后董拿着衣服直接交到办案人手上,不用通大厅服务窗口,出进不用存手机。她手上有办案人员的电话,可以随时和办案人员通话。

(5) 2016年6月3日,辩护律师任全牛、严华丰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与警察李斌交涉辩护人的资格问题。两名辩护律师要求李斌出具赵威书写的解除证明,或安排其会见核实,但遭到李斌拒绝,李斌称“解除的书面材料已经让赵威母亲看了,且赵威母亲已经见过另行委托的律师。”后,严律师出示赵威自己签名的委托书,李斌回复说,要与赵威核实是否认识严律师、签字是否真实。

取保后的情况 (1) 2016年7月7日,名为“考拉就是考拉”的微博发布消息:午后的阳光真好,自由呼吸的感觉真好,我就是你们想念的考拉。我很安好,谢谢你们的牵挂。一年的时光好长也好短,有万般感受和感悟。此刻我只想致谢我的亲人,致谢像亲人一样给予我无数帮助和真情的办案民警。岁月静好。我只想享受平静,享受陪老爸老妈的幸福时光。许多感受,我愿意慢慢与大家分享。

(2) 2016年7月7日,名为“考拉就是考拉”的微博发布消息:《致朋友们的一封信》。该信得到公安部的官方微博转发。信中提到:直到数月之后,我在帮李和平办理一些项目时才明白,原来这些项目的资金包括我的工资都是某境外机构资助的。这家机构名义上是做“反酷刑”的研究,实际上是通过资助项目来搜集、整理一些国内敏感案事件的资料并进行炒作,借此抨击中国的司法体制和社会制度、鼓动改变现行体制、实现中国和平转型。他们组织的所谓的“研讨会”无非是给“维权律师”和敏感人士提供认识和交流平台,使这些人成为他们在中国进行渗透和平演变的帮手和棋子。

(3) 2016年7月8日,名为“考拉就是考拉”的微博发布消息:《感谢信》。信中提到:今天看到郑州公安的微博才知道是任全牛律师造谣诋毁她。之后文章标题从《感谢信》变成了《震惊与愤怒》。

(4) 2016年7月9日,名为“考拉就是考拉”的微博发布消息:《亲爱的老妈,生日快乐!》。信中提到:1.因我所涉的案情原因,一时不能见家人、不得与外界联系。我自己聘请了律师,但我的确不知道家人给我请的律师是任全牛。2. 在得知情况后,于当日就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我的控告信。在信中,“我强烈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惩造谣者、传谣者,追究其法律责任,恢复我的声誉,维护社会正义,我保留向造谣者追索名誉和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3. 任全牛律师,为了引起社会关注,不惜用这样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卑劣下作的手段和方式,诋毁我的声誉。他不仅自己发帖散播,还公然接受境外媒体采访,难道这是在维护我的切身利益吗?

(5) 2016年7月13日,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仉慧云律师在微博发布消息:受赵威女士的委托,7月13日,我们作为其代理人,赴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任全牛因在网上发布不实之词,对赵威女士名誉造成巨大伤害及影响的事实行为,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全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已经受理。

(6) 根据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仉慧云律师7月13日公布的《举报信》,落款:控告人“赵威”,日期“2016年7月7日深夜”,致信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内容为:释放后,我充满欢喜迎接人生新起点,但从父母等亲属口中得知有人用十分恶毒的语言,在网上捏造事实,散步虚假消息,说我在看守所人身受辱,遭到性侵害,给我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巨大影响,也给我的家庭造成严重伤害。我不知道这些人出于什么目的在网上造谣、传谣,但我要说的是, 我才24岁,今后还有很长的人生路要走,但现在这种谣言,在网上、社会上疯传,我今后还怎么做人?如何生活?我的父母、家人如何面对亲戚朋友?在此,我郑重声明,在羁押期间,办案单位严格依法保障我的各项权利,我的生活起居很规律,没有受到任何人欺负。我以上所说完全属实,我愿对此负责, 我强烈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惩造谣者、传谣者,追究其法律责任,恢复我的声誉,维护社会正义,我保留向造谣者追索名誉和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

(7) 2016年7月15日,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仉慧云律师在微博发布消息:受赵威委托,代理人发表声明如下:任全牛已通过司法途径向赵威表示歉意;同时认为自己编造“赵威在看守所受到人身侮辱”之言词给公安干警的声誉造成损害。赵威初步接受任全牛的道歉,认为任全牛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致歉,以消除恶劣影响;否则,赵威女士将继续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赵威女士对郑州公安机关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敬意。

