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忠致电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揭发检举特大司法集体腐败案件

發佈時間 : 2017-5-9 09:00:20

陈世忠致电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揭发检举特大司法集体腐败案件
陈世忠告世界华人书——呼吁支持本人检举特大司法集体腐败案件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委员会王岐山书记,你好:
我陈世忠从万里之外的瑞典写这封信给你,并非偶然,是经过长久的思考和犹豫的。
这是一件60年前发生在中国大陆的一件极其普通和极其普遍的历史悲剧。案情又极其简单。可是由于中共司法制度的严重缺陷,导致了这场悲剧的旷日持久,直到今天屈死者冤莫能申,殃及妻儿。而检举人却被逼得妻离女散,离乡背井,流亡他乡。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你王岐山近年来大反贪腐的果断举措给中共得分不少,也点燃了对此案伸张正义的微弱希望。我给中纪委写信检举这一荒唐事件,证明我依旧对中纪委的反腐斗争抱有“幻想”,期待着真理和正义毕竟得以哪怕是部分地获得胜利。是不是年过八旬的我依然过于天真,依然寄希望于中共内部的个别清官呢?且让我再一次以身试法,大不了再碰一次钉子碰一次壁,从而让广大的屁民进一步看到上访没有出路,没有前途,这不也是为反对中共的制度性腐败做贡献吗?
事情要从60年前说起。事情起源于1957年的大鸣大放和随后到来的所谓引蛇出洞的阳谋——反右斗争。本来,毛主席宣布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号召人民群众帮助中共整风。而对于右派分子,把敌我矛盾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原则上一个不杀,一个不抓。可是,事实上,我在监狱里度过的十余个春秋,遇到的因反右而入狱的却大有人在,而且一般均判重刑。本案的主人公李植荣就是其中之一。
李植荣当时是北京市郊区顺义县的小学体育教员。响应中共号召,向党提意见,帮助中共整风。可是毛主席“忽尔又翻脸”,说是对于这些人“言者无罪”是不适用的。于是立即逮捕,判刑十年。
一个无罪的人,一个不知道因响应号召提出改进意见怎么就变成了反革命的人,当然内心不服。于是上诉。请读者扪心自问,要是你摊到这样的事,能不能有其它选择?
高一级法院接到了李植荣的上诉请求,认为李植荣不认罪,而按照中共的标准,认罪与否对于量刑轻重至关重要。对于李植荣的上诉,只能认为是不认罪的具体表现,对于这种人必须从严从重加以严惩。结果是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看你还敢上诉吗?请注意这个“细节”:判刑十年和因上诉而改判十五年,对于李植荣决不仅仅是五年之差,而是变成了生死攸关的不归路!
