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权力过大,整个社会为之买单——孙小妮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發佈時間 : 2016-9-14 23:06:27

(参与2016年9月14日讯)

按照法院传票的要求,2016年9月9日,那个大人物死亡40年的日子,孙小妮起诉乳山市政府和乳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上午8点半在乳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乳山法院的开庭在乳山公安局的阻挠下没有开成,造成了乳山法院在程序上的违法,孙小妮只好要求乳山市检察院纠正乳山法院的违法行为(《纠正违法通知申请书》附后),要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乳山法院就此次庭审流产向检察院和原告方作出解释,就此次庭审流产做出深刻检讨,就如何组织下次庭审做出妥善安排。

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王绍春几个月内就将孙小妮一家陷害的家破人亡,但孙小妮申诉冤情、要求公正的合理合法维权行为,几年来没有见到任何效果,反而在公权力的暗箱操作下情势日益升级,使得丈夫李洪升因“寻衅滋事罪”在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中国古语说:一人羁于囚,十人奔于途,百人忧于心。可不警乎?2010年6月李洪升被寻衅滋事后被陷害为故意伤害他人,当时的乳山商业街派出所长、现在的乳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王绍春,以不受约束的、暗箱操作的公权力,不但害的孙小妮一家家破人亡,还拖累了整个乳山公安局为之背书,害得乳山市人民法院为之“洗地”,害得孙小妮亲属为之诚惶诚恐,备受煎熬,家里的水电都被断掉。

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法治的意义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

今天,孙小妮以政府方面再三要求的“走正常途径,依法维权”,提起了法律诉讼,却遭遇了政府方面的公然违法,不出庭、不开庭!原因何在?公安权力过大,导致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为之买单!

撰稿人:济南于新永

2016年9月14日中秋前夜

关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申请书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在2016年9月8日中午,申请人接到一匿名电话,告知申请人由于法院发出的传票迟迟没有传达到第三人李洪升处,9月9日申请人诉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很可能延期审理。这里,申请人需要阐明两点:1)匿名人并没有代表乳山法院向申请人正式发出通知的权力;2)即使是匿名人说的是实情,当时电话中也没有明确告知肯定不开庭了。

因此9月9日上午8点半,申请人依然根据乳山市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准时来到乳山市法院第6审判庭参加庭审。然而第6审判庭大门紧锁,申请人一直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或沟通何以如此的原因。无奈申请人给传票中的预留电话拨打过去,接电话的负责此次庭审的法官***非常明显的进行推托搪塞敷衍,简短交流之后她扣断了电话。

无奈申请人找到法院行政大楼,行政审判庭长***先生态度诚恳的接待了申请人,向申请人解释了此次没有开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送达至身在狱中的第三人李洪升,导致李洪升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准备资料出庭。

由此申请人断定,是乳山市公安局违法不及时向第三人转达法院传票造成了此次庭审流产,申请人会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市公安局的侵权责任。但乳山法院在整个庭审过程安排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能坚决的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及时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导致申请人劳师远征,空耗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乳山法院不按时开庭是违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1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392条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乳山法院此次进行的虽然是行政案件,但申请人认为从法理上能够适用上述《诉讼规则》,即市检察院有权力、有责任监督、发现和纠正市法院的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违法行为。

因此,申请人特申请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乳山市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乳山法院就此次庭审流产向检察院和原告方作出解释,就此次庭审流产做出深刻检讨,就如何组织下次庭审做出妥善安排。如果乳山法院未对此通知书进行回应,则应向有关方面发出《检察建议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请你机关就本申请书予以书面回复。

此致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孙小妮;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371021197205312023;工作单位:无;通信地址:乳山市锁厂巷18号楼一单元3楼西;联系电话:13034564498,13524119268.

2016年9月12日

来源:参与  作者:于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