(8) 取保后,赵威仅接受过《南华早报》一间传媒的访问,声称自己已回到河南老家与双亲同住,又称自己「现在明白我走错了路,为自己曾做过的事忏悔,我现在是个全新的人」。南早报道中称,未能证实赵威的所在地,或在接受电话访问时有否被监控。

(9) 2016年7月26日,黄思敏律师会见李婷玉后透露,办案人员曾向李婷玉通报赵威微博内容,表明当局继续挖掘利用所谓赵威微博内容的使用价值。

32. 高月(女)

身份 李和平律师助理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涉嫌罪名 帮助毁灭证据罪

(1) 2015年7月2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5年8月12日得知罪名增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 批准逮捕的罪名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取保候审

(1) 2015年7月20日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3) 2016年4月29日传出获准取保候审,并指已返回家中。

办案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

(逮捕通知书由天津市公安局作出)

羁押/监视地点 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1) 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1月8日羁押地点变更为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8月4日,辩护律师王飞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书面会见申请,但河西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2) 2015年11月20日,辩护律师王飞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关于再次要求会见高月、了解案件情况、保障通信权的函》。2015年12月10日,辩护律师李国蓓再次提交手续申请会见高月。

(3) 2015年12月11日河西分局书面答复辩护律师李国蓓,不批准会见高月。

(4) 2016年1月14日,辩护律师王飞向天津市第一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对方称1月18日答复。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1) 2015年11月20日,辩护律师王飞再次向河西分局提交一封给高月的信。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1) 2015年11月20日,辩护律师王飞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关于变更高月强制措施的申请》。王律师提出,鉴于目前高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状态实际上为一种秘密羁押,所以特申请把高月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公开羁押,即逮捕,实为无奈之举。

羁押期限 284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1) 2016年3月16日,苏楠接到高月妈妈电话,她说: 天津看守所李斌打电话说,高月的两名律师王飞和李国蓓把事情告到联合国了。所以,政府给高月找的律师很生气,就不再给高月办取保候审了。如果高妈妈辞退王飞和李国蓓,政府请的律师就继续给高月办取保候审。李斌还说,如果照他说的做,办成取保候审的成功率为90%。还说,其他人按他的要求做,已经办好取保候审了。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8月27日,辩护律师已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侵犯辩护人知情权、通信权,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问题向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河西分局、河西检察院控申科、天津市河西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信访处、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提出控告,未获答复。

(2) 2015年8月27日,辩护律师向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提出控告后,被口头告知“公安的行为不违法,因为案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禁止通信”。

(3) 2015年9月22日,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控告检察处作出《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辩护律师王飞提出的有关河西分局阻碍辩护人刑事诉讼权利的控告予以受理。

(4) 2015年11月19日上午,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控告检查处作出《答复函》,称控告理由不成立。辩护律师询问不成立的具体理由,赵主任说:“我们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认为涉密的案件可以不介绍案情、不准通信。”辩护律师再问:“你们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依据是什么?”赵主任不置可否。

(5) 2015年11月19日下午,辩护律师再次赶到天津市检察院,出示河西区检察院的答复函后,再次要求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河西分局违法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事项。天津市检察院回复称此案是公安部督办案件,由专案组负责办理。

(6) 2015年11月19日,辩护律师王飞和李国蓓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再次就该局严重侵犯律师辩护权的问题要求约见局长赵年伏,信访接待人员李姓警察(警号:290797)称局长不会就此事见律师,并称关于此案,河西分局的统一答复是:无可奉告。律师问这是其个人意见还是局长意见,其称是代表局长答复的。

(7) 2015年11月30日,高月母亲从老家辽宁到天津河西分局预审支队找赵旭队长了解案件情况、要求会见、存寄衣物,对方以“赵旭队长今天不上班”为由拒绝。

(8) 2015年12月初开始至今,辩护律师王飞每日致电天津市检察院查询控告事项的处理情况,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9) 2015年12月11日,天津市检察院回电约辩护律师王飞下周三或周四见面。

(10) 2015年12月15日,辩护律师王飞到天津市检察院面谈之前的控告事项,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杜主任找河西区检察院控申科的李科长告知辩护律师:不要在网上发微博,等候我们的答复。

(11) 2015年12月30日,辩护律师王飞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控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办理高月刑事案件中长达5个月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通信权、案件知情权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天津河西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在处理控告事项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因最高检和公安部均在开会,未能提交控告。

(12) 2015年12月31日,为天津市警方在办理高月案件中长达数月违法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剥夺律师通信权、案件知情权等),而天津市检方监督不力的问题,辩护律师王飞到最高检控告,并提交书面控告书。争取许久后,对方终于同意会向天津市检察院了解情况过问一下。

