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6年9月20日讯)
荒谬至极:非辩护律师和检察官能见谢阳,辩护律师却不能见?
律师会见当事人,乃案件的基本程序,律师的基本职责,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可是,在被捕律师谢阳案件中,辩护律师们会见谢阳之艰辛、期间之蹊跷,实乃刷新中国法制进程的一大亮点。
(一)辩护律师们不能见谢阳
在谢阳处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2015年7月11日-2016年1月8日),辩护律师们数十次向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出会见申请,要求安排与谢阳会见;在谢阳处于看守所关押期间(2016年1月9日-2016年8月8日),辩护律师们向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他们获得的都是不准予会见,理由是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在谢阳案件移送检察院的当天(2016年8月8日),辩护律师们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门口守候多日,希望律师会见的申请能实现,但最终以“检察官每天在提审谢阳”为由残酷拒绝。
在谢阳案件第二次移送检察院时(2016年9月18日),辩护律师们再次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谢阳,袁进警官拿出“会见要48小时安排”来搪塞。48小时后的9月19日,辩护律师们打电话询问,果不其然被告知李治明检察官从上午至今都在提审谢阳律师,无法安排律师会见。9月20日,同样的提审理由拒绝安排会见,可是看守所的“长沙市检察院专用提审室”均紧锁无人。
(二)非辩护律师却见到了谢阳
可是,最近看守所却安排了谢阳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贺姓律师与谢阳见面。除了律所业务上的沟通,他们还沟通了什么?难道贺律师与谢阳见面,就不会“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看守所难道不怕贺律师掌握谢阳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酷刑的进一步信息?一直被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谢阳案子,难道不怕此次会见向外泄露国家秘密?
(三)哪方在违法?
孟建柱先生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的“依法保障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居然有人在谢阳案件上明目张胆地违背中央的意思,制造出各种借口来阻碍谢阳的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落实。
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李治明检察官如此“辛勤”地一而再地、以貌似合法的行为,来肆意侵犯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不但公然在对抗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做出的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规定,更是极为罕见地在抹黑检察机关形象、玷污检察官职业素养的无赖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的今天,难道李治明检察官的如此不堪行为真的能大行其道吗?他的底气从何而来?
依法治国的今天,怪兽挡道,百姓该何去何从?
谢阳辩护律师蔺其磊
谢阳妻子陈桂秋
2016年9月20日
我们在办手续处提交会见手续,(前面一个律师已经进去会见了),该办事人员看到谢阳名字后与旁边的一个商谈,该袁静(音)警官随时说:上面显示会见要48小时安排,你们留下联系方式,我们会通知你们。又上楼找到看守所指导员刘科,谈了看守所不要为违法的办案机关背书,以及上次我邮寄的要求看守所国家赔偿一事的情况,离开后我们赶往长沙市检察院。
9月19日14时许,法律规定的48小时最后的工作时间已经到了,还没接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的通知,我们打电话询问,果不其然被告知检察官李治明从上午至今都在提审谢阳律师,无法安排律师会见。
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李治明如此”辛勤”地一而再的以貌似合法的行为,来肆意侵犯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不但是公然对抗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做出的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定的违法行为,更是极为罕见的摸黑检察机关形象玷污检察官职业素养的无赖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的今天,难道李治明的如此不堪行为真的能大行其道吗,他的底气从何而来?
至此,在第一次移送检察院退补后再次移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谢阳律师的两个辩护人非但不能会见到谢阳律师,就连卷宗都无法复制,长沙市检察院开创了“李治明式工作法”肆意违法且明目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先河,但他们如此这样做法起码让辩护人得出一个结论:虽然加上指定监视居住一共关押了谢阳律师一年多之久,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谢阳律师有罪。
来源:参与 作者:蔺其磊律师、陈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