不是说,右派分子一个不抓吗?这又得从头说起。李植荣是何许人也?他于1930年生于顺义县的贫农家庭,爸妈生了他们五男一女,李植荣排行第四。1947年,国共内战,国民党大抓壮丁,从拥有五个年轻劳力的李家抓走两个,老三和老四。当时老百姓流传着一种观念:“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于是兄弟俩就想法开小差。被抓了回来,据说是逃了两次,被抓回来受到惩罚,并被警告说,下次再跑,立即正法。身在矮檐下的李植荣无可奈何,只好死了这条心,好好地当兵呗。总算熬上了一个排长的低级军官位置。尽管后来傅作义将军率领几十万官兵接受改编,加入解放军的队伍,可是这笔历史老账却没有被忘却。一有风吹草动,例如反右运动,就得新账老账一起算!原来李植荣不仅仅是右派问题,还是历史反革命啊!这样的人岂有不镇压,不严惩之理?至于当初承诺的“历史问题既往不咎”对于李植荣也变得不适用了。
在无产阶级专政的铁腕下,有李植荣说理的机会吗?上诉的后果是加刑五年!真是没有后悔药可以吃啊!很快,李植荣等犯人被押解到东北兴凯湖农场劳改。分别前,新婚才六天的妻子依依不舍,只有鼓励丈夫好好劳动,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家团聚。因此李植荣一贯积极劳动,表现良好,甚至被指定为犯人小组长。由于他的好表现,当家属胡凤兰千里迢迢来到东北探监时,农场领导破例批准李植荣白天劳动,晚上和妻子团聚。胡凤兰回到顺义后,告诉李植荣,生下了一个男孩,起名小早,取义盼望爸爸早日回来的意思。(顺便说说,后来文革期间揪斗走资派,允许犯人李植荣和妻子团聚也成了劳改农场领导的一条罪状!)
光阴荏苒,日子还得一天天地熬。文革开始了, “只许老老实实,不准乱说乱动”,“文化大革命跟你们没有关系”等等是我们听到最多的训话和警告。我们只有努力干活,争取完成每日劳动定额的份儿。接着,中苏边境发生冲突,珍宝岛事件,中共九大的召开。形势越来越紧张,犯人们总是提心吊胆,不知何时谁又要倒霉。
言归正传,悲剧发生在1969年4月14日。那一天我们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七分场三中队的130名犯人,在青年队长李春歧,郑海山的带领下,走到距离监舍大约10公里的地方执行劳改任务——打草。任务是每人每天300斤。由犯人大队长刘德元负责插四面红旗,象征性地表示警戒线。每人打草交到警戒区中间。由寇洪茂和池访杰负责过称验收,堆成小山一般的大草垛。一天两次公布任务完成结果,完不成任务者要受罚。周围有三名军人持枪警戒。
“劳动现场以四面红旗作标志,形成一个边长约400–500米的近乎正方形的假想警戒线。每人一天打草定额为300斤。李一上午就打了415斤。午后,约14时许,由于李只顾猫腰打草,误出警戒线约3米多。这时,战士马洪才过来喝住李植荣质问:“你出警戒线知道吗?”李马上回答说:“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这时班长王忠全赶来,问怎么回事,马指着李说,他打草出警戒线了。王训斥李植荣一番后问:“你犯的什么罪?”“反革命”。“杀过人没有?”“杀过”。很正常的一问一答却惹怒了这位王班长,这时王命令李植荣再往前走,并告诉马洪才:“开枪打死他!”一声枪响,李植荣应声倒下。随后王又叫马洪才对空鸣了一枪。

