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辽宁查人大贿选触动全国

發佈時間 : 2016-9-13 23:12:54

木然 辽宁师范大学教授

人民代表大会不改革,贿选案还会不断发生,人大代表也就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这还真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

2016年9月5日财新网以《中央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八省份通报》说:包括安徽、甘肃、内蒙古、云南、湖南、湖北、陕西、西藏;通报称「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的拉票贿选案」。此案令人震惊,令人震怒。

在中国,贿选案已经发生多起,比较著名的有:2000年12月山西运城贿选案、2006年1月云南梁河贿选案、2011年10月19日四川南充贿选事件、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衡阳贿选事件、2013年1月湖南邵阳贿选案。

这还是被发现被曝光的,还有那些没有被曝光的呢?

贿选案这么多,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那些号称是人民的代表,为什么只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名誉和地位,他们把人民放在哪?他们心中还有人民吗?

第一,选举机制是指定机制而非竞争选举机制。从原则上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为了体现党的领导,人大代表都是由党的有关部门指定的,然后再走形式通过选举。但无论如何,党的相关部门指定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也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一步。按着政治逻辑,谁指定向谁负责,党的相关部门代表指定就必须向党负责,而党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党的机构里的人负责的。人大代表既然由党的相关部门具体人指定,一些人大代表必然会向指定人行贿,否则难以当上人大代表。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在形式上是选举的,但在实质上是非选举的,是指定的,那么人大代表在实质上和逻辑上就缺少了向人民负责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也就不可能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人大代表的活动也就不可能在阳光下运行,其腐败就不可避免。人大代表只有竞争选举,让人民进行投票,才能从逐步解决人大代表的贿选问题。贿选本身就包括竞争,只是这种竞争是不正当性竞争,把不正当竞争公正化和民主化,把不正当竞争正当化,贿选的机率就会变小。

第二,权力集中机制使得左手难以监督右手。在西方,议行是分立的,是三权分立的组成部分。这些基本的权力还受行政和司法的制约,受第四种权力即第四种权力的制约,人们还可以通过政治自由权利对议会和议员实行社会制约。媒体的监督权因为没有独立,基本上发挥不了作用。人们的政治权利没有在具体的民法中体现,也就难以落实。尤其是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体制使得人大代表大部分既有立法权又有行政权和党权,一身兼二任,自己监督自己不靠权力而靠道德自律。人大代表的监督变成自我监督,监督也就必然走形变调。只有把人大代表的归人大代表,把行政的归行政,把政党的归政党,让人大代表专职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大代表贿选问题。

第三,人大代表人数过多导致效率低下。无论是地方人大代表还是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过多,不利于人大代表发挥应有的职能。地方人大代表在无效运转,变成了官员退休之后的半个养老院,不但浪费纳税人的钱,且无所事事。省级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过多,开会的时间短,政治成本高,政治收益低,不利于解决实质问题。人们看到,每当地方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人大代表处于集体失声状态,不但低效,而且无能。解决效率低下无能的办法之一,就是消减人大代表人数,改革人大机构,迫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表,真正对人民负责。人大代表名额少了,贿选的机率也会随之降低。

第四,财政权不在人大,导致人大依附于行政,受制于行政。在西方,议员权力具有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财政大权掌握在议会手里,行政也得看议会及议员的眼色行事。财政权在议会手里,也是对行政的最强有力的制约。财力决定实力,没有财力就没有实力。中国人大代表不走西方的道路,人大代表的立法权不能充分行使,财政权受制于政府,因为人大代表的饭碗在行政部门手里,监督权也形同虚设。人大代表的贿选,其目的并不在于人大代表本身,因为人大代表并没有财政大权。贿选的目的,是让财政权以人大方式顺利通过,哪怕乱花钱也能通过。人大代表审议并通过,对于握有行政大权的人大代表来说无疑是幸事。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不改革,贿选案还会不断发生,人大代表也就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这还真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

来源: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