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四川阆中市法院公判农民工践踏了人权

發佈時間 : 2016-3-25 21:37:34

木然 辽宁师范大学教授

舆论迅速反弹,强烈质疑四川阆中市法院举行公判大会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四川阆中市法院于3月16日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因讨薪而被告的农民工分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

一瞬间,舆论大哗,惶惶然地感知文革再次来临。舆论迅速反弹,强烈质疑四川阆中市法院举行公判大会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学者于建嵘举报阆中市人民法院违反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学者徐昕说:早在1988年6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3月18日下午,阆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就媒体和网民热议的「阆中市公开宣判8名违法讨薪民工」做出回应。阆中市新闻办称:「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阆中市法院在案发地辖区进行了公开宣判,引发网友较多质疑。南充市、南充市(原文如此,两个南充市,疑为一是南充市委,另一为南充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有关部门已启动调查问责程序,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布结果。」在写作网志时这一内容微博的链接已经打不开。

问题并没有结束,马上就有人质问:「公判大会」是阆中市法院搞的,现在由市政府宣布,有关部门已经启动调查问责程序。谁要调查谁?如果要调查,应由市人大常委会来启动,法律上不是写的清清楚楚的吗?南充市也好,阆中也好,希望不要把第二场戏再演砸了!

《新京报》发表文章认为,公判讨薪民工消解司法尊严。其实,消解司法尊严只是第一步,消解宪法尊严是第二步,消解人权尊严是最后一步。一个法院竟然置法律与人权尊严于不顾,那么人们还会在哪里去讨尊严呢?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把底线坐穿,如何让人们相信司法公正?

《世界人权宣言》说:「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权宣言还说:「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署国,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农民工即使违法,也有自己的人权,其人权尊严都不可侵犯。公判大会明显地侵犯了农民工的尊严。何况公判大会的台下,还有自己的亲人。在农民工失去尊严的同时,也让自己的亲人蒙羞。法院这样做,不但无耻,且没有人性。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那些被抓的大老虎不进行公判?为什么恶意欠薪的人不进行公判?为什么对讨薪的农民工进行公判?难道公判也有特权?那承诺的法治中国在哪里呢?难道只在宣传里,只在新闻联播里?没有平等,哪来的法治?没有人权平等,哪来的尊严平等?难道政府已经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所说已经成了「资本家管理共同事务的委员会」,沦为有钱人的工具?

即使如此,马克思眼里的资本家,也会把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必要劳动时间,另一部分是剩余劳动时间,先有为工人挣钱养家的必要劳动时间,然后才有为资本家挣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时间。在马克思的眼里,资本家还是流着道德的血的。在中国的恶意欠薪者那里,流的都是肮脏的缺德的血。既然公判农民工可以,那也道德从恶意欠薪者开始,这才显得公平。

[日期:2016-03-24]

来源:东网