正在劳动的犯人被召集到一起,管教队长李春岐按照王的说法,当即宣布“犯人李植荣非法越出警戒线,企图逃跑,经我解放军战士鸣枪警告不听,被当场击毙”。

北京郊区的一个农家妇女、死者李植荣的妻子,日日夜夜盼望丈夫的归来,她给还没有见过父亲的儿子起名“小早”,大概是盼望父亲早日释放归来吧。可是,她们盼到的却是劳改队寄来的遗物和“此人已死亡”的通知书。妻子哭得昏死过去,儿子尚处混沌年华,他们怎么会想到自己的亲人死得那样无辜!死者的哥哥急忙写信给政府,“我弟弟到底为什么死的?难道他不知妻子、儿子含辛茹苦盼他早日归来的心情吗?!”劳改队回信十分简单,只有六个字:“李植荣已死亡。”有关死因只字不提。第二封、第三封……非要弄清死因。这时,劳改队告诉了“实情”:“李植荣因越狱逃跑被击毙。”全家人目瞪口呆,唉,政府是怕我们知道死因后伤心哪!多善良的人啊!”(摘自民主与法制杂志1988年7月的报道)

案情的基本情况就这么简单。解放军是武装看押劳改犯的。就这样当着130名犯人的面把一个正在老实改造,积极劳动的犯人打死,事后又把事情说成是该犯人企图越狱逃跑,经过鸣枪警告仍旧不听,因此被当场击毙。更多的细节后面还要谈到。就这样,李植荣死了,而在那个人妖颠倒,暗无天日的日子里,他的亲属的遭遇是既不难想象,又难以想象的。特别是那个从未见过自己的爸爸的小早,他生下来的那一天就带着爸爸的原罪,而现在爸爸又因为企图越狱而被镇压,他就永远也无法抬起头来做人了。
我们这些作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枪杆子下面强制劳动改造的犯人,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再说,即使说出来你的证言也没有法律效力,你本身的安危反而会成大问题。所以,只有忍气吞声,不敢怒不敢言。。。可是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永远忘不了这亲眼目睹的惨绝人寰的一幕。
毛泽东去世后一年多,到了1977年底,我终于获准离开劳改队,但是仍然作为一个摘帽的反革命分子,在一家集体工厂里担任没有职称的技术工作。又过了三年多,1981年4月15日我的冤案得以平反。4月17日我就甘冒巨大风险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一封检举信,说明李植荣被杀害的真相。
我满以为法院收到这封信后会极其重视,立即派人彻查我的检举内容。可是我太天真了。我的检举信就像石沉大海,杳无音信。长话短说,我继续不断地上访和信访,揭发检举此案。可是各个单位,各级机关都表示不归他们管。。。这就逼得我在此后63个月里一共发出了63封检举信(其中包括多次上访),终于感动了黑龙江省委书记孙维本,副书记李根深和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周文华,他们联署了一份指示,要求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的劳改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此事。联合调查组经过了一年多的努力,得出结论,承认陈世忠检举内容基本属实,李植荣并非企图逃跑,而是被解放军故意杀害,建议立即逮捕两名凶手,并且对李植荣的遗孀和遗孤进行抚恤。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白景富为此专门发给我一封亲笔信,表示感谢我对政法工作的支持,强调应该学习我对政法工作的认真负责的精神。
1986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撤消了原来1958年对于李植荣的判决,宣布他是无罪的人,他的冤案获得平反。那时,距离他被捕判刑已经28年了。不管怎么说,他和几十万「右派份子」一道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待遇,总算是得到了纠正。与再审判决书的同时,李植荣的家属还得到了几百元的补助金。