(13) 2016年2月22日,就天津市公安局不认可两位辩护人资格一事,辩护律师李国蓓和王飞到到天津市检二分检提出了控告。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

辩护律师 王飞、李国蓓

(1) 2016年1月18日,辩护律师王飞再次赶到看守所交涉会见事宜,天津市公安局李斌口头答复:高月在宣告逮捕时间左右自愿聘请了律师,我们不认可你的辩护人身份,所以不同意会见;家属问高月自己聘请的律师是谁,答曰“不能告诉”;律师要求与高月自己聘请的律师见面,答曰“只能家属单独见”。辩护律师当场提出两项要求:1,高月解聘需要签署书面文件,口头告知律师有怀疑并不予认可;2,即使解聘,律师也有权会见并跟高月当面核实。

(2) 2016年2月22日,辩护律师李国蓓和王飞到天津一看要求会见高月,李斌答复:无法确定辩护人身份;并未出示任何记录高月要求解聘的文书;并声称要求高月家属来天津当面明确是否承认后介入的天津律师;如果不认可,再去找高月核实。

33. 刘鹏

身份 张凯律师助理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1) 2015年8月25日和张凯律师深夜被带走

(2) 2015年12月11日获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10月22日,辩护律师收到温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

(2) 2015年10月28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公安局再次提交会见申请,至今未予答复。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108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1月24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监察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请对温州市公安局及局长黄宝坤进行监察的律师意见》,该意见称:温州市公安局在办理张凯、刘鹏等人案件时存在违法不告知案情、侵犯当事人及律师通信权、当事人在无法见到律师的情况下解除辩护律师、在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不许可会见的情形下一律不安全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等明确的违法行为、极度不正常的现象,已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辩护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其局长黄宝坤对此应当负有直接责任,故依法提请监察机构对温州市公安局及其局长黄宝坤在办理张凯、刘鹏等人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监察。

(2) 2015年11月24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督温州市公安局的律师意见》,要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温州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制止、督促责令其纠正。

(3) 2015年11月23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检察院提交《请督促温州市公安局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律师意见》,要求检察院依法督促温州市公安局立即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到张凯和刘鹏。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李柏光、刘培福

(1) 2015年11月13日,温州市公安局一位潘姓警员使用电话0577-89980392通知李柏光和刘培福律师:刘鹏本人解除了李柏光和刘培福律师为他辩护的委托,并称刘鹏本人写有解除委托的书面文件,随后将会把该文件寄给李、刘二位律师和刘鹏母亲。

(2) 2015年11月23日,辩护律师李柏光收到刘鹏律师写给母亲及律师事务所的信,信的内容为“致母亲和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我是刘鹏,目前在温州这边一切都好,根据我的判断,请律师为时尚早,案件尚处侦查阶段,由于案情的缘故,请了律师也不能来会见,等侦查阶段之后再说,故不同意聘请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李柏光、刘培福二位律师担任我的辩护人。”落款为“刘鹏 2015年11月9日”。

(3) 2015年11月23日,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公安局提交《请安排会见刘鹏的律师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第1款之规定,要求会见刘鹏,并与其确认纸条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解除委托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做出此明显有悖常理举动是否系因受到酷刑逼迫、欺骗引诱等非法对待所致。(4)2015年11月23日,张凯的辩护律师张磊、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向温州市检察院提交了《请监督温州市公安局是否不正常使当事人解聘律师的律师意见》,要求温州市检察院监督张凯、刘鹏等人不正常解聘、不用辩护律师的现象。

34. 方县桂

身份 张凯律师助理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3) 2015年8月25日和张凯律师深夜被带走

(4) 2015年12月11日获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2015年9月初、9月末提交的会见申请均遭拒绝

(2) 2015年10月27日,辩护律师律师第三次提交会见申请,目前未有答复。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108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项黎

——1名律所人员

35. 王芳(女)

身份 北京锋锐所会计

执业地/住所地 北京/北京

指控的罪名 未知

刑事强制措施 不明措施——取保候审

(1) 2015年7月10日08:30开始失踪

(2) 2016年1月7日获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未知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未知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未知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未知

可否与外界通信 未知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未知

羁押期限 181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未知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未知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未知

——5名教会人士

36. 张崇助

身份 牧师

执业地/住所地 浙江/浙江

涉嫌罪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

(1) 2015年9月8日晚从上海返回温州的途中失踪

(2) 2015年9月25日家属收到当局的通知书,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2月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4) 2016年3月9日被批准逮捕

(5) 201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 浙江省温州巿瓯海区公安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温州市看守所

