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 国公民给王健“寻衅滋事案”主审法官的一封信

發佈時間 : 2016-11-19 20:11:08

(参与2016年11月19日讯)

刘法官,您好!

知悉南京公民王健寻衅滋事一案曾确定于2016年6月3日9时50分在南京江宁法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由您担任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之后又因法律之名数度拖延,这期间据说检方还增加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最终是否会以此罪名公诉不得而知,案件至今未审,王健也一直在看守所中等待着。现在,我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给写这封信向您陈述一下我个人对这一案件及相关问题的看法。

王健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他的状况一直为很多人牵肠挂肚,因为他是一个富有同情心,一个对正义、公民权利保有质朴热情的人。他积极参与普通公民的维权活动,为正义呐喊,为很多人所敬重。2015年2月5日王健因围观苏州范木根抗强拆案开庭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之后的4月14日第二次围观范木根案开庭,被行政拘留10日,后又在2015年6月3日被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羁押于江宁看守所至今,即将由您开庭审理。

我认为王健显然是无罪的,从事实、法律和良知上看,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公开的信息可以查知,您作为一个刑事法官已经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截至目前您至少已经办理过16起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这些案件中没有一件无罪判决。通过阅读您的这些判决可以发现,所有这些判决中的行为都涉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1-3项,即:(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王健的围观行为显然不属于这三类行为中的任何一类。那么,王健的行为是否可适用同条第4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呢?

《刑法》293条规定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是非常抽象的概念,这往往会导致对犯罪构成过于宽泛的解释,把很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解释成犯罪,甚至使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沦为口袋罪,实际上它也成为口袋罪。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应当联系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具体行为类型确定这一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他认为第4项所涉及的法益“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范围与程度是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基本参照。

在王健一案中,王健并没有进入到法院中,他只是在法院之外围观,连法院的大门都没有进入,更不用说具体的审判庭了。他的围观行为并没有导致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止或无法进行,没有引起法院秩序的混乱,更不用说严重混乱了。因此,王健的围观并非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起哄闹事的行为,既然没有起哄闹事的行为,就更谈不上构成寻衅滋事罪了。为此,王健应当立即被无罪释放。

通过查询您主审的“寻衅滋事罪案件”来看,王健一案的类型可能是您第一次遇到的,他没有任何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没有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他只是基于公民朴素的正义感和个人良知到法院附近表达了对范木根一案的关切,而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把王健这样一个热心公平正义的公民拘留、逮捕、不合理的长期羁押、提起公诉本身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罪恶,视坚守个人良知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人为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对其加以打击和迫害,有悖于法律,有悖于道义。基于对当下中国司法现状的了解,您对王健的审判极有可能成为这一罪恶的延伸,成为司法系统迫害善良公民的重要一环。作为一个公民,我希望您能坚守良知和法治,不要陷害无辜之人,不要成为罪恶的帮凶,恣意公权的刀把子,不要背离中立的审判者的角色而成为实际上的控告者。

如果一定要说王健有罪,那么,他罪在有良知,有正义感,罪在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认真对待同胞的所遭受的不公与苦难。

基于对您公开信息的了解,让我对王健一案的审理感到深深忧虑。您曾经以有悖于法治形式要求的审判方式到被告人的家中开庭,看似便利了被告人,实则与法官中立的角色、法律的权威、法治的形式要求相背离,同时,也可以看出您深谙中国语境中的司法政治学,懂得如何表现自己在政治上的先进,主动制造符合上级政治呼吁的新闻,这或许体现了一个年轻法官的“政治成熟”。您在忙于此的时候,是否已忽略了法官应有的尊严和职业操守,您是一个法官,并不是一个行政官员或政治宣传员。因此,我非常担忧王健在“寻衅滋事”一案中能否获得您公正的审判。