回过头来再说所谓的李植荣企图越狱而被解放军击毙案件。1989年1月下旬,我应邀到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作证。这时我才知道,主犯名叫王忠全,已经入党留城提干,担任辽宁省法库县法院的助理法官了。奉命开枪的从犯名叫马洪才,也当上了沈阳市一家研究所的保密干事。在审讯期间,法庭宣读了十来份证言,听取了目击证人马超元和陈世忠的陈述。被告马洪才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判。而主犯王忠全百般抵赖,说是他距离出事现场一百多米,根本没有下令开枪。企图把杀人的罪责全部推到马洪才身上,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因此,马洪才当庭反驳说,你是班长,我是小兵,没有你的命令我怎么敢开枪?李植荣被击中后,也是你下命令让我再对空开枪的啊!王忠全当场被驳得无言以对。
法庭当场宣布二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很轻的徒刑。对李植荣而言,这近二十年的冤情终于水落石出,理应得到昭雪。而对于我和其他所有的证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为一个无辜被冤杀的犯人恢复了名誉,恢复了真相。至于那两名杀人犯应该受到怎么样的惩处,并不是我关心的重点。满心以为他们在服刑期间会好好地反省自己的罪恶,认真改造,争取重新做人,依然会有光明的前途的。这番话对于我们这些在劳改天堂里度过漫长岁月的人们来说,实在是太熟悉不过了。
法院开庭宣判以后,我返回到自己的工作单位,继续担任大学教师,曾任企管系主任,在教学、科研以及社会工作中都做出了较为出色的成绩,获得了多次的表扬和大量的奖状和奖金,包括荣获哈尔滨市教书育人先进教师称号、获得重大科技进步奖等等。从我1981年开始检举此案,到1989年开庭,历时八年。我原以为李植荣被杀害这件事已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了。
可是事有凑巧,又过了八年,到了1997年,在许多家报纸上突然出现署名为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的整版文章,题目是《刘宾雁笔造悲剧》,内容是替那两名杀人犯鸣冤叫屈,称他俩是忠实履行哨兵职责的好战士,是由于刘宾雁的一篇文章导致他俩蒙受不白之冤。文章最后还引用罪犯的话说:“陈世忠是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为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来了?”原来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提及刘宾雁,真正目的是针对陈世忠这个检举人,没有陈世忠百折不挠的举报,这两名凶手就不至于东窗事发,就可以继续招摇撞骗,青云直上,前途无限,官运亨通!陈世忠坏了他们的天大好事!此恨绵绵无绝期!
文中之所以提起刘宾雁,是因为他曾经采访过陈世忠,后来发表了报告文学《第二种忠诚》,文章的开头,刘宾雁写了我向那位人民日报记者叙述的那件解放军故意杀害无辜犯人李植荣的往事,作为引子。文章里根本没有提及这件事是否真实,也没有杀人者的姓名。现在好了,刘宾雁不再是党报记者了,被邓小平点名开除出党,从一名勇于为民请命的正直党员,一下子变成为全国闻名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人物。在这种背景下,打倒一个已经被打倒的人,且看在今日之中国谁有胆量替刘宾雁辩护!这样就给自己披上了一件万无一失的保险衣,未曾开战就已经立于不败之地了。
我看到这篇文章后感到惊讶而可笑,我手里有黑河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李植荣是被两名解放军故意杀害的。他是无辜的,而两名凶手是有罪的。现在怎么说他俩是被冤枉的呢?我作为检举人,仅仅是提供犯罪线索,而调查、起诉和判定这两人有罪的是公检法,没有任何司法权力的我怎么可能“制造冤假错案”呢?于是我带着法院的判决书亲自到沈阳和哈尔滨找到三家报纸的编辑部,并写信给远在外地的其它报纸的编辑部,请他们纠正不实的报道。可是均遭拒绝。我被迫再次走上法庭,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被告是作家李占恒和五家报纸的编辑部。在开庭的那天,我一个人面对六家被告,展开辩论,终于获胜。法院判决,李占恒应该向陈世忠公开道歉。六名被告应该赔偿陈世忠精神损失费25万元人民币。
但是,问题远远不仅仅在于诉讼获胜。人们自然要想要问,王忠全为什么要杀害素不相识的犯人李植荣呢?仅仅是出于所谓的“朴素的阶级感情和对于敌人的阶级仇恨”吗?关于这个问题被告李占恒在庭审答辩时一不小心泄露了大量“天机”。原来当时珍宝岛战争刚刚结束,军方估计苏联可能会大肆进攻到中国内地。在这种情况下,部队密令,万一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把三大犯(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就地处决。这种绝密消息,如果不是李占恒“泄密”,我和在座的百余名旁听者哪里能想得到?这一场长达的庭辩是有法院部门全程录像的。可以查证。