(1) 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羁押地点未知

(2) 2016年2月5日羁押地点变更为温州市看守所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1) 2016年3月9日,张崇助妻子收到逮捕通知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244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 /

37. 黄益梓

身份 牧师

执业地/住所地 浙江/浙江

指控的罪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1) 2015年9月11日被警方带走。

(2) 2015年9月24日被温州巿瓯海区公安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浙江省温州巿瓯海区公安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警方拒绝告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148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2015年10月8日家属尝试到瓯海区公安分局送明信片及衣服均被拒收。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李静林

38. 张制

身份 牧师

执业地/住所地 浙江/浙江

指控的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1) 2015年9月7日被温州警方带走,被处行政拘留5天后再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取保日期不明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浙江省温州巿瓯海区公安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不明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

39. 程从平

身份 牧师

执业地/住所地 浙江/浙江

指控的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1) 8月26日被警方带走

(2) 取保日期不明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浙江省温州巿瓯海区公安分局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是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

羁押期限 不明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否

权利救济及效果 /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

40. 严晓洁

身份 牧师

执业地/住所地 浙江/浙江

指控的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事强制措施 不明措施——取保候审

(1) 因在今年7月初给教会的弟兄姐妹发短信请大家为教会十字架守望祷告,8月2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带走并处以行政拘留8日,9月3日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由蒲州派出所承办。之后失联。

(2) 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未知

(1) 严晓洁失联后,辩护人多次致电温州市公安局国保队、龙湾分局、蒲州派出所等办案单位,但几位警官言语隐晦、相互推诿,无人承认自己是本案承办机关。后辩护人又致电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公安办案部门也从未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严晓洁,本案在检察机关全无记录。

羁押/监视地点 未知

(2) 9月3日至9月25日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否

(1) 辩护人曾于9月7日在温州市看守所会见严晓洁,但当9月23日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时,会见仅进行了10分钟,看守所便以“承办单位不允许”为由强行带走当事人,无故中止律师会见.

(2) 9月25日辩护人再次提出会见请求,但看守所称严晓洁已被释放。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

可否与外界通信 否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辩护人于9月14日向蒲州派出所书面申请取保候审,但未收到任何回复。)

羁押期限 164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

官媒是否报道 是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1月6日,辩护人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严晓洁案的紧急报告》,要求敦促温州市公安局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 2015年11月25日,辩护律师张培鸿向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提交《关于温州市公安局严重侵害律师辩护权的报告》。张律师提出:温州市公安局对正常执业过程中的律师随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又无视、搪塞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正当要求,随意解释和肆意扩大三类案件的范围,任性改变强制措施限制辩护人会见,严重侵害了辩护人的辩护权,特将上述情况向全国律协报告,请求予以关注并协调。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张培鸿、徐炜瑾

【1名撤销案件】:

——1名律师

41. 陈泰和

身份 教授、兼职律师

执业地/住所地 广西/广西

指控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职务侵占罪(被强迫拍摄认罪视频)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撤销案件

(1) 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先被羁押于桂林三看,8月22日由刑拘转为家中监视居住,民警要求陈一个月不能跟外界联系

(2) 2015年11月1日,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传唤陈泰和于2015年11月3日谈话。

(3) 2015年11月6日,桂林公安约谈约谈陈泰和。

(4) 2016年3月初撤销指控。

刑事诉讼阶段 侦查

办案机关 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

羁押/监视地点 家(之前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与死刑犯同室关押)

是否受到不人道待遇/酷刑 未知

家属是否收到通知书 否 (之前刑事拘留的时候有收到)

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目前可以(覃永沛律师7月16日会见后即不被允许)

律师可否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 否

可否与外界通信 目前可以(2015年9月13日之后可以与外界联系)

是否准予变更强制措施 否

羁押期限 62日

家属/其他相关人士遭遇 (1) 陈及其太太名下所有银行账号、股票账户均被冻结;

(2) 遭两次抄家;

(3) 陈太太曾被警方传唤,遭恐吓要被关押

官媒是否报道 /

权利救济及效果 (1) 2015年11月6日,桂林公安约谈约谈陈泰和。陈泰和要求他们把账户解冻,让他去美国照顾快生育的太太,并要求公安到其工作的学校澄清,给他发放全部工资。公安回复称“决定权在公安部”。

(2) 陈泰和的工作单位广西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仅按照其基本工资的70%发放,拒不安排陈泰和给学生讲课。

(3) 陈泰和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有关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遭到拒绝。

辩护律师(家属委托) 葛永喜、陈以轩

 

来源:参与  作者: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