我不知道您是否收到了检察院、政法委、“国保”亦或法院内部相关单位或人员的“招呼”;我不知道您选择6月3日这个日子开庭是否是了配合相关部门便于“控制”申请旁听的公民们,以避免他们在第二天能够“自由活动”;我不知道您是否会判王健缓刑或管制,以在其被长期羁押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他的自由;我不知道您是否会拿王健的自由作为纳给上司和组织的投名状;我不知道您在审理此案的时候,是否会许可关心王健一案的人们进入法庭参加旁听;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王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一年多又增加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我也不知道究竟是何种真实原因导致案件数度迟延至未审;我不知道的很有很多……。或许您会说,“这一切都与你无关”。但我并不这么认为,作为一个人,看到不公不义正在上演,都有权利和义务发出自己的声音,为正义呐喊,即使这呐喊只有自己能听到。

在王健“寻衅滋事”一案中,作为基础的事实是荒唐的,而运行其中法律已经远离其本意,沦为公权力打击异己的工具,失去了法律内在的道德性。为了捍卫正义,为不使恣意的公权力肆意打击和迫害民权勇士、良善公民王健,作为普通公民的我深感愤慨与无奈,为此向行使审判权力的您发出良知上的呼吁,虽然这一期望或许是渺茫的。在法律没有尊严,在法律沦为当权者肆意玩弄的统治工具时侯,法律人的坚守尤为重要,在坚守法律尊严这一点上,人们对法律人提出了高于一般人的要求,因为在应然层面,法律人以法为志业,是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坚守法律的的尊严是法律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业伦理,也因此希望您能坚守良知,恪守法治精神,不要践踏法律,助纣为虐,迫害忠良义士。

诚然,就王健一案,不论您做出何种判决,合法与否,正义与否,眼下作为无权者的我们都无法改变,但是和很多关心此案的人一样,我们还有记忆,我们会记住正义的判决,也会记住以法律之名对善良公民的司法迫害这种无所顾忌的罪恶,公权力可以禁锢人们的自由,却永远无法抹掉人们的记忆。记忆也终将会显示出它的力量。但是我仍然建议您在判决之前重温《五分钟法哲学》,回望在人类历史中留下重要印记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以审视当下之所为。

对于您而言,做出对王健的判决只需要很短暂的时间,但是自从您做出判决的那刻起,您的决定就被定格在历史之中,烙印在人们的记忆之中,它也会伴随您的一生。选择权虽然在您的手中,行使它或许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您终将要做出选择,你可以成为捍卫良心与法治的英雄,也可以成为人们所鄙夷的司法刽子手;选择前者,可能会受到领导或组织的另眼相看甚至打压,但也会被人们所尊敬,亦可告慰自己的志业、良心和家人;选择后者,您或许会得到上司的青睐、褒扬甚或升迁,但是王健的自由就变成了您向恣意公权的所纳的投名状,您将会接受道德、灵魂甚至未来法律上的拷问,我不知道您的父母、妻子和子女是否真的会悦纳您为他们的这种付出。

我写这封信并不是请求您的怜悯,王健并不需要怜悯,真正需要怜悯的是那些凭借公权力肆意欺压、迫害王健的人,他们置法律和良心于不顾,与罪恶结盟,对权力上司俯首帖耳,甚至逢迎献媚,至为可怜,着实可悲;我给您写这封信是出于一种对于同胞的友爱,希望您能收到。

下面这两段文字我特别喜欢的《理想国》中的对话,摘来与您共享。

“当一个人开始明白自己快要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他就会去想一些过去不愿意想的事。从前听到那些关于地下世界以及人在阳间受惩罚的故事,他会笑着把他们当作无稽之谈,而到了这种时候,他的灵魂就会生出疑心,认为这些故事有可能是真的。这也许是因为年老体弱,也许是因为比以前看的更清楚。不管怎么说,他满腹狐疑、猜测、惊恐,开始扪心自问有没有在什么地方害过人。他如果发现自己这辈子造过不少孽,那么他会像小孩一样经常做噩梦,一次次从梦中惊醒,甚至连白天也会疑神疑鬼,担心冤家对头报复。但一个问心无愧的人就不一样了,他会怀着甜蜜的希望安稳度过晚年,就好像一位好保姆在照料他。”

“诗人品达说过,按正义和虔诚生活的人,‘有希望做他甜蜜的伴侣,会使他的心灵快乐,会照料他的晚年,这种陪伴着人的希望统治者凡人多变的心灵’。”

祝安!

一个中 国 公 民

2016年5月

2016年10月修改

来源:参与  作者:北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