另一个语惊四座的事实是,原来当时被判刑的王忠全和马洪才竟然根本没有服刑,就在主犯王忠全正在上诉期间,这两名故意杀人犯居然得以交保获释,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王忠全获得了英雄般的欢迎。这难道是我们平民百姓能够想象的吗?天真的我,还以为两人早已刑满释放,重新做人了哩!善良的人们更加想不到,这两个人渣在根本没有平反的情况下,居然恢复党籍,补发工资,主犯王忠全官复原职,当上了法官!不仅如此,他还连升三级,当上了法库县人民法院的庭长,还是所谓的廉洁法官!或许是为了补偿他在被捕期间所受的惊吓和委屈吧?
人们自然要问,这两个人不是被判刑了吗?王忠全上诉的结果怎样了呢?是怎样推翻了原审法院关于《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结论的呢?没有,根本没有!甚至连新的庭审都没有进行!既然没有,那么为什么两人不仅可以不服刑,反而逍遥法外,官复原职呢?这中间究竟有什么猫腻呢?请读者耐心地往下看。
王忠全依仗着杀害李植荣有功的骗局,得以混入党内,得以留城,得以担任法官,从而改变了他自己和马洪才一生的命运。他所在的法库县人民法院的杨院长兼党组书记对王忠全百般庇护。他不仅怂恿王忠全“一定要上诉”,而且亲自到首都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进行上访。信访局长见到地方法院院长前来上访,不敢怠慢,请示了任建新后告诉杨院长说:任院长太忙,可否由刑三庭陈庭长代表他接待?于是杨院长和陈庭长见了面。长话短说,陈庭长表示:“我会让他们把此案的卷宗呈上来”,“放心吧,我们会认真处理的。”以上这一切我怎么可能知道呢?是被告李占恒为了替自己辩护而向民事法庭提供的证据(杨院长给被告的辩护律师的信),有据可查。
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事呢?我的分析是否有理,自有公论。请看:
杨院长进京上访,找的是任建新院长,任院长忙,委托陈庭长代表接待。那么事后陈院长必须向任院长汇报杨院长前来上访的事由。其次,陈庭长已经表示要调档,查看庭审记录。发现这是一起昔日的劳改犯控告看押犯人的解放军故意杀害在押犯的案件。设想一下,如果这个案件哪怕有一丝一毫的疑点,陈庭长会怎么办?不仅会抓住不放,而且会大做文章,作为阶级斗争新动向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在全国宣传,教育全党和人民,证明阶级敌人“人还在心不死”,胆敢污蔑我人民解放军滥杀无辜,丑化我人民钢铁长城。多好的教材啊!可惜,这一切都不存在,法庭庭审无懈可击!
再说,如果真的有这么大的冤情,那就必须重新开庭,重新取证,推翻原判,当庭宣布两名被告遭受冤枉,当场释放!这一切都没有发生!可见认定二犯不是过失杀人,不是错误地使用枪支,而是实实在在的故意杀人,并没有冤枉他们!
既然从庭审卷宗里找不到毛病,那么不得已而求其次,看看还有没有别的办法来“拉兄弟一把”呢?啊!终于找到了:追诉时效期限!
什么是追诉时效呢?打个比方说,我在两年前偷了一支钢笔,根据法律应该判处最多六个月的徒刑,可是现在距离我偷窃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超过了本应判刑的最高期限,那么,尽管经过调查查明,我偷钢笔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但由于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依法不予追究我的偷窃罪。这是法律规定的,就这么简单。换句话说,所谓追诉时效,首先就是特指犯罪行为而言。没有犯罪,自然就谈不上任何追诉时效。
那么,追诉时效究竟是多少呢?当然视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异。具体到这个案件,对于犯有故意杀人罪行的罪犯,其最高刑是死刑立即执行,即使是有客观原因,可以适当从宽,那么就免于死刑,从轻发落,来一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就是宽大。再退一步,无边宽大,判处无期徒刑。那么,根据法律,应该依法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其追诉时效是多少呢?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意见以及《民主与法制》杂志的文章都一致认为,应该是二十年。请看:“法律对杀人犯的追诉时效为20年,逾期则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就是差一天,法律也绝不会饶恕犯罪。”

