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山东辱母杀人案刷屏网络。
绝大多数网民都认为护母杀人的于欢无罪;警察严重渎职;判于欢无期的山东法官强奸了法律。
于欢杀的不是人而是禽兽!认为于欢应该”冷静理智”者是乌龟转世!判决于欢无期的法官禽兽不如!于欢才是一条真正的男子汉!
这些都没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是:辱母歹徒”罪不至死”;杀死歹徒的于欢难道没罪吗?
这个涉及到弯弯绕的法律条文,还是举例说明合适些。
当少女被流氓强暴时,少女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猛砸正在施暴的流氓头上,把流氓打死了,少女有罪吗?一次强奸可是”罪不至死”啊?
少女当然没罪!
反驳:可歹徒并没有对于欢母亲实施强暴啊?只是掏出生殖器威胁凌辱她。
一个贞烈少女在野外被一群男人拦住,一个男人威胁要强暴她,还没脱裤子掏生殖器。少女情急之下顺手操起路边一根木棍猛击在那个男人头上,把男人打死了;又一气打伤了另三个男人,你说这个少女有罪吗?威胁要强暴她的那个男人也”罪不至死”啊。
再说,当众掏出生殖器往女人脸上蹭与”强奸”有什么两样?当成年男人在非自愿女人面前掏出生殖器时,就视为强奸猥亵行为,都应该被自己亲友反抗被陌生人见义勇为。难道非要等到男人正式实施强暴时才能反抗吗?
反驳:于欢保护母亲可以理解,难道非要拿刀拼命吗?一个弱不禁风的少女面对力量占压倒优势的膀大腰圆强奸犯,要想反抗就只能采用重伤或至死的突然袭击方式,否则不但不能阻止强奸,自己还非死即伤并被强奸。
于欢面对11个黑社会歹徒,如果不顺手操起一个水果刀拼命,请问他还有什么有效的反抗方式?和11个歹徒拳击?摔跤?玩空手道?有用吗?
再说于欢拿的是水果刀,没想到要杀死对方,只不过当时水果刀是他唯一能拿到的最好自卫工具而已。
反驳:于欢应该”理智冷静”……
歹徒凌辱了母亲大半天,警察来了4分钟又走人,歹徒拿出生殖器往母亲脸上蹭,自己要离开又被歹徒拦住,此时还要求于欢”理智冷静”?说这话的还他妈是人吗?你自己爱好做乌龟是你的自由,难道也要强求所有中国爷们都做乌龟吗?
反驳:于欢杀人时歹徒已经把生殖器收回裤裆了。
歹徒收回生殖器是因为警察来了,可警察在现场呆4分钟又走了,于欢自然认定警察离开后歹徒必然继续耍流氓且变本加励,只要玩命才能救母。
这就好比一个少女被11个歹徒挟持威胁要强奸。少女报了警,可警察来看了下就掉头走人丢下她不管,少女自然会认定强奸难逃,要想自卫只能拼命。
…………
欧美文明国家,未经主人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主人掏枪警告无效后打死无罪。
擅自进入他人住宅者也”罪不至死”,可主人开枪打死他也”没罪”。
人家可是文明国家,中国”上流社会”都一窝蜂往那里移民的。
所以:”罪不至死”不等于杀人者”有罪”!
这其实是一条”一加一等于二”的简单逻辑,到了中国才弯弯绕起来。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