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發佈時間 : 2017-4-7 22:49:33

山东“辱母案”判决刷爆了网络论坛和微信朋友圈,引发巨大的民意反弹,可以说是全民愤怒。而过去也有许多法院判决与民意完全相反的案子,比如南京的“彭宇案”和“聂树斌案”,判决后民愤沸腾,影响极坏而且深远。

为什么在美国、英国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我们极少听到有错案和引起巨大争议的判案,就因为他们那里有“临时公民裁判团”制度!

“临时公民裁判团”的制度设计是情与法的一种平衡,也是公民民主参与案件审理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既是民意对法官们可能存在的殉私枉法的一种制衡和即时修正机制,更是民意大于法的一种体现——换言之,当一种“法”违反情理、违反常识或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尊重民意!“临时公民裁判团”制度就恰好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难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又符合民意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民意得到体现。既避免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及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从中我们也可看出,这个制度设计也是民主在司法审判中的一种具体体现。民意体现了,怎么还会产生民意反弹呢?

“临时公民裁判团”的成员被称作“临时公民裁判员”,“临时公民裁判员”的挑选各国或地区都有一套科学严谨的遴选办法。

以香港为例,根据法律规定,21至65岁的香港居民都有做临时公民裁判员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失明、失聪或其他因残疾不能胜任的除外,这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除外,这是因为太有专业知识的人最容易用专业知识而不是用常识来思考和判断,而判案需要的是常识和常理。另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确定出庭的临时公民裁判员时要只找那些不了解案情的人,为的是避免他们被之前接受的信息所误导,这样才能在听完控辩双方的辩论和出示的证据后完全依照自己直接了解的事实做出最正确的独立判断)。

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两年编制一份“临时公民裁判员”名单,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星期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从“临时公民裁判员”名单内抽出若干数目的“临时公民裁判员”。

也正是因为大家都知道这种科学严谨的遴选方法,所以大众一般都不会怀疑它的公正性!

什么情况下才会用到“临时公民裁判团”?

简单来说,刑事案在判定被告是否要起诉(即是否有罪)的时候可请“临时公民裁判团”来裁定;民事案在判定是否可赔偿的时候可请“临时公民裁判团”来裁定。谁来请?不是法官也不是法院,而是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

比如山东这个“辱母案” ,引起巨大民意反弹的原因就在那个杀人者于欢“是否有罪”上,如果让“临时公民裁判团”而不是检察官和法官来判定,很可能会在正式起诉前就判他无罪了,也就没有后边法院浪费司法资源的审理判决过程和民意反弹了;如果“临时公民裁判团”判定他有罪,因为它代表的是民意,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民意的反弹了。

如果“临时公民裁判团”裁定被告有罪,那接下来就要交由法官来进行量刑,用他们的法律专业来做出合理的量刑判决;如果“临时公民裁判团”裁定被告无罪,那法庭必须当庭释放!

换言之,“临时公民裁判团”是靠他们的常识来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是靠他们的专业来做出合理的量刑判决。

可见,只有把常识和专业结合起来,才能做出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判决,也才能被多数人接受。

“临时公民裁判团”会不会出错?裁定错了怎么办?

因为“临时公民裁判团”在刑事裁定时一般是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才能判被告有罪(美国有的州是10:2以上才能判其有罪),所以一般不会出错,除非出现错误的证据指引或违背了法官所给的法律指引,或“临时公民裁判团”罕见地一致给出了明显不符合常识常理的裁决。但这种情况是极少见的。一旦出现这种状况,法律上也是有补救措施的——美国法律上称为“迳为判决”(JNOV),即,如果是民事案,法官可能会推翻或修正“临时公民裁判团”的裁定,允许法官裁量替代与法不合之判决;而对于刑事案件,仅被告能申请“迳为判决”。否则,按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规定,“临时公民裁判团”认定之事实,非依普通法之原则,不得为任何美国法院重新检视。

可惜的是,我们大陆根本就没有这种选择。这就注定了我们大陆的冤假错案和“奇葩”案层出不穷,并形成了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为什么当事人会选择上访?因为他们不信任法官又没有“临时公民裁判团”可选择,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庭上找不到公平和公正!

但“上访”又同样不能找到公平和公正!长此以往,太多的访民对法律失去信任不得不转向诉诸暴力,导致整个社会都充满着一股可怕的戾气。宪法和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最后底线,当法律的底线失守之后,暴力就成了最后的“正义”。

反之,有了“临时公民裁判团”制度,每场司法审判就像一场按规则进行的辩论赛:法官就是个“主持人”,检察官或双方的律师就是参赛的“辩手”,“临时公民裁判员”就是在现场投票做出裁决的“评委”。“主持人”不能代替“评委”做出裁决。因为任何角色的缺席和错位都不会是一场公正的审判!

当然,前提是要有完善的“游戏规则”。具体到司法审判,就是要有完善的司法制度、独立的司法审判和自由的舆论监督,三者缺一不可!

唯有如此,我们每个人才可能有公平公正的诉讼机会,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而不是诉诸暴力自行了断。

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也才会有真正的“依法治国”。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冤民和访民问题!更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不是挖空心思,投入重金去维稳!真正的稳定只能来源于百姓的内心!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来源: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