而两名凶手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日期是1969年4月,法院开庭判处他俩徒刑是1989年
1月,正好是在20年追诉时效期限之内。这是极其简单的小学算术题。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又是怎么 “解释”这个追诉时效的呢?他们别出心裁地搞了一个另起炉灶,来一个“高法释法”,说是既然法院仅仅判处主犯王忠全三年有期徒刑,那么这个追诉时效期限也就只有三年!换句话说,这两个杀人犯是在1969年犯故意杀人罪的,如果在此后三年内东窗事发,那么是应该服刑的。而现在已经过了十九年零九个月,早已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所以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其杀人罪行!每一位读者都可以算一笔账,从1969年算起,加上三年,是1972年!那个年代谁有可能来揭发和追究他们的杀人罪行?这不是故意为罪犯开脱罪行又是什么呢?这不是戏弄或强奸法律又是什么呢?借用毛主席早年的一句话,“谁说咱们中国人没有发明创造?这就是一个!”这一回人们终于懂得了什么叫做“权大于法”了吧?

但是,既然他们把事情做绝到这个地步,就逼得我和广大读者一起回头看看,他们俩的杀人罪行有什么可能获得从宽处理,仅仅判处三年徒刑的理由是什么?

黑河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说:
“现查明: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在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步兵九团二营服役期间,曾在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执行看守犯人任务。1969年4月14日下午,100余名犯人在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以及农场管教干部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劳动现场四角各插一面红旗为警戒标志,形成一个南北长约300余米,东西宽约二百米的警线区。马洪财站在西北角,另一名战士站在东南角,形成对角哨位,王忠全当时为代理班长,负责巡逻。被害人李植荣在警区西侧附近因只顾低头打草而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在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迳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将李当场击毙,之后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曾经对李鸣枪警告的假象。

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财曾多次供认,足以认定。”

这段话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李植荣在警区西侧附近因只顾低头打草而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财喊住,在李植荣进行辩释时,王迳自下令让马洪财开枪将李当场击毙,之后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曾经对李鸣枪警告的假象。”

它说明:第一,李植荣是在低头打草时被喝住的,不是企图逃跑。第二,即使按照他们的说法,李植荣也仅仅是误出警戒线5-7米,而在长达五百米的两面红旗之间,谁来裁定某人究竟是否出了警戒线?初中物理告诉学生,在这么长的距离上,视觉误差可达5到10米!第三,李植荣正在进行辩释(应该是“辩解”的笔误),更说明他并没有跑,而是静止不动。不能想象,他一面跑一面口中喃喃有词说“我不是逃跑”!第四,两次开枪都是王忠全下的命令,而第二枪是为了制造鸣枪警告后,犯人继续逃跑,所以不得已才开了第二枪将其击毙的假象。每一个没有偏见的人都看得出,这场丑剧做得多么卑鄙而拙劣!

再加上一条:“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财曾多次供认,足以认定。”请注意,从犯马洪才多次供认了,可是没有提王忠全啊!那个主犯认罪了吗?没有,根本没有!不但没有,而且百般狡赖。请看黑龙江法制报记者从法庭现场采访的报道说:“在法庭上,没有一点忏悔之心和认罪的表示。特别是王忠全,将自己的罪责一推六二五,竟说他距杀人现场还有几十米,在这一点上,同马洪财都发生了争执。”(见黑龙江法制报记者郭晶的现场采访报道)

请问,像王忠全这样一个拒不认罪、没有一点认罪表示, 毫无悔罪之心,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请注意,在公布判决之前,谁也不知道会如何判,而故意杀人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不惜嫁祸于自己的同伙马洪才的杀人案主犯,究竟有哪一点“本案具体情况”值得获得从轻处理呢?凭什么对这种犯下惨无人道的杀人罪行、而且百般狡赖、拒不认罪的刽子手网开一面,饶他这条狗命呢?
这么极其明显的故意的重罪轻判,卷宗到了最高法院,陈庭长和任院长不但不予纠正,反而抓住了所谓的“已过追诉时效”这根荒唐可笑的稻草而为凶手开脱。此时此刻,人们不禁想起这句名言: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但是,既然话说到这个份儿上,咱们不妨再看看,事实上现场的情况要比法庭认定的要严重得多,恶劣得多。请看:
1. 事实是,不论李植荣在打草过程中是否真的超出警戒线5-7米,他在被解放军战士喝住后,立即停止打草,接受训话和问话,双方有过较长时间的问答,然后被解放军班长命令“向前走”,“再往前走”,这样他就走到了较远的地方。多远呢?如果他本来没有出警戒线,那么现在肯定是出了。如果本来真的是出了警戒线仅仅几米,那么现在就离开警戒线更远了。但是,法庭的判决书却偏偏不采纳这么多证言,只字没有提命令他朝前走这个过程,仅仅说李植荣出了警戒线5-7米。那么显而易见,既然李植荣在一再奉命朝外走了以后,也才仅仅距离警戒线5-7米,那么在没有奉命朝外走之前,他显然并没有出警戒线呀!因为他几次被迫朝外走的动作,肯定不止5-7米呀!可见法庭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2. 李植荣并没有被“当场击毙”。他不情愿地奉命往外走,再往外走,停了下来。这时班长命令士兵开枪,但是当时的枪支不够先进,需要将子弹上膛,而军人出身的李植荣听到枪栓声,觉得不对头,急忙转身,立即中枪倒地。所以事实上,他是腰部或腹部中弹,这再次证明他不是逃跑。否则应该是背部中弹。
3. 既然是腰部或腹部中弹,就不可能是当场被击毙,而只是因为距离很近而受了重伤。说他被当场击毙不符合事实。当劳改队长集合犯人队伍之前,劳改队长李春歧还到李植荣跟前,踢了他一脚,说了一句话。此后,全体犯人在武警看押下返回监舍,两名杀人立功的解放军前往连部汇报,然后排长刘继贤等人骑马赶到现场,进行勘测。后来,在作家李占恒出庭参加民事审讯时提供的证言里还提到:刘继贤排长到了现场,和倒在地上的李植荣有过对话!(请查看开庭记录)可见,经过这么长时间,李植荣还没有死,可是两名凶手和留下来看守现场的一名战士和一名劳改队长却没有采取哪怕是包扎一下那样的最起码的抢救措施,眼看着李植荣由于流血过多,疼死和冻死在东北旷野的零下二三十度的严寒中!后来我才知道,打伤了人,不予救治,导致死亡,有一个专用名词,叫做“听任死亡”。所以,李植荣之死正是这种“听任死亡”的情形。为什么不采取抢救措施?为什么不能让李植荣活下来?因为做贼心虚的罪犯决不能留下活口,让李植荣说话,证明两名凶手完全是歪曲事实,杀人邀功的真相!
4. 李植荣事件发生后大约一个月以后,犯人被大规模调动,分配到不同的农场。我被分配到嫩江农场一分场。那里的犯人告诉我们说,听说你们七分场有犯人逃跑,跑出去七八十米,经鸣枪不听而被击毙的。我们说,哪有的事啊!他们说,场部领导都给我们传达了!我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如此!这话还要从头说!为什么王忠全班长要一再命令李植荣往前走呢?第一,是需要制造李植荣确实是在逃跑的假象。因为李植荣和其他几名邻近的犯人都在打草,如果就在那里一枪把李植荣打死的话,对劳改队长和后来赶到现场的部队领导都不好交代:人家明明在打草,周围都是刚刚打的草,你为什么要打死他呢?所以李植荣必须走到外面,周围全是没有打过的草,这才能以假乱真,制造逃跑的假象。第二,但是这还嫌不够啊!不是说,犯人逃跑,连鸣枪也不听,既然是逃跑,那肯定是百米的速度,逃得很远,快要到铁道了,再不打,他就可能搭上火车逃之夭夭了,所以不得不打!怎么办?这个任务由谁来完成呢?我已经讲过,犯人大组长刘德元负责每天插四面红旗,象征警戒线、130名年轻力壮的犯人为了完成定额任务,就得拼命努力干活,而草又很轻,所以一会儿工夫警戒区内的草就打光了,大组长就得把红旗往前挪动,滚动式向前推进。李植荣出事后的第二天,我们照常出工。到了现场,刘德元找不到红旗了。奇怪啊!看了半天才明白,红旗被移动了地方,被往里就是往草垛跟前移动了几十米。这就是为什么后来的人看到的现场,以及向其他分场犯人传达时都说七分场有个犯人逃跑出去七八十米才被击毙的!苍蝇就是这样变成了大象的!法庭根本没有追究,究竟是谁伪造了现场!
5. 现在,把这几段话连在一起看,看看李植荣究竟是否出了警戒线和出了多远。法院采信了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结论,认为李植荣在打草时误出警戒线5-7米。却只字不提王忠全一再命令李植荣朝前走,再朝前走的事实。那么,如果去掉李植荣奉命一再朝前走的事实,他究竟出了警戒线没有呢?显然很可能是根本没出警戒线。因为人们都是仅仅通过简单的目测得出的结论,不科学不准确。这是一。其次,假定李植荣果然越出了警戒线5——7米,后来又奉命多次缓缓朝前走,刚刚停下,王忠全就命令马洪才开枪,李植荣中弹倒地。此后他已经无力走动,因此那也就是他最后的位置。正好,当排长刘继贤等人赶到出事现场后,经过测量,确认李植荣的身体距离警戒线二十余米。换句话说